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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建设区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06:0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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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建设区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建设区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厦府(1991)综24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头旧城危房改造”规划的批复》,并根据厦府办(1991)080号《关于江头城区危房改造的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改建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改建后的江头地区将作为生活区,并成为厦门市商贸活动次中心。
第三条 本改建区位于厦门本岛的几何中心,规划范围:东至鹰厦铁路;西临福厦公路;南依吕岭路;北接仙岳路东段,总占地面积87.72公顷。
第四条 规划指导思想:从厦门目前的经济水平及今后发展战略的需要出发,正视现实,立足长远,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努力创造“建筑高容量、环境高质量、设施高效能”具有较高现代化水平的新型商贸居住综合区,使建成后的江头新城30年不落后,50年也能
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

第二章 改建区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厦门市江头危房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改建区的领导机构,隶属于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由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若干名由市有关委、局及湖里区的有关领导兼任。
二、指挥部不定期召开指挥部有关成员会议,协调解决改建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厦门市江头危房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一、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事务。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总指挥兼任。办公室设若干名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采用借调、兼职或聘任方式组成。
三、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管理处、征地拆迁处、规划建设管理处、计划财政处四个职能部门。其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派员兼任组成。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遵照基本建设程序,按政府现行规定与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二、配合市征地拆迁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拟订征地拆迁赔偿、劳力安置的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统一动迁和处理善后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区、镇、村企业及商业网点的动迁、改造。
三、审查划拨与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凡属划拨的土地,报市政府批准。凡属转让的土地报市土地局批准。
四、按照地产统一开发的原则,协助土地开发总公司在改建区做好前期的“七通一平”工程。
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江头地区详细规划方案,统筹安排各种建设用地,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的具体工作,报市规划局审批。
六、根据详规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各组团总平设计、初审小型项目建设工程(包括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及组团内详细规划、市政工程和建筑小品等)设计,并报规划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组织各项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和改建区内的房产及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八、监督居民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与分配。
九、负责监督改建区地产、房产的经营,严格审查各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统筹安排改建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十、负责编报改建区年度投资计划,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审核改建区基础设施及公建项目工程投资概算。
十二、做好资料收集建档和统计报表工作。
十三、解决和协调改造、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具体问题,有关重大原则问题,提交指挥部研究决定。
十四、受指挥部委托行使市政府赋予指挥部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改建区的资金来源及办公费用
第八条 改建区前期起动资金由市财政垫付,按照地产统一开发的原则,做好“七通一平”后,再按谁使用,谁受益,谁承担投资费用的原则进行转让,以实现以地产养基础设施,以房产养公建设施的目的,建立建设资金滚动使用,自求平衡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九条 指挥部办公室的办公费用,由市财政从3%土地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的借调、招聘、辞退、工资、公休假日等都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条例、规定、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生效,须补充、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1992年1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工作协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工作协调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粤法经请字第2号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工作协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之规定,确定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并不以“连带清偿责任人清偿后仍资不抵债”为前提条件。
二、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是有保证人担保的债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财产担保的债权,因而仍然属于普通的债权。
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已审结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诉山东省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等单位联营合同投资纠纷一案,债权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四、破产程序终结后,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可向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追偿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
此复


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妇联 财政部 劳动部 等


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妇联、财政部、劳动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国家教委、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全国妇联 财政部 劳动部 农业部 林业部 商业部 国家教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妇联,财政、劳动、农业、林业、商业、教育、工商、税务(厅、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保险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妇联系统近几年来兴办经济实体的现状和今后发展的需要,现就妇联系统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对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门路,方便群众生活,增强妇联实力,培养妇女人才,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妇联要充分认识发展第三产业的重要意义,抓住时机,乘势而上。
二、妇联兴办经济实体要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妇女儿童服务,为发展妇女事业服务的方向。发扬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的精神。
三、妇联兴办经济实体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市场,研究政策,因地制宜,发挥各自优势。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县以上妇联组织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的第三产业和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对所上项目要周密策划,科学论证。
四、妇联兴办的经济实体,应选择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形式灵活多样,规模层次不等。
现妇联所属的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实体,要逐步向经营型转变,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各级妇联已发展起来并具有一定实力的经济实体,可逐步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发展。
五、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
1、对有关部门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劳动就业扶持资金和扶贫开发、山区开发、老区建设、以工代赈等资金,只要符合国家资金使用规定和产业政策,经分配资金的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支持妇联发展第三产业;
2、争取有关部门贴息贷款;
3、具备条件并经批准,可按国家规定程序引进外资;
4、按照国家规定集资入股;
5、社会赞助等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资金。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对妇联兴办经济实体给予积极支持。为使其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各地有关银行对妇联兴办的第三产业经济实体中符合贷款政策及贷款条件的要给予积极支持。
六、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要经县以上(含县)妇联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各级妇联所办的实体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不得向社会接受挂靠企业,自觉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妇联兴办的经济实体要简化审批手续,
提供方便。
七、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妇联系统的工作人员可以自办,也可以领办。要积极吸收社会待业女职工、女青年。要以优惠政策吸引人才。从机关分离出来的人员要与机关脱钩。
妇联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所在地方劳动部门进行性质认定后,按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享受其优惠政策。
八、妇联兴办第三产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各有关部门要对妇联兴办第三产业予以政策支持和保护。
妇联所办实体可按规定享受现行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管妇联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向所属集体企业税前提取行政管理费。
九、妇联兴办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妇联第三产业经济实体的财产,不得干涉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参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和《企业法》的规定,给企业以应有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
展的法人实体。
十、各级妇联要加强对所办实体的领导,选配好主要负责人,确定其经营方向,并对其进行政策监督。
十一、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的利润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办实体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