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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旅游条例

时间:2024-07-23 09:2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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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旅游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银川市旅游条例》,于2006年8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旅游条例》的 决 定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旅游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12日







银 川 市 旅 游 条 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川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旅行社、旅游食宿、旅游景区(点)、旅游运输、旅游商品、旅游娱乐、旅游中介服务、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突出湖城特色,发挥塞上江南、西夏古都、回乡风情的资源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旅游、价格、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文化、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旅游联合执法,负责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协调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交通、文化、文物、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环保和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对本市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文化及旅游节庆活动等进行宣传。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七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保持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价值,不得损害文物等人文景观的原生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自然景观的生态原貌。

第八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为旅游业发展预留空间。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的旅游资源情况,制定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湖泊湿地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本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或者指导县(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特色工业农业旅游等专项规划。

县(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征求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由所涉及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贺兰山东麓旅游带、黄河旅游区和塞上湖城、回乡风情旅游区的旅游发展规划。

在贺兰山东麓旅游带、黄河旅游区和塞上湖城、回乡风情旅游区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规划由其管理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委托的开发经营者负责编制,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 贺兰山东麓旅游带的开发建设,应当以挖掘西夏文化、古人类文化内涵为主,重点建设西夏王陵、贺兰山岩画、拜寺口、苏峪口、滚钟口、华夏西部影城等景区。

黄河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利用黄河、长城、沙漠、绿洲、草原、古堡融为一体的自然景观及丰富的人文历史资源优势,重点建设水洞沟、灵武恐龙化石、金水园、兵沟、小龙头、横城堡、黄沙古渡等景点,构建黄河、长城、古人类遗址、古生物遗址、沙漠运动、黄河水上项目、峡谷探险等功能景区。

塞上湖城、回乡风情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开发和建设反映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的景区(点),重点建设鸣翠湖、阅海公园、北塔公园、景观水道和纳家户回族风情等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重点旅游景区,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在重点景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设施,应当保持与景区风貌的和谐统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损害景区的自然风貌和设施。

第十三条 旅游区规划和旅游开发、经营,应当适应旅游资源的承载能力和景区的整体布局,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第十四条 编制旅游规划、开发旅游资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据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规划和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项目建设实施前,应当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不符合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的旅游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

第十六条 旅游区应当将游览观光区与生活服务区相分离。

游览观光区内存在的有损景观、污染环境的设施,应当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对旅游景区的历史沿革、资源状况、生态环境、服务设施、经营及建设活动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章 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

第十九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建设和重大旅游促销活动等。

第二十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培育国际国内知名的旅游节庆品牌。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特色、旅游产品优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发挥资源优势,促进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传统旅游的发展,推动红色旅游、工业农业旅游、民俗风情旅游、度假休闲旅游、科普教育旅游、商务会展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有旅游景区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市场发展及旅游者需求,通过提供信息、协调指导等措施,支持特色旅游商品的开发。

鼓励、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开发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历史文化资源,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产品。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作,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加强区域合作,联合开发跨地区的特色旅游线路产品,实现旅游资源、客源、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机构和网点,并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道路交通建设和民航、铁路客运的协调工作,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道路、主干线公路至旅游区的旅游专用公路列入公路建设规划,并优先建设。

有关部门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开设适合公众节假日旅游的线路。

第三十条 鼓励发展专业旅游汽车客运公司,开展旅游客运业务,开辟旅游客运专线。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和旅游经营者开辟市内旅游专线。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经审批获准,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鼓励、引导建立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引导旅游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风险防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风险预测,及时向旅游经营者提供资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传染病流行时,应当采取防治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指导并鼓励旅行社及游客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全国最佳旅游城市的创建工作。对在创建工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其他旅游经营的,应当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售伪劣假冒旅游商品,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私自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

(三)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四)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五)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

(六)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

(七)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八)没有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九)没有及时、真实地填报旅游统计报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其旅游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应当有一种以上的外国文字。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二)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项目,其设施和设备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三)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旅游区域或旅游项目,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或救援标志。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期间、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之前,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注意事项,必要时提供相关资料:

(一)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二)旅游地可能给旅游者带来风险的社会治安、气候和水土条件;

(三)旅游中可能产生的危害或者风险;

(四)向出境的旅游者说明旅游地有关注意事项;

(五)旅游者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行推销商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二)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三)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旅游集散站实行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旅游集散站应当建立营运监管制度,对旅游线路经营者承诺的交通工具、营运标准和服务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线路交通工具安全监管工作。旅游集散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

第四十三条 网络旅游经营者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第四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在旅游景区、景点区域内设置停车场、公共厕所和环境卫生、通讯等配套服务设施,并加强管理。

第四十五条 旅游区(点)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购买旅游套票、联票,应当由旅行社、旅游者自愿选择,

第四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网站和旅游投诉机制,设立、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管理机构、旅游行业协会负责受理旅游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后,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旅游经营者的处罚,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旅游项目未按规定程序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开发不符合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的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第(八)项规定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规定的,由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集散站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选择没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区(点)强制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购买旅游套票、联票的,给予警告,责令退还购票款,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涉及文物保护、自然风景区保护、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新出计〔1994〕320号)


  现将《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区、市)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

                        1994年5月10日

            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

  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关于新闻出版业向优质高效阶段转移的要求,为引导出版企业认真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深化改革,面向市场,苦练内功,完善和严格内部经营管理,使出版企业管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在印刷、发行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现对出版企业(含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紧迫感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出版企业虽与一般工商企业有所区别,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但由于其产品所具有的商品属性,出版企业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在坚持社会效益为首位的同时,也必须象一般工商企业一样进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出版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根据出版产业的特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对生产经营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应变能力、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几年来,随着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的贯彻,出版企业逐步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经营管理普遍得到了加强,对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经营管理落后的问题尚未根本改善,管理水平还不能适应走向市场的需要,集中表现在市场意识淡薄,优势发挥不够,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产品质量滑坡,优质品率低,物质消耗高,损失浪费严重,生产和库存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经济效益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有的企业濒临亏损的边缘,甚至亏损。经营管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出版企业当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今年,国家各项改革的步伐加快,将使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与改革不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出版企业要提高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强烈的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出版工作繁荣和发展的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探索建立现代出版企业制度,坚持科学管理,坚持两手抓,围绕转换机制,依法经营,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


  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是保证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出版企业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参考同类型先进企业的经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花大力气抓好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使经营管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促进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定量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出版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急需建立健全的主要经营管理制度应包括: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决策程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选题论证及决策管理办法,内部目标管理责任制,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资金运转及调控管理办法,存货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及成本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办法,职工培训、聘用管理办法,工资及奖金分配办法等。


  三、发挥群体优势,促进协调发展
  出版企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现有的少量指令性任务、专业分工、部分图书价格的控制、学术专业著作的出版印刷、书刊印刷厂的发展方向、新华书店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农村发行网点的建设、印刷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对外发行与宣传等。出版企业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能否协调好出版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出版企业资源合理配置及综合实力的充分发挥。因此,出版企业要认真调查研究,努力探索适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发挥整体优势,共同发展、逐步实现集团化经营。当前,可以从具体的项目做起,联合投资,联合开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联合起来办大事,联合起来求发展。


  四、实行目标管理,健全经济责任制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出版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并结合出版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特点和具体实际,建立科学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出版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主要依据。
  对出版企业的社会效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核:1、完成国家重点图书的出版任务;2、提高编辑、印制、发行质量,缩短出版、印制、发行周期;3、调整结构,发展集约经营;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5、坚持合法经营,建立约束机制;6、推进业务手段的现代化,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7、实现安全生产经营。
  各类出版企业的主要社会效益指标(参考)是:
  出版社:1、出版物品种数;2、书刊总印张;3、国家重点出版物完成率;4、出版物合格率;5、出版物重(再)版率;6、出版周期;7、优秀出版物比重。
  书刊印刷:1、书刊印刷量;2、书刊印制所占比重;3、重点书刊印制任务完成率;4、书刊印制合格率;5、书刊印制优质品率;6、书刊印制周期。
  发行:1、人均购书额;2、课本课前到书率;3、一般图书销售所占比重;4、发行网点人口覆盖率。
  物资供销:1、新闻出版用纸供应量;2、新闻出版用纸供应质量合格率。
  印刷器材:1、产品合格率;2、优质品率。
  出版外贸:1、对外发行出版物品种数;2、对外发行覆盖面。
  对出版企业的经济效益,主要按以下指标考核:1、资本金利润率;2、销售利税率;3、成本利润率;4、存货周转次数;5、应收帐款周转次数;6、主要原材料消耗率;7、产品(商品)销售率;8、劳动生产率(书刊印刷、印刷器材企业专用);9、净产值率(书刊印刷、印刷器材企业专用)。
  各出版企业要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建立目标管理指标体系。要根据出版物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符合企业发展的年度指标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经营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提高出版物的编印发质量,降低成本费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繁荣出版事业上。确定经营目标时,要注意两个效益的统一,注意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兼顾,注意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要运用目标管理的办法,把经营目标层层分解落实,使每个部门和职工都目标明确。并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职工工资和奖金收入与本人的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对有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个人要进行专项奖励,以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出版社要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建立以提高出版物质量为中心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自我约束机制,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基础工作,实行科学管理
  出版企业要按照标准要高、要求要规范的原则,做好经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参照国内同类先进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化体系。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修订和完善各类定额。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配备先进的计量器具,完善检测手段,严格计量管理。要建立起迅速、准确、有效的综合信息系统,及时搜集、整理各类信息,加强信息利用。有条件的出版企业,要优化现场管理,使现场管理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物流有序、设备完好、信息准确、生产均衡”的要求,实现文明生产。


  六、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技术改造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在一定意义是说,各出版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代表着整体实力。因此,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按照《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质量管理法规,加强质量管理。
  出版企业的发展应主要立足于现有基础,走质量效益型发展的路子。要通过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加快编辑、排版、制版、印刷、装订以及管理的现代化,从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产品档次,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技术改造应分别轻重缓急,坚持高起点,坚持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相结合。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各出版企业科技项目的安排,应围绕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在高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方面加大投入。要注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加速出版事业的现代化。


  七、加强经营决策,不断拓宽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经营决策是经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出版企业要树立竞争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立自强的经营管理思想。实行科学预测,超前决策,制订经营战略和营销策略,不断拓宽市场。要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编印发结构,多出、多印、多发适销对路的优秀出版物。同时,要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增强对市场的适应能力。书刊印刷企业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在坚持以书刊印刷为主的同时,推进多元化经营,有条件的书刊印刷企业,要根据市场的要求,向商业印刷等领域拓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壮大经济实力。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要通过适应市场,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经营作风和经营优势。


  八、加强经济核算,严格财务管理
  要认真贯彻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出版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完善财会核算体系。要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工作。有效筹集和运用资金,压缩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和开支,降低各项管理费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强化成本(费用)意识,探索企业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方式、方法,制定先进合理的消耗定额,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推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责任成本(费用)管理,逐步减少物质消耗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
  出版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坚持企业法人离任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出版企业要兼顾近期需要和长远利益,自觉地增加资金投入,增强发展后劲。
  各出版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的管理。要对现有所属经济实体进行清理,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应纳入出版企业的财务管理范围,并采取并表的办法,统一编报会计决算,不得单独进行收益分配;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应按照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理清人、财、物关系,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出版企业实行法人式联营,与其他企业合资、合营,向境外投资,要经过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建立项目责任制,尽量减少投资风险。同时,要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对现有联营、合资、合营、境外投资的效益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未达到预期效益或很难有效益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九、贯彻《监管条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即将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是《转机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今后,国家主要从价值形态方面管理国有资产,由直接控制转变为所有权控制,逐步建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新体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各出版企业要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社长(厂长、经理)作为出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全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出版企业实行法人式联营,与其他企业合资、合营,向境外投资,以及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转让产权的,要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要如实反映对其他企业或境外的投资及其效益状况,并及时足额地收取应当分得的利润。要合理确定资金投向,出版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及其多种经营收入应主要投入到出版业主业。


  十、深化劳动、人事和工资三项制度改革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出版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法聘用或解聘经营者或职工。取消干部与工人、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对富余职工要妥善安置。目前,部分出版企业在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过程中,调整劳动组合,精简机构,定编定员,考核上岗,进行了企业内部的合同化管理,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这些企业在总结合同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其他企业要尽快进行企业内部的合同化管理。
  要积极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出版企业可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出版行业特点,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其中,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仍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企业管理的特点,进行工资改革;其他出版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岗位技能工资制,在工资总量控制范围内,建立职工正常考核增资制度。
  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费用三方合理负担,建立基金,互助互济,实行社会化管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各出版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出版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养老金,以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出版企业在各项改革中,要注意加强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注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要采取切实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职工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十一、加强职业培训,普及市场经济知识
  从长远角度看,企业的实力和后劲在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培养和造就大批精通出版业务、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高水平职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是出版企业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从出版企业现有情况看,一是经营管理人才十分缺乏;二是编辑、专业技术干部结构不合理;三是现有的管理人员在市场意识、管理方法、知识结构、实际技能等方面,与新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各出版企业都要把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放在重要位置。首先,出版企业在进行三项制度改革中,要尽快建立职工培训、聘用和管理的科学制度,要在全体职工中普及市场经济知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其次,要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现状和发展需求进行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配备、培训规划,争取用2~3年的时间,培养一批能满足出版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专门队伍;第三,出版企业的领导要率先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和实际技能,要使自已成为高素质、善经营、会管理、敢竞争的优秀出版企业家。


  十二、加强协调服务,推广先进经验
  出版企业作为精神产品的重要生产部门,都有自身的优势,但又各具特点,在发展中要注意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以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整体效益。同时,出版企业在发展中,必然涉及到和外部的关系,如与其他行业、部门(财税、工商、计划、教育、铁路等)的关系,以及与多中经济成份的出版企业(合资、集体、私营、个体等)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出版企业的发展。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的规范,出版企业的外部环境会越来越好。对外部关系的处理,将逐步纳入依法、有序的轨道。但从目前情况看,出版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仍处于错综复杂的状态。因此,各出版企业要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妥善处理外部关系,以取得一个较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也要为所属出版企业做一些协调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对所属出版企业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的经验,要经常进行总结、交流,使其得以发扬和推广。对出版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及时研究,提出批评,限期改进。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


1998年12月9日,证监会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如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五)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四个连续的月份,下同)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其内容和格式遵从本准则第四部分《年度报告摘要》的要求,刊登的摘要字号应不小于6号字。公司应在6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各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各地的证券监管机构。
(六)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纸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应当在刊登年度报告摘要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延期后,公司应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延期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的原因及最后期限。
(七)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法定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目录应排印在显著位置。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八)公司应将年度报告文本、摘要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将年度报告文本备置于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同时废止。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二、年度报告正文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特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
(一)公司简介
1、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法定代表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4、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电子信箱。
5、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1、列示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仅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2、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注1.公司还应同时披露以按月平均加权法计算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
注2.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注3.报告期内首度公开发行的公司,若会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应增加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
注4.报告期末至摘要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变化后的每股收益。
注5.“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它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需注明资料来源)、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1、股本变动情况
(1)股份变动情况表(依照附表的格式进行披露)
(2)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①介绍到报告期末为止的前三年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股票及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②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吸收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或公司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③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或公司职工股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托管日期、托管机构、本年获准上市的数量等。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其中内部职工股股东或公司职工股股东数量。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外资股东,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4)报告期内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年初和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
(四)股东大会简介
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
1、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2、股东到会的情况。
3、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容。
4、选举、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情况。
5、现任董事、监事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姓名及离任原因。
(五)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
(1)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3)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5)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若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2、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现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主要经历(包括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在报告期内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3、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方案的实施情况。
5、其他报告事项,如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以及选定报纸的变更等。
(六)监事会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5、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7、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若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七)业务报告摘要
1、介绍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应注明资料来源)。
2、介绍公司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包括:
(1)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说明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主要介绍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总额10%以上的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如果公司有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也应予以介绍。如果公司开展境外业务活动的,还应该按照不同国家或地区来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及报告期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3)公司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
分析公司的主要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4)公司员工的数量、专业构成(如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教育程度及退休职工人数情况。
(5)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3、公司投资情况
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对内、对外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1)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以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①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去向)。
②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
③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2)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进行说明。
4、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须明确说明。
5、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其中包括新建及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年度报告不要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利润预测,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新一年度利润预测的,该利润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6、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八)重大事项
在报告期内发生《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应对这些事件及其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进行说明。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应披露以下内容:
(1)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
(2)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3)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4、如公司有逾期未收回的委托存款或委托贷款,应说明涉及金额、未还款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5、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6、其它重大合同(含担保、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
7、公司报告期内更改名称或股票简称的情况。
8、其它重大事项。
(九)财务报告
1、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2、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要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
3、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
会计报表附注按照《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进行编制。
(十)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
包括下列各项:
1、公司首次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税务登记号码。
4、公司未流通股票的托管机构名称。
5、公司报告期内证券主承销机构名称。
6、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

三、备查文件
包括下列文件:
1、载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经办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2、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正本。
3、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4、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上述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四、年度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特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
(一)公司简介
1、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法定代表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4、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5、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1、列示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仅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2、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注1.公司还应同时披露以按月平均加权法计算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
注2.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注3.报告期内首度公开发行的公司,若会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应增加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
注4.报告期末至摘要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变化后的每股收益。
注5.“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它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需注明资料来源)、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3、按下表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
| | | | | 法定|未分配| |
|项 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 |合 计|
| | | | |公益金|利润 | |
|--------|----|--------|--------|------|------|------|
|期初数 | | | | | | |
|--------|----|--------|--------|------|------|------|
|本期增加| | | | | | |
|--------|----|--------|--------|------|------|------|
|本期减少| | | | | | |
|--------|----|--------|--------|------|------|------|
|期末数 | | | | | | |
|--------|----|--------|--------|------|------|------|
|变动原因| | | | | | |
--------------------------------------------------------------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1、股本变动情况表(依照附表的格式进行披露)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其中内部职工股股东或公司职工股股东数量。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外资股东,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4)报告期内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纸及日期。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年初和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
(四)股东大会简介
1、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重要决议内容。
2、现任董事、监事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姓名及离任原因。
(五)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
(1)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的重要决议内容。
(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3)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4)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若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方案的实施情况。
(六)监事会报告
1、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的重要决议内容。
2、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3、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若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七)业务报告摘要
1、介绍公司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包括:
(1)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2)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及报告期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3)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2、公司投资情况
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对内、对外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1)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以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①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去向)。
②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
③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2)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进行说明。
3、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须明确说明。
4、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其中包括新建及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
(八)重大事项
应对以下事项及其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进行说明: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4、如公司有逾期未收回的委托存款或委托贷款,应说明涉及金额、未还款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5、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6、重大合同(含担保、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
7、公司报告期内更改名称或股票简称的情况。
8、其它重大事项。
(九)财务报告
1、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若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全文刊登)。
2、会计报表,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
(1)比较式资产负债表。
(2)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3)现金流量表。
3、会计报表附注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如果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必须注明,并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2)如果公司报告期采取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应重点说明,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3)如果公司有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应详细披露。
(4)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财政部有关会计准则披露。
(5)按照《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的要求的格式,至少披露以下报表项目:
1.短期投资
2.应收帐款
3.其他应收款
4.长期投资
5.在建工程
6.长期待摊费用
7.其它业务利润
8.投资收益
9.补贴收入
10.营业外收支
11.为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附注当中有重要说明的项目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它事项。

五、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会计报表两个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包括所有在会计报表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且可以公开的重要信息,至少应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公司简介
至少应简述公司历史、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生产经营概况等。若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发生变更,应予以说明。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4、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6、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7、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进行合并时,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8、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9、坏帐核算方法。说明坏帐的确认标准,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10、存货核算方法。说明存货分类、取得、发出、计价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1、短期投资核算方法。说明短期投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2、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3、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4、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15、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16、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17、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公司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所采用的确认方法;
18、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9、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进行合并时,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公司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因会计制度改变而发生的变更,应披露变更的内容、变更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如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
(三)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增值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四)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境内外所有子公司中,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而未纳入的,应明确说明理由。
(五)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公司至少应披露如下比较合并会计报表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含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原因。
1、货币资金,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期末数
现 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合计
若有外币的,应同时披露外币金额和折算汇率。
2、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期末数
投资金额 跌价准备 投资金额 跌价准备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其他投资
合 计
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总额(若报表日是法定公休日,应披露报表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价,下同);其他投资项下对某一投资对象的投资额占短期投资总额10%(含10%)以上的,还应分别披露资金投入时间和所得收益等。
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公司,应说明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所选用的期末市价的来源。
3、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按下列要求披露:
(1)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别进行披露:
帐 龄 期初数 期末数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计
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欠款,应在本附注(八)中披露,并在本项目附注说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未提坏帐准备的,应说明原因;其他应收款中若有非关联往来款项的,应根据重要性原则详细披露各欠款单位所欠款项的性质和内容。
(2)应收票据如有贴现、抵押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并予以说明:
出票单位 出票日期 到期日 金额 备注
(3)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
分项列示各该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和内容。应收补贴款,还应说明有关批准文件。
在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和其他应收款等项目中,如果在金融机构中有委托存款或委托贷款的,应披露详细内容,逾期未归还的,应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4、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期末数
金额 跌价准备 金额 跌价准备
在途物资
原材料
库存商品
低值易耗品
…………
合计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司,还应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5、待摊费用,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合计
6、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余额
合计
对于金额较大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应说明其内容和形成原因;若有待处理财产在1年以上的,也应说明内容和原因。
7、长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合 计
(2)长期股权投资,应分以下项目披露:
①股票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股份类别 股票数量 占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比例 投资金额 备注
若有市价,还应列示报表日市价;若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初始投资额。
②其他股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 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比例 备注
若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并说明原因。若其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本期权益增减额和累计增减额。
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初始金额及形成原因、摊销期限、本期摊销额、摊余金额。
(3)长期债权投资,应分以下项目披露:
①债券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 面值 年利率 购入 到期日 本期 累计应收 备注
种类 金额 利息 或已收利息
②其他债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借款 本金 年限 年利率 到期日 本期 累计应收 备注
单位 利息 或已收利息
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企业,应逐项列示计提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
8、固定资产及折旧,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数 备注
原 值
…………
合 计
累计折旧
…………
合 计
净 值
固定资产若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和担保等情况的,应明确说明。
9、工程物资,应分项列示各类工程物资的期初、期末余额。
10、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工程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 其他 期末数 资金 项目
名称 (其中: (其中: 入固定 减少数 (其中: 来源 进度
利息资本 利息资本 资产数 (其中: 利息资本
化金额) 化金额) (其中: 利息资本 化金额)
利息资本 化金额)
化金额)
资金来源应区分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
11、无形资产,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出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2、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应分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3、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分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借款类别 期初数 期末数 备注
抵押借款
担保借款
信用借款
合计
14、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预收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等,说明有无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若有,应在本附注(八)中披露,并在本项目附注说明。对数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应说明性质和内容。
15、应付股利,应按主要投资者列示欠付股利金额并说明原因。
16、应交税金,应按税种分项列示欠交的税额。
17、预提费用,应按费用类别披露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18、长期借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借款单位 金额 借款期限 年利率 借款条件
如为外币借款,应披露外币金额和按报表日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19、应付债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债券名称 面值 发行日期 发行金额 债券期限 本期应付或已付利息 累计应付或已付利息
合 计
20、股本,应按附表格式披露。
21、资本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数 本期减少数 期末数
股本溢价
接收捐赠实物资产
住房周转金转入
资产评估增值
投资准备
合计
若资本公积发生增减变动,应说明原因及依据;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应说明有关决议。
22、盈余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合计
如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和分配股利,应说明有关决议。
23、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24、财务费用,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 别 本年发生数 上年发生数
利息支出
减:利息收入
汇兑损失
减:汇兑收益
其他
合计
25、其他业务利润,如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分业务种类披露收入数和成本数。
26、投资收益,应分股票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等项目进行列示,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27、补贴收入,应分项列示报告期补贴收入的金额,并说明取得收入的来源和依据。
28、营业外收入、支出,如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总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披露主要项目类别、内容和金额。
29、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其中价值较大的应分项单独列示。
30、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其中价值较大的应分项单独列示。
31、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其中价值较大的应分项单独列示。
(六)其他报表项目
少见的报表项目、报表项目的名称反映不出项目的性质、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例如递延税款、资产项目金额为负数),应披露项目内容。
(七)分行业资料
公司的经营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业务,若行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则应按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格式如下所示:
----------------------------------------------------------------
| 行 业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毛利 |
|------------|--------------|--------------|--------------|
| … |上年数|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数|
|------------|------|------|------|------|------|------|
|公司内行业间| | | | | | |
| 相互抵减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披露。
(九)或有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和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明确注明。
(十)承诺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诺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存在和金额。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明确注明。
(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凡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予以披露。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附表:
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数量单位:股
----------------------------------------------------------------------------
| | | 本次变动增减(+,--) |期末 |
| |期初数|----------------------------------| |
| | |配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计| 数 |
|--------------------|------|----|----|----------|----|----|------|
|一、尚未流通股份 | | | | | | | |
| 1、发起人股份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国家拥有股份 | | | | | | | |
|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2、募集法人股 | | | | | | | |
| 3、内部职工股 | | | | | | | |
| 4、优先股或其他 | | | | | | | |
|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二、已流通股份 | | | | | | | |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 | | | | | | |
| 普通股 | | | | | |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4、其他 | | | | | | | |
| 已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
|三、股份总数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