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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包的骗局——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还是盗窃?/苏荣华

时间:2024-07-22 04:4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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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析】

  陈某伙同陈某某、车某和周某(此三人另案处理),商定以掉包方式行骗。2011年5月30日,四人在梧州市区物色到受害人黎某,陈某驾车经过黎某附近,假装无意掉落一包“现金”。陈某某驾车随后跟上,捡起掉在地上的“现金”,并以分钱为由,将黎某带至一旁的空地。随后陈某追上二人,以查看二人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看是否有现金转入为由,骗取黎某的银行存折、密码、身份证、现金1230元及小灵通电话一部(价值100元),后车某持受害人存折到银行将卡内存款取走,共计取走卡内的现金人民币72000元。

  【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掉包“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黎某银行存折、密码、身份证、小灵通及现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查看二人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看是否有现金转入为由,骗取黎某的银行存折、密码、身份证、现金及小灵通的行为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因数额未达到追溯标准故不构成诈骗罪;取走存折内72000元人民币是通过秘密窃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理评析】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在犯罪构成上有部分重叠,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对方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将失去财产,但却基于错误的认识自愿交付了财产。而盗窃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被害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财物将要遭受损失,并非自愿交付财产。

  在本案中,陈某等四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设置了一个“掉包”的骗局。陈某待陈某某拾包并将黎某带离后,与车某、周某一同拦截陈某某和黎某。陈某以有人见陈某某和黎某捡到他掉落的包为由,要求检查二人身上的财物,由于蒙受陈某的欺骗,黎某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自愿将身上的1230元现金和小灵通交给陈某。陈某等人以检查为由骗取手机和1230元现金的行为,虽然符合诈骗犯罪构成,但由于诈骗数额未达到诈骗犯罪的数额起点,故不另外认定为诈骗罪。陈某在检查二人身上财物无果后,称要检查陈某某和黎某的银行卡和存折,若当天有钱存入就肯定是自己的。黎某遂回家拿来两本存折(共7万元存款)给陈某检查,陈某又以存折是定期的需要用身份证才能查余额为由,要求黎某将定期转为活期,待黎某把定期存折改为活期,陈某又骗取了存折密码,后借故离开,将两张存折的存款取出。

  虽然陈某设置了诸多骗局,使得黎某自愿将存折、身份证、存折密码交给陈某,但黎某并非自愿将存折上的存款交给陈某,而只是让陈某查验存折中存款的情况,陈某等人取走存款的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此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陈某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予以刑罚处罚。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存折、存折密码、身份证后,秘密窃取被害人的银行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陈某以其行为构成诈骗而非盗窃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受上级人民政府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经济收益解决,乡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九人组成,人口特多的村,不得超过十一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七)推选计票人、监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七条 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搞好选举;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五)总结和组织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七)确定和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村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的年龄计算到选举日为止。
第十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一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村民如果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进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确定选举日,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选举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重新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提名时须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某项职务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候选人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十六条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都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分别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核实拟参加选举的人数,办理委托投票事项;
(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和计票工作。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或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
选民在投票选举时,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一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开箱,由监票、计票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四条 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无效。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一人同时当选两项以上职务的,确定其担任最高一项职务,其余职务作出缺处理。缺额可由获得该项职务当选资格的候选人递补。
第二十六条 经过多次投票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名额,而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但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于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证书。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乡级人民政府对触犯刑律,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选民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时,提出者应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和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一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一方应当辞职。
对迁出本村或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及时履行免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等于应选名额,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时,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错登或漏登选民、漏发选票、遗失选票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2日

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劳动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


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为规范工作程序和报送内容,现将中央企业各集团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集团公司报送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基本内容:

  (一)集团公司概况,实施主辅分离、精干主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主要包括:

  1.集团公司主业经营发展状况,在突出主业、精干主体、提高主业竞争力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今后改革发展的思路和目标规划。

  2.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集团公司改制分流的基本情况。

  1.集团公司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转制、改制分流的工作原则,主要政策措施等。

  2.集团公司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的总体情况,对“三类资产”进行界定的依据及基本情况描述。“三类资产”总的分布、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占总资产的比重、所涉及的人员及其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等。

  3.经集团公司审定,拟纳入改制分流范围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改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总额及构成情况;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安置富余人员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总额及来源;改制分流的形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方式。

  (三)集团公司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和实施程序,操作规范以及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关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方案的决议。

  二、备案内容

  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中涉及企业公司制改建、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等有关事项,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集团公司在将改制分流方案实施结果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将以下内容报有关部门备案:资产清查结果;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表;股权设置方案及法人治理结构等情况;债权债务及土地处置方案;改制分流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改制分流企业的公司章程;经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安置富余人员的数量及比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资金来源;分流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和组织制定所属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方案,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暂时不具备编制总体方案的企业,可以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单位先行实施,成熟一批,报送一批。对特大型集团公司,汇总编制总体方案难度大的,可以所属大型企业为单位制定总体方案,经集团公司审定后由集团公司分批上报。

  (三)建立统计汇总制度。集团公司按年度将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实施进展情况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

  (四)各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执行情况要严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