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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02:4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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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7年10月8日,交通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远洋航运企业和燃料供应企业的特点,部制定了《交通部远洋航运、船舶燃料供应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将此通知转送一份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
各单位在进行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报部。

附:交通部远洋航运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根据计量工作必须为生产服务,又有利于促进生产,提高管理水平,结合远洋运输企业以运输业务为主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是客观评价企业计量工作水平的一种科学方法,是计量工作实行法制与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企业必须在本企业的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以计量部门为主,协调有关单位,搞好定级、升级工作。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远洋航运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表》(附件1),按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1.计量管理水平
2.计量检测设施
3.计量检测水平
4.计量技术素质
经过考核确定等级,使企业的计量工作逐步完善提高。
第四条 按本细则第三条的四项内容考核企业的计量工作,如有一项考核不合格(低于该项评分标准的60%),则企业暂不定级,限期整改,直至单项复检合格后再定级发证。

三、等级的划分(见表一)
第五条 三级考核的前提是该单位必须具有和生产、管理相适应的归口统一管理的计量机构。
经考核,计量工作达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授予一级、二级、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表一
--------------------------------------------------------------------------------
等级|综合评分 | 计量检测| 必须合格的计量参数 |经济效益
| | 率得分 | |
----|----------|----------|------------------------------|------------------
三级|75分以上|25分以上| 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 | |关键计量参数主要指: |
| | | 能源消耗和船舶运行管理计 |
| | |量检测参数。其中:①100艘 |
| | |船以下公司要求有20%以上船 |
| | |舶达到。 |
| | |②100艘船以上公司要求有 |
| | |10%以上船舶达到 |
----|----------|----------|------------------------------|------------------
二级|85分以上|30分以上| 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 | |重要计量参数。其中: |
| | | ①100艘船以下公司要求有 |
| | |50%以上船舶达到。 |
| | |②100艘船以上公司要求有 |
| | |40%以上船舶达到。 |
----|----------|----------|------------------------------|--------------------
一级|95分以上|35分以上| 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 | |基本计量参数 |
| | | 其中要求100%船舶达到。 |
----------------------------------------------------------------------------------

四、发证方法
第六条 发证方法(见表二)
表二
------------------------------------------------------------------------------
计量合格证书| 颁 发 单 位 | 备案单位
------------|------------------------------|--------------------------------
一级 |国家计量局 |交通部,中远公司
------------|------------------------------|--------------------------------
二级、三级 |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计量 |国家计量局,交通部,
|管理部门 |中远总公司
------------------------------------------------------------------------------
第七条 国家计量局一年一次以公报形式发布授予各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单。各级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到期由部主管计量机构会同颁发证书的计量部门组织复核。合格者,换发新证书;不合格者,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或降级发证;复查评分达到上一级合格标准,可换发上一级合格证书,并重新备案。

五、考核审请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定级的工作必须在本公司统管计量工作的机构领导下进行。提出申请前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方可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
第九条 根据国家计量局(87)量工字第12号文精神,中远所属各远洋公司,向部主管计量机构和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同时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并抄报中远总公司。申请后,由部主管计量机构组织评审小组,并与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联系,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条 中远总公司在下属五个公司中有三分之二达到某一计量级别时,向部计量行政部门和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可领取该级别的计量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其他远洋航运公司在完成自检工作后,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申请后,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审发证。
第十二条 凡具有法人地位和单独核算的各远洋公司下属陆上基层单位,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可与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协商进行。当三分之二的下属陆上基层单位达到某一计量级别时,该公司方可评为该计量级别。
第十三条 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单位应向考核评审机构申报如下文件资料:定、升级申请报告,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申请表,计量工作情况汇报,计量工作自查评分表。
第十四条 申请定级、升级的单位应按本细则第三条的内容提出各类资料、图表、帐册、证书等,供考核评审机构审核检查。
第十五条 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单位,一般在半年以上方可申请二级计量工作考核。

六、合格证书的效力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才允许验收、投产、营运。现有企业必须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参加交通部和地方产品及工程评优和优质运输奖、节能先进企业奖、企业管理奖、设备管理奖、质量管理奖的评选。
第十七条 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可参加产品、工程评国优活动和参加评选国家优秀企业管理奖、国家质量管理奖、全国节能先进企业、国家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等。
第十八条 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产品(包括运输“产品”)、工程可以使用“计量信得过”标志。

七、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已定级发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计量部门有权对企业计量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计量工作的水平低于证书证明的等级时,要求企业限期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即降级或吊销其合格证书。
八、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交通部设立“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每年度对计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授予奖品。凡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可申请交通部“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定级、升级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航运企业,不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6月3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到科学技术合作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共和国经济的发展,认为有必要为发展这种合作奠定长期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双方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并共同确定这种合作的具体方向和领域。

  第二条 依据本协定两国间的合作可包括:
  一、交换科学技术团组以及交换学者和专家;
  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产品和材料的样品,专有技术和许可证;
  三、组织科学技术研讨会、学术会议及展览;
  四、进行共同研究和研制及其研究成果交换;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指定格鲁吉亚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双方将考虑成立中格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便在必要时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商务、财务和法律问题应在两国现行法律签订的单独的协议和合同的基础上予以解决。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本协定基础上双方和双方代表获得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成果,未经双方正式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格鲁吉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附带的俄文文本为工作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宋 健         科尔瓦利·史维利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快我市实施“一号工程”,建设“两港五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特制订了《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ΟΟ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和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与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我市实施“一号工程”,建设“两港五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简称“产学研资金”)。为充分发挥资助资金的激励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
  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由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成果转化办公室”)每年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
  二、资助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支持浙江大学的“5112工程”、中国科学院的“121工程”)在杭开展科技合作,共同开发科研项目,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在杭共建高新技术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环保、光机电一体化、高效农业等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资助条件
  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
  项目必须在杭州市实施,由杭州市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并已签订技术合同;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人才、开发、管理等保障条件,且企业出资部分已落实。申报项目在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30%以上。
  项目应具有先进性,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四、资助标准
  1、杭州市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根据项目性质、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效益,通过专家评审并确定一、二、三等,分别按企业对本项目投入资金的20%、15%、10%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且经费资助超过30万元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2、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杭州共建的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为企业投入资金的三分之一,单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3、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项目受理程序
  1、杭州市产学研合作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申报项目单位应填写《杭州市产学研合作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一),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和有关凭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4、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成果转化办公室立项。
  六、为鼓励萧山、余杭两区和五县(市)所属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在上述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中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七、资助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市成果转化办公室立项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2、市科技局根据《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审批结果及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书和《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送市财政局。市级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3、企业收到的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八、资助项目的监管
  1、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对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总结、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等形式实施监管。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资助项目,将如数追回资助资金。对有弄虚作假、贪污浪费、挪用经费等违法行为的,除撤销资助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2、各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在每年12月将《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及项目年度实施总结,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约定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实施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享受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资助资格。
  4、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该区推荐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的资格。
  5、项目完成后须按合同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鉴定),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与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