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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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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经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办、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的要求,现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7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采取新措施,在农民负担综合和专项治理、加大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探索建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从各地反映和全国农民负担检查的情况看,2007年农民承担的费用在税改后首次增加,一些地方涉农乱收费和各种摊派集资等现象出现反弹,部分基层干部的减负意识出现淡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不容乐观。
  减轻农民负担是“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第一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义重大。要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重点治理,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附件:《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 业 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 育 部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的安排,2007年11月,联席会议6部门组成4个检查组,对江苏、安徽、广西、四川四省(区)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以暗访为主,随机抽查了27个县的140个村、500多个农户、20所农村中小学校。检查结果表明,四省(区)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减负工作取得新进展。但也有一些地方执行政策不到位,涉农项目多收费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向农民和村集体等摊派集资现象有所抬头,农民承担的不合理费用有所增加,农民负担显露反弹苗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四省(区)减轻农民负担主要工作及成效
  2007年,四省(区)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和减负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治理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继续把减负工作引向深入。
  (一)采取措施,深入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四省(区)对农业的补贴均有增加,农村中小学杂费全面免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继续扩大,农村低保制度全面推行。江苏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达到23.28亿元,其中省财政追加安排1.14亿元。安徽省2007年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省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达到18.3亿元,该省农民对惠农政策执行情况感到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达到99.5%。
  (二)重点治理,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四川、安徽、广西三省(区)对农民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四川省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了8项收费,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降低8项收费标准,使每头生猪生产与流通成本降低了18.9元。安徽省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身份证办理、农机监理、报刊订阅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对顶风违纪乱收费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并逐项清退,减轻农民负担3636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积极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身份证办理、进城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共查处案件180余起,减轻农民负担875万元。
  (三)因地制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一是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江苏省制定了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施意见,并安排70多万元,对苏中、苏北8市900多个乡镇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市为单位集中进行一事一议等减负政策专题培训。安徽省选择部分乡镇,积极开展了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试点。二是严格落实涉农收费审核制度。安徽省统一规范了农村中小学、计划生育、农机监理等涉农收费,有效扭转了过去涉农收费政出多门、项目繁多、管理混乱的局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废止4件规章、39件收费文件,取消67项收费,从源头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三是坚持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制度。江苏省苏中、苏北8市设立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县(市)选派监测员,确定监测户,将监督关口前移。安徽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了农民负担监测点,一些地方聘请了农民负担监督员。
  (四)适应新形势,强化农民负担检查监督。四省(区)分别组织了农民负担检查,并对问题进行深入整改。安徽省每年组织两次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回访、反馈等方式督促整改。2007年,该省减负办处理农民负担信访83件(次),做到了农民信访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反馈。江苏省在各市、县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由各市的市委农工办和农林局负责人带队,分赴各地进行互查。徐州、连云港和盐城每年定期组织1-2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镇村和部门实施跟踪检查。2007年徐州市等地有14名干部因涉农负担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这次检查发现的农民负担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涉农乱收费乱罚款仍然存在。一是四省(区)不同程度存在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杂、罚款重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有3个县将城镇建房收费向农村扩展,有的县农户建房要向县有关部门交纳私人住宅楼工程资料费、教育附加费、白蚁防治费等9项费用,共计8500多元。安徽省有的农户在村规划区内建房,镇国土所每间房收取3000元。江苏省有的农户建房,被镇有关机构收取100元的建筑管理费。二是部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仍存在乱收费现象。按照规定,2009年春季学期以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但一些地方仍收取其他费用。江苏省有的农村中学2007年秋季开学要求学生交试卷费20元、饮水费30元、水电费50元、保险费4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些农村中小学仍在强制征订教辅材料和要求学生交纳保险费。三是畜禽防疫、户籍管理、结婚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等方面的乱收费或搭车收费问题也比较突出。
  (二)部分地区农业水费负担重。四省(区)末级渠系缺乏基本的计量设施,农业用水难以实行计量收费,普遍按灌溉面积平摊水费,个别地方不用水也要平摊水费。一些地区计收农业水费时还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加重了农民负担。广西壮族自治区有的村农业水费达70元/亩。四川省有的县农业灌溉水费高达130元/亩。同时,一些地区还承担公益性排涝费用。安徽省巢湖有的县向农民收取水费(主要是排涝费)1045.2万元,15.5元/亩;万亩以上的大圩排涝电费213.6万,3.16元/亩。该省有的县多年来每年向农民收取排涝费516万元,11.9元/亩, 用于排涝站人员工资、电费和维修费。
  (三)部分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摊派集资问题突出。一是数额大。四川省有的地方修建通乡公路向农民集资每人30-60元;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集资每人一、二百元。二是方式多。安徽省一些地方突破一事一议范围,采取“一路一议”、“推磨转圈”等方式或以修路理事会、铺路协会等名义摊派集资修建通村公路,农民人均少则50元至80元,多则180元至200元。
  (四)村集体承担许多不合理费用。一是超限额承担订阅报刊费用。四川省有两个村2007年订阅报刊费用均为1175元,超出限额375元。安徽省有的村2007年订阅报刊费用达到1437元,超出限额637元。二是有关单位向村集体转嫁负担。江苏省有的村集体每年要承担计划生育、征兵方面的费用5000多元。安徽省有的村集体2007年要承担修建小学水泥路费用,还有的村集体要承担参军青年的优抚费。
  (五)农民补贴补偿款被抵扣截留。一是抵扣惠农补贴。广西壮族自治区有3个村未经农户同意,将农资综合直补直接抵扣作为合作医疗费用。安徽省有的村为修建通村水泥路,直接从农民粮食直补中抵扣11万元,农户意见较大。二是截留农民征地补偿款。四川省有的县前几年修建公路占用村集体的耕地,被占地村民不仅未得到征地补偿款,而且部分农田因修路还被截断了灌溉系统。检查组所到的江苏省两个村都存在征地补偿款被截留或补偿标准低等问题。
  产生上述农民负担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农业税废除后,基层干部普遍存在农民“零负担”的模糊认识。因此,以近几年农民既增收又得补贴为由,让农民出钱办事的现象多了起来,减负意识、工作机构和监管机制都有所弱化。二是随着通村公路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县资金配套压力加大,许多地方将投资缺口向农民分摊。三是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不到位,收费、罚款和有偿服务养人、养事问题普遍存在,相当一部分负担最终落到村集体和农民头上。
  三、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义重大,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部署,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一)狠抓涉农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重点治理。
  一是继续强化对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对部分农民负担较重、问题较多的县(市),实行检查、整改、立制全程监督,通过以省为主、省部联合治理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治理。通过治理,既要切实解决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也要探索建立新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切实减轻这些地区农民堤防维护、排渍排涝等方面的负担。
  二是深入开展对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今年要集中抓好三方面的专项治理:1.治理农民建房多收乱罚问题。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2.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3.治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严禁登记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向成员乱收费。各地也要根据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治理重点,由省级减轻农民负担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加强督导,务求实效。
  (二)解决农业用水负担过重问题。
  一是清理整顿和规范末级渠系水费收取秩序,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依法查处农业水费计收中乱摊派、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
  二是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明确政府与农民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责任,加大灌区节水改造力度、改善末级渠系供水条件,不断推进水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田水利投入和鼓励农民节水的新机制。
  (三)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是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施意见,明确本省(区、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界限、限额标准和分摊办法等。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出资出劳建设村内道路、农田水利等公益事业,也要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是切实解决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摊派集资问题。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修建通村公路。要划清修建通村公路与村内道路投资的界限,明确通村公路投入应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修建通村公路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根据地方财力安排建设,禁止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或变相摊派集资。对修建通村、通乡公路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
  三是积极组织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进,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制度法规。
  要从今年开始重点建立健全“五项制度”:
  一是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省、市、县三级要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梳理和规范向农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各省(区、市)减负机构要及时将清理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效果。国家对农民的粮食直补等补贴补偿政策及兑付情况也要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三是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限额标准。对摊派发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是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充实涉农价格、收费等政策内容,及时发放到户。
  五是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追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的制度。
  为依法规范和监管农民负担,今年要继续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的基础工作,加快工作步伐。
  (五)加大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强化对农民反复上访、长期难以解决的重点问题的督办。今年要重点督办查处修路强行向农民摊派集资、变换形式向农民乱收费和平调、挪用农民补贴补偿款等3类问题。各地要畅通信访渠道,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
  二是加强农民负担检查。各地要至少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检查,并形成检查情况通报制度。检查要以暗访为主,直接深入乡村了解情况,提高检查质量,并采取多种方式督促整改,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
  (六)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继续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工作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不减弱;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减负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减负工作机构监管职能不削弱。各地要认真总结减负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澄清和消除对农民负担的模糊认识,始终绷紧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弦,坚持不懈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卫生部关于霍乱菌苗接种事宜的有关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霍乱菌苗接种事宜的有关通知
卫生部


(1994年8月11日)


今年入夏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霍乱流行,病例主要集中在南方沿海省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疫情分布较广,而且仍有上升的趋势。为预防和控制霍乱疫情的发生和扩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开展大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也取得了显
著的成绩。目前有些地方霍乱的防治存在盲目扩大宣传霍乱菌苗作用和接种范围等情况。关于霍乱菌苗的预防接种,据国内外对现有菌苗多年的研究和实践表明,保护率很低甚至副作用大。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霍乱菌苗对霍乱的预防和控制效果不好,因此,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于1973年
第二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的决议中取消了国际卫生条例中接种霍乱菌苗的要求。现在,已没有国家要求国际旅游者出示霍乱菌苗接种证。
目前,国内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霍乱菌苗接种效用的夸大宣传,并通过各种渠道诱导群众进行霍乱菌苗的接种,这不符合当前霍乱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容易造成思想混乱。因此应停止霍乱菌苗的接种及其效用的宣传。
在出现霍乱流行或流行趋势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重要的是要坚持和落实以往霍乱防治的各项成功经验和有效措施,在霍乱流行高发季节对防治工作应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
防病宣传及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预防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知识,加强对饮水卫生消毒和水源的监测,严格食品卫生监督,加强对海产品的卫生监测和管理,把好“病从口入”关。对传染源的控制要依照“早、小、严、实”的原则加强管理,控制疫情的扩散。



1994年8月11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0〕12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盟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盟教育局、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根据自治区政府提出的“逐步在民族语言授课高中阶段和民族幼儿教育阶段实现免费教育”的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锡盟户籍,并在盟内公办幼儿园(及经当地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各类学校,接受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的幼儿和在盟内接受蒙古语授课的高中阶段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章 免费内容、标准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实行免保育费、免管理费的“两免”政策,免费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1200元,高于此标准的依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实际收费标准给予免费。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中阶段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免学费、免书费的“两免”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然享受《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管理办法》(锡署发〔2009〕1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助学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蒙语授课学前教育“两免”资金按学年申报,每年9月份幼儿入园后,由就读学校或幼儿园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盟教育局。

    第六条 盟财政局按照盟教育局每学年实际汇总数据核定全年蒙古语授课幼儿“两免”教育资金预算,并按学期拨付(分别于每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前下达到旗县市区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于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所承担资金一并全额拨付到各相关学校和幼儿园)。跨旗县市(区)入园(班)幼儿免费教育资金由就读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七条 蒙语授课高中阶段免费教育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等均按现行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来源、保障和监管

    第八条 免费教育资金由盟、旗两级财政根据各旗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采取不同的比例承担,具体承担比例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先预拨部分资金,保障相关学校和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条 盟、旗两级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旗县市(区)实施蒙古语授课幼儿、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工作,对在免费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和截留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其它有关民族教育助学政策条件的幼儿和高中阶段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助学金,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补助暂行办法》(锡署办发〔2008〕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