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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科技进步法规与政策体系——以浙江为例/袁华明

时间:2024-07-22 14:0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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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科技进步法规与政策体系
——以浙江为例
?袁华明

新一轮创新浪潮中科技法学的使命
有学者认为,目前是科技法学处于自“文革”以来的第二次低谷。“文革”期间打砸抢横行,国家法制处于瘫痪状态,科学技术发展也严重滞后。“文革”结束后,我国逐步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由于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优先的政策扶持,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相应地,在这一期间科技法学也迎来了第一个高峰期。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科技法学遇到了第一次低谷,但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科技法学迎来了第二个高峰期,但现在则正处于第二个低谷时期。但是,随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召开,着力自主创新成为新的奋斗目标。科技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是强国富民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中央要坚持把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把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动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同时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
与会学者认为,这是一个重要信号,同时也意味着在新一轮创新浪潮中,科技法学将承担起新的历史使命。在以竞争性和法制化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的法律环境对于知识与科技的创新活动及其成效影响极大,科技创新呼唤科技法制建设。随着科技进步和科技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科技、知识含量也在不断增加,知识经济也在相伴而生。相应的科技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强。首先,科技知识的社会共享化属性,要求政府对科技工作尤其是基础科技工作的扶持,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其次,科技创新的与知识经济的社会运作,呼唤顺应科技发展规律、公平有序的科技法制环境。在科技领域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产权关系的明晰是对市场竞争主体间关系的基本要求,投入的市场回报和价值的实现,是市场竞争主体的基本权利,而这些都有赖于法律的确认和界定。
引领当前世界科技发展的西方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极其重视科技立法与科技进步同行,以大量的法律来引导、协调、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这一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在科技立法研究方面相对落后的浙江,学者们认为应对这一领域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思考。学者们呼吁重视和支持科技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结合深入研究科技发展与科技法学的实际,尽快完善科技法学的体系和架构。近年来,科技法学在科技立法和科技法的实施方面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为我国科技法治建设做出了实际的贡献。但在科技法学理论的研究方面相对较弱,建议在这方面予以关注,国家科技管理部门也应当给以适当的经费支持。

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中发挥作用
科技本身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会学者普遍认为,要充分发挥科技法学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科技法学主要从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通过法制化的方式实现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二是通过法制化的方式促进科技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程中的作用。
针对科技资源本身的闲置与有效利用问题,与会学者指出,近年来科技投入并不少,但是总体效益却并不高,科技资源浪费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条块分割体制的弊端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因此地方立法可以从某些方面予以突破,比如农业科技。提高存量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是遏制科技资源浪费的重要手段。有统计显示,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成本在五万美元以上的大型科技设备开机率不足三分之一,存量资源存在严重闲置。科技资源短缺的同时又在大量浪费,导致大投入带来大浪费,需要通过立法等措施使科技资源协作共用,并提升相应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类科技机构受部门、地方条块分割的影响,重复设置,工作低水平重复,缺乏协作,力量分散;学科和专业结构单一、陈旧,与高新技术及其 产业发展相关的新兴学科、综合性学科十分薄弱,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当前科技发展趋势;科技机构转变运行机制的任务仍很繁重。还有学者建议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包括科学数据共享、研究成果与阶段性成果公开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等。
有学者认为,科技法学必须着力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须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明确自主创新的战略目标。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积极发展战略高技术,特别是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以及能够提高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形成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和国际知名品牌,带动国家整体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要把能源、资源、环境、农业、信息、生物等领域的重大技术开发放在优先位置,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加快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为主转变。
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物质保证。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约束的矛盾日益凸显,一些主要原材料、能源、水、土地纷纷告缺,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经济发展离不开资源的支撑,资源的承载能力也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许多资源却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与会学者提出,要完善科技法学促进科技创新和进步,从而解决日益紧张的能源问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我们必须抓紧制定和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解决无法可依和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尤其是加快《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健全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建筑节能、节约石油以及包装物回收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建立执法责任制,保证现有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要加快国家标准制度体系的建设,制定和完善各类产业标准、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依法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对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实行严格的开发准入条件;对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新建项目,要从能源、水资源消耗以及土地、环保方面实行更为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加快制定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家用电器、照明器具等强制性、超前性的能效标准,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的设计规范,提高建筑的节能标准。完善重点用水行业取水的定额标准。建立和完善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强制淘汰制度,重点耗能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新建建筑的准入制度,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制度等。
从现行法律制度看,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相关制度存在严重不足,一方面相关制度建设不够完备,二是已有的制度也出现“失灵”的现象。我国的经济增长仍然处于“从资源到产品再到废弃物”这样一种传统的模式,还没有形成“从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这样的循环经济。资源回收率低,综合利用率不高,许多可以利用或可以再利用的资源成了废弃物。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节约型社会。其主要特征是形成典型的“三低一高”,即低开采、低消耗、低排放和高利用,其发展路径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安排中有许多地方制约循环经济的经济刺激机制的系统化和可操作化等一系列问题,还是非常缺失的。这些都是科技法学面临的新课题。

通过改革科技体制提升科技生产力
与会学者认为,需要通过改革现行科技体制来提升科技生产力,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逐步调整现行科技体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科技法学作为上层建筑,对科技发展本身有着促进或阻碍的作用,只有符合科技发展实际的科技法学才能真正促进科技的更大发展,因此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改革科技体制已是当务之急。
有学者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须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要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形成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机制,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现资金变为技术、技术变为资金、资金变为更高层次技术的良性循环。要实施激励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加大对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服务和融资环境,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环境。要把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结合起来,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掌握自主知识产权。要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努力形成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技人才队伍,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施展才干,充分发挥人才在自主创新中的关键作用。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和税收政策,严格执行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在科技行政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解决投资多元化情况下的监管体系。由于科技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体系不够透明,导致使用效率偏低,因此要建立多渠道的促进自主创新的投融资体制。推动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拓宽创业资本来源渠道,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规范发展创业板股票市场,为创业投资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创业企业。要制定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具体的财政税收鼓励政策。
实际工作部门的与会者也提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企业已成为R&D投入的主体。通过制定有效的财政税收政策将使企业更加具有自主创新的动力与能力。外资企业在高技术产业领域本来由于其技术、资金力量雄厚就占有优势地位,再加上其享受“超国民待遇”,使我国企业在自主开发时面临巨大压力。因此今后我国政府应当根据情况逐步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同时取消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例如,取消对外资设立的研发企业、机构参与我国有关科研项目的限制与歧视。不少科技机构仍缺 少应有的自主权,面向市场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内部活力不够,机构臃肿、人员结构失衡、 人浮于事的现象仍较严重,人尽其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尚未形成;有些科研机构面 临着优秀人才流失和难以吸收优秀人才的状况。一些科研机构负担较重,甚至有的困难重重 ,难以发展;不少科技机构偏重于短期经济效益,忽视了科研开发水平的提高和后劲的增强 ,至使科研水平下降、后劲不足。这些科技体制中深层次的问题,严重制约着科技第一生产 力的发展,造成本来就短缺的科技资源的浪费,影响着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撑能力的增 强,必须在今后科技体制改革中重点加以解决。
与会学者也指出,科技地位重要,强化科技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整个发展来看,由于涉及的领域较广,因此科技体制仍然需要从国家层面统一部署。也有学者指出,推动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法人治理结构,以市场功能为特点,降低改革的风险和复杂性。在资金利用方面依靠地方立法来加以解决,财政税收政策要增加对自主开发能力形成的支持。

完善浙江地方科技立法的努力方向
科技法规和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强化其科技实力,致达其开发目标和提高其地位而建立的组织、制度和执行方向的总和。在各生产要素市场化、科技社会一体化、科技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研究科技进步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问题,对于践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理论,贯彻国家“科教兴国”的总体战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者指出,要充分利用法律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自主创新的力度,完善科技发展制度设计和人才培养的体系,纠正存在的价值判断失误,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优化制度设计,构建良好的市场平台。
有学者认为,近年来浙江省重点针对本省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和现状,立足于转变政府职能、准确定位行政机关在市场中的角色,处理好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社会的双重功能,在进一步加强科技法规和科技政策制定公正的同时,根据加强科技管理和促进科技进步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科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法规和政策体系。但是,回顾二十多年来的科技进步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可以发现无论是在理论上和还是在与实践上,均存在诸多不足,其中有经验,有教训,更有体会,有待于我们在新的实践中,用科学发展观去认识和判断。由于我国及浙江本省的科技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目前比较混乱,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不少,与会学者建议将梳理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作为第一步,这样既便于完善相应法律体系,也便于防止立法资源的浪费。并在梳理的基础上建议立法机关进行修改或废除,并针对缺失的规定进行相应立法。
浙江省现有有关促进科技进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包括《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目前有三十多个地方法规,主要理论都比较准确,特别是2004年9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成为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典范。有学者指出,我国的科技法制发展与整体法制建设是同步的,即是快速发展的,有存在不完备、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总的来说创新不多、有本省特色的不多、刚性规定不多。科技法制有待进一步强化,目前民商事相关立法进度较快,但其他方面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领域立法步伐缓慢,主要原因还是难度太大、立法技术要求过高。因此在立法中原则性规定也相对较多。
学者们建议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一要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体系,包括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认证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健康发育;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的转让、抵押、处置制度;形成业内自律和业外监管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维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建立宣传和协助维护知识产权知识的有关中介机构,逐步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维护的文化氛围。要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建立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网络。要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推动促进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要完善有利于创新的技术标准体系,通过国际标准和先进技术标准的推广、国际计量和技术法规的执行以及严格的监管制度,形成公平合理有效的企业技术进步推进机制。
对于科技创造后的技术保护问题,目前主要的还是专利保护,除此之外缺乏其他保护措施。有学者指出,在国外有专门的科技一体化保护措施,但一体化保护抑制了地方的创新性立法。按照WTO的要求应当进行一体化立法,并取消差异性,比如著名商标保护,仅以来国家立法就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由于地方立法差异很大,国家的立法就显得过于原则,因而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缺陷。
在立法技术方面,有学者提出,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在短期内充分研究科技法学的相关知识,导致立法文本过于粗糙,因此立法的前期研究很重要。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浙江省原产地保护的相关立法由于立法前委托法学研究机构进行了先期研究,立法水平明显提高。
学者们普遍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研究:一是地方科技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二是地方科技资源整合与科技资源节约的立法,三是高新技术方面的地方立法问题,四是风险投资方面的地方立法投资,五是科技投资方面的地方立法问题。并且在强化激励机制、鼓励技术进步、允许实验失败等方面完善立法,设立刚性措施,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



作者简介:袁华明,男,资深媒体人士,兼任浙江省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资源建设指南》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资源建设指南》的通知

办社文函〔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工作已于2011年9月正式启动。为推进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实际工作的指导,现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各地认真执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为进一步推动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工作,各省(区、市)要成立2011年度资源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组和专家组,文化厅(局)的主要领导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督促文化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按时高质量完成资源建设任务,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
  二、加强调研,做好规划
  各省(区、市)在项目策划中要高度重视调研分析工作,以群众需求为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优先选择有代表性特色文化主题,注重挖掘文化内涵,加强总体规划,着力建设一批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精品资源。
  三、提高建设质量,妥善解决版权
  各省(区、市)在地方资源建设工作中,要强化质量意识,力求做到内容易懂、脉络清晰、画面美观、表现生动,严格按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建设,确保资源建设成果的高质量。要妥善解决资源版权问题,为今后资源的各项使用提供保障。各省(区、市)自主建设资源的版权为管理中心与所建省(区、市)共有版权,可提供全国使用;征集成品资源的版权应至少在全省(区、市)范围内使用,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并提供管理中心备份。进村入户项目资源的版权要具有有线/数字电视的播放权。
  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督促各地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申报书》(参见《指南》)报送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联 系 人: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图书馆处 耿斌、韩沫
  电 话:010-59881732
  联 系 人: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王丽华、刘平
  电 话:010-88003053、88003034
  传 真:010-68475713
  电子邮箱:resource@ndcn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指南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印发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2]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门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主要授予在江门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处理和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评审办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评审委员会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专家组;

(三)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专家(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二)制订现场考评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考评;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各市和新会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蓬江区、江海区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企业所在地纳税证明;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在近3年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六)诚实守信经营,依法纳税,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出口商品免验、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办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公告,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事项和要求。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各市、区质监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评审办。

(四)材料初审。评审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5家)。

(六)现场考评。由评审办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评审办。

(八)征求意见。评审办根据推荐获奖企业名单征求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工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评审办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初选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各市获奖企业奖励经费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40万元、市本级补助10万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获奖企业奖励经费由市本级与区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市本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扶持经济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结合每届(两年一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际,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获市政府质量奖的有效期为4年,期满可重新申报。再次获奖的企业,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届奖励名额。

第十八条获奖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荣誉和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市政府质量奖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委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在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由评审办查证属实的,根据情况报评审委员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称号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市广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二条参与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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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再作修订完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