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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6-30 21:5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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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谐稳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有企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思想政治工作是国有企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力保证,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鲜明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改进中加强、在创新中提高,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保证和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坚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当前,国有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经营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日益深化,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工群体大量涌现,职工队伍结构呈现出新变化新特点,职工思想观念多元多样多变趋势明显。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工作覆盖不到位、工作体制机制不顺、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阵地设施建设不足、经费保障不力、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忽视、削弱思想政治工作的现象。这就迫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党组织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形式、创新方法手段、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提高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为推动企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4.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必须大力继承和发扬。同时,要结合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增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要适应经济基础、体制环境、社会条件和传播方式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以时代的眼光审视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发展,以改革的思路寻求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丰富工作的内涵外延。要适应职工群众接受心理的新特点,广泛运用宣讲报告、展览展示、文体活动、影视片等群众喜闻乐见、形象生动的教育形式,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统一起来。要适应大众传媒特别是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广泛普及的新趋势,有效利用职工群众经常接触、便于接受的传播渠道,更好地发挥大众传媒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要适应职工群众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的新变化,多搭建职工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活动平台,吸引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加强自我教育。要适应“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新情况,注重发挥街道(社区)组织的作用,形成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5.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教育,坚定干部职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各个方面,坚持不懈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深入人心;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

  6.强化形势政策教育,激励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结合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宣传我国各项事业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分析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讲解中央的决策部署,帮助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形势、准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要针对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等热点问题,把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讲清楚,把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安排讲明白,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共识工作。要及时向干部职工阐释企业市场环境的新变化和企业改革发展的新任务,介绍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实施步骤,坚定干部职工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

  7.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激发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热情。要大力开展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和职工深刻认识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历史使命,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履行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要紧密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挖掘企业历史与文化资源,总结提炼并不断完善企业价值理念,增强企业文化对职工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要扎实推进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以廉洁从业为重点的廉洁文化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的职业精神和廉洁意识。要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发现和推广生产经营一线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充分发挥模范人物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氛围。要深化文明企业、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员工”活动,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干部职工中形成热爱学习、积极上进、岗位建功、奉献社会的风气。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使干部职工在参与中满足精神文化需求,陶冶道德情操。

  8.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作用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越是深化企业改革,越要始终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尊重职工群众主体地位,依法保障职工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劳动权益,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行企务公开,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确保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职工。要积极探索贴近职工、服务职工的新途径新办法,立足企业长远发展,结合职工个人实际,帮助职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为职工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条件,实现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要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多办暖人心、稳人心的好事实事,满足职工改善生产环境、加强劳动保护、提高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合理要求,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解决好思想问题。

  9.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干部职工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表达利益诉求。要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干部职工多方面心理感受和情绪反应,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心理咨询网络,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要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妥善应对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大型国有企业要建立心理咨询机构。农民工是国有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关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要积极做好对劳务派遣人员、海外员工和困难职工等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工作。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体系和保障机制

  10.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科学配置思想政治工作资源,采取党委(党组)成员、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专兼结合、一岗双责”等任职方式,建立健全目标明确、责权分明、运转协调、渠道畅通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生产经营、后勤保障、人力资源开发、企业精神培育、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服务等领域工作结合起来,同集团公司、分厂分公司、车间、班组等不同层面工作贯通起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以专兼职政工干部队伍为骨干、以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为特色的大政工格局。

  11.进一步强化企业党委(党组)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领导职责。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对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党委(党组)书记是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实际行动赢得职工群众的信赖。要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提高企业党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实践。要按照精简、高效、协调、务实的原则,科学设置思想政治工作机构,大型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思想政治工作机构,中小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精干健全的党群综合工作部门,履行思想政治工作职责。要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阶段性目标,制定实施思想政治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12.充分调动企业基层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要有效发挥分厂分公司、车间、班组等企业基层党组织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三会一课”制度,大力推广“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做法,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团结带领全体职工干事创业。要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主题教育活动,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每位职工、落实到基层一线。要举办经常性的座谈会恳谈会,做好日常面对面沟通和一对一谈心,了解职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找准思想政治工作与职工所思所盼所忧的契合点,真正把工作做到职工心坎上。

  13.实行企业行政领导“一岗双责”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国有企业行政领导要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自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两者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目标考核体系,把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融入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把解决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问题放在与抓好生产经营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要积极参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酝酿、工作计划制定,带头执行并推动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支持政工部门、督促行政业务部门和车间班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人员、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14.积极发挥企业工会等群众组织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国有企业工会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要依法履行职能,按照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及时就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征求意见、提出建议,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职工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和岗位专业知识,积极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注重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共青团组织要根据青年职工特点做好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我与祖国共奋进”等各种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女职工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巾帼建功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为企业改革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15.加强企业政工队伍建设。包括党务、工会、共青团等专职人员在内的国有企业政工干部,是直接面向职工群众开展工作的一线队伍,是搞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专职政工干部的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正式职工总数的1%。要牢固树立政工干部是企业人才的理念,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人才培养工程,采取措施吸引和选拔政治素质好、知识层次高、懂经营会管理的中青年干部和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政工岗位上工作。要制定实施企业政工干部培训计划,力争每5年对基层政工干部轮训一遍。要建立政工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使政工干部合理流动,在不同岗位经受锻炼、增长才干,成为复合型人才。要关心政工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合理确定政工干部的工资、奖金,确保政工干部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与同级生产经营管理干部享受相同政策。专职政工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提高服务本领,努力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行家里手。兼职政工干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6.加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经费保障和阵地建设力度。国有企业要把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企业年度经费总体预算,具体额度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要加强企业报刊、广播、电视、网站以及图书室、活动室、文化宫、俱乐部、电影院、文化广场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为丰富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搭建更多载体。要加大企业内部网络建设的投入,建立网络、手机即时交流平台,开设新闻、访谈、论坛、博客、微博、学习园地等栏目,构建高效、互动、个性化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体系。要加强对企业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做到把握导向、改善条件、优化服务、高效利用。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17.加强党委和政府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企业车间、深入职工群众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做好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中央宣传部要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全国政工人才评价和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推动落实相关待遇;会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表彰,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

  18.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要根据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分类指导,鼓励支持企业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完善相关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企业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和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中央宣传部要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为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19.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各有关地区、行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企业舆情调查,跟踪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发现热点难点问题,探索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要总结推广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和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促进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20.营造全党全社会关心支持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浓厚氛围。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各级纪检、组织、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信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都要结合自身职能,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国有企业搞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类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网络传媒等单位,都要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宣传国有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宣传国有企业特别是生产经营一线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为国有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


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

1987年9月16日,国务院

一、适用范围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主管部门批准邀请短期来华讲学、指导科研、办短训班、进行非贸易性技术交流、合作科研、咨询的、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国外专家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计划名额内聘请的工作时间不满半年(一学期)的专家(以下简称短期邀请专家),其生活待遇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各种专项协议来华的短期邀请专家。
二、旅费
(一)国际旅费:短期邀请专家的国际旅费,原则上由其自理,有特殊情况的,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提供捷径的单程或往返普通机票。
(二)国内旅费:短期邀请专家从我国入境口岸至工作地点的旅费,由邀请单位负担。
三、短期邀请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由邀请单位承担下列费用:
(一)住宿费;
(二)因公交通费(私事用车自理);
(三)急诊医疗费;
(四)因公通讯费用(私事通讯费用自理);
(五)短期邀请专家按每日四十元至七十五元人民币发给生活费(包括膳食费、洗衣费和零用费)。
短期邀请专家生活费不能兑换外汇,为解决他们外出旅游时就餐、住宿等需要支付外汇券的问题,邀请单位可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发给“免收外汇兑换券优待证”。
如有特殊情况,短期邀请专家需要兑换少量外汇,邀请单位可使用本单位的留成外汇或自有外汇,在其生活费的百分之五十以内予以解决,聘有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可使用上级主管部门按聘请计划下拨的外汇额度。
四、参观游览
对短期邀请专家可适当安排在当地参观游览,一般不安排他们去外地旅行。对需要安排去外地旅行的,应从严掌握,其旅游补贴费可掌握在四百元至九百元人民币之内。
五、家属的费用
短期邀请专家家属的费用除住宿费由我方负担外,其他费用原则上自理。有特殊情况的,邀请单位可酌情予以补助。
六、纪念品
短期邀请专家工作期满离华时,邀请单位可视其工作时间长短和贡献大小赠送价值三十至五十元的纪念品。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标准的,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七、接待费用
接待短期邀请专家的宴请费、友好交往补助费、外出供应饭盒费用、慰问费的开支标准,要按照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调整接待外国专家几项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85〕外专局字第108号)执行。
八、短期邀请专家的因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急诊医疗费、旅游补贴费等,由邀请单位以人民币支付。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4〕77号)即行废止。


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和科研工作,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
第六条 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房产、工商、交通、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和街道绿地、广场、运河、渠道等公共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
(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和驻军单位等专用绿地;
(四)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的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
(五)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管辖的城市防护林带、水源保护林和市区为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营造的隔离林带等防护绿地;
(六)风景名胜林地;
(七)城市规划预留绿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园林总体规划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和市规划局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区内的城镇绿化规划,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及市规划局共同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建区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各项建设工程绿化用地占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城市建设管理局同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各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城市道路和住宅小区的建设,须将绿化工程列入基建规划,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须委托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以植物造园为主,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遵循点线面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多品种、多层次、多形式相结合的设计原则。
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各项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的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植物成活率等进行验收。未达到时限要求和设计方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或者达不到设计方案要求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延误费。
绿化延误费应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和驻军等单位在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应搞好本单位和职工宿舍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苗圃、花圃应加强培育适合我市生长的优良植物品种,保证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城市绿化管理经验,加强树木的修剪、施肥、灌水、打药等日常管护工作,确保城市绿化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保持城市树木花草的美观繁茂及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应严格控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不准擅自砍伐、移植、毁损城市树木。
第二十一条 凡因建设工程、管线工程、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等原因必须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批准。批准程序为:按市、区管理权限,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并
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应缴纳绿地占用费和园林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大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
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编号、挂牌,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 凡生长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凡散生于各专用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移植和损害。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砍伐、移植的,须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部门必须做好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预报和防治工作,严禁用有病虫害的苗木和种子进行绿化。未经市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苗木和种子,不得调出调入市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按本规定附表标准赔偿损失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一)未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批准而砍伐、移植、毁损城市绿地内树木和其他园林设施的;
(二)损坏地被植物和花草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进行污染植物或土壤作业的;
(四)往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限期清退,并责令按三至五倍缴纳绿地占用费:
(一)未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批准,违章占用城市绿地的:
(二)虽经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批准,但占地期间不足额缴纳绿地占用费的;
对限期清退期满后仍不退还绿地的,除按三至五倍缴纳绿地占用费外,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故意违法侵占城市绿地、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拒绝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者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局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起施行。
附:
一、损害树木赔偿标准;
二、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补偿收费标准;
三、损坏园林雕塑、小景补偿收费标准。
附一:
损害树木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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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 木 | 灌 木 |
|-------------|---------------|
| 胸高直径 | 赔偿标准 | 树木冠幅 | 赔偿标准 |
| (cm) | (元) | (cm) | (元) |
|------|------|--------|------|
| 1-2 | 10.00| 10以下 | 5.00|
| 3-4 | 15.00| 11-15 | 10.00|
| 5-6 | 25.00| 16-20 | 15.00|
| 7-8 | 35.00| 21-25 | 20.00|
| 9-10 | 45.00| 26-30 | 30.00|
|11-12 | 55.00| 31-35 | 40.00|
|13-15 | 65.00| 36-40 | 50.00|
|16-18 | 75.00| 41-50 | 60.00|
|19-21 |100.00| 51-60 | 70.00|
|22-25 |150.00| 61-70 | 90.00|
|26-30 |200.00| 71-80 |110.00|
|31-35 |250.00| 81-90 |130.00|
|36-40 |300.00| 91-100 |150.00|
|41-45 |400.00|101-120 |200.00|
|46-50 |500.00|121-150 |250.00|
|51-60 |600.00|151-180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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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补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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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收费 | |
|编号|项 目 |单 位| 数量 | | 备 注 |
| | | | | (元) | |
|--|-------------|---|------|------|----------|
| 1|草坪 |平方米| 1 | 30.00| |
| | | | | | |
| | 针叶树 | 枝 | 1 | 1.00| |
| 2|折树枝{阔叶树 | 枝 | 1 | 0.80| |
| | 灌木、绿篱 | 枝 | 1 | 0.50| |
| | | | | | |
| 3|摘花 | 朵 | 1 | 0.50| |
| 4|摘果 | 个 | 1 | 0.50| |
| 5|进入草坪 | 次 | 1 | 0.50| |
| 6|在园林设施上乱写乱画 | 处 | 1 | 2.00| |
| 7|在树木下堆放杂物 |平方米|0.5-1 | 4.00| |
| 8|在树木下倾倒污水、污物 | 次 | 1 | 1.00| |
| 9|在树木上钉铁钉 | 只 | 1 | 1.00| |
|10|在树木上晾晒衣物 | 件 | 1 | 0.50| |
|11|损坏围栅 | 米 | 1 | 20.00|高30公分以下 |
| |损坏围栅 | 米 | 1 | 35.00|高30-60公分 |
| |损坏围栅 | 米 | 1 | 45.00|高60-80公分 |
| |损坏围栅 | 米 | 1 | 60.00|高80-100公分 |
| |损坏围栅 | 米 | 1 | 80.00|高100-110公分|
| |损坏围栅 | 米 | 1 |100.00|高110-120公分|
|12|绿地内挖沙取土 |立方米| 1 | 10.00| |
|13|堆坟 | 座 | 1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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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损坏园林雕塑、小景补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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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赔偿原作品| |
|分 类| 损 坏 程 度 | |备 注|
| | |总造价的%| |
|---|---------------|-----|----|
| 1 | 局部轻微破坏、不影响全貌 | 5 | |
| 2 | 局部破较重,影响全貌 | 50 | |
| 3 | 破坏严重,但可以修复 | 80 | |
| 4 | 破坏严重,不可修复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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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胸径60厘米以上、灌幅180厘米以上的树木,每增加10厘米,补偿费增加0.5倍。
二、常绿树、珍贵树种的树木补偿费标准按普通乔、灌木的十倍计算,果树按三倍计算。
三、临时绿地占用费:每天每平米0.3元。
四、永久占用绿地费:按国家有关土地换建的规定交纳费用。



199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