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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6 08:2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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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
(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
(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
(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后分别套印“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
专用票据原则上由省主管部门拟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统一编号印制,并套印“安徽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确需由各行署、省辖市财政局审定、编号、监制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印刷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和转让。
第九条 通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行署、市财政局按季订购。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购买本》购买。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单位需携带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凭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买本》购买。


专用票据的申领、发放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的品种、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如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的、应及时整本退回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仅限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合法项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和用于擅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应逐项逐栏全组各联—次填写(复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发票联加盖收费单位印章。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通用票据用完后,用票单位需填写“安徽省通用票据缴销单”,向发放票据单位办理缴销手续。发放票据单位要进行检查或抽查,经审验无误后,在缴销单上盖“验讫”印章,退领用单位一份,予以注销。对检验有差错的票据,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
理。
各地市财政部门年终需填写缴销单向省财政厅办理缴销手续,并附说明。
专用票据的缴销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财务部门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票据存根。保存期满方可销毁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遗失票据,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内报告,经核实后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改组、转业、合并、撤销或收费项目终止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票据连同票据购领证件,送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收费单位的票据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将经办的票据和收费收入逐笔点交清楚。
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收取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收费单位,财政部门应停止供应、封存或收回其使用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使用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单位,要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季报表》。财政部门应经常检查收费单位票据管理使用情况,收费单位应主动提供收费票据、票据帐册及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
第二十二条 收费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票据进行收费,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财会部门不予报销,票据管理机关应认真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无票据而收费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票据使用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的;
(二)转借、转让、代开、买卖票据的;
(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收费票据或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的;
(四)擅自销毁票据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处以警告和二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票据不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二)票据存根未妥善保存的;
(三)票据遗失不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等式样四件
式样一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
│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
│ ├──────────┤
│批准文号│政秘(92)254号│
│ ├──────────┤
│批准日期│1992年8月8日 │
└────┴──────────┘

收费日期:19 年 月 日 №
──────────┬──────────┬───────────────────
交费单位(或个人)│ │收费许可证( )价费字第 号
──────────┼────┬─────┴─────────┬─────────
│ │ 金 额 │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
│ │百│十│万│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人民币(大写) │支付方法

─────────────────────────┴───────────────
收费单位(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说明:1、此收据一式三联和一式四联两种;其中:三联单第一联为收费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收费单位记帐凭依据;第三联为交费单位记帐凭据(发票联)。四联单:一、二、三联同三联单;第四联为内部核算联(不作发票)。
2、收据尺寸长17cm,宽9cm;“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为直径2.5cm圆形章。

式样二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
│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
│ ├──────────┤
│批准文号│政秘(92)254号│
│ ├──────────┤
│批准日期│1992年8月8日 │
└────┴──────────┘

收费日期:19 年 月 日 №
─────────────┬────┬────┬─────────
交费单位(或个人) │ │批准文件│
─────────────┼────┼────┤
收 费 项 目 │计费标准│金 额│ 备 注
─────────────┼────┼────┼─────────
内部发行的文件资料工本费│ │ │
─────────────┼────┼────┤ 除本票据所列
代收代办的收款 │ │ │项目外,其它收
─────────────┼────┼────┤费不得使用本票
捐 赠 款 │ │ │据,否则、缴费
─────────────┼────┼────┤单位或个人有权
社会团体会费 │ │ │拒付,财务部门
─────────────┼────┼────┤不得予以报销。
人民币(大写) │ │ │
─────────────┴────┴────┴─────────
收费单位(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说明:1、此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费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收费单位记帐凭证依据;第三联为交费单位记帐凭据(发票联)。
2、收据尺寸为长14cm、宽7cm,“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为直径2.5cm的圆形章。

式样三
安 徽 省 通 用 票 据 缴 销 单
年 月 日
─────┬───────┬────┬────┬───────┬───┬───
票据名称│核销数量(本)│起 号│止 号│ 收费额(元)│核销人│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盖章) 经手人: 核销单位(盖章)
说明:此单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核销单位各留一份
如有短缺,申请单位要附原因说明。

式样四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季报表
年 月 日
┌────┬─────────────────────────────┐
│票据名称│ │
├────┼─────────────────────────────┤
│规 格│ │
├────┼─────────────────────────────┤
│起止号码│ │
├────┼────┬────────────────────────┤
│上 期│本 数 │ │
│ ├────┼────────────────────────┤
│结 存│份 数 │ │
├────┼────┼────────────────────────┤
│本 期│本 数 │ │
│ ├────┼────────────────────────┤
│使 用│份 数 │ │
├────┼────┼────────────────────────┤
│ │本 数 │ │
│本期结存├────┼────────────────────────┤
│ │份 数 │ │
├────┼────┼────────────────────────┤
│ │本 数 │ │
│已缴销 ├────┼────────────────────────┤
│ │份 数 │ │
├────┼────┼────────────────────────┤
│ │本 数 │ │
│短 缺├────┼────────────────────────┤
│ │份 数 │ │
├────┼────┼────────────────────────┤
│开出票据│金 额 │ │
│收 入│(元) │ │
└────┴────┴────────────────────────┘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电话:

注:此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一份,发票单位二份。
如有短缺,申请单位要附原因说明。



1992年9月9日

浅谈利用举报预防职务犯罪

孟繁旺 宋孟君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关键在于监督。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本质上讲是权利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要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有效监督权力,制约权力。下面笔者仅就举报在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略抒己见。
一、举报工作网络已广泛建立,形成了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
在我国,监督有多种形式,群众监督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重要形式,可以有效制约权利,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但是,群众监督并不能自发地实现监督的最终目的,还必须通过专门机关的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就是检察机关接待来信来访,办理控告、举报等案件的一项职能工作,是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的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是监督、发现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渠道。举报在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现在已经形成了集宣传、受理、管理、查处、反馈、保护 、奖励为一体的完备的工作体制,构建起覆盖全国的举报工作网络,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体系。
为动员和依靠社会一切可以动员 和依靠的力量,我们各级检察机关都广泛建立起纵横交错的、立体化的预防网络体系,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二、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链接,形成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
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共同目标,决定了两者必然是相互协调,是“兼容”的,能够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所以,如果能够将两个网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有效链接,无疑会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产生巨大的推动。
如何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链接呢?这种链接是网络体系的链接,更是网络功能的链接,后者尤其重要。网络体系的链接主要是相互之间的工作协作与配合,是对社会资源的共享与运用,网络功能的链接牵涉到更多的内容:
(一)通过举报网络和预防网络开展宣传更容易形成规模,不仅能够推动举报宣传,充分发动群众进行举报,有力地推进举报工作,而且可以迅速增大预防工作的影响面。2002年举报宣传周的主题即“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活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二)预防工作中必然会接到相当数量的罪案举报,这将为举报部门和自侦部门提供新的案源。
(三)举报工作作为监督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有力手段,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三、举报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实践中,举报在预防职务犯罪中有许多独到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作用。
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和依靠力量,惩治职务犯罪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通过举报宣传可以宣传惩治职务犯罪的意义和重要性,,宣传中央反腐败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政策,传播法律知识和举报常识,通报大案要案查处情况,介绍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方法,强化群众的监督和参与意识,可以鼓励群众踊跃举报,热心支持和参与反腐败,积极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
(二)获取和初查罪案线索,督促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强化监督作用。
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窗口”,是人民群众与专门机关进行交流、沟通的有效渠道。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检举揭发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和调查线索,为侦查部门提供大量高质量的罪案线索。举报中心依靠公民提供罪案线索,通过调查揭露犯罪。在特定情况下,举报部门直接立案侦查举报案件,具有快速反应的特点,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同时,举报工作还可以通过转办、协办,跟踪监督,来有效监督和促进职务犯罪的查处,从而真正使得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落到实处。
(三)通过动态监督,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举报案件线索是反映职务犯罪发案情况的“晴雨计”,通过分析一些单位和部门罪案线索的多少和发案数量,可以发现该单位和部门职务犯罪状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未“亡羊”而“补牢”。通过研究考察一定时期举报案件线索的升降,还可以判断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有利于及时调整反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
(四)对职务犯罪的威慑作用。
一个巨大的举报网络,可以形成一个社会监控体系,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置于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的联合监督之下,从而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做贼心虚,就会经常感觉到无数双“眼睛”的监视,这样,就会迫使一部分正在犯罪的人因惧怕举报查处而中止犯罪,或者驱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坦白交代犯罪问题,并且可以遏止企图犯罪而尚未踏上犯罪道路的犯罪分子,使他们悬崖勒马,不敢以身试法。

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上海市绿色电力认购营销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绿色电力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绿色电力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电力,是指由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上网的电力。
  第三条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共同支持建设绿色电力项目。
  第四条本市鼓励绿色电力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认购绿色电力。
  第五条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绿色电力认购、营销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绿色电力认购、营销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电力公司(以下统称“电力公司”)是本市绿色电力的营销单位。
  第二章绿色电力购售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认购绿色电力需支付的认购费用,按绿色电力认购单价和认购电量计算。认购电量按规定程序,由用户自愿登记认购。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安排绿色电力年度指导计划。绿色电力购售按年度计划进行,并由电力公司做好购售电量平衡工作。若当年购入电量大于销售电量,应结转至下一年,增加销售电量;若当年购入电量小于销售电量,则应结转至下一年,减少销售电量。
  第八条认购绿色电力,可通过拨打电话(上电热线95598)、发送信件、登录上海绿色电力网站,或到电力公司有关营业网点登记等方式,提出申请。
  单位用户与电力公司签订绿色电力销售协议后,成为绿色电力用户。
  个人用户收到电力公司带邮资的函件,经确认并回复后,成为绿色电力用户。
  第九条单位用户认购的绿色电力电量,以6000千瓦时为一个单位,并以用户上一年用电量为基准,确定认购的最低额度。
  (一)年用电量在200万千瓦时及以下的,最低额度为10个单位;
  (二)年用电量在200万千瓦时以上、500万千瓦时及以下的,最低额度为20个单位;
  (三)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2000万千瓦时及以下的,最低额度为50个单位;
  (四)年用电量在2000万千瓦时以上、5000万千瓦时以下的,最低额度为80个单位;
  (五)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最低额度为100个单位。
  个人用户每年认购的绿色电力电量,最低额度为10个单位(以12千瓦时为一个单位)。
  第十条认购绿色电力的年限分别为一年、二年和三年。绿色电力认购费用通过现行电费收缴渠道和方式,逐月支付。
  第十一条电力公司根据年度绿色电力指导计划,开展绿色电力营销,并与确定的绿色电力用户建立绿色电力购售关系。同时,电力公司按季度、年度做好绿色电力购售统计表,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按年度对绿色电力电量购售、收费和用户增减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绿色电力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招标定价。政府定价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济合理和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的原则确定。目前绿色电力暂不参与电力市场竞价上网,以后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性可再生能源市场。
  第十三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高于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电费差额,通过绿电认购办法消化,或按国家规定,在销售电价中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认购绿色电力,按认购单价和认购电量进行结算。绿色电力认购单价按年度绿色电力平均上网电价与国家核定的上海市燃煤新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价确定,由市物价部门每年核准一次,与年度认购计划一起公布。
  第十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要通过招标、严格考核、加强管理、技术进步等措施,降低绿色电力的成本,逐步建立和完善控制绿色电力成本的机制。
  第四章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绿色电力用户名单,并对购买绿色电力的用户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绿色电力用户与电力公司签署两年或两年以上,且年认购绿色电力在100万千瓦时以上和认购绿色电力量占生产的主要产品上年用电量10%以上协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委托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发放绿色电力标识。
  获得绿色电力标识的用户,可在购买期内使用绿色电力标识。
  第十八条对购买绿色电力成绩显著的用户,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颁发奖牌。
  第五章绿色电力监管
  第十九条电力公司应设立绿色电力帐目,在绿色电力用户的电费帐单上增设绿色电力购买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绿色电力生产、购售情况。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定期检查绿色电力的年度计划、价格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年委托审计机构对绿色电力价格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加强对用于绿色电力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并依法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应掌握绿色电力认购营销情况,定期向市经委报送情况报告、提出有关措施建议,协助营销单位制定和实施绿色电力营销计划。同时,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委托,发放绿色电力标识,制止违规使用绿色电力标识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市政府同意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