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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讨论中的几个问题/戴洪斌

时间:2024-06-30 16:44: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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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讨论中的几个问题

戴洪斌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均能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讨论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合法、规范地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但在国家赔偿案件的讨论中,也存在着不少加深认识的问题,认真对待,不断探索,进一步进行规范。

一、对国家赔偿审判组织及相关机构性质的认识

  赔偿委员会是法定的司法赔偿案件审判组织,也是审判机构,赔偿办是赔偿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及相关工作。审判委员会从法律上来说,应是赔偿委员会的上位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办均应执行。个别法院没能正确认识赔偿委员会、赔偿办和审判委员会各自的性质和职能,没能理清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有的认为赔偿办就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不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等,在认识上存在有一定程度的混乱现象。对于赔偿办、赔偿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性质和职能设置的正确认识,对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有着基础性的指导作用。

二、合议庭参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

  《国家赔偿法》未规定合议庭为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都不采用合议庭这一组织形式来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还是由案件承办人直接将其提交给赔偿办研究,然后在拿出处理意见后,再提请赔偿委员会决定。但有的法院,也借鉴其他诉讼案件的通常做法,采取以合议庭组织形式来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至于是否可以由合议庭这个审判组织形式,来对司法赔偿案件进行审理,是一个值得探索和尝试的问题,需要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也需要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实践积极探索。

三、“一人室”情况下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

  极个别国家赔偿案件未经赔偿办讨论。这也与部分人民法院赔偿办人员设置有关,这些法院的赔偿办多是“一人室”,一个赔偿办部门就只有一人,一个人就是一个赔偿办,该人的意见实际就是赔偿办的意见,个人意见与部门意见难以区分。于是,在此情况下,办案人员就以其个人名义拿出处理意见,直接提交赔偿委员会研究,而没有表现出赔偿办研究案件的这一程序环节。这一情况下,承办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有两种身份,一是案件承办人员,二是部门代表人员。对于“一人室”的赔偿办,承办人员制作审理报告,提交研究中,对于提交研究的身份要作技术处理,除了既要标明这是承办人个人处理意见,也要标明是赔偿办这个部门的部门意见。

四、赔偿办对国家赔偿案件的讨论

  部分国家赔偿案件未经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而直接由赔偿办讨论即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很多人认为,因为组成赔偿委员会的委员大多是人民法院各重要庭、室的负责人,平时工作就很多,集中在一起来召开一次赔偿委员会非常不容易,赔偿委员会实际上也很少开会。还认为,一般的国家赔偿案件只要由赔偿办研究并经赔偿办领导认可即可,国家赔偿案件没有必要部分情况都提交赔偿委员会研究。鉴于召开赔偿委员会极为不易,一般的国家赔偿案件难度不大,争议不大,赔偿办部门对于这类国家赔偿案件,重要认真负责进行了研究,没有其他问题,就可以在赔偿办研究决定后作出决定,没有必要将国家赔偿案件全部都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赔偿委员会在个别国家赔偿案件办理上的虚化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是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重要环节,个别国家赔偿案件未提交给赔偿委员会讨论,越过该环节,而直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导致了赔偿委员会形同虚设,赔偿委员会没能发挥一级审判组织应有的作用。赔偿委员会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审判组织,是合法的审判组织。其委员会人员构成,是经过特别选择和确定的,相当慎重,其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处理意见分量较重。要特别重视赔偿委员会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具体的工作中,可以作出规定,一般的国家赔偿案件可以由赔偿办作出决定。而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就应该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应由赔偿办自行处理。对于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国家赔偿案件,则更要明确,该内案件必须先提交赔偿委员会研究,拿出处理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六、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

  国家赔偿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较少,提交研究的一般都是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需要审判委员会进一步把关的案件。针对司法赔偿案件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可以考虑适度扩大国家赔偿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范围,进行案件质量把关,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对国家赔偿案件做到更好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钢材等5种商品进口核定公司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钢材等5种商品进口核定公司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局,各有关总公司,各进出口商会:
为保证重要商品进口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良好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外经贸部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部委、总公司及地方进口工作的要求,我部对钢材等5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核查。现将钢材等5种商品一般贸易进口核定公司名单和经济特区自行核定公司名单(见附件一、附件二)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根据申请企业的经营能力、经营业绩及对国内用户的服务质量,结合不同商品的敏感程度,坚持择优竞选、动态调控的原则核定。对已经具备经营能力和条件的企业,本次赋予其进口经营资格;对已不具备经营能力和条件、服务质量低的企业,相应取消其进口经营资格。
二、取消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618号)有关“各部委直属总公司经核定可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其二级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适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海关凭二级公司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的规定。我部将进口经营权直接赋予经营企业,今后各中央管理企业、各部委办总公司不得再将经营权赋予二级公司,海关直接凭经营企业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据此进行付汇和核销管理。
三、取消钢材进料加工的核定经营管理。有关企业开展钢材加工贸易业务,按照国家关于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发证机关要严格按本次核定的企业名单发放进口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经营企业的指导和协调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企业,外经贸部将取消其进口经营资格。
五、经济特区自行核定的公司和经我部核定的苏州工业园区进口公司限于代理特区和工业园区自用商品的进口。
六、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次核定中被取消经营资格的企业且于7月1日前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的,须在8月1日前执行完毕。
我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公布的企业名单,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一:钢材等5种商品一般贸易进口核定公司名单
一、 钢 材
中央企业及下属二级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
华垦物资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中国金山联合贸易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悦生进出口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北京中力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粮包装实业贸易公司
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
中国华工供销总公司
华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南光进出口公司
中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基得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中国冶金进出口河北公司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北京同恒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天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富亿通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 山西太钢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贸发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对销贸易公司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沈阳机械进出口公司
沈阳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成大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外贸威利公司
大连市 大连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 长春市机械化工五矿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吉原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国信贸易公司
哈尔滨铁路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市 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集团)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
浙江省 浙江物产国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温州市国际外贸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市五矿机械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五矿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江西赣南外经贸集团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威海进出口集团公司
烟台银河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 青岛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青岛海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五金矿产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湖北天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
湖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广州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物资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阳江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揭东县外贸总公司
江门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仁生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盛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业丰(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海南省 海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海南中联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省外贸进口公司
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四川华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火炬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 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万州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 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南省德宏州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西藏远大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省 西安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 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甘肃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新机五金矿产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宁夏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农垦国际贸易公司
二、天 然 橡 胶
中央企业及下属二级公司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
中国新时代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中国泛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上海浦东贸易公司
华垦物资公司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海南南光进出口公司
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中国正联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天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物资总公司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纺织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食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内蒙古轻工工艺机械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沈阳化工进出口公司
辽宁恒谊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省化学工业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 中国包装进出口吉林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和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哈尔滨国际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上海市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中润(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物产国贸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际外贸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南昌市对外贸易经济总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市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济宁市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 青岛益佳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 河南凯达国际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南光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湖北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州市橡胶工业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深圳市 中化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外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西桂海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 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神鹰实业公司
四川省 四川华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茶叶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 重庆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云南省 云南省德宏州进出口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外贸进出口公司
西藏山海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省 陕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公司
甘肃省 甘肃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机械化工五金矿产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农垦粮油食品土畜医保进出口公司
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三、羊 毛
中央企业及下属二级公司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源亚太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中国地毯进出口公司
中纺原料进出口公司
北京南光物资进出口公司
中土畜华林贸易公司
中纺辅料进出口公司
悦生进出口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中土畜裘皮革皮进出口公司
海南南光进出口公司
中国丝绸物资进出口公司
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上海华利达进出口公司
天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百福实业公司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东亚毛纺厂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圣仑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辽宁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吉林公司
黑龙江省 哈尔滨铁路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市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毛麻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
江苏省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土产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公司
江苏阳光集团公司
三毛集团公司
浙江省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 宁波市丝绸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宁波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进出口(集团)公司
安徽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宏达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青岛华青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化纤毛麻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畜产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东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佛山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 深圳土畜产茶叶进出口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丝绸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 海南嘉兴工贸总公司
海南富艺进出口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华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重庆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 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外贸进出口公司
西藏远大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省 陕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 甘肃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兰州三毛集团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进出口公司
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地毯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农垦国际贸易公司
新疆农垦纺织五矿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
四、腈 纶
中央企业及下属二级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利达进出口公司
中国地毯进出口公司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纺原料进出口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纺辅料进出口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北京南光物资进出口公司
中国丝绸物资进出口公司
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 北京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北京市富亿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天津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服装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方达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服装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五矿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贸发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大连市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化工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 长春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吉林公司
吉林省延边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远达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
江苏省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毛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常州大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宁波市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余姚市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轻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省漳州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特贸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针棉进出口公司
江西丝绸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威海进出口集团公司
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 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 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纺织工贸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南海外贸开发公司
深圳市 深圳土畜产茶叶进出口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纺织品进出口梧州公司
广西桂林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海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 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四川华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茶叶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 重庆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云南省 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西藏刚坚发展总公司
陕西省 陕西省纺织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 甘肃维尼纶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农垦粮油食品土畜医保进出口公司
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五、胶 合 板
中央企业及下属二级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华垦物资公司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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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旅游局、宗教局《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林业局、旅游局、宗教局、二00四年二月)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文化遗产21处,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价值,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粹,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努力下,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及周边环境不断改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增强。但是,保护管理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一是一些地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少数地方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使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受到损害;三是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层次总体偏低,有的地方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四是保护管理法制不健全,存在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的情况;五是保护管理经费严重不足。为加强和改善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端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对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旅游事业发展,加强同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管理好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不能以牺牲和破坏世界文化遗产为代价无限度地开发利用,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落实责任,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逐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确保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强化责任,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文物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审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国务院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宗教、文物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依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对世界文化遗产地区域内的实体资源实施行业管理。要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监测巡视制度,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二)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保护管理机构工作的指导,严格督促和检查。目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对其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管理混乱并造成文化遗产毁损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管理。
  (三)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及时解决和排除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世界文化遗产租赁、承包、转让给个人、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经营。已经租赁、承包或转让的,省级人民政府要进行检查,对违规的要限期纠正。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世界文化遗产破坏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力度,全面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健全法制,规范管理。有关地区要根据遗产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完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规章,明确保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要求、保护标准和目标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要制订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并按程序审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和目标措施,应当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并采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捐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要重点向世界文化遗产倾斜。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并将有偿出让的收入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要实行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并全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员素质。要深化改革,精减机构,优化结构,分流和压缩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专门执法监督队伍。要加强培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管理人员素质,逐步使专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并实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分批接受系统培训,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四)利用科学技术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规律性的研究,掌握世界文化遗产的各类基础资料和信息,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加强档案建设工作,尽快建立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监测。
  (五)通过宣传教育,普及与世界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让更多人分享世界文化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增强人民群众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遗产保护的风气。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并支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作用,把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和支持之下。要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世界文化遗产的教育、科学和文化、宣传作用,不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