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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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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01〕5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已经6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和7月10日自治区党委第14次常委会议研究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2001年7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范我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使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造就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录用原则
  (一)自治区各级机关补充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原则上都通过公开招考录用。
  (二)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三)必须在各单位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录用。
  (四)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五)必须坚持干部“四化”、“三个离不开”方针和德才兼备、五湖四海的原则。
  (六)对少数民族、退伍军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和在海拔4500米(含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八年以上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二、录用范围
  下列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进行考试: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群团组织。
  考试录用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四个职务等级的国家公务员。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分配;
  4.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特殊岗位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可适当放宽;
  5.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员的,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在基层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报考地(市)、县(市)直属机关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地市人事部门批准,高海拔地区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高中);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6.具备国家或自治区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拟任特殊职位并需要进行特殊考试的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特殊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具备报考条件的国家公务员自愿报考其他职位的应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
  1.曾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或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或等待处理的;
  3.被辞退不满5年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4.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报考时谎报情况、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6.考录主管机关认为不适宜报考的其他情形。
  四、录用程序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程序为:编制年度录用计划、发
  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审批录用。
  五、考试管理机关及职责
  (一)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
  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地(市)以下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直属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负责培训全区面试考官;受国家部委委托承办驻藏中直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二)各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制定本地(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承办自治区人事厅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三)县(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负责编制和申报本县(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承办上级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六、录用纪律
  (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单位应发挥监督职能和作用,对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各级人事部门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用人单位,由自治区人事厅或地(市)人事局进行纠正或宣布无效,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录用工作岗位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录用工作经费
  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经费从报考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八、附则
  (一)本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录用程序及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另行通知。
  (三)本意见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35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营造良好的防范非法集资舆论氛围,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的函》(新处非办发〔2010〕6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哈密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势头,维护哈密地区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为出发点,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哈密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系统、本辖区宣传教育和监测预警工作,金融监管、公安、司法、工商和宣传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有效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
(一)工作重点。按照面向公众、面向基层、注重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进一步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适时结合法律法规、工作部署和典型案例等,以案说法,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宣传工作。
2.巩固和扩大已有工作成果,扩大教育覆盖面。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方式,加强创新,推出诸如公益广告、宣传单、宣传手册、招贴画、以案说法等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社会宣传产品,使宣传教育深入社区、家喻户晓。
3.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有效遏制不法广告。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大对非法集资类广告的审查力度,有效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4.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中的责任,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适时总结、推广、交流工作经验。
(二)工作安排
1.不定期的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开展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注重引导和发挥都市类媒体的引导力。
2.策划制作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为内容的公益广告,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各类媒体进行播放和刊登。
3.通过短信形式向公众免费进行远离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4.印制《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手册》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5.利用显示屏、广场大屏幕等媒体发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口号。
6.加强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监管,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宣传行为。
7.加强对网络非法集资的监管和预警,及时封堵不良信息,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投资风险意识。
8.统一协调重点案件宣传口径,做好舆论导向引导,加强媒体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在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工作计划,认真落实每项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用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方法,努力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确保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信息收集、案件线索报送及总结考评工作。
(二)严守纪律,严格把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工作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要统一宣传口径,对公安机关尚未侦结或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报道,以及所有涉及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稿件必须报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审定后,方能对外宣传,避免产生负面效应,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正确引导,掌握主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强化正面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资源,始终把握和引导好社会舆论导向,配合案件处置工作的开展,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地区工商局、地区文化广播影视局等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广告审查、批准、监管的职责,在广告审查中,应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以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广告宣传行为。


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的函》(新处非办发〔2010〕67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及基本目标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宣传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开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条 基本目标
1.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观念,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2.不断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有效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各县(市)对本辖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第五条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工作要求,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遏制非法集资 案件的发生,增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坚持正确引导,严守纪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遵守宣传纪律,坚持正面宣传,按照有利于教育群众、有利于案件处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加强法制教育和风险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统筹安排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落实,推动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第九条 各行业主(监)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将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新闻媒体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围绕地方党委政府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将普及法律常识和经济金融知识作为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使广大群众增强学法、知法、用法的意识,提高自觉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
第十一条 要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记者采访等形式,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权威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第十二条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及时发布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有效引导舆论,为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新闻媒体的管理,确保新闻媒体把握宣传口径,遵守宣传纪律。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增强政治观念和大局意识,统一宣传口径,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保证宣传工作及时有效。要从行业实际出发,结合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纳入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促进社会公众对和行业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宣传教育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宣传内容要形象具体、通俗易懂,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要采取深入浅出、鲜活生动的宣传方式,动员、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提高广大群众抵制非法集资的自觉性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的主动性。
第十六条 要针对不同区域、行业和社会群体,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通过在各类媒体增加广告时段和版面,集中式投放公益广告,在公共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口号,手机发送公益短信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每年要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不断巩固和扩大宣传成果。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 加强广告的审查和管理,遏制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传播,净化媒体环境。
第二十条 广告发布单位要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识别和审查能力,拒绝发布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及时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
第二十一条 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的监督,建立完善广告指导监测、公告、案件查处等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协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广告。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重点新闻网站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广泛、快速、互动性强的优势,做好网上宣传教育工作,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投融资风险意识。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民主法制示范村”、“法治城市”、“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各级各类普法教育平台,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作为“送知识下乡”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基层群众提供面对面的互动式教育。
第二十四条 把提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作为宣传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采取聘请专家授课、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方式,从理论到实践进行系统培训,重点提高各级领导的政策解读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增强工作人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业务操作能力,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