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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4-07-07 15:1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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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葫政告、葫政发)进行了清理,经审核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10件(见附件1)继续施行、对24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对13件(见附件3)宣布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
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附件1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
1、2000年5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号)
2、2000年5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3号)
3、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4号)
4、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5号)
5、2000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7号)
6、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8号)
7、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9号)
8、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0号)
9、2000年10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2号)
10、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3号)
11、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4号)
12、2000年11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5号)
13、2000年1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6号)
14、2000年11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7号)
15、2000年12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8号)
16、2000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9号)
17、2000年6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7号)
18、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葫芦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8号)
19、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9号)
20、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13号)
21、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素质教育评估实施办法》(葫政发〔2000〕14号)
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7号)
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0号)
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压缩用水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2号)
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阀改造供暖的公告》(葫政告字〔2000〕13号)
26、2001年3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0号)
27、2001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1号)
28、2001年4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2号)
29、2001年4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3号)
30、2001年4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4号)
31、2001年7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6号)
32、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27号)
33、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8号)
34、2001年9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9号)
35、2001年10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0号)
36、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1号)
37、2001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2号)
38、2001年12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4号)
39、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5号)
40、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6号)
41、《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葫政发〔2001〕14号)
42、《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葫政发〔2001〕21号)
43、《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1〕22号)
44、《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葫政发〔2001〕23号)
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4号)
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8号)
47、2002年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市政府令〔2002〕第37号)
48、2002年4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39号)
49、2002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0号)
50、2002年7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1号)
51、2002年9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2号)
52、2002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2〕第43号)
53、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4号)
54、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5号)
55、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6号)
56、2002年1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8号)
57、2002年4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1号)
58、2002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葫政规〔2002〕2号)
59、2002年8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4号)
60、2002年11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葫政规〔2002〕8号)
61、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葫政规〔2002〕9号)
62、2002年11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葫政规〔2002〕10号)
6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整治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2号)
6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葫政告字〔2002〕4号)
6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彻底取缔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5号)
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龙潭步行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6号)
67、2003年5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9号)
68、2003年6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0号)
69、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
70、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第二批修订、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3〕第52号)
71、2003年6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3号)
72、2003年6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4号)
73、2003年7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5号)
74、2003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7号)
75、2003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8号)
76、2003年9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9号)
77、2003年9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0号)
78、2003年10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1号)
79、2003年10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2号)
80、2003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63号)
81、2003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4号)
82、2003年10月17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3〕8号)
83、2003年11月6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3〕9号)
8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1号)
8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4号)
8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申领执法证件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5号)
8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7号)
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8号)
89、2004年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5号)
90、2004年2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6号)
91、2004年6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8号)
92、2004年6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或有关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69号)
93、2004年10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监察规定》(市政府令〔2004〕第70号)
94、2004年11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第8号和第40号政府令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71号)
95、2004年10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兴城古城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
9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龙绣路早市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1号)
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4号)
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内铝合金铁艺加工经营噪声扰民和欺街占道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9号)
99、2005年3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3号)
100、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4号)
101、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5号)
102、2005年4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6号)
103、2005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7号)
104、2005年5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
10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9号)
106、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80号)
107、2005年7月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1号)
108、2005年7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2号)
109、2005年8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3号)
110、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4号)
111、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85号)
112、2005年10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财力建设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6号)
113、2005年10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7号)
114、2005年3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葫政规〔2005〕4号)
11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5〕5号)
116、2005年8月26日制发的《关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葫政规〔2005〕6号)
117、2005年10月24日制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切实加强商业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葫政规〔2005〕7号)
118、2005年10月31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8号)
119、2005年11月15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9号)
12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号)
121、《葫芦岛市人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2号)
1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3号)
1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兴宫旧物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4号)
1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5号)
1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葫政告字〔2005〕6号)
12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治理选矿业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7号)
12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引入“加拿大一枝黄花”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8号)
12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水产批发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0号)
12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1号)
13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办结契税颁发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2号)
131、2006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0号)
132、2006年3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1号)
133、2006年4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2号)
134、2006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3号)
135、2006年6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4号)
136、2006年7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6号)
137、2006年7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7号)
138、2006年8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8号)
139、2006年10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9号)
140、2006年10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0号)
141、2006年11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1号)
142、2006年11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2号)
143、2006年11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103号)
14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铁路道口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1号)
1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公路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2号)
1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良好工作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3号)
14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护整治超限超载车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4号)
148、2007年2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4号)
149、2007年5月2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5号)
150、2007年7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6号)
151、2007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7号)
152、2007年8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8号)
153、2007年9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9号)
154、2007年10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市政府令〔2007〕第110号)
155、2007年10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1号)
156、2007年12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2号)
15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禁止木筏子捕捞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1号)
15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集中批发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2号)
15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禁猎期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4号)
160、2008年3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113号)
161、2008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4号)
162、2008年10月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5号)
163、2008年11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6号)
164、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7号)
165、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8〕第118号)
1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1号)
16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
16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6号)
16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批建龙源供水工程区域内其它项目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7号)
170、2009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19号)
171、2009年5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0号)
172、2009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1号)
173、2009年8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9〕第122号)
174、2009年11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3号)
175、2009年12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
17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龙港区东窑自然港湾内停泊渔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1号)
17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占用耕地植树滥建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2号)
17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3号)
17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殡葬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5号)
180、2010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5号)
181、2010年4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6号)
182、2010年6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27号)
183、2010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8号)
184、2010年9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9号)
185、2010年9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0号)
186、2010年11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31号)
187、2010年11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2号)
1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
18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车使用计价器收费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2号)
19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3号)
19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5号)
192、2011年3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11〕第133号)
193、2011年5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4号)
194、2011年7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5号)
195、2011年9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6号)
196、2011年8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7号)
1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城区焚烧冥币纸钱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1号)
1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输水工程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栽种树木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2号)
19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镇新建住房价格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3号)
20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锦葫路改造工程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4号)
20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城区内营运三轮车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5号)
20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6号)
20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7号)
20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8号)
20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9号)
20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0号)
20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1号)
20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2号)
20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3号)
2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4号)






附件2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停止执行理由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 市政府令〔2000〕第2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代替。
2 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2000〕第6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停止执行。
3 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0〕第11号 被《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5号)代替。
4 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2000〕第17号 被《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1号)代替。
5 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1〕第25号 被《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9号)代替。
6 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1〕第33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或有关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69号)修订后,被《葫芦岛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7号)代替。
7 葫芦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2〕第38号 被《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2号)代替。
8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市政府令〔2002〕第47号 被《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6号)代替。
9 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02〕第48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停止执行。
10 葫芦岛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03〕第56号 被《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4号)代替。
1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葫政规〔2003〕7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停止执行。
12 关于严禁哄抬粮价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3〕2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废止。
1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兴宫旧物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3〕3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废止。
1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3〕6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废止。
15 葫芦岛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3〕第56号 被《葫芦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8号)代替。
16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洁城市市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2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代替。
17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3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6号)代替。
18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屠宰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5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代替。
19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秩序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7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3号)代替。
2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4〕8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8〕第118号)废止。
21 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5〕第88号 被《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4号)代替。
22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05〕第89号 被《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31号)代替。
23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6〕第95号 被2007年《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4号)代替。
2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空飘气球飞行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8〕4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11〕第133号)废止。





附件3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停止执行理由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3〕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4〕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5〕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6〕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和电磁频谱管制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8〕2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8〕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9〕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10〕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从2011年3月1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本细则适用市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二条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发改、国土、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资金保障、项目施工、签订合同、房屋确权、后期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 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不低于10%的标准(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面积由辖区政府确认后,提供给市住建局作为配建保障性住房数量的依据。由市住建局商市发改委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指标具体确定。

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四条 商品住房新上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支付工程款,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建筑安装成本价,以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价为准。

第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基本标准是: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供气、消防、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标准是: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实行分户计量。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配建方案”中应提出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等内容。“配建方案”需经市住建局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实施。

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施工图联审后、应与市住建局签定制式《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

第七条 市规划局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标注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对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市国土局要根据规划条件,在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时,将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约束性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明确告知竞买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时,依据配建方案及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建成后由市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第九条 市发改委在项目核准备案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复文件,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批复。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对核准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共同配合争取中央、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要与取得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明确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设时限、配套设施建设要求、质量要求、建设成本、验收标准、交接程序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要加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载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报送预售方案(附具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数据予以标注。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未按批准的方案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也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依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套户型面积、控制标准和建筑设计标准予以标注,并与《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相一致。

第十五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未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履行配建义务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不予受理该项目的预(销)售申请,并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幢和单元设计,配建面积不足一个单元的按单元建设,配建面积不足一幢楼的按一幢楼建设。

第十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小区内其它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可按期进行配建。配建部分不得安置拆迁户。市住建局会同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在建配建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市住建局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保修责任与商品房一致。

第十九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及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向市住建局提交房产确权相关资料,具备办理房产登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完成确权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配租,负责配租后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住建局、接管单位、物业、住户等部门做好诸如住宅使用说明、质量问题登记、保修维修跟踪服务等工作,保证住户及时进驻,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预算、变更及决算由市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认定。

第二十四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统一纳入配建项目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2]1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

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

1999年,为完善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制订并颁布实施了《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规定》。现管道燃气一期主体工程已经于2000年年底竣工投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管道燃气的发展,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管道燃气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管道燃气的配套建设
(一)城市管道燃气规划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燃气管线设施规划作为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详细规划中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必备内容。
(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业、民用以及商业建筑项目,必须同时办理管道燃气规划、设计、报建及安装手续。
1、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在项目规划时,规划部门必须同时将安装管道燃气作为规划设计条件之一,施工图必须同时进行管道燃气设计,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
2、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在建设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管道燃气的设计应作为必备内容,燃气管道建设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3、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时,管道燃气设计分项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作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管道燃气管线及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整个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业主,在项目建设 的同时,完成项目红线范围内与北海市管道燃气工程相配套的管道燃气输配调压系统的建设。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编制规划或进行建筑物单体设计前向经营北海市管道燃气的公司申请办理与市政燃气管网的联网手续。经营北海市管道燃气的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布规划、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管道燃气工程的技术指标、参数以及所采用主材的质量要求,作为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依据之一。办理联网手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包括向业主提供红线内的燃气工程设计参数。
(五)管道燃气管线及设计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向经营北海市管道燃气的公司申请办理点火开通手续。
(六)北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并逐步取消瓶组供气方式的管道燃气建设项目。
(七)高层建筑居民用户安装管道燃气的规定
1、为确保高层建筑民用燃气的安全,必须使用管道燃气;
2、消防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应联合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户按有关规定处理。
3、高层建筑居民不按规定安装管道燃气的,建设(房产)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庭院燃气管网、楼栋管网以及户内燃气设施报建程序
(一)中压庭院管网报建程序
1、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或物业小区的意见或协议(合同),到燃气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报建审批。
2、压力管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压力容器监检部门(市锅检所)办理施工图审查以及施工监检手续。
3、燃气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以及消防主管部门各自进行质量监督,验收后报燃气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竣工资料同时报规划部门备案。
(二)楼栋低压管网及户内设施安装报建程序
1、建设单位直接到燃气主管部门报建,审批即可开工;
2、用户验收合格后,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尚未通过施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均需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