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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等3个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

时间:2024-06-17 03:59: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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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等3个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等3个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方案》、《江西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实施方案》、《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江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以降低农村电价为核心,以减少管理层次为手段,由县级电力企业直供到户,并通过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县级电力企业参股、入股、控股或代管,逐步实现省电力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全省城乡电网,建立完善的农村用电管理体制。
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原则和思路
(一)各县取消乡、村两级独立核算管理机构,对城乡低压配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电力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电力企业统一管理,由县级电力企业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
(二)理顺县级电力企业与省电力公司的关系,基本实现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全省城乡电网。根据我省86个县(市)绝大多数是趸售县的实际情况,具体拟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一部分县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参股入股的形式逐步把这些县的电力企业改为省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
公司,由省电力公司直管;2.一部分县由省电力公司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对县级电力企业进行代管。
(三)各县原则上只能存在一家农村电网经营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县,存在几个农电经营企业的,要通过股改合并成一家;由省电力公司进行代管的县,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农电的县属电力企业,在代管前县政府要先将其合并成一家;如有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与县属电力企
业并存的,要争取实现股改,将其合并成一家。
(四)省电力公司作为我省农网改造的项目法人,实施全省的农网建设改造工作,对农网改造资金实行统借统还。
三、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步骤
(一)县以下农电管理体制的改革。
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取消中间管理环节,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电力企业的供电所,使其成为县电力企业统一核算的内部机构。到1998年底,各县均要取消乡(镇)、村作为经济核算单位的电管单位,统一由县级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县电力企业作为基层经济核
算单位。乡(镇)电管站、村电工现属乡(镇)、村管理的,要收归县级电力企业,作为其派出机构。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农村电工一律执证上岗,纳入县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
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农村电费承包,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1999年初开始,全省农村用电全面实行由县电力企业电工直接抄表到户,由县级电力企业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的供电办法,电价每
月张榜公布。
(二)县级体制改革。
1.对有几个县属电力企业的县,1998年底以前县政府要通过资产重组将其合并成一家,由新组成的县电力公司与省电力公司进行股改或交省电力公司代管。
2.对同意由省电力公司参股入股进行股改的县级电力企业,逐步改造成由省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
各县要对现有县属电力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另制定具体办法);界定资产后与省电力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
(1)公司性质和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双方以自有资产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统一管理经营所在县电网的企业法人,负责县电网资产经营和建设改造的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改革县以下农电体制,实现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制定并实施农网建设改造方案,实现城乡同价方案。
(2)公司的资本金。
有限责任公司由县属和省属电力企业以现有净资产及省电力公司拟在该县农网建设改造所需投资作为双方出资。
注册资本金为总资产的20%至30%,省电力公司与县电力企业的出资比例以省电力公司控股为原则,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其它。
公司内部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和电力部门实际情况设置,定员定编由省电力公司和县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电力行业县级电力企业定员定编标准核定。
公司的具体管理由股东双方协商制定公司章程,依据公司章程进行管理。
3.对同意由省电力公司进行代管的县,由省电力公司委托所属地市供电局与县政府协商一致同意后,正式签订对县电力企业实行代管的协议。代管内容主要是地市供电局对县电力企业人事配备、经营管理权进行代管。被代管的县电力企业在企业性质、资产隶属关系、财税体制、电力
趸售关系、人员工资来源五个方面保持不变。
代管的主要责任:
(1)负责县电力企业领导班子的配备任免,对管理人员进行定编,控制人员和工资总量。
(2)全面指导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成本及债务的不良增长,提高经济效益,承担其资产保值增值。
(3)与当地有关部门配合,对县以下乡村农网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
(4)同当地政府和物价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对农村电价的管理和监督,整顿和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
(5)对农村电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帮助制定并实施农网建设改造方案和城乡同价方案,逐步形成规范、安全、经济、可靠的全县统一电网。
(6)全面指导县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和技术进步工作,确保安全、可靠、优质供电。
(7)配合地方党委,搞好县电力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4.无论是股改后直管还是代管的县,县级体制的改革必须在1999年底前完成,省里将按照体制改革的进行情况安排农网建设改造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农电管理,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请制定上报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计基础〔1998〕1693号
)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必要性
(一)农村电网的基本情况。
我省农村电网建设起步于六十年代初期,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截止到1997年底,我省农网拥有10千伏及以上高压线路9.13万公里,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448座,变电容量253万千伏安,低压线路15.1万公里,配电变压器6.9万个,配电容量472.3万千伏
安,全省已有80个县(市)拥有110千伏变电站,基本形成了一个以110千伏为骨架的农村电网。乡、村、户通电率分别为100%、98.7%、95.6%,有的县不仅实现了村村通电,而且实现了户户通电。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省农网布局不合理,设备陈旧,每个35千伏变电站要覆盖4.8个左右的乡镇,六、七十年代建设的农村配电网络约有1/3未得到改造,高能耗配变有一半未更改,低压线路有70%以上的不合格,存在线损高、触电伤亡和设备损坏事
故多等现象。
据物价部门统计,现在农村到户电价在0.8元/千瓦时的约占农村用户的30%,到户电价在0.8—1.5元/千瓦时之间的占50%,在1.5元/千瓦时以上的约占农村用户的20%,个别地方农村电价已达2—3元/千瓦时左右。农村电价高,农民不堪重负,严重挫伤了农
民用电的积极性。据统计,1997年我省农村人均用电量为142千瓦时,是全国农村人均用电量的35.7%,目前全省还有285个村、36.5万农户、165万农村人口未用上电。
(二)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重要意义。
1.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农村电价和供电质量,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乡镇企业的竞争力。加快农网改造,降低农村电价,能有力地支持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2.有利于改变农村电网设施陈旧落后、网络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当前我省农村电网普遍存在配变、线路老化陈旧,线路供电半径过长,许多农村照明与排灌用电共配变,大部分时间是“大马拉小车”状况。加快农网建设和改造,将大大提高电网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农网的供电能力
和供电质量。
3.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开拓农村电力市场。虽然我省农户通电率已达95.6%,但年人均生活用电量只有34千瓦时,只相当于全国年人均生活用电量的1/2。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降低农村电价,可以大大提高农民用电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购买和使用家用电器的能力
,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用电水平,开拓农村电力市场。
4.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可以直接带动输变电设备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农村电网改造给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和电力施工企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对拉动我省经济增长将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的指导思想
(一)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思想。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提供体制上的保证;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步伐,降低农村电价,为缩小城乡电价差奠定基础。在实施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基础上,分步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目标、分步实施的原则。
统一规划,就是各级供电企业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电力需求情况,统一制定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整体方案,安排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先后次序和时间。统一标准,就是按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立足长远,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技术标
准,标准要适当先进、全省统一。明确目标,就是对整个电网的改造都应先作经济效益分析,明确电网改造后,线损和电价的降低,农民能得的实惠。分步实施,就是要根据规划要求,分期分批进行,既要积极加快改造进度,又要防止不顾资金效益,一哄而上。
2.坚持先改制后改造的原则。
农电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的基础,是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体制上的保证。根据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要求,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县为实体”的原则,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
由省电力公司实行代管,条件成熟的可通过参股入股的方式,逐步改建为由省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对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一律改革为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管理,以确保电网建
设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实施。
3.电价控制在合理水平的原则。
为保证农网建设改造投入资金的合理还贷空间,各级政府和供电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9号)精神,加强农电管理,整顿乡、村农电管理体制,严格杜绝“三电”、“三乱”和“
以电养人”的现象,把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电价高的因素降到最低限度,使农村电价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水平。
三、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与改造的总体目标。
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我省农村电网进行全面建设和改造,解决农村电网电能损耗高、网架结构不合理、供电可靠性低、电源质量差和农村电价高的问题。建成一个网络完善、布局合理、装备先进、管理科学的农村电网。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以满足农村居民生活和
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体目标是:
1.县县至少拥有一座110千伏公用变电站,用电量较大、经济发达的县(市)可以拥有2至3座110千伏公用变电站。
2.35千伏变电站平均每座覆盖2.5至3个乡,35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40公里。
3.高压线损率降至10%以内,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15公里。
4.低压线损率降至12%以内,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0.5公里,山区不超过1公里。
5.高能耗配电变压器全部更新改造。
6.简陋变电站全部改造完毕,电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7.全省消灭无电村,户通电率达到98%。
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和实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把农村电价降到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最终实现全省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的总体目标。
(二)建设与改造的技术标准。
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效益为上”的原则,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用。35千伏变电站原则上应选无人值班设计,因地制宜的选用小型化方案。10千伏线路使用年限为20年,低压线路的使用年限为5至10年。10千伏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
直径分别不得小于50和35平方毫米;配变低压主干线、低压主分干线、进户线的线径分别不得小于35、25和4平方毫米(铝芯);配电台区还应按“小容量、短半径、密布点”的原则建设,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变压器;村变压器台区到农户之间低压线路应装设三级漏电保护开关
。具体标准和施工要求由省电力公司制定。
(三)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总体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134号批文,我省3年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总规模为45.7亿元。着重解决供电设施陈旧、供电能力不足、综合线变损高等问题。重点是对全省10千伏及以下线路和配电台区进行全面建设和改造,并协调发展35千伏、1
10千伏高压电网。具体建设改造内容为:
1.新建110千伏变电站24座,变电容量51万千伏安,新建线路738公里。共需投资4.14亿元。
2.新建35千伏变电站102座,变电容量60万千伏安,新建线路1556公里;改造35千伏变电站129座,变电容量84万千伏安,改造线路2160公里,共需投资4.43亿元。
3.新建配电台区2.22万个,容量77.7万千伏安,新建10千伏线路8471公里,改造配变台区3.72万个,容量178.9万千伏安,改造10千伏线路2.03万公里,共需投资13.65亿元。
4.新建和整改低压线路13.5万公里,改造低压计量箱166万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830万只,装设无功补偿65.5万千乏,共需投资22.65亿元。
5.2000年力争全省实现村村通电,消灭285个无电村,共需资金0.86亿元。
(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分步实施计划。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8〕2271号批文,我省1998年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总规模为11.7亿元。98年到位资金为3.7亿元。
1.第一批启动项目安排:
(1)大网直供农网建设改造项目。
(2)县领导重视,政府积极性高,体制基本理顺,股份制、代管条件成熟的试点县农网建设改造项目。
(3)今年遭受洪灾严重,急需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农网建设改造项目。
2.开工建设的主要内容为:
(1)新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5个,容量为12万千伏安,线路126公里。
(2)新建35千伏变电站15座,容量7.9万千伏安,线路280公里;改造35千伏变电站23座,容量12.7万千伏安,线路517公里。
(3)新建配电台区9500个,容量28.5万千伏安,新建10千伏线路2781公里;改造配电台区13539个,容量54万千伏安,改造10千伏线路8390公里。
(4)整改低压电网3.67万公里,改造低压计量箱39万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190万只,装设无功补偿27.3万千乏。
农网整改第一批开工建设改造工程计划投资为11.7亿元。其中申请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内资本金2.34亿元,申请农业银行贷款9.36亿元。
其余工程项目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1999年和2000年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后予以安排。
(五)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批程序。
1.各县(市)供电局(公司)根据农网发展规划,编制本县(市)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年度项目计划,报地(市)供电局。
2.各地(市)供电局会同计委对各县(市)年度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电力公司。
3.省电力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计委批复。
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电体制改革、农网建设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领导,把农网建设改造工作作为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经济的重点任务之一,督促检查农网建设改造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主体。赣府字〔1998〕84号文件批复,确定了江西省电力公司为全省农网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全省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所需资金由项目法人统借统还,工程建设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三)严格执行“五制”。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要靠健全制度和明确工作目标来加强工程管理,实行20%资本金和80%贷款建设。在招投标、工程监理和承包合同等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正
、公平,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杜绝低劣设备材料和资质不合格的施工、监理队伍进入农网建设改造项目。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使用本省生产制造的设备和材料,带动本省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经济增长。
(四)制订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操作程序,省电力公司将制订《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技术
标准》、《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竣工验收规定》等5个办法,经讨论后下发各地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
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重要意义及要求
改革开放2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农村电力事业发展很快,部分县(市)已达到农村初级电气化标准,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全省相当一部分县(市、区)电网,特别是台区以下的农村低压电网,由于体制不顺,管理混乱,层层
趸售,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农网输电设施落后,线路老化,线损变损率高,导致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反映十分强烈,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通过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最终在
全省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这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电力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改革体制、改造农网的核心是为了降低农村电价,实现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为达此目标,总体要求为:
(一)要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村电价管理,降低过高的农村电价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振兴全省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这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目标,要从讲政治
的高度加大整顿农村电价的力度。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领导,严格按照有关部署如期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农网改造步伐,为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把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作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为降低农村电价尽心尽责,严格审核好每一项成本,严禁徇私舞弊,为减轻农民负担,最终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而努力工作。
二、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和步骤
(一)目标。
按照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要求,在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的基础上,全省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分类
用电同价,综合平均电价水平力争不突破0.50元/千瓦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
(二)实施步骤。
1.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9号)要求,今年底以前在理顺县以下农电管理体制,取消乡(镇)、村电管单位作为经济核算单位的基础上,省物价局对全省各县(市、区)农村电价进行全面审核,规
范农村电价行为,制定各县(市、区)农村低压电网售电到户价格,确定对已初步进行了农村电网改造的地区,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电价不得高于0.80元/千瓦时;未进行农村电网改造的地区,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电价不得突破1.00元/千瓦时。
2.1999年底以前,在全省农电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农网改造初步成功的基础上,农村到户电价以县(市、区)供电区域为单位,全面推行一县一价,即县域内城乡用电按照用电分类实行同网同价,综合平均电价不得高于0.70元/千瓦时,同时,第一批实施农网改造的县(
市、区),其当年投资的还本付息可摊入全县全年的售电成本。一县一价的实施,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3.2000年底,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即对各县(市、区)电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于省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价差,纳入全省售电量中均摊,实行全省居民生活用电一价。均摊的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均摊
后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同时,第一批、第二批已投资的农网改造还本付息,一部分进入省网售电成本(即居民生活用电量的均摊部分),另一部分仍在县(市、区)网的售电成本中均摊(即非居民生活电量)。
4.全省农网改造彻底完成以后,全面实现城乡分类用电同价,综合平均电价水平力争不突破0.50元/千瓦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控制在0.50元/千瓦时左右。全省分类用电同价方案,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提出方案,省政府审核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全省农网改造的全部投资还本付息摊入全省售电成本。
三、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主要措施
据测算,目前全省农村综合平均电价约为0.96元/千瓦时(其中农村居民到户平均电价约为1.12元/千瓦时),通过理顺体制,改造农网,强化管理,农村电价水平可下降40%至50%,为全省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打下了可靠的基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规范电价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审核农村电价,坚决取消一切价外加价。农村电价由省及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企业销售电价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金构成,除此之外,其它一切费用都不得进入农村电价构成。电价的
审批权限在中央和省,严禁地、市、县、乡擅自加价。
(二)减人增效,分流富余人员。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同时,按电量定人定岗,彻底解决以电养人的问题,把不合理的费用降下来,实现以电养电,减轻农民负担。
(三)提高供电效率,降低电能损耗。通过建设和改造农村电网,农村电网线损率要由目前的30%以上降低到高压线损不超过10%、低压线损不超过12%,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电网线路老化、设备落后、线变损大、供电成本高的问题。
(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杜绝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实行农村电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法加
强对农村电价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农村电价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为加强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支持省内生产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杜绝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设备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计委、省电力公司、省机械厅、省农行参加。省电力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条 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省电力公司为全省农网建设与改造的项目法人,是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的主体。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供应情况。
第四条 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所需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由省电力公司分批提出招标采购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以及生产厂家)报省经贸委审批后集中组织采购、供应。
第五条 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工作由省电力公司设备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标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对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质量符合工程要求的产品,应在本省企业中进行招标。
第七条 参与招标厂家应经省农网建设改造工程设备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具备省电力公司产品入网资质审查办公室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对尚未取得入网许可证的省内生产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产品资质审查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核发入网许可证。
第八条 需要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包括35KV—110KV的主变、断路器、隔离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电容器、高低压开关柜、蓄电池、直流系统、保护、控制、调度、通讯、自动化设备等;10KV配变及台区设备;电缆、导地线、电瓷、金具、电杆、水泥
、钢材等。
第九条 对未列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物资,省电力公司可委托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招标采购,省电力公司招标办派人参加。凡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质量符合要求的产品,应由本省企业供应。确须从省外采购的产品,应报省经贸委审批同意。
第十条 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均不得采用承建单位包工包料的建设方式。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省经贸委指导监督和不按规定进行采购供应的项目实施单位,投资机构(含银行)将不予审批和发放资金,监督和审计机关将对其进行检查和审计。因违规采购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电力公司、省机械厅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23日
               简述管辖权异议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管辖制度是一个问题,尽管民事诉讼法对管辖问题依照既要具体,又要有一定灵活性的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由于案件管辖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理解和当事人的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要发生争议。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法院起诉,对甲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法院,原告对乙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1]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为了维护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生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0)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防震减灾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工作,加大防震减灾科技投入,提高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防震减灾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防震减灾基本需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任务,防震减灾重点建设

项目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地震监测与预测预报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地震活动趋势,提出全省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震活动趋势,制定年度地震监测和预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地震监测台网、设区的市地震监测台网和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的撤销与迁移,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核电站、油田、蓄能电站、大型水库、大型煤矿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新建的跨海、跨河特大桥和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产生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监测预测能力。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为快速判定地震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建设地震监测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鼓励利用废弃或者闲置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等设施建设地震监测台(站),相关设施的产权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批准。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队伍和经费渠道,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捕捉地震短期与临震宏观异常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现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出人员进行勘察和调查,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鉴别落实。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判定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通报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和地震危险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研究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加强震情跟踪、流动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强化工程性防御措施,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



第二十四条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内及其邻近海域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测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预报,同时向国务院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发布四十八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及时做出撤销或者延期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禁止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地震灾害防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地震灾害工程性防御措施,提高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



第二十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未经注册的,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注册执业证书不得伪造、出租、转让、出卖。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报告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提交建设单位使用,不能作为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需要提交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进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准确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二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生命线工程;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推广适合不同地区的抗震设计,建设抗震示范工程,引导支持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和设施。



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和危旧房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已经建成的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震害预测,并建立震害评估系统和震害预测数据库。



第五章地震应急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各部门、各环节执行预案、落实措施的情况,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联动协调机制。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矿山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支持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与设施,统筹建设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规划设计应急疏散通道,强化道路和主要交通设施的应急疏散功能。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和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完善信息传递与处置等辅助决策技术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的运转情况,确保信息、通信畅通和技术系统正常运转。



第四十条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核设施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健全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督管理体制与紧急调用机制,保障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供应。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的同时,可以宣布地震危险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在已经发布临震预报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临震应急和救援准备。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控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和救援准备。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需要,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非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提供紧急援助。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四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的决定、命令和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需要,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部署并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治队伍、志愿者以及其他救援力量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完成任务后,应当向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申请撤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建立地震信息报道、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和协调机制,及时报道和发布地震相关信息,正确处置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



安置与恢复重建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程序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农用地保护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疫情、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九条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恢复生命线工程功能,为恢复灾区群众生活和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五十条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灾区异地新建的城镇、乡村和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七章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与科技进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建立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自救、疏散演练等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安全示范试点活动。



第五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进行地震应急自救、疏散演练。



学校应当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传播手段,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实效。



新闻媒体应当主动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等社会公益宣传活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科技馆地震科普展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科技等部门和科协等组织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工作,将普及防震减灾科技知识纳入科普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学发展规划,支持防震减灾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大科研投入,优先解决制约防震减灾

事业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学实验基础设施建设,为防震减灾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实践提供基础条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防震减灾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抗震性能的建筑结构体系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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