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2:1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
  (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二)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制。凡达不到防伪专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印制资格。年内对发票承印厂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印制等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各地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将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以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辨伪。
  (四)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纳税人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三、严格发票发售,防止发生骗购
  (一)确保发票申领者身份合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登记,骗购发票。
  (二)分类进行发票初始核定。要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纳税人适用的票种、版别、数量前,分行业、分项目、分规模对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测算,并以此作为依据,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结合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其申请领购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认真进行核对和确认。
  (三)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四)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四、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二)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凡已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和行业,要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三)规范代开发票行为。对临时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告知其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并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照章征税后为其办理代开事宜。
  五、加快税控机具推广,配套推行有奖发票
  (一)加快推广进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有力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等有关规定,加快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已经开展推广应用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继续扩大推行范围,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数据做好"票表比对"和税源监控工作;已实施招标尚未推广的地区,要尽快组织试点工作,完善实施方案,落实好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的各项优惠政策,分期、分批、分行业组织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目前尚未实施招标的地区要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克服畏难情绪,抓紧完成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
  (二)建立有奖发票和举报奖励制度。凡已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通知》的要求,报经税务总局向财政部申请有奖发票资金,适时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有奖发票的有关规定,积极申请地方财政支持。要通过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积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
  六、严格缴销管理,防止发票流失
  (一)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对重点纳税人要实施当期"验旧购新"和"票表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重点纳税人或重点行业的纳税人开票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认证,进行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纠正,涉嫌偷逃骗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七、建立查询系统, 倡导维权辨伪
  (一)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并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普通发票信息监控平台。
  (二)倡导纳税人维权辨伪。要通过各种公共媒体和宣传工具,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发票防伪知识以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一)深入开展重点打击行动。会同公安部门重点整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销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活动,严厉打击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代开发票的团伙,集中治理在街头巷尾、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兜售假发票的行为,加大对印制假发票窝点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工作督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更大成效。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税务稽查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发票检查列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的长效机制。凡涉嫌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将发票使用情况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凡有发票违法行为的,应作为对其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处理的依据,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深入开展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将发票管理工作列入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整合资源,狠抓任务落实,切实提高发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1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

行政执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行政执法,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推进依法行政和促进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执法理念

(一)树立“人本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必须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注重维护和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二)树立“公正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所有制的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体现公平、正义,不受当事人职务、关系、态度的干扰。通过公正执法,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三)树立“科学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科学合理,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通过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树立“严格执法”理念。行政执法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特别注重程序合法;既要注意防止行政乱作为,又要特别注意防止行政不作为。

(五)树立“责任执法”理念。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职责;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二、体现权责统一,改革执法体制

(一)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全面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二)科学配置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切实解决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的问题。科学设置行政执法机构、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实现行政执法机构、职能和编制的法定化。

(三)全额保障行政执法经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所需正常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体制。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实现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严禁通过罚款、收费创收。

(四)合理下放行政执法权限。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市场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应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使工作重心逐步下移到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执法机关;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侧重政策研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五)分类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本机关各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注重程序规范,完善执法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对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没有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各类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定期清理、公告、审验各类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执法证件。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定期对执法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示。

必须定期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公示废止。

各级行政机关对由其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每届政府任期内应不少于一次。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要推行立案、调查、裁决、执行四个基本环节“相互分开、相互监督”制度。

(四)建立健全行政违法线索和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违法线索或立案查办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对无管辖权的案件要用书面移送案件函,将线索和案件材料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移送机关。

(五)建立健全实施新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一年后,向本级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六)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标准制度。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当时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正确运用和行使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按照基本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

(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决定其回避。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调查取证或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可以拒绝调查或检查。

(九)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告知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执法机关要采用电话、书面、走访等方式再次告知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制度。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逐步减少填发式文书的使用,推行制作式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格式规范、内容严谨、富于说理性,并应在文书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答复和说明。

四、着眼行政效能,健全执法机制

(一)规范完善联席会议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或者专项整治的工作需要召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统一安排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方法、步骤、措施,通报和沟通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送执法机关执行,各执法机关要定期报送联合执法情况。

(二)规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同层级的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市场、文化市场、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领域较为突出的违法行为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活动的,应集中执法力量,实施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牵头机关应当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有关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各行其是,不得互相推诿。

(三)规范完善联动执法机制。市级执法主管机关与区县(自治县、市)执法机关要建立上下联动执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中的层级联动。上下联动执法应依法界定双方权责,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四)规范完善互动执法机制。同层级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要建立互动执法制度,确保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执法机关承担协助(协管)义务时能得到及时、有效配合。

执法机关提出协助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协助(协管)要求,只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协作机关应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

(五)规范完善资源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公开各自的信息、技术和资源,提供查询方便,对其他机关请求查询有关信息、资料、数据的,被请求的机关应及时、无偿提供。

应当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平台,保持及时、灵敏的信息沟通,把握违法行为动态,防止违法当事人利用地域、时间差异,流动作案。

应当确立有效的沟通方式和渠道,采用签订合作协议、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建立联络网,互相提供执法工作情况。

(六)规范完善执法调处机制。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应当首先由行政执法机关互相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则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裁决。

五、注重人权保障,改善执法方式

(一)坚持教育优先过罚相当。行政执法应体现教育优先,不得以罚代教,对违法程度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应当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对残疾人、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民等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程度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原则上不予罚款或没收财物。

确需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体现过罚相当,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加重处罚。

(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必须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认真作好记录并进行复核。

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要设立陈述室、听证室等陈述和申辩场所,为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供方便。

(三)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对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四)搞好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在作出行政许可、处罚决定后,要采取恰当方式对当事人的行政许可、处罚履行情况进行回访,特别是要认真对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和困难,能解决的帮助解决,暂时不能解决或条件不具备、无法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五)注重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受害人意见。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在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后,要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受害人的意见,主要是听取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意见。

(六)维护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注重保护违法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要将违法当事人与其亲属区别对待,特别要保护其老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用管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要强化信用教育,培养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品性。对于信用评价好的,强化自律管理,减少执法检查次数;对于信用评价差的,列为重点教育对象,采取座谈会、结对帮教等方式,促使其诚信守纪、自觉守法。

(八)切实提供行政执法相关服务。各执法机关要根据本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执法服务规范,发放执法服务卡,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执法中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的机关,要实施“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制定办事指南或建立电子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

(九)加大重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人格尊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对有主观故意且违法程度与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违法情节恶劣的,要从重处罚。

(十)规范行政执法用语、着装与标志。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文明用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执法着装的规定,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标志、装备,做到文明执法、礼仪执法。

六、突出责任追究,强化监督制约

(一)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各项责任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和案件评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立卷归档,执法案卷的制作、装订和归档应当规范有序。

执法案件应当做到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法得当。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对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和案件质量情况进行评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年对其进行抽查。

(三)切实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行政违法案件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于违法行政的执法人员必须进行过错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将其调离执法岗位;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不断探索高效、便民、公正、及时处理行政争议的机制。

(六)大力推进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要以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带头促进依法行政。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本行政机关被诉或被申请复议时,每年出庭应诉或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应不少于一次。

(七)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可根据本决定向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举报和投诉。

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的曝光。各级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曝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查处结果发布制度。

七、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完成本行政执法系统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责、执法文书、执法人员的“五项清理”工作,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八、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本区域、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将按年度对贯彻本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九、本决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授权和受托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

十、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荒山开发承包合同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xxx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x,执行董事。
乙方xx县xxx乡xx村xx村民小组。
负责人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四至为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大x沟、小x沟堰滩的栗子树 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大写: )。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 年承包费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xx县xxx养殖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xx县xxx乡xx村xx村民小组(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