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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6:05: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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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三)城乡一体、统筹兼顾。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低收入人群中的老年人、重病人员。
  (三)政府确定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参险救助。全额资助全市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低收入人群中的年老、重病、重残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大病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在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对实际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救助。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依据国家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60%给予救助,当年累计最高限额8000元。其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三)门诊救助。惠民医院和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城乡困难群众就医的定点医院,免收救助对象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5%处置费、护理费、心电费、化验费。对救助对象中患小病、常见病人员及急诊急救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化疗、透析等大病门诊治疗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最高限额。
  (四)购药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未到医院治疗又无钱买药的人员,实行购药救助。救助对象持购药救助卡到定点药店和定点医院直接购药,购药救助起点为100元,救助对象个人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元。
  (五)特殊救助。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困难群众患重大疾病、感染特殊疾病且家庭生活比较艰难的人员,经亲友相帮、邻里互助、区政府扶持和单位帮扶等种种办法无法解决和使其摆脱困境的,由市社会救助管理局负责调查,报领导审批。采取与《市政府十项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特殊救助,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妇分娩、突发公共卫生事故、非疾病治疗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范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上报的材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批,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上报市民政局复核备案,报送市财政局下拨医疗救助资金。
  (四)医疗救助的调查、审核、审批、发放过程原则上不超过45天,如遇突发性急救对象,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并报请市财政局,快速施救。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采取以省级以上资金为主,地方政府匹配、提取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的办法解决。地方政府按省级资金的50%匹配,并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二)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发生数,每季度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将医疗救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区民政部门每季将医疗救助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调查、核实、审批、资金发放等具体事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制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救助减免政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配合工作,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建立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监督管理
  (一)审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监察部门对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落实医疗救助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医疗救助受理和审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对骗取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和监察部门负责追回,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卫生部门应给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萝北县、绥滨县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2007年7月24日发布的《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鹤政发〔2007〕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病种
     2.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慢性疾病救助病种
     3.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定点医院

  附件:1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 ( 肾衰竭 )
  (三)传染性重症肝炎、肺结核
  (四)急性心肌梗塞和心力衰竭
  (五)急性重症胰腺炎
  (六)肝硬化浮水(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七)脑中风急性期
  (八)先天性心脏病
  (九)重度精神疾病
  (十)红斑狼疮
  (十一)强直性脊柱炎
  (十二)帕金森病
  (十三)严重烧伤
  (十四)急性白血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病
  (十五)艾滋病
  (十六)流行性出血热
  (十七)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附件:2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慢性疾病救助病种


  (一)高血压
  (二)冠心病
  (三)糖尿病
  (四)慢性病毒性肝炎
  (五)尿毒症透析
  (六)恶性肿瘤放、化疗
  (七)尿毒症
  (八)肺结核
  (九)脑血栓后遗症
  (十)肺气肿
  (十一)风湿性心脏病
  (十二)肺心病
  (十三)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十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六)股骨头坏死
  (十七)痛风
  (十八)帕金森氏综合症
  (十九)市级以上医院确定的其它慢性疾病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在本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项目予以奖励。
第三条 基金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从科技、农业、工业、信息、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科协中产生。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基金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决定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对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评审中的弄虚作假等不公正行为进行纠正、查处。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管理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应当以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七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基金增值部分;
(三)其它合法来源。
第九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设立基金专户并对基金专户进行管理。
评审工作费用可从基金增值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基金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计划、工业、农业、科技、商贸等部门的代表和企业界、科技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是单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项的推荐和评审等事宜由《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9年7月24日发布的《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月8日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

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2011-2015年)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全国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已顺利实施完成,取得了显著成效。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蓬勃展开,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宪法和法律得到较为广泛普及,全体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为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效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改革开放,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着眼于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在法制宣传中服务群众,把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突出宣传法治实践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体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大力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大力宣传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大力宣传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四)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税、金融、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学习宣传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学习宣传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学习宣传推进科技进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学习宣传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

(五)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学习宣传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学习宣传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有企业改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学习宣传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抗灾救灾、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学习宣传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六)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学习宣传信访、投诉、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学习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文艺、网络电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加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宣传,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司法教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廉政教育基地的作用,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坚持廉政法制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正确价值观和高尚道德情操。

(八)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引导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增加产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推出精品、创出品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法治文化建设,探索建设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发挥公共文化场所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法制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

(九)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立足提高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立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立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能力;立足培育青少年法律素养和道德情操,深化“法律进学校”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立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依法防范风险的能力;立足促进法治化管理,深化“法律进单位”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突出不同行业和对象特点,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不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十)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三、对象和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健全并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教学课程。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将公务员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完善和推广持证上岗制度,把有关法律知识作为持证上岗考试的重要内容。

(三)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生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制教育的地位和目标,完善法制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实现学校法制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深入推进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整合各种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重视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加强高等学校普法教育,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教育力度,积极推进高校法学理论教育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引导高校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发挥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作用,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会闲散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积极开展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把法制培训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内容,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加强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深化企业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五)扎实开展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提高他们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开展农村“法律明白人”教育培训,发挥他们在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突出遵纪守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等内容的宣传,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及主要活动场所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注重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提高农民工的法治观念。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3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上半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五年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的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报全国普法办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和政府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完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开展督查等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规划的实施工作。各部门各行业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类媒体要积极承担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责任。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先进。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四)抓好队伍建设。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推进阵地建设。完善城市、乡村公共活动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利用各类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办好普法节目、专栏和法制频道,结合法治实践,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办好普法网站,推动政府网及门户网站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组织编写一批高质量的普法书籍和读物。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划进行安排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