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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桐柏、泰安抽水蓄能电站电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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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桐柏、泰安抽水蓄能电站电价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桐柏、泰安抽水蓄能电站电价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1517号


上海、浙江、山东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泰安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鲁价格发[2006]38号)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华东桐柏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的请示》(华东电网财[2007]169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抽水蓄能电站有关电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71号)下发后审批的抽水蓄能电站,由电网经营企业全资建设,不再核定电价,其成本纳入当地电网运行费用统一核定;发改能源[2004]71号文件下发前审批但未定价的抽水蓄能电站,作为遗留问题由电网企业租赁经营,租赁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固定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二、核定的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消化50%,发电企业和用户各承担25%。发电企业承担的部分通过电网企业在用电低谷招标采购抽水电量解决;用户承担的部分纳入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统筹解决。
三、核定浙江桐柏、山东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年租赁费分别为4.84亿元、4.59亿元(含税,下同)。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上海、浙江、山东电网公司采购抽水电量的指导价格分别为每千瓦时0.367元、0.367元和0.296元,由发电企业自愿选择发电。上海、浙江、山东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6厘钱、0.4厘钱、0.7厘钱,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统筹解决。如果电网企业采购抽水电量的实际价格低于上述指导价,则相应降低销售电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四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运行[2006]37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济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确保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平稳、安全、高效运行,省经贸委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制订了《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政银企信息平台)的平稳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银企信息平台是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依托国际互联网共同搭建,福建省内各金融机构参与建设和信息发布,向全省工商企业提供无偿服务的网络平台。政银企信息平台有利于实现政银企信息实时沟通交流,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银企共赢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立和使用政银企信息平台的机构与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经贸委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成立政银企信息平台建设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相关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组成,共同负责推进政银企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协调参与机构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省经贸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银企信息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技术支持总体工作。

  (二)负责组织发布全省经贸政策、产业与行业等相关信息。

  (三)负责指导全省经贸系统推动企业参与银企互动。

  第六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

  (一)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银企信息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组织发布金融政策信息,与省银行业协会共同指导、推动各金融机构的信息发布与银企互动,并协调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章 栏目设置、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七条 政银企信息平台栏目由省经贸委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设置。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各参与机构等提供属于公开的信息。现阶段,政银企信息平台主要栏目设置分为政务服务、金融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推介、政银企互动、会员服务6个模块。

  (一)政务服务模块。包括政府机构、经济动态、产业政策、金融政策4个栏目,其中政府机构、经济动态、产业政策3个栏目由省经贸委负责,金融政策栏目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

  1、政府机构:介绍相关政府机关、网站友情链接。

  2、经济动态:发布最新国内、省内经济动态、经济热点有关信息。

  3、产业政策: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发展导向。

  4、金融政策:发布金融法律法规、货币政策和各项信贷管理措施以及金融运行情况有关信息。

  (二)金融服务模块。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新品种、担保机构、典当行4个栏目,其中金融机构、金融新品种栏目信息由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担保机构、典当行栏目信息由省经贸委负责提供。

  1、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可通过该板块介绍金融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条款、业务品种、业务流程、贷款发放条件、信贷政策与信贷投向调整变化有关情况。

  2、金融新品种:由各金融机构按照各自有权监管部门对金融新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要求,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融资新品种介绍。

  3、担保机构:由省经贸委发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名单、担保条款或提供担保机构的链接。

  4、典当行:由省经贸委发布典当机构、业务品种、典当须知、相关法规等情况。

  (三)企业服务模块。包括企业之窗、企业推介、警示信息、企业信用资讯4个栏目。其中企业之窗由企业提供业务信息,企业推介由省经贸委及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负责提供;警示信息、企业信用资讯由各金融机构、评信机构负责提供,由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行业协会负责指导。

  1、企业之窗:企业可通过该栏目介绍企业简况、生产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有关情况。

  2、企业推介:由省经贸委及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发布优秀企业、重点企业、高新企业、知名企业名录有关信息。

  3、警示信息:根据栏目需要,在发布单位认真审核、依法公布、责任自担的基础上,实时发布重大商业纠纷、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黑名单。

  4、企业信用资讯:根据栏目需要,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认定并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发布有关企业资信情况。

  (四)资金需求项目推介模块。由省经贸委负责,并组织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向金融机构发布福建省重点项目情况及其所需资金有关信息。

  (五)政银企互动模块。包括政银互动、银企互动2个栏目。银企互动下又设网上洽谈、网上银行2个子栏目。

  1、政银互动:借助政务网实现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与各金融机构间网上信息交换。

  2、银企互动:

  (1)网上洽谈: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布项目情况及资金需求信息。

  (2)网上银行:链接至各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主页,为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信息。

  (六)会员服务模块。所有申请加入的会员并持有CA证书的机构与企业,可通过CA证书,查询、浏览各自权限中的信息。

  第八条 省经贸委应当与各参与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根据信息平台设置模块的变动,及时提出所需信息的类别和特点。凡政银企信息平台所需的信息,各参与机构应大力支持、无偿提供。

  第九条 政银企信息平台各参与机构要指定信息员负责实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任何参与机构不得发布与本单位或资金需求无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不正当竞争和有损他人利益的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做到文字精练,内容真实、全面、准确,确保信息的权威性。

第四章 网络安全与管理

  第十条 为保证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政银企信息平台中所有信息发布维护人员必须持有CA证书,并通过CA证书登录,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应当制定政银企信息平台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出现突发情况时,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不丢失数据。同时做好网站系统的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权限设置、系统和数据的备份及恢复,对系统运行的日志进行备份等),网站软、硬件平台的配置、定期检查与维护,系统防毒反黑等工作,保障网络系统和信息的安全。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对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按企业要求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外,不得向其他方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政银企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发布维护责任制,即谁发布谁负责,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参与机构信息管理员和发布者,不得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宣传暴力、色情、虚假内容。发布或转载的信息和署名文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破坏网站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参与机构,按照隶属关系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发展两国经济、贸易、科技和文化领域互利合作的特殊重要性。
  愿为之创造有利的条件,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之目的:
  (一)“知识产权”一词是指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定义。
  (二)“工业产权”一词是指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定义。

  第二条
  一、双方将按照其各自的法律、法规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对方的知识产权相互给予有效的保护。
  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协定不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国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在另一国境内将享有该国法律、法规给予其本国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的同样权利。
  三、《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双方生效时的中国国民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和俄罗斯联邦国民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尚未因保护期满而在对方进入公有领域的,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给予相互保护,直至使用作品的国家的国内法规定的保护期届满。

  第三条 本协定旨在通过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双方经济、贸易、科技和文化方面的合作。
  双方的合作包括:
  (一)协调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并促进两国有关部门、组织之间签订科技、专利、商标以及版权等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具体协议;
  (二)交流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信息;
  (三)交流专利信息及其整理和应用方面的经验;
  (四)交流经验,讨论工业产权项目的统一鉴定程序的可能性;
  (五)培养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人员的专业技能,并交流该方面的经验;
  (六)交流国际合作经验和各自参加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或协定的信息及其执行情况;
  (七)定期交流两国间在经贸科技合作、特别是两国间在技术转让方面的信息,促进两国间技术转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
  (八)举办包括知识产权项目的展览、研讨会、有关技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会议。
  (九)相互商定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四条 由双方主管部门签订的经济、工业、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协议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应违反本协定。

  第五条
  一、在两国相互转让技术的过程中,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法律上的有效措施,使对方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在工业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加强在技术转让的管理和程序方面有关信息的交流和合作。
  二、双方主管部门之间将就保护工业产权加强信息交流。一方主管部门收到另一方主管部门提供的侵权案件信息后,将依照本国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采取包括刑事和行政措施在内的所有可能的手段,制止在其境内制作发行和从其境内出口到另一方境内的侵犯版权及邻接权和商标权利的制品。

  第六条 如实施双边合作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保密问题或转让保密性的信息,应在相应的合同或协定中规定保密条款。双方有关组织将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或协定的规定履行其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俄罗斯联邦专利与商标委员会、俄罗斯联邦科学与技术政策部分别为执行本协定的联络单位。
  应一方请求,双方主管部门将协调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主管机构就执行本协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八条
  一、本协定应自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十年,如任何一方均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除双方另行商定外,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协定范围内进行的、终止时尚未完成的合作项目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
       钱 其 琛              索斯科维茨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