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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时间:2024-05-19 09:0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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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于2010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公布,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30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依法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的任免。

  第九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

  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职务。

  第四章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十七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

  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二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罢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由提请机关提交书面人事任免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人事任免案、辞职请求,应当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提请任命案,应当附拟任命人员的简历、考察情况、任职理由等内容。因新设立机构提请的任命案,须附新设机构批准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案,应当附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提请批准辞职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提请撤职案,应当附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罢免、撤换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罢免、撤换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三十三条 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时,应作提请任免说明。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表决。如需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临时决定。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两名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推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省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

  (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一)决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二)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三)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的任免;

  (四)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五)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免;

  (六)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合并表决或者逐人表决:

  (一)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并表决;同一职务要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人事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表决人事任免案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事任免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撤职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条件,再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连续两次提请未获通过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和决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公告,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省新闻媒体上公布。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其中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间为准。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批准任免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提请机关。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人员的请求后,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单位。

  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备案或者下达批复的,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提请机关负责人代发任命书。

  第四十八条 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期到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为止,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期不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需办理任免手续。工作变动或者退休,须按本办法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需由提请任命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发现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任命。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合并或者不再列为政府组成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变动时,由有关提请任命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加强铁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加强铁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几项规定

1987年2月2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1条 铁路卫生所、保健站是铁路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是铁路医疗卫生保健网的基础,是保护铁路职工、家属身体健康,保证生产,方便就医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机构。
第2条 卫生所、保健站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担负本管辖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要明确树立为运输生产、基本建设服务,为职工、家属服务的观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承担职工、家属的日常医疗工作,不断提高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水平,对危急重症进行处理和抢救,并根据病情做好转院工作。设在偏僻、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线路卫生所要逐步做到能就地解决一些急诊抢救和疑难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问题。
2、逐步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开展基层防病治病所需要的口腔、外科、五官、妇产、检验、放射等“小专科”和病人观察、转院业务。
3、保证运输生产基本建设,方便职工、家属就医,深入基层、线路,定期巡回,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
4、做好疫情报告,建立传染病防治卡片,对传染病患者进行访视,指导消毒,负责实施计划免疫。
5、当好爱卫会办公室的参谋,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活动。
6、搞好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及职业病的日常管理工作。
7、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保证节育手术质量,积极开展妇幼卫生保健的系统管理工作。
8、积极防治结核病、精神病等,做好慢性病、地方病管理工作。
9、做好各项卫生统计工作,建立各种原始登记,如卫生户卡、传染病防治卡和健康档案等。
10、制定常见病、多发病防治计划,主动做好人群保健和健康管理,降低病伤率、死亡率,提高职工、家属的健康水平,并结合防治工作业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科研活动。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工作关系
第3条 卫生所、保健站是医院的组成部分。医院预防保健科(室)在院长领导下对卫生所、保健站的业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卫生防疫站对卫生所、保健站的卫生防疫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第4条 医院和卫生防疫站应重视对基层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有关专业科室应定期深入卫生所、保健站进行具体业务技术指导,传播技术信息,不断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5条 卫生所、保健站要积极依靠所在单位(或地区)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取得支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6条 卫生所、保健站的设置和规模应按服务人口(职工、家属人数)、服务范围、交通条件和业务量等来确定。
卫生所是为附近职工、家属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在线路上的卫生所,可按服务线路长短下设保健点。
保健站是为职工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7条 卫生所分级
凡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病床10张以上设甲级卫生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设乙级卫生所,但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定级。
保健站不分级。
第8条 卫生所根据防病治病需要内部可设置技术业务科、室、组;并根据实际需要设卫生防疫组或设置一定数量从事卫生防疫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9条 人员编制及床位设置
1、人员编制及床位设置由各局、厂、院、校自定。对偏僻、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线路卫生所应适当增编。
2、卫生所所长具有一定临床经验和管理能力的医师以上人员担任,并不脱离业务工作。
第10条 卫生所、保健站的卫生技术人员,一般应配备一专多能的“通科医生”。对卫生所、保健站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也应按“通科医生”要求制定技术业务标准,进行培训、考核、聘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11条 卫生所、保健站的经费,按管区内直接服务人口确定费用定额,由隶属医院定期拨给;并随中西药、卫生材料等费用的浮动,同步增长。对偏僻、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线路卫生所应酌情增加经费。在技术水平暂时不能适应职工、家属医疗需要时,可适当放宽路外就医报销条件;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逐步减少路外就医费用。
第12条 卫生所、保健站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所需的药品,由管内卫生防疫站提供。

第五章 建 筑
第13条 应保证卫生所、保健站的基本业务用房,要按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79)工字第383号、(79)劳总字第55号关于颁发《工业企业设计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设 备
第14条 为保证卫生所的业务工作正常进行,应配备的基本医疗设备如下:
心电图机 高压消毒锅
外科常用设备 五官科常用设备
口腔科常用设备 理疗科常用设备
检验科常用设备 急诊抢救常用设备
体检常用设备(成人、儿童) 卫生防疫工作常用设备
计划生育和接产常用设备 X光机
甲级卫生所和偏僻、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卫生所应酌情增加设备,如:超声诊断仪、口腔镶复设备、小手术室设备等。
保健站可根据业务情况酌定。

第七章 培训不脱产的卫生员
第15条 对无医疗点的偏僻、边远、交通不便的站(区)、工地要配备保健箱、培训不脱产的卫生员,担负“小伤小病”的处置。保健站应对卫生员加强业务培养,对药物加强管理。

第八章 福利待遇
第16条 改善基层卫生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安排和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和子女就读问题。为保证完成巡诊任务,应配备交通工具和防寒、防暑用品,并发给巡诊费。

第九章 其 它
第17条 卫生所、保健站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常规、标准等,由各局、厂、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建设部关于2004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2004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精[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社团:

  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职工队伍和行业文明程度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稳定工作,为完成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任务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一、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认真纠正总书记在讲话中列举的十种不正之风。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按科学规律办事,一切按勤俭节约原则办事,坚决不搞不切实际的高指标、盲目攀比速度,坚决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不搞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坚决不搞文山会海、形式主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紧密联系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坚持“五个统筹”,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强化规划对城镇发展的综合调控,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继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认真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深化思想道德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加强诚信建设。今年重点是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和窗口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并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继续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继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

  要加强建设系统的职业道德建设。要按照“普及规范、抓好示范、打牢基础”的思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业道德规范,突出以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表率作用。要强化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道德和技术业务教育,整体上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的素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区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

  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结合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职工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激励斗志。加强产业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工作,提炼锻造昂扬向上的精神,形成具有行业特点、时代特征的行业精神和企业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市呼家楼液化气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继续大力挖掘、培养、树立、宣传新的典型,在全系统营造争优创先的浓厚氛围。

  三、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把开展创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活动,同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工地活动。

  继续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即科技、规划、设计“三下乡”;为农民建房、修路、改水、改厕、改善人居环境“五服务”)活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重视农民居住环境的改善,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指导,防止土地等资源的浪费。建设部将于今年召开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建筑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上,坚决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房地产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和守合同、重信用上,坚决反对在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广告、面积缺斤短两;全面推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办事;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自律,规范服务与收费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水平,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市政公用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服务、守法经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坚决反对“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以及多收费、乱收费、强买强卖等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反腐倡廉、提高办事效率、文明管理、公正执法上。坚决反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权谋私,纠正办事推诿拖沓、行政审批过多过乱、手续繁杂等问题。坚决反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粗暴执法等问题。

  按照中央文明委部署,深入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和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继续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继续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公示制、信用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全面开展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与团中央共同做好今年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复查和推荐命名工作。会同团中央等部门隆重纪念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开展十周年,评选表彰全国青年文明号十年成就奖、十年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突出贡献奖和优秀组织奖。

  四、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做到“四个坚决纠正”: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严格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加快清还企业工资拖欠,强化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年,要把上述四个问题作为建设系统廉政建设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实施专项治理,努力加以解决。

  今年在行风建设方面,要继续抓好“三点一线一制度”的落实。 即抓好行风建设联系点,建设部要继续抓好南京市建设部门行风建设联系点,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也要确定一个行风建设联系点;抓好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作风整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经验;继续加强示范点的建设,并对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全面推行全国建设系统“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确定一批“12319”服务热线的示范点;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建设,在今年上半年部将制定并推出若干办事公开制度,规范行业行为,实行有效监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五、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根据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维护稳定办公室的部署,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深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紧密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管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安全创建工作。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会同中央综治办和司法部继续开展建设系统进城施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会同团中央开展创建“维权岗”活动。

  今年,建设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完善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制度,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贯彻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认真执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建立和完善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拆迁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化解拆迁纠纷。三是切实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及时排查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积极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清责任,明确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

  六、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建设系统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同时,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计划,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必须贯彻“重在建设”的方针,一切着眼于建设,一切立足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切忌搞形式主义,而是要从人民利益出发,办事实、务实效,不做表面文章。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必须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充分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带动作用。精神文明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必须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要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今年,建设部将在适当时候召开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