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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09:45: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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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设财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处罚收缴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和财物,以及依法追回后应予没收或者上缴的赃款、赃物。
第三条 罚没项目的设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在本市范围内,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设置罚没项目。
第四条 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违章当事人执行罚没时,必须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第五条 执法机关因特殊情况需要另行设计罚没财物收据的,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
第六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的财物,应设立专项帐册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健全罚没财物交接、登记、保管、清仓以及定期结算和对帐制度。
执法机关应加强对罚没财物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罚没财物收据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领用、缴销手续。
第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压价处理罚没财物。
第八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金银(不包括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有历史文物价值的出土金银),由金银管理部门予以收购;
(二)外币、外汇兑换券、外币有价证券,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予以兑换;
(三)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金融机构或者证券经营机构予以兑现;
(四)古玩、文物,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后,属于应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由文物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五)珠宝、首饰,经有关部门估价,由指定的经营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六)烟、酒等专卖商品,经烟、酒专卖部门鉴定后,有利用价值的,由指定的经营机构拍卖或者收购;无利用价值的,一律销毁;
(七)粮、油商品和鲜活商品,由所在地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
(八)药品、药材、麻醉品,经医药管理部门鉴定后,有利用价值的,由指定的经营机构予以收购;无利用价值的,一律销毁;
(九)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物,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一)假冒伪劣商品,经鉴定有利用价值的,由有关部门收购;无利用价值的,一律销毁;
(十二)上述各项以外的罚没财物,均应由指定的经营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第九条 对尚未结案而暂时扣缴的不易保存的物品,执法机关可先送经营机构拍卖或者收购,变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时一并处理。
第十条 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一律按规定全部、及时上缴财政,禁止任何形式的提留和分成。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不得对执行罚没的单位和人员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第十一条 经复议、复审后应予纠正的案件,其原被错误罚没的财物,应予退还。原物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作变价处理的,则以变价款退还;已上缴国库的,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所需的办案费用补助,由执法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办案费用补助开支范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罚没财物及其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罚没项目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明令取消,其非法所得经审计部门查实后,由财政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罚没收入提留、分成或者拒绝、拖延上缴的,以及不按规定开支办案费用补助的,财政、审计部门应按违反财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和执法机关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切实加强妇联系统自办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28号



关于切实加强妇联系统自办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和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妇联系统自办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妇联自办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是儿童学习和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妇联组织服务家长和儿童的重要窗口。儿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给儿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任务。各级妇联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各级妇联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逐级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安全管理专项工作小组,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安全管理负责制,托幼园所长和儿童活动中心主任是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同时,要确定一名副园长、副主任具体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要将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逐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动员和组织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与,自觉承担起保护儿童安全的责任。
二、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要在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门卫、值班、巡逻、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切实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定期检查和解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的制度和严密的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件发生。
要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对现有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传染疾病,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和留任托幼园所、儿童活动中心工作岗位。要定期对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纪律教育,强化教师为人师表的思想意识,避免内部人员侵害儿童的事件发生。
要定期检查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基础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筑物、围墙、门窗、防护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厨房设备、餐具和食品、水源及其制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报警求助、应急处置设备、安全通道必须齐全,并确保安全有效。要联合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复查复核,该抢修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该停止使用的要坚决停止使用。要制定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的时间表,限期完成。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净化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周边环境。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影响儿童正常学习活动的要限期收回。建立健全托幼园所、儿童活动中心与当地公安机关、家长、社区的安全联防制度,完善周边的报警点和报警程序,通过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把各种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深入宣传,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各级妇联要加强对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教职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要在各种学习培训中增加有关安全制度教育的内容,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的专门培训,要使广大教职员工熟悉和掌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熟知各种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要大力加强儿童的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在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的教学内容中增加安全教育,针对儿童的年龄特征和理解能力,利用墙报、园内广播、上安全课等多种形式,帮助儿童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护、自救的实际技能。
要进一步加大对广大家长的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家长学校、托幼园所、儿童活动中心等家庭教育阵地,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宣讲会、报告会等形式向广大家长宣传安全知识,传授防护技能,发动家长重视、参与和支持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好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的安全。要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栏等,对社区广大家长和儿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让安全教育真正进社区、进家庭。
四、集中力量,开展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妇联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2004年10月下旬至11月底集中开展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行动要覆盖每一所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不能有遗漏,不能走过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
1、配合有关部门彻底整治周边环境,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求依法予以取缔。加强内部环境的整治,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影响儿童学习活动的,要限期收回。
2、对内部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各类建筑和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及儿童学习活动各种设备。要特别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事故多发地区的托幼园所和儿童活动中心的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处理,确保不留死角。
3、对不合格的办学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设立的各类托幼园所一律限期整改,经教育等有关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名不符实的儿童活动中心要限期整治,并妥善安置儿童到其它托幼园所和活动中心就学及进行课外活动。
4、对人员队伍进行全面整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排查,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检查情况以省为单位于12月20日前报送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
联 系 人: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 靳清平
电 话:010-65103212 65103215
传 真:010-65103334
E-mail:XGM@women.org.cn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