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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21:11: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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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西州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07〕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预算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州级可分配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州财政局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条 资金用途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的支出:

(一)矿产资源勘查。

(二)资源保护,包括独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

第三条 资金支出

(一)矿产资源勘查:用于涉及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以及州政府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找矿工作。具体可参照《青海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

⑴ 独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用于独立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或贴息。

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包括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区域性地下水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

⑶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指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和产地以及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有较高代表性或观赏旅游价值的地学景观或现象等方面。

(三)资金的管理及成本费用:

⑴ 管理费用:主要是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费用,矿产资源规划、储量核查、地质资料整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

⑵ 成本费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矿业权评估等相关成本费用。

第四条 收入分配

州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和价款收入按8∶1∶1的比例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资源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独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立项管理。州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等财务管理,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用于管理性支出部分,由州国土资源局提出使用计划,经州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州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资金的申报与使用

(一)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州政府的要求,编制并发布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资金申请指南。

(二)州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的勘查项目和保护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和申请指南要求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州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县(市、行委)的,通过其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预算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下达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四)年度未完项目的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因项目调整形成的经费结余按原渠道退回。

(五)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所在地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报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可分配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

归县级所有的10%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支出范围和比例,并报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等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粮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又是直接关系到城乡人民生活,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特殊商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厦门是粮食销区,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去年我市已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最近中央和省一
再强调各地要认真做好这件事,并正在制定实施办法。根据中央和省的指示精神,结合厦门的实际,特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如下: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市政府用于平抑我市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强化经济干预手段的专项宏观调控资金。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市政府,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具体执行。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设专户管理。目前我市已建立1800万元的粮食风险基金。今后随着财力的不断提高,应逐步增加基金数额。
三、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年年安排。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和。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
四、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市政府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而发生的价差、利息及其他费用支出。即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托粮食部门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价回落到合理的水平。粮食部门抛售的粮食价格低于成本价,其差价部分从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五、为了提高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在粮价较平稳的时期,可充分利用这部分资金,作为扶持和发展粮食企业的资金来源,用于短时期周转,利息收入可增加风险基金本金,使粮食风险基金在一定程序上得以保值。具体办法已于94年1月份市财政局行文下达执行。
六、在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同时,要加强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理顺粮食企业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及其企业内部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人为因素,使我市的粮油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为我市粮价稳定、民心安定、市场繁荣起到应有的作用。



1994年6月4日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8]28号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针对近一时期地方环保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反映,现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污染物项目磷酸盐的涵义及其监测方法明确如下:

  废水中的磷酸盐主要以正磷酸盐、偏磷酸盐、聚磷酸盐和有机磷酸盐等形态存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污染物项目磷酸盐指总磷,即废水中溶解的、颗粒的、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监测时按《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进行,以总磷报告分析数据。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