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王太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健身活动,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包括:
(一)由国家投资或筹资兴建的、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
(三)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国家规定规划预留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乡镇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纳入乡镇建设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本地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居民小区的公共体育设施以及乡镇的公共体育设施,其建设资金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十条 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用房建设投资,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除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有关税费外,不得征收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建成标准田径场、标准游泳池、带看台的灯光球场和综合训练馆(房)等体育设施,以满足全民健身和业余训练的需要。
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设施。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应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因地制宜地建设体育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和城市居民小区,公共体育设施的面积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村居住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符合农村实际。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体育设施,应按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扩建和拆迁公共体育设施,应先征得产权人同意。严格控制将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的公共体育设施拆迁到偏远地段。重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缩小规模,改变性质和用途。
公共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在履行规划建设报批手续前,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不低于体育设施标准、规模的原则,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体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应有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体育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兴建经营性体育设施,应征求当地建设和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体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使用、安全和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应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向社会开放,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不需要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在收费上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惠。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 公共应爱护体育设施,遵守体育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利用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所得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保养、维修和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体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性质、用途。确因建设需要征用体育设施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必须报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临时占用期满,应恢复其原有功能。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须经地级市(行署)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同一公共体育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再次被临时占用的,必须时隔一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自接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批准文件必须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设施登记、统计工作。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按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期满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体育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体育设施遭受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7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57号] 浏览次数:[73次]
发布日期:1996-07-30 生效日期:1996-07-30 失效日期:----------
现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我署据此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自8月1日起实施。1994年7月1日实施的"税率表"、"税则归类表"及同年11月1日实施的"完税价格表"同时废止。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6年8月1日修订)
税号
物品名称
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相带
10%
金、银及其制品
食品、饮料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商品
2 纺织品和制成品
30%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化妆品
80%
摄像机
4 烟、酒
100%
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附件二: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日修订)
本表未列名物品的归类原则:
1、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
2、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按该物品各项功能(或用途)中税率最高的税号归类。
3、物品不能按照上述1、2条归入相应税号时,按第1税号归类。
4、已归入某一税号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项;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归入其各功能中所适用完税价格最高的项。
第1号: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 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及本表2、3、4税号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10%
101 书报、刊物及其它各类印刷品。
102 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103 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104 食品、饮料:各种食用植物果实、蔬菜、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糖制品、咖啡、茶叶等。
105 补品:鹿茸,各种参及其制品,其它保健品、补品
106 农作物种子:各种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107 医疗、保健器材:包括各种医疗用仪器、器具;机械治疗、按摩器具;治疗用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它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植入人体内的其它器具;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及上述器材的配件、附件。各种保健器具、用具,按摩床、椅;化妆、美容专用工具。
108 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包括游标卡尺,绘图仪器,计算尺,显微镜,天平,气压表,万能表,示波器,精密计度、计量器等。
109 各种药品、药料:包括各种治疗、抗生、抗菌及预防用的药品和制成药品,水解蛋白素,人造血浆,中成药,各种药用油、药品原料,化学药品,人用疫苗、血清。动物药料和香料:柱角(广牛角),蛇颠角,牛黄,猴枣,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肾,鹿鞭,海狗鞭,蛇胆及其它动物胆,蛇于,龙骨,龟板,墨鱼骨,鹿茸趸,鹿角丝,斑螯,全蝎,蜈蚣,姜虫,彭鱼腮,海龙,海马,海雀,金蝉花,蟾酥,石决明,珍珠粉及其它动物药料。植物药料:豆蔻,豆蔻花,肉豆蔻,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咸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杜仲,炮天雄(炮附子),冰片,梅片,玉桂,琥珀,红花,番红花,霸王花,麻黄,石斛,冬虫草,白花蛇舌草,槟榔,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杞子,白芷,北芪(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莲,沉香,陈皮,珠灵豆,胡椒根,紫草茸,茶辣及其它植物药料。矿物药料:包括辰砂,朱砂,硼砂,雄黄,咸秋石等。
110 打字机:包括手动打字机,电动打字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打字机,打字带及其他配件。
111 体育用品:包括各种球类、棋类,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及其它户内外活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如航空、航海模型,各种体育用球、球拍、球网,各种棋类、棋盘,汽枪、猎枪及子弹等。
112 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包括炊具、餐具、灶具、厨具、卫生用具、洁具。例如手动绞肉机,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榨汁机,微波炉,电烤箱,电炉灶,煤气灶,煤气点火器,家用洗碗机,菜刀,各种材料制的锅、碗、餐具,厨房、卫生间陶瓷用具等。
113 各种橡胶、塑料材料制品:热水袋,橡胶布、片、管圈,生胶片,补胶,海绵,轮胎,蛇管,机器皮带,塑料花卉,塑料布、线、盒、桶、席,有机玻璃制品等。
114 工具:包括各种手提式手动工具及电动工具,例如千斤顶,各种手动刀、剪、锉、磨、锯、钻、刨工具,丈量工具,修表工具,锤,斧,凿,钳子,各种钉子,打包机,电烙铁,测电笔,电刨,电钻等
115 文化用品:各种书写用具及材料,照相簿,集邮簿,印刷日历、月历,放大镜,绘图用具,绘图用颜料,装订用具,手摇、电动削铅笔器,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算盘,誊写钢板等。
116 乐器:包括各类键盘弦乐器、风琴、手风琴、管乐器、打击乐器,电声乐器、节拍器、音叉和各种定音器等,上述乐器的配件、附件。
117 鞋靴类:包括各种材料制鞋、靴,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塑胶屐皮等。
118 家具: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具、柜、橱、台、桌、椅、床、床垫、坐垫等。
119 杂项物品:包括花卉、苗木,润滑油,油漆,室内装修用品,酒精,手提包、箱,各类玩具,钓鱼用具,吸尘器,电风扇,电熨斗,地板打腊机,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器,吹风机,充电器,电压整流器,电插头,开关,灯具,除湿冷暖风机,增、除湿机,电暖器,热水器,空气清新机,电话机,电话传真机,家用地毯洗涤机,电子游戏机,缝纫机,毛衣编织机,便携式小型望远镜,眼镜,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洗涤用品,护发用品,发夹,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等。
120 邮票:包括中国及境外各种邮票、小型张、纪念封
121 其它物品。
第2号: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税率30%
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02 棉,麻,毛,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203 棉、麻、毛、真丝、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204 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205 电视接收机:包括电视机,电视、收音联合机,电视、收音、录音联合机,电视、录像联合机,视频投影仪,投影电视,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06 电冰箱及其配件、附件。
207 洗衣机、洗衣干衣一体机、干衣机(烘干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08 收(放、录)音机:包括收音机、录音机、收录音机,手提式收、录、放音、电唱、激光唱盘一体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录音带、激光唱盘。
209 收录(放)音组合机:音响组合机、(单)功能座、音箱、自动伴唱机、卡拉ok混音器。
210 录放(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视盘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录像带、激光视盘。
211 空气调节器及其配件、附件。
212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配件:包括微计算机及其外部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附件、零部件。
213 幻灯机、图片投影仪及其配件、附件,幻灯片。
214 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像器材,冲洗设备和冲洗用化学剂等。
215 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216 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带有计算器的手表,上述表用配件、附件。
217 闹钟,座钟,挂钟,台钟,落地钟,钟用配件、附件。
第3号:化妆品、摄像机。税率80%
301 化妆品:包括各种香水,香粉,花露水和其它化妆品
302 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
第4号:烟、酒。税率100%
401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包括香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嚼烟,鼻烟,碎烟,烟梗,烟末。
402 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只适宜外用的药酒归入税号第1号)。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日修订) 注:部分物品完税价格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的公告" 第1号: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及本表2、3、4税号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10%
税号 品名及规格 单位 完税价格(人民币:元)
101 书报、刊物、及其它印刷品:
另估
102 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幻灯片 片 0.00
-录音带 盘 20.00
-录像带 盘 80.00
-影片 盘 另估
103 金、银、珠宝及其制品: 件 另估
其它饰品: 件 50.00
104 食品、饮料:
-食品
--食用植物果实及制成品 千克 50.00
--食用动物肉类 千克 50.00
--水产品
---高级水产品 千克 200.00
---其它 千克 50.00
--调味品 百克 20.00
--食用菌
---香菇
千克 50.00
---木耳 千克 40.00
---其它 千克 60.00
-饮料
--茶叶 百克 20.00
--咖啡 百克 20.00
--其它 百克 另估
-其它 千克 另估
105 补品: 百克 另估
106 农作物种子:
包括各类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植物种子
千克 50.00
107 医疗器材、保健器材、按摩床和椅:
-医疗器材
件 另估
-保健器材
件 1,000.00
-按摩床、椅
件 10,000.00
108 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
-精度十分位及以下 件 200.00
-精度百分位以上 件 另估
109 各种药品、药料: 百克 另估
110 打字机:
-手动式 台 200.00
-电动式 台 500.00
-电子式 台 2,000.00
111 体育用品:
-各种球类 个 另估
-各种棋类 套 100.00
-各种运动器具、用具 件 500.00
-多功能健身器具 件 另估
112 厨房、卫生间用具
-微波炉 台 1,500.00
-家用洗碗机 台 2,000.00
-炊具 件、台、把 另估
-餐具、刀具 把、个 50.00
-灶具 件、台 800.00
-厨具 件、台 400.00
-卫生用具、洁具 件 500.00
113 各种橡胶、塑料材料
及其制品:
千克 300.00
114 工具:
-小件套装工具 套 200.00
-其它
--手动工具 件 100.00
--电动工具 件 1,000.00
115 文化用品
-电子计算器 个 200.00
-电脑记事簿 个 1,000.00
-电子字典 个 1,000.00
-其它 件 另估
116 乐器:
-钢琴
--电子钢琴
架 5,000.00
--三角钢琴
架 50,000.00
--其它
架 4,000.00
-电子琴
--49键及以上
台 1,500.00
--49键以下
台 800.00
-手风琴
台 300.00
-其它
件 另估
117 鞋靴:
-旅游鞋
双 500.00
-皮鞋
双 600.00
-其它
双 另估
118 家具
-真皮家具
件 3,500.00
-其它
件 另估
119 杂项制品:
-手提包
个 200.00
-旅行箱
个 400.00
-电风扇
台 400.00
-电熨斗
个 200.00
-电吹风机
个 200.00
-电动剃须刀
个 200.00
-地板打蜡机
台 500.00
-缝纫机、编织机
--手动
台 400.00
--电动
台 800.00
--电子
台 2,000.00
--配件、附件
注:机头按整机完税价格80% 估价
件 50.00
-吸尘器
--400W及以下
注:每增加100W加价100元
台 400.00
-除湿冷暖风机
台 1,500.00
-增、除湿机
台 1,000.00
-电暖器
台 1,000.00
-热水器
台 1,000.00
-空气清新机
台 1,000.00
-电话机
--无线电话机(大哥大)
台 5,000.00
--电话传真机
台 5,000.00
--其它
台 500.00
--配件、附件
件 400.00
-游戏机
--液晶显示
台 50.00
--台式(用电池)
台 100.00
--连接电视机
台 400.00
--软盘片
个 60.00
-其它
件 另估
120 邮票:
-中国邮票、小型张、纪念封
张 另估
-港澳台、外国邮票
张 5.00
-港澳台、外国小型张、纪念
封
张 10.00
121 其它物品
另估
第2号: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上述物品配件、附件。税率30%
税号 品名及规格 单位 完税价格(人民币:元)
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
棉)
千克 40.00
-木棉、麻皮、丝棉
千克 80.00
-其它
千克 50.00
202 棉,麻,毛,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千克 100.00
203 棉、麻、毛、真丝、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
米 100.00
皮革:
千克 300.00
204 各种衣料制衣着、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各种材料制衣着
--外衣
---皮衣
----裘皮衣
件 另估
----其它
件 2,000.00
---其它材料制衣着
件 500.00
----长外衣
件 500.00
----其它
件 另估
--内衣
---长内衣
件 200.00
---短内衣(包括背心、内
裤等)
件 100.00
--其他
件 另估
-床上用品、其它纺织制成品
--床上用品
---毛毯、被子、床罩
条、件 400.00
---其它
件 另估
-其他纺织、皮革制成品
--棉制品
条、件、对 80.00
--麻、毛、真丝制品
条、件、对 150.00
--皮革制品
条、件、对 200.00
--其它
条、件、对 另估
205 电视接收机:
-彩色电视机
--8英寸及以下液晶袖珍式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200元
台 800.00
-黑白电视机
--12英寸及以下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100元
台 400.00
-电视录(放)像一体机
--14英寸及以下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200元
台 2,000.00
-配件
--同轴电缆
千克 10.00
--馈线
千克 10.00
--其他
注:显像管的完税价格分别按整机的30%估价
件、个、副 100.00
-视频投影仪
--最小投影尺寸30英寸及以下的投影机
注:每增加1英寸加价500元
台 5,000.00
--投影电视
台 10,000.00
206 电冰箱
-100公升及以下
台 1,000.00
-101-200公升
台 2,500.00
-201-250公升
台 3,500.00
-251-300公升
台 5,000.00
-301公升及以上
台 10,000.00
-配件、附件
--制冷剂
升 40.00
--压缩机
台 1,100.00
--电脑控制板
个 500.00
--其它
件 200.00
207 洗衣机
-半自动
台 1,100.00
-全自动
台 2,000.00
-滚桶式
台 3,000.00
-洗衣干衣一体机
台 4,000.00
-干衣机(烘干机)
台 2,000.00
-配件
--电脑控制板
个 500.00
--其它
个 200.00
208 收(放、录)音机:
-收音机
--四波段及以下
台 100.00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简论民事诉讼模式
周成泓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
我国学者关于诉讼模式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本质属性说。这种观点认为模式能够反映某一事物本质属性的抽象化样式,是指某一系统的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它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二是诉讼地位及法律关系说,并将模式与形式、结构、构造视为具有相同的含义。认为模式是对一定事物的内部各个要素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也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或者说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模式。诉讼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即当事人与法院。(2)诉讼权限的配置。民事诉讼模式实质上表达的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不同的配置关系构成不同的诉讼模式。
二、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理论价值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的外在反映,运用民事诉讼模式来分析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助于我们把握民事诉讼的本质内容。具体来讲,研究民事诉讼模式具有以下重要理论价值: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是基本的关系,诉讼始终围绕着这一关系而展开。所以,以当事人与法院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民事诉讼模式,可以把握民事诉讼的基本走向。。尤其是,民事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为研究基点,而这一权限配置决定了某一特定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属性,使我们能够认清不同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特征。此外,通过不同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分析,可以找出相同点与差异点,分析利弊,以不断完善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二,研究民事诉讼模式,可以促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程序不仅仅是作出某决定或得出某一结论所经历的过程或手续,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各主体对形成决定或结论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即他们相互之间的地位、关系。主体的这种程序中的地位、关系,不但是程序权限划分,更重要的是这种角色定位明确了各个主体对形成最终结果所能起到的作用,并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程序结果分担责任。由于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为研究内容,所以,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能够促进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各自角色的合理定位,并形成合理的归责机制,以达到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结构。
第三、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民事诉讼其他具体制度研究的深化。由于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内容带有根本性,对民事诉讼体制的构件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民事诉讼模式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范围,它对其他具体制度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功能。在一些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好理论中,例如诉讼标的理论、证据理论等,都涉及到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配置,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对深化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具有基础的理论价值。
三、民事诉讼两大模式——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一)民事诉讼中两大模式的含义
从宏观的角度看,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基本上认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二分法,但对那些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属于当事人主义,哪些国家的属于职权主义,则存在分歧,张卫平还进一步将当事人主义划分为英美型当事人主义与大陆型当事人主义。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型诉讼模式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而确定的。
1、当事人主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英语的表述为“Adversary system”,是指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提出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该原则要求当事人(1)提起诉讼;(2)确定争点;(3)提出证据给法院等。在当事人主义下,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都有选择的权利,而且,由于证据及诉讼资料的收集及提出也由当事人负责,所以也可以说发现真实的主要责任也在当事人,而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传统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处于顺应性的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作干预。
1、职权主义的含义
职权主义(德语为offizialmaxime),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该原则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amtsbetrieb)和职权探知主义(undersuchungsgrundsatz)两个方面的内容。与当事人主义相对,职权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为之。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欧美各国的民事诉讼普遍贯彻实施的就是职权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后一度改行当事人主义。在19世纪的产业革命浪潮中,以至整个20世纪,各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又加强了职权主义的色彩。
(二)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成因
1、当事人主义的成因
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首先确立当事人主义的当属1806制定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和1891年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等都确立了当事人主义。 作为开山鼻祖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制定时,当时的诉讼理念认为,民事诉讼是涉及私人利益的纠纷,故运作诉讼和诉讼程序进行的主导权应该由当事人拥有,法院及法官在诉讼中只是严格的中立者,只能就事实问题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这种被称为自由主义诉讼观的思想,在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制定后,与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说以及经济自由放任思想汇合,在排除国家对市民社会干预的运动过程中形成了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主义优越的浪潮。此外,还有学者论述道:当事人主义的成因还有更深的层次,这就是私权自治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影响.从私法自治原则的角度来说,私法自治与法国民诉法典中所表现出来的自由主义诉讼观是相互关联的。由于民事纠纷起因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便要求贯彻调整私法的原则,国家的干预必然回破坏当事人之间建立在私法基础上的平等关系,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从市场经济的关系来说,由于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为只是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并不直接干预社会生活,因此,反映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的法院只能是居中裁判。
2、职权主义的成因
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法典的典型代表是1895年制定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后来,一些原先采当事人主义的国家如法国等也转而采取职权主义。德国1976年民事诉讼简化法也有此倾向。更令人深思的是,1991年美国司法制度改革法和1995-1996年英国沃尔夫勋爵组成的司法改革小组拟订的方案(Access to justice)也对英美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超然地位进行了反省,强调了法官对程序的干预。
为什么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期,职权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盛行呢?究其根源主要有二:一是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诉讼程序,由于当事人肆意操作诉讼程序,造成了审判迟延、程序复杂以及费用增加等令人不快的后果;二是作为当事人主义基础的自由主义思想,随着19世纪末产业革命的兴起,城市化和大规模化的纠纷解决,以至不能再任由当事人主宰诉讼程序来完成,为了迅速且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各国才开始强化了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职权。不过,尽管在18-20世纪,各国民事诉讼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向职权主义的过度,但并不意味着各国的历史背景是相同的。由于文化历史背景以及当时各国政治、经济状况的不同,都会导致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在各自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表现形式和内涵的差异。
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以上只是从理想类型的角度对民事诉讼模式所作的划分,实际上,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的某种诉讼模式,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两种模式总是交错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以自由主义理念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为诉讼模式的构造原则,并伴随着绝对化的倾向。与此相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着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漠视,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程序主体地位的确立与诉讼民主与现代化,以及个人利益的要求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存在冲突。因此,进入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各国民事司法改革方兴未艾,除了具体制度、具体程序的改革以外,各国也不失时机地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权限分配,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各自作用,实现诉讼公正。
在英美法系的民事司法改革中,主要是强化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作用,法官不但在诉讼程序的推进方面拥有一定的权限,甚至在某些实体问题上法院也享有决定性的权限。这在立法中已经有所体现。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这一点体现得较为充分:法官积极地介入审判程序,促进诉讼的进程,包括设定证据开示的最后期限、确定审判日期以及促成当事人和解等方面,法官已更多地转向案件的管理。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虽然同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但是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却存在差别。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原本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就享有较大的权力(职权进行主义),特别是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主导庭审程序、主动询问证人,同时法律海规定了法官的释明义务。所以在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在保证法官的程序管理权的同时,也在不断扩大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在民事诉讼构造中,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会导致诉讼的迟延,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带来诉讼实质上的不公正;而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虽然能够克服以上不足,但又会产生法官中立性问题。所以,两大发系在保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基本构造的基础上,不断调整着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权限分配,因而出现既重视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又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力,从而形成了当事人与法官相协同的新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别是在当事人主义固有的当事人主导的理念基础上,导入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思想,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但是,西方各国民事诉讼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其诉讼模式的基本内容,而仅仅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调整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配置,以使其更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要求,并没有改变其诉讼模式的本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