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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2年修正)

时间:2024-07-07 19:3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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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2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93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2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 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 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 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 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八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以及自治区境内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都应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发行的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应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少数民族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应当大小相称,用字规范,其排列顺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从事公共服务,凡需要使用文字的名称标牌、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志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安全标语,区内生产并在区内销售的产品的名称、说明书等,都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根据与会人员情况,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重要会议的会标应当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生、招工、招干和技术考核,职称评定、晋级时,必须同时或分别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应考人员或参与人员可以自愿选用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检察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在受理或接待各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答复和处理问题,或为他们翻译,其工作人员对以自己不通晓的文字书写的信函、批件和其他材料,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积压或拖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古籍整理等项事业的发展。教学、广播、文艺演出、教材、报刊、图书、电影、电视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撰写论文、著述,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第十六条 邮政、金融等部门应当做好少数民族文字邮件的收寄、投递和信贷、储蓄等工作。

第三章 语言文字的学习和翻译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八条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在加强本民族语言文字基础教育的同时,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汉语课程,有条件的可以提前开设,搞好汉语教学,逐步使少数民族学生高中毕业时达到民汉语兼通。大中专院校应当加强民汉双语教学,培养双语人才。

第十九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用汉语授课的中、小学校,可以适当开设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课。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学生可以上用汉语授课的小学、中学,汉族学生也可以上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小学、中学。学校应当支持和接收。

第二十一条 商业、邮电、交通、卫生、金融、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培训,使他们掌握并运用当地通用的语言为各族公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和汉文、外文图书的翻译工作,促进自治区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

第二十四条 以少数民族语言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编译等有关人员应当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语言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标准的,应当进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才。

第二十六条 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者属于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四章 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科学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标准语、正字法、正音法等方面的规定。

自治区民族语言名词术语规范审定委员会根据不同语种、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分别成立专业组,开展少数民族语言名词术语的研究和规范审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使用经自治区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的正字法、正音法、名词术语、人名、地名,执行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凡以少数民族语言称谓的人名、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译写。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推广应用。

使用汉字应当以国家发布的简化字、常用字、通用字表和异体字、异形词整理表为标准。不得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未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汉字的,或者少数民族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大小不相称、用字不规范,以及排列顺序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的,由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标牌和使用文字的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志,未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汉字的、由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期货纠纷案的执行新问题与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三年来,该司法解释对于正确审理我国现阶段期货纠纷案件起了重大司法指导作用。但最近出现的案例以及相应的法理研究,为该解释的及时修改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一)案请介绍: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有期货经纪合同,由期货经纪公司甲公司为期货投资者乙公司提供期货经纪服务,乙公司向甲公司预缴交易保证金并在交易发生后向甲公司支付佣金。截止2005年5月27日,乙公司在甲公司帐上共有客户权益余额1,019,440元。2005年5月上旬,乙公司在提取上述客户权益时,甲公司发生支付困难。乙公司事后多次与甲公司交涉无果,并同时向期货业协会、证券监管局、期货交易所多次反映上述情况。
2005年6月16日,乙公司依法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被告甲公司经合法传唤而拒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4日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于2005年9月12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之后,甲公司因为公司停业,其公司负责人拒不出面接受法院判决书,因此,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公告期限60日。本案判决已于2006年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乙公司随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后,执行庭法官与申请人代理人一起前往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期货交易所,现场了解了甲公司持仓情况和资金情况,并与该交易所法律部负责人就执行事项进行了磋商。甲公司目前在期货交易所已经没有持仓。甲公司目前在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准备金为2,386,207.81元。在谈到执行事项时,期货交易所法律部的意见是,该结算准备金已被证券监管局指令封存,只有当该监管局同意动用该笔结算准备金而且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期货公司没有持仓并且已清偿客户权益)时才能予以执行。
由于甲公司已经没有持仓并且已经停止业务,因此,只要证明甲公司已经清偿了客户权益,并且证券监管局同意,人民法院就能对该笔结算准备金予以执行。
在向证券监管局当面会谈了解了甲公司清偿客户权益的情况后得知,自2005年5月起,甲公司开始通知除乙公司以外的其他所有客户前来清退客户权益,并且在媒体公开发布清退客户权益的公告,要求客户在2006年2月28日前,到指定地点办理退付手续。甲公司目前尚未清退的客户权益有约20万元(乙公司除外),这部分客户人数有几百人,每户客户权益的金额都非常小,这部分客户,都是甲公司在长期的期货经纪业务过程中沉淀下来的小散户。目前,公告退付期限已满。甲公司自去年五月开始退付客户权益以来,退付时间已历一年多。在长达一年多的退付时间里,没有发现新在客户权益出现。现在,没有拿到应退客户权益、并且已经无数次向甲公司、向证券监管局、向期货交易所、向人民法院强烈要求退付客户权益的期货投资者,只有乙公司一家。而且,甲公司在向证券监管局上报的未退付客户清单中,没有乙公司的名单。
本案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是:
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执行困惑。
期货交易所要求证券监管局出具证明(甲公司客户权益已经完全清退)后才能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在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准备金;而证券监管局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具任何证明,并明确指出要由甲公司自己出面处理;而甲公司负责人因为与乙公司期货业务员的个人关系等原因,拒绝退付乙公司的客户权益;并且甲公司因为内部各股东之间另有纠纷,股东会有关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决议长达一年多都未能出台;甲公司虽然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没有持仓,但现在期货交易所的2,386,207.81元结算准备金中,除乙公司客户权益余额1,019,440元未退付外,尚有20万元客户权益没有退付,这些客户都是在经纪业务中长年沉淀下来的小金额客户,而且经公告前来办理退付手续期满后也一直未出现,退付过程已历经一年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节保全和执行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实际问题,不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利于保护作为债权人的客户,应该予以及时修改。
关于第五十九条。
原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
这一法条明确了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属于期货公司所有,同样,客户在期货公司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所以,当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时,不能执行属于期货公司的财产,同样,当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时,不能执行属于客户的财产。这一规定,无疑是正确的。
问题是,这一法条在阐述有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时,债权人是谁?
很明显,这一法条保护的是期货公司(当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时)和客户(当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时)的财产(保证金),所以,当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时的期货公司,以及当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时的客户,不是该债权债务纠纷的直接当事人,直接当事人(债权人)应该是其他人。
如果当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时,按照该条规定,法理上要保护的是客户在期货公司的客户权益,客户权益不能被执行,因为客户权益在该债权债务关系中不是直接当事人财产(不是作为债务人的期货公司财产),而是第三人财产,那么,该债权人可能是谁?是客户自己?显然不是。否则,债权人如果是客户自己,那么,按照本条司法解释即要保护客户的权益不被执行,又要保护因生效判决认定的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合法执行,这在逻辑上就会出现悖论。因此,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客户是第三人,不是该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因此,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暗含的债权人应该是除客户以外的其他人。
所以,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当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两者间,或者,当期货公司与客户间,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特别是案件本身就是客户权益返还纠纷、期货公司为债务人而客户为债权人)时的法律关系。
当期货公司与客户间,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特别是案件本身就是客户权益返还纠纷、期货公司为债务人而客户为债权人)时,期货交易所内的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帐户应该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划拨的,但冻结和划拨的数额不得超过有证据证明或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客户权益)的数额。
对第五十九条的上述法理理解,可以适用于对第六十条的同样的法理理解。
关于第六十条。
原文:“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首先,该法条针对的是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也就是两百万元人民币)不能被冻结、划拨,那么,就本案被执行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甲公司而言,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材料显示,被执行人在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为2,386,207.81元,也就是说其中有386,207.81元是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之外的,那么,对于这最低限额之外的386,207.81元,人民法院能否冻结、划拨?
其次,该法条之所以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不能被冻结、划拨,其立法本意是什么?本人虽然没有参与这部司法解释的立法起草工作,但笔者个人理解,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是为了保证交易合约的继续履行,也是为了保证期货公司其他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是为了维护期货交易的既定秩序。所以,第六十条第一款分号的后半句又紧接着补充规定:“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该法条为什么会作这一补充规定?因为期货公司如果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用于担保合约履行和其他客户继续交易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的作用就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对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的冻结、划拨不会对正在进行的期货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是可行的。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执行人自二00五年六月就进入整顿期,现在该公司已经不仅没有持仓,而且已经完全停止营业,公司员工已经解散,公司财务资料、营运资料乃至营运设施都已经被封存,主要客户权益已经清偿,剩余未清偿的客户权益一是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乙公司,二是长期沉淀下来的失去联系的小散户(这些小散户的客户权益总额约为二十万人民币)。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已经没有持仓,虽然客户权益没有全部清偿完毕,但尚未清偿的客户权益的客户情况也相对明朗,而且,尚未清偿的客户,也不可能重新在被执行人甲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委托。事实上,被执行人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已经失去了担保合约履行和其他客户继续交易的法律意义。
因此,鉴于本案系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期货交易客户权益退付纠纷,在此种情形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符合该法条立法者的立法本意。

(四)减少行政权力对法院执行工作阻力的立法建议
行政权力对法院执行的阻力,表现为两种,一种是积极阻力,另一种是消极阻力。所谓积极阻力,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使一定具体行政行为,来阻碍法院执行工作;所谓消极阻力,是指法院执行工作客观上需要行政机关行使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而该行政机关拒绝行使一定具体行政行为,从而致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陷于停顿。
法院执行工作中,比较常见的行政阻力是积极阻力,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受到了证券监管局行政权力的强大的消极阻力。
证券监管局在向期货交易所发出要求期货交易所禁止甲公司资金流出的行政指令后,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配合要求,既不出具客户权益已经清退的证明,也不出具客户权益已经清退了多少、尚余多少的证明,也不组织相关机构对甲公司进行审计和清算,总之,证券监管局在采取了冻结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的资金的行政指令后,就没有再采取其他任何积极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对本案所涉及的期货交易客户权益退付危机开展实质性工作。证券监管局面对人民法院反复提出的配合执行的工作要求,也置若罔闻。 
本案的执行,由于证券监管局的消极行政行为而陷于停顿。
在研究如何破除行政权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阻力时,对行政权力的消极行政行为的阻力问题,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必要时,应该立法授予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求行政机关为或不为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建议权,在行政机关拒不采纳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情况下,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下一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听证后,可以做出要求该行政机关为或不为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裁定,该裁定可以上诉一次,适用简易程序。


作者:李少军 (江苏吴江)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教体艺[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切实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工作,实现中央7号文件提出的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青少年近视的发生率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特制定《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及《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原《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方案(试行)》同时废止),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1.充分认识做好保护视力、预防近视工作(以下简称"防近"工作)的重要性,把"防近"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小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将"防近"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2.将学生"防近"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纳入部门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确保实现中央7号文件提出的"防近"工作目标。

  3.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改善中小学教室采光与照明、课桌椅配置、黑板等教学条件,主动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学校教学卫生状况进行监督与监测,保障教学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及相关卫生标准,为学生建立良好的视觉环境。

  4.加强与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及妇联、共青团、社区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保护青少年视力中的作用,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相关机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学生视力保护工作的合力。

  5.将学校"防近"工作开展情况、学生视力监测及近视眼发病率控制情况纳入学校体育卫生专项督导检查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6.及时总结推广落实《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通过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学校"防近"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附件: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

教育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加强保护学生视力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把近视眼防控(以下简称"防近")的重点放在预防工作上,面向全体学生实施预防措施,有效预防近视眼的发生,降低学生近视眼新发病率。

  2.坚持综合防控原则。针对导致近视眼发生的多种因素,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控制学生近距离用眼时间;改善教学卫生条件,创建良好的视觉环境;普及视力保护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用眼习惯;落实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坚持常抓不懈原则。把"防近"工作作为学校日常工作,按照不同年龄、学段要求,将其贯穿教育教学各个环节中,坚持常抓不懈,促进"防近"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坚持全员参与原则。充分发挥全体教师和家长、社区的作用,建立教师全员参与,学校、家长、社区联动的机制,形成共同做好学生"防近"工作的合力。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管理"防近"工作。

  1.将学生视力保护工作纳入学校管理、教师管理和班级管理内容,按照《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见附1),落实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作为年终考核、班级评优评先的依据,以此形成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人人重视,齐抓共管的"防近"工作机制。

  2.制定科学规范的学生在校作息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课程计划,安排每周课程和作息时间。依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按照静动结合、视近与视远交替的原则安排每天课程与活动。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

  3.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不拖堂。严格控制考试的科目与次数,限制课外作业量。不随意增加学科教学学时,不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上课。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60分钟以内;初中各年级不超过90分钟。

  4.建立健全眼保健操制度。将每天两次眼保健操时间纳入课表,组织学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5.根据教室采光照明情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每月可调整一次学生座位。根据学生身高变化,及时调整其课桌椅高度。

  6.建立视力定期监测制度。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做好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新发病率等各类指标的统计分析,对有视力下降趋势和轻度近视的学生进行分档管理,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关"防近"措施。

  7.坚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制度。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认真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和丰富多彩的户外体育活动,切实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

  (二)开展视力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1.按照《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见附2),在学校师生及家长中,广泛、深入开展视力保护宣传教育。

  2.每月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宣传科学用眼、预防近视等眼保健知识,培养学生爱眼、护眼意识,养成正确的读写姿势和用眼卫生习惯。

  3.每学期开学初和学期结束放假前,通过品德与生活课或体育与健康课、主题班队会等,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保护视力教育,使之与经常性"防近"宣传教育有机结合,促使"防近"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4.教师应将培养学生良好用眼卫生习惯贯穿于整个课堂教学中,随时纠正学生不良读书写字姿势,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和行为。课间督促学生到室外活动或远眺。

  5.通过家长会、家长信等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保护视力、预防近视的知识和方法,指导和督促家长为学生提供有利于视力保护的学习环境、控制学生近距离用眼时间(看书、写字、看电视、用计算机时间达45分钟,应休息10-15分钟时间)、及时纠正不良的用眼卫生习惯、视力下降时要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

  6.每年6月6日的"全国爱眼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防近"宣传活动,积极争取和动员专业机构、新闻媒体的参与,扩大宣传的效果。

  (三)积极改善教学条件,为学生创建良好的视觉环境。

  1.保证教室内所有学生合理的用眼距离,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 米以上距离,后排课桌后缘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超过8米,中学不超过8.5米。

  2.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提供与学生身高相符合的课桌椅,每间教室内应预置1-3种不同型号的课桌椅(有条件的学校应配置2种以上型号的课桌椅),或配备可调试课桌椅。

  3.教室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4.教室采光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新建教室采光玻地比应达到1:4)。

  5.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且灯管应垂直于黑板;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 黑板照明应另设2盏横向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分布均匀,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要求。自然采光不足时应及时辅以人工照明。

  附1: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

  附2: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

附1:

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

  一、学校领导

  1.确定一名校级领导主管学生近视眼防控(以下简称"防近")工作,并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2.按照《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近"工作计划和措施。

  3.将学生"防近"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年终对学生"防近"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4.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履行"防近"工作职责,落实具体的"防近"措施。

  5.定期研究学生视力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防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班级"防近"经验。

  二、体育卫生或思想教育管理部门

  1.负责制订学校"防近"宣传教育计划,组织班级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近"宣传活动。

  2.管理学生"防近"工作,将学生"防近"工作纳入学生管理和班级评比监督内容。

  3.组织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

  4.组织开展师生眼保健操培训与评比工作。

  三、教学管理部门

  1.按照规定的课程计划,合理安排每周课程和作息时间。按照静动结合、视近与视远交替的原则安排每天课程与活动。

  2.严格控制各学科的测验和考试次数,督促任课教师按时下课,做到不拖堂、布置课外作业适量。

  3.督促教师做到板书、多媒体课件字迹清晰端正、大小适当,容易辨认。

  4.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学生每天一个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列入教学计划,将上下午眼保健操时间排入课表。

  四、总务后勤部门

  1.及时检查、修理及更换老化的灯管,确保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国家标准,照度分布均匀。

  2.定期安排教室墙壁粉刷,维护教室墙壁清洁,并监督采用低彩度、高亮度的材料进行粉刷。

  3.选用耐磨无光泽材料的黑板,并定期维护,确保黑板表面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4.根据学生身高,合理配置课桌椅。保证每间教室内至少有2种以上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配备可调试课桌椅的,要配合班主任及时根据学生身高,调节课桌椅高度。

  5. 为卫生(保健)室或学生活动室配备视力表灯箱,并标出5米线。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为每间教室配备标准对数视力表,标出5米线。

  五、班主任

  1.掌握班级学生的视力变化情况,配合校医(保健教师)做好对有视力下降趋势和轻度近视学生的分档管理工作。

  2.教育并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及时纠正不正确的读、写姿势。做到读、写姿势和握笔方法正确,眼睛距书本三十厘米左右,写字一小时要休息片刻,不躺在床上看书,不在行进的车中看书,不在暗弱或强光下看书、写字。

  3.督促学生课间休息时到室外活动或远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

  4.根据教室采光照明情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每月至少调整一次学生座位。及时根据学生身高,调节课桌椅高度。

  5.督促任课教师按时下课,做到不拖堂或利用各种方式变相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不随意多留课外作业。

  6.定期与家长联系,督促家长配合做好子女的视力保护工作。每学期至少利用一次家长会或其他形式向家长宣传有关近视眼的防治知识,告诫家长注意控制学生在家用电脑、看电视时间,保证必要的睡眠时间。学生视力有变化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7.督促并指导学生每天上下午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8.组织班级干部、红十字青少年、卫生员共同做好班级的视力保护工作。

  六、任课教师

  1.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相关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按时下课。

  2.教学过程中,合理控制学生近距离用眼时间,及时纠正不正确的阅读、写字姿势,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3.教学过程中,做到板书字体清晰、字迹规范;使用多媒体课件教学时,要调整好字体大小、颜色和光线强度,做到字体、背景简明清晰,对比度明显。

  4.严格控制测验和考试次数,按照规定要求布置课外作业,控制学生作业量。

  5.配合班主任督促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到室外活动或远眺。

  6.配合班主任督促并指导学生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七、校医(保健教师)

  1.负责拟订学校"防近"工作的计划,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实施。

  2.每学期利用广播、黑板报、墙报等各种形式向师生进行经常性保护视力的宣传教育。

  3.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2次视力检查,详细记录,及时统计,分析视力减退的主要原因,对视力不良的学生进行分类管理。

  4.学生视力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班主任,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5.经常到教室检查学生用眼卫生、教室的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调整以及眼保健操实施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6.定期对生活委员或卫生员、红十字青少年进行保护视力、预防近视知识培训,指导他们在班级中开展"防近"工作。

  7.培训、指导师生眼保健操工作,使之学会并掌握眼保健操的正确做法。

附2:

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

  近视是屈光不正的一种。表现为能看清近处的东西,看不清远处的东西,是由于进入眼球的光线不能聚焦在视网膜上,而是落在视网膜前面导致的。不良的视觉环境,读书写字时光线不足,近距离用眼时间过长,读写姿势不正确等是造成近视发生或发展的重要原因。

  保护视力,预防近视,必须了解预防近视眼的基本知识,树立爱眼、护眼意识,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一、保持正确读写姿势

  1. 读书写字身体要坐正,保持眼睛与书本距离为33-35厘米左右(一尺)、胸前与桌子距离应约一拳、握笔的手指与笔尖距离应3厘米左右(一寸)。

  2. 写字时执笔角度要合适,用铅笔、钢笔写字时笔杆与纸面的角度在40-50度之间,用毛笔写字时力求笔杆直立。

  3. 不歪头或躺着看书,不走路看书,不在晃动的车船上看书。

  二、选择良好的用眼视觉环境

  (一)读书写字视觉环境要求。

  1.读书写字时要有充足的光线,窗户光线及台灯灯光要从左前方射来。不要在过亮、过暗的光线下读写(如太阳直射光线下、傍晚光线不足时)。

  2.尽量不用铅芯过细的笔写作业,铅芯要软硬适中,作业用纸要洁净,书写字体不要过小。

  3.选择适宜的桌椅读书写字,书桌高度以到上腹部附近为宜。

  (二)看电视的视觉环境要求。

  1.看电视时,人与电视机应保持三米以上距离(或保持电视画面对角线5倍以上距离)。

  2.电视屏幕的高度应与看电视人的视线平行或稍低一些。

  3.电视机要放在背光的地方。

  4.电视的光亮度要合适,不能过亮或过暗。

  (三)操作电脑视觉环境要求。

  1. 电脑屏幕最好背向或侧向窗户,避免出现反光现象。

  2. 电脑操作台应低于一般课桌的高度,座椅最好高低可调。电脑屏幕中心应与胸部在同一水平线上。

  3. 电脑屏幕与眼睛之间距离应不低于50厘米,视线应略低于平视线10-20度。

  4.电脑操作间的光线不应太弱或太强(12平方米的房间安装一盏40瓦日光灯即可达到所需的照度)。

  三、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1.连续近距离用眼时间不能过长,应控制在40-50分钟。课间休息时要注意放松眼睛,应到教室外活动或凭窗远眺或闭目养神。

  2. 看电视或操作电脑时间不能过长。连续看电视或操作电脑40-50分钟左右,应休息一下眼睛,或闭目养神或做眼保健操,也可到室外运动或向远处眺望。

  3. 不玩或少玩游戏机。偶尔玩一下时要注意眼睛与游戏机的距离不能太近,持续时间不要超过半小时。

  四、坚持做眼保健操

  1. 每天上下午要做一次眼保健操。

  2. 做眼保健操应注意双手干净,做到穴位准确、手法正确、力度适当。

  五、保证睡眠、均衡营养、加强锻炼

  1. 睡眠要充足,保证眼睛得到充分休息。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

  2.不挑食、不偏食,均衡饮食,保证营养全面。

  3.多吃蔬菜瓜果,常吃富含维生素A食品(如胡萝卜、菠菜、动物肝脏、杏、枇杷等)。

  4. 多到户外活动,多参加球类运动、多观察树木花草,多享受大自然的青山绿水,使眼睫状肌得到放松。

  六、定期检查视力,配戴合适的眼镜

  1. 每学期要检查两次视力,出现视力下降时,要尽快到医院眼科做进一步的检查。

  2.如果确认已患近视,要及时到医院验光配镜。不要到不正规的眼镜店配镜。不追求过高的矫正视力,矫正视力达到5.0即可。

  3.不要互相借戴眼镜。每个人的屈光度数、瞳孔距离不相同,互相借戴眼镜会出现眼疲劳等症状,影响视力,有害无益。

  4.16岁以下的儿童少年配戴隐形眼镜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