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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侦查的难点/钱贵

时间:2024-07-22 05:0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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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侦查的难点

钱贵


一、洗钱手段的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

  洗钱行为是掩饰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并将其清洗的行为”在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清洗黑钱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通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洗钱、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利用专业人员洗钱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是资金流转主要渠道,因此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利用金融机构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是跨境洗钱者常用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中间环节较为简单、方便、快捷,并且缺乏金融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获得了洗钱犯罪分子的青睐。同时,一些犯罪集团利用拥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的人员,例如律师、会计师、金融顾问等进行洗钱活动。由于专业人员的介入,洗钱行为更加隐蔽,洗钱的方式更加复杂,洗钱犯罪侦查部门的查处工作更加艰难。

二、刑法中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定,增加了侦查认定洗钱犯罪的难度

  刑法第192条中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控制洗钱犯罪若干对策研究产生的收益。
  上述规定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过于简单、严格,使侦查机关对洗钱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困难。首先,从刑法对洗钱犯罪的上述规定,明知为的句式看,刑法将洗钱罪的罪过心理限定为故意,并且要求洗钱者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为掩饰和隐瞒这些收益而进行的清洗活动,才构成犯罪。这种规定排除了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可能,也就是说,洗钱犯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不构成犯罪,更排除了过失行为构成本罪的可能性。同时,条文中用了为这一范式表明了该行为是有目的行为,实际上将洗钱确定为目的性犯罪,这种规定客观上增加了侦查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难度。如:一行为人,为了挽救濒临倒闭的公司,而接受毒品犯罪分子以毒赃对其公司投资的行为;还有,一行为人明知毒品犯罪分子赠予的资金为毒赃而予以接受,上述两种行为,主观上都不是为了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的收入,但客观上造成了清洗毒赃的后果,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上述两种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犯罪;其次,对明知的对象刑法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明确地知道其所掩饰和隐瞒的是上述四种犯罪中的一种或多种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才构成犯罪。
  在经济快速发展,犯罪形态多样化、复杂化的今天,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活动常常和其他犯罪活动相互交融,要使行为人明知其所经手的或者在某一银行帐户内存入的或者投资到某一商业活动中的资金来源是某项特定的犯罪所得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对于那些庞大的犯罪集团的洗钱犯罪网络来说,要弄清其具体资金的非法性质和来源更是难上加难,为了达到追究洗钱分子责任的目的,侦查机关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分子明确地知道其所清洗的财产来自特定类型的四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

三、洗钱犯罪侦查部门和上游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尚未理顺,使洗钱犯罪的查处存在一定的困难
洗钱犯罪是处置赃款、赃物的一种犯罪类型,是上游犯罪的后续,洗钱者的目的就是通过洗钱消灭上游犯罪产生收益的犯罪线索和证据,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而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紧密联系的特征,以及上游犯罪不同的管辖分工,造成查处时难以操作。目前,我国的洗钱犯罪侦查部门和洗钱的上游犯罪侦查部门之间协作关系尚未理顺,在办理有关案件时各自为战,削弱了对洗钱犯罪的查处力度。自1998年我国公安部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以后,全国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就开始承担着打击经济犯罪任务,虽然洗钱罪多数情况属公安经侦部门,但其上游犯罪却分属不同的部门管辖,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和恐怖活动罪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毒品犯罪由公安机关缉毒部门管辖,走私犯罪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各部门一般都主要关注本单位所负责的那部分罪名,在侦查过程中,即使发现有洗钱行为,也会将洗钱行为看作上游犯罪的延续而进行追赃,也往往不会主动移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由于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强等特征,没有具有专门反洗钱的经侦部门的参与是很难顺利查清的。根据洗钱犯罪的性质和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洗钱犯罪案件的案源有相当部分是依靠对上游犯罪的查处时发现的,如果上游犯罪的侦查部门不主动提供案源,就会使得相当多的洗钱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赃款得到保全;另外,即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从其它渠道发现洗钱的犯罪线索,为了查明案情,必须先查清其上游犯罪性质,也离不开上游犯罪侦查部门的协助和配合。

四、洗钱犯罪属无明显受害者的犯罪

  侦查部门难以主动发现案源洗钱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如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等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是洗钱犯罪属无明显的受害者,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但是,短时间内洗钱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利影响不明显,甚至他们通过金融操作或提供金融服务,还可以从中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就难以有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在现实中,侦查机关在查处洗钱案件时,大多数都是依靠金融机构提供情报信息去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因此,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务人员的积极配合,就会有很大一部分的洗钱案件无法被发现和查处。另外,我国目前对洗钱行为的完整的!有效的监控机制尚未形成,大量的洗钱行为如果不和上游犯罪明显结合在一起,司法机关根本无法主动介入,即使查处,也多是司法机关在追赃的过程中发现,无法有效地遏止非法洗钱的源头和对洗钱的相关组织或机构进行打击。

五、由于洗钱行为赃款流向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追查洗钱行为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相当困难洗钱分子为了逃避侦查,总是千方百计地掩饰和隐蔽其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实践中,洗钱分子不但会利用金融机构等媒介频繁地对赃款进行转移来搅乱侦查视线,同时还会将赃款转换成为固定资产,或与其他合法的资金相融合,这就增加了侦查机关查获、识别赃款的难度。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然而,对于混合于赃款中的其他合法财产是否能够予以没收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按照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没收的规定超出了传统上的直接没收的观念,采用了与《联合国禁毒公约》相适应的间接没收措施,即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包括违法收益,但是,若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的财产多次融合,侦查机关识别、认定赃款、赃物难度是非常大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机关负有对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侦查机关为查明赃款的性质往往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收效甚微,这对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是非常不利的。


陕西省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正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密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推动改革和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控告、检举的权利;有提出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三条 公民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上简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和权利;对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控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是地解决人民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应按地区、部门、单位的职责范围,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通力协作,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设立信访局。各级信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对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信访任务较大的政府工作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充设立信访机构或配备信访工作专职干部。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是懂得政策、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办事的干部。
第六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维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利;
(二)承办上级机关;、同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向同级和下级单位交办有关信访案件;
(四)按所辖范围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办理信访案件,提出处理建设,检查办理情况;
(五)协调处理单位之间的信访案件;
(六)综合研究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七)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八)向人民群众提供有关信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七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工作程序:
(一)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一般应由雠民人所在单位或与问题有直接关系的单位负责处理。
(二)重大疑难案件,由信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处理;涉及几个地区或部门管辖范围的信访案件,由受理单位同有关地区或部门协商处理;有争议的问题,由上级信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三)信访人对所在单位已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四)凡属重要或不宜向下转办的信访案件,受理单位应摘报有关负责人或转交信访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违纪案件,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或监察部门处理;属于控告、举报负责人违纪、失职的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六)凡属刑事、民事的控告、申诉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七)凡属撤销或合并单位的信访案件,由其现在单位或原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原则
(一)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不得推诿拖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讲清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二)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予以处理。
(三)对于提出过高的或无理的要求,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第九条 已受理的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查处,在三个月内处理结案。交办机关在收到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如认为事实不清或结论、处理不当的,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复核处理。
第十条 禁止对申诉、控告、举报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追查,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禁止将控告、举报材料转给或泄露给被控告、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禁上将附有上级机关或负责人批示的信件交给当事人。
处理信访问题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维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对在来信来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来信来访者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禁止利用来信来访的名议,捏造事实,歪曲直相,蓄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公民向领导机关反映和要求解决问题,必须维护安定团结,不应采取防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聚众集体上访行动。
对已发现和可能出现的集体上访,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进行说服劝阻、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不听劝阻、执意到领导机关集体上访领导机关有权让其推选三名至五名代表进行商谈,其余上访人员应立即返回。
第十四条 上访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长期纠缠、蛮横要挟,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不得冲击机关、冲击会议、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人
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不得堵门拦车、堵塞交通、破坏公私财物;不得张帖、铺设、散发“大字报”、“小字报”和煽动闹事标语、传单,捏造事实,公然诽谤侮辱他人、毁坏国家机关声誉;禁止“打砸抢”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
对出现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有关单位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 分别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负责人交办的信访杂件推诿不办的;
(三)对下级机关、单位请示的信访案件,逾期不作答复处理的;
(四)泄露信访机密,将控告、举报材料转给或泄露给被控告、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
(五)对来信来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追查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
(六)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
(七)隐匿、销毁或伪造来信来访人信件、证件的;
(八)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来信来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由民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分别予以收容遣送、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上访为名,到处流窜、行骗,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蓄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无理取闹,蛮横要挟,长期纠缠,屡教不改,屡遣屡返的;
(四)将老、弱、病、残人员和儿童舍弃在机关或接待单位进行要挟的;
(五)聚众闹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六)冲击机关、冲击会议或扰乱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好果和恶劣影响的;
(七)堵门拦车,堵塞交通,搞“打砸抢”,破坏公私财物的;
(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的。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年迈老人、残疾人上访,接等单位应通知其亲属、监护人或所在单位负责接回,并对其提出的合理要求,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9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19790712

(79)劳总护字45号



为了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更好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各地区、各工业部门和企业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原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各地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补充规定。

近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影响了规定的正确执行,有些地区、工业部门和企业单位,对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有所忽视,必需的宣传教育经费得不到解决,对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影响极大。因此,今后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章名】 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一、安全技术

1.机器、机床、提升设备、机车、拖拉机、农业机器及电器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廊道上安设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

2.电刨、电锯、砂轮、剪床、冲床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所安设的防护装置。

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4.锅炉、受压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保险的机器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如安全阀、自动空转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各种联动机械和机器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农业机器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设备。

7.为避免工作中发生危险而设置的自动加油装置。

8.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机械和设备。

9.电气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10.为安全而安设低电压照明设备。

11.在各种机床,机器旁,为减少危险和保证工人安全操作而安设的附属起重设备,以及用机械化的操纵代替危险的手动操作等。

12.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械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施。

13.为搬运工作的安全或保证液体的排除,而重铺或修理地面。

14.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15.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的防护装置。

16.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7.在高空作业时,为避免铆钉、铁片、工具等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及防护网。

二、工业卫生

18.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

19.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改善自然采光而开设天窗和侧窗;增设窗子的启闭和清洁擦试装置。

20.增强或合理安装车间、通道及厂院的人工照明。

21.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

22.为消除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

23.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设施。

24.对有害健康工作的厂房或地点实行隔离的设施。

25.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各种垫板(如防潮的站足垫板等),在工作地点为孕妇所设的座位。

26.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增设或改善防寒取暖设施。

27.为劳动保护而设置对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设备。

28.为改善和保证供应职工在工作中的饮料而采取的设施(如配制清凉饮料或解毒饮料的设备、饮水清洁、消毒、保温的装置等)。

29.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

30.在有高温或粉尘的工作、易脏的工作和有关化学物品或毒物的工作中,为工人设置的淋浴设备和盥洗设备。

31.增设或改善车间或车间附近的厕所。

32.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的洗涤、干燥或消毒设备。

33.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

34.寒冷季节露天作业的取暖室。

35.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四、宣传教育

36.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37.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8.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39.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40.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五、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几项说明

(一)安全技术的措施与改进生产的措施应根据措施的目的和效果加以划分。凡符合本名称表规定的项目,但从改进生产的观点来看,又是直接需要的措施(即为了合理安排生产而需要的措施),不得作为本名称表范围,而应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中的其他有关计划。

(二)企业在新建、改建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列入工程项目内,在投入生产前加以解决,由基本建设的经费开支,不列入本名称表范围。

(三)制造新机器设备时,必须包括该项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由制造单位负责,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四)企业采取新的技术措施或采用新设备时,其相应必需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视为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解决,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五)本名称表第三部分“辅助房屋及设施”所规定的项目,应严格区别于集体福利事项,如公共食堂、公共浴室、托儿所、休养所等均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六)个人防护用品及专用肥皂、药品、饮料等属于劳动保护的日常开支,按企业所订制度编入经费预算,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安全技术各项设备的一般维护检修和燃料、电力消耗,应与企业中其他设备同样处理,亦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