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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2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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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科发计〔2008〕8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科技咨询与评估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作用,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08年4月11日印发

厦门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科技咨询与评估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作用,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行为规范、有序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由各行业技术与管理专家组成,为我市科技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能独立从事和参与科技咨询、评估、评审、认定、验收及鉴定等科技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二章 入库程序与管理

  第五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领域或本行业科技发展动态,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二)技术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硕士学位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60岁(含)以下的科学技术人员。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未办理退休的在职专家,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65岁;

  (三)管理专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某一学科(研究领域)的带头人或某一专业(产业)管理部门的资深管理人员(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并仍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60岁(含)以下人员;

  (四)财务专家: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并仍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60岁(含)以下人员;

  (五)在以往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第七条 专家入库时应登录厦门科技成果网(www.xmkjcg.com.cn),进入“科技专家登记系统”,自行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填写“厦门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表”,网上提交并打印,其书面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报送时应一并提供本人的学历学位、职称、资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市科技局确认后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市科技局收到“厦门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表”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确认专家入库,并按行业统一编号管理。

  第九条 专家入库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在法定工作日及时间内随时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因工作调动、职称或职务变动等原因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用所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 “科技专家登记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并按系统提示,打印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一条 在确保使用信息的有关行政部门承诺不泄漏专家信息、不作为商业用途的前提下,专家库信息资源可与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开放共享。市科技局可向其提供专家库共享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二条 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由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专职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章 专家权益和义务

  第十三条 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市科技局发给“厦门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证书”,并在我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其他享有专家库使用权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下,享有从事科技咨询、评估、评审、认定、验收及鉴定等科技活动的权利,独立提出咨询、评估意见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咨询评估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守信,对涉及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评审,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严守保密制度,对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及文字、图像、音视频资料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不得擅自收受被评估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三)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获得专家库使用权限的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漏专家库专家信息,如有泄漏,市科技局在查实后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撤销其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 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如有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市科技局将视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受处理的专家,其行为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记录备案,且三年内不得作为项目参加人员申请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五年内不得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和科技成果鉴定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我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我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最近人民银行总行以银会计[1998]22号《关于调整中国建设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对我行缴存准备金的存款范围进行了调整。各行要按调整后的缴存范围和计算口径逐级办理缴存,其缴存存款的核算手续、缴存的时间以及其他事项仍按建总函[1998]125号和建总发[1998]44号文执行? O纸敬蔚髡牟糠纸纱婵罘段ㄖ缦拢胨僮簟? 一、将“441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基金”科目调整为:“441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减:442地方预算基建贷款、444地方机动财力基建贷款)。
二、将“449地方基本建设基金”科目调整为:“449地方基本建设基金”(加:121地方财政拨存资金、123地方基建限额存款、129地方地质勘探限额存款、131地方机动财力限额存款、137地方预付下年度存款,减:450地方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122核定地方基建限额、128核定地方? 刂士碧较薅睢?30核定地方机动财力限额、136核定地方预付下年度限额、138地方上年度拨款支出)。
三、将“467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科目调整为:“467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加:101中央财政拨存资金,减:468国家基本建设基金部门贷款、466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108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



199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