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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9:3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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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社会劳动就业,改善民生、发展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且营业执照当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以及创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

(二)属于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在校大学生等“九类人群”之一。

(三)无在办企业(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四)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五)“九类人群”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第七条 申办微型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工商局(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工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设立企业所在地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申请人凭投资资金到位证明向属地工商局(分局)申请办理设立或开业登记。

第十条 属地工商局(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审查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是否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内容一致。经审查准予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同时将有关审批材料报送属地县、区微企办。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根据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际需求安排和落实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均可向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后报微企办备案。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出具结业鉴定意见,并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已经接受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定期将参加培训并领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资料抄告同级财政和工商部门。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根据《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300元。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培训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六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属地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工商所场地核实证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所属地微企办进行会审,原则上每季度会审1次。

第十七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材料:

(一)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基本情况;

(二)创业者提交的创业投资计划书;

(三)创办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

(四)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在审核微型企业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时要实行每月定期集中评审,并在审批结束后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的,各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批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或通知其开展资本金补助资金报账。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上一级微企办提出申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比例不高于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的30%。对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负担比例如下:

市辖区内新办微型企业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本级财政负担30%,所属区财政负担40%。

各县新办微型企业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级财政负担50%。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微企办下达的年度发展新办微型企业发展目标任务,安排市本级资本金补助资金并及时预拨资金到市各辖区财政局。

各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清算上年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和报送“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汇总清算表”等相关材料,包括拨款文件、拨款单等。

第二十二条 确定财政资本金补助额度时应综合考虑产业政策、项目前景、劳动就业人员和效益等因素。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定向支用”的原则,财政部门按经审批的支持产业类别和创业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只能定向用于微型企业经营场地租赁、装修、基础设施建设、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加盟费用等。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微型企业收到资本金补助资金后,列资本公积核算,补助资金可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但在申请新办微型企业所得税(包括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时应予以扣除,即不得作为计算所得税奖励资金的基数。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1个月内,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以本辖区内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包括自治区分享部分和企业所在地分享部分)为奖励额度,分别奖励并拨付到微型企业。

“十二五”期间各微型企业获得的奖励总额以其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不含财政资本金补助转增部分)为上限。

第二十五条 微型企业具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2011年第6号)条件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微型企业创办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1〕54号)条件的,可根据贷款程序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贷款发放、享受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全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各县区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及各县区微企办撤销申请人的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微型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创业培训管理不规范、培训台账混乱的,要限期整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工商部门审查、考核后取消其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或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培训任务60%的;

(三)连续两年学员的满意率低于70%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的具体条件:

(一)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的有效毕业证件的毕业生。

(二)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务工经商一年以上,现已返乡的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是指享受“农转非”政策,由农村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身份的人员,包括:农村户籍人员购买城镇商品住房、父母投靠城镇子女、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夫妻投靠等;以及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原农村户籍人员。

(五)库区移民。是指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安置的水库搬迁移民及淹地不搬迁移民。

(六)被征地拆迁户。是指因住宅所在地块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而拆迁的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的人员除外。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居民。

(八)城乡退役军人。是指广西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九)在校大学生人群。是指在申办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科技等产业,注册地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在校大学生人群”(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限毕业年级学生)。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义务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委员会


辽宁省义务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委员会


(2000年9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指示,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为继续发扬我国人民修桥补路的优良传统,切实贯彻依靠群众,节约民力,管好、养好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方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国、省、县、乡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两侧十五公里以内居住,具有劳动能力的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农民和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的女性农民都有建勤义务。
其义务建勤工日规定为: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但有下列情形者,应免除其建勤义务:
1、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村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不脱离生产的主要干部和遭受自然灾害(如水、旱、风、霜等)的灾区农民;
2、三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和二等以上的残废民工以及复员军人复员未满一年者;
3、在动员义务建勤时,因病和妇女怀孕及生育后不能参加劳动者。
第三条 凡在道路两侧十五公里以内的农村和城镇的汽车、兽力车(包括兽力)都有建勤义务。
其义务建勤工日规定为:
1、汽车每年每辆二个工作日;
2、兽力车(兽力)每年每辆(匹)以二个工作日为原则,修建地方道路备料任务大,需工多的地区,至多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
但有下列情形者,应免除其建勤义务:
1、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国家事业部门以及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各种汽车和兽力车;
2、乘客汽车(卡车除外)和四轮乘客马车等;
3、在动员义务建勤时,兽力因病和母畜产驹前后,不能驮运拖曳车辆者;
4、灾区车辆(兽力)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者。
第四条 凡义务建勤期间所需工具由民工自带,特殊工具(如压路机、抽水机等)由交通部门筹措。
第五条 义务建勤的工作范围规定如下:
1、经常维修保养路基、路面,守护桥梁涵洞等;
2、修建地方道路和整修路基、路面以及对构造物的一般修补;
3、养修道路所需材料的采运工作;
4、道路树的栽植、抚育和保护工作;
5、雨季道路防汛和临时抢险工作;
6、其他简易养修道路工作。
第六条 凡动员义务建勤时,应本着爱惜民力防止浪费的原则,除紧急抢修外,必须利用农隙和密切结合生产。
第七条 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在必要时,应以市县为单位,统一调剂劳力和车(兽)力;对灾区义务建勤,必须动员又确需补贴时,须报请省交通厅批准。
第八条 义务建勤的出工方法:
1、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指派一定的人员和运输工具,代表全社完成规定的建勤工作日;
2、利用换工、分工互助等调剂劳力和车辆(兽力)的办法,做到负担合理,一律不许征收代金。
第九条 为有计划地使用义务建勤,各市县交通部门必须根据养修道路的需要,和可能动员的建勤力量,经过精确计算,做出全面使用规划和具体用工计划,报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区镇执行,并抄送省交通厅备查。
第十条 义务建勤的组织动员,由市、县、区(镇)、乡(村)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业务和技术管理由各级交通管理机构负责。
在季节整修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以及备料时,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临时性修路(备料)委员会,负责具体领导。
已经修过的道路应合理地分村划段,因地制宜地采取远修近养或包修包养的方式进行养护,大力巩固和扩展养路组织。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义务建勤工的使用,应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爱国主义思想,明确参加养修道路是应尽的光荣义务;加强技术指导,做到用工少收效大,逐步提高道路质量;加强安全教育,以免发生伤亡事故,确保人畜安全。
第十二条 各市县在修养道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规定工率定额(包括车辆兽力);领导开展劳动竞赛并做好奖评工作,对有显著成绩者应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另定之),以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民工建勤因工伤亡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劳动部五四年联合通知《关于经济建设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处理;车辆及牲畜因出工遭受损毁或伤亡者,应酌情予以补偿,所需经费应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须呈请省人民委员会修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作废一九五五年(55)交字第613号颁发的《辽宁省公路建勤民工、民车使用办法》。



1956年2月3日
互联网:在虚拟中构建真实法治文明

唐时华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今天由国务院新闻办在京发布,字里行间,中国互联网十六年所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现在中国的网民有4亿之多。他们活跃在网络上,在这个自由的空间里,他们畅所欲言,“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发表着对这个社会的看法。他们的声音反映了网络社会的“网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的活动,常常给予各个机关以无形的导向性作用。因为在网络世界中,网民畅所欲言,直接表达观点。因此,国家在进行活动时,也往往要关注网民意见,也将此作为决策的参考因素之一。作为一个可以看出,由于网民群体的特殊性和网络自由的特点,网络在当代社会具有很大的作用,难以取代。
  十六年,是中国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一个历程,十六年,锻造了一个交流、共享、互动的积极表达、参与机制,中国政府和数亿网民的努力和汗水,印证着这个时代真实的法治文明。
  在这十六年的互联网发展历程,其实也是中国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十六年。网络给中国法制建设带来了清新之风。也对我们的司法工作走入民众,搭建起沟通的桥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网络的透明、公开和快捷,让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已经不能不关注网络舆情了,法官也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以闭门造车的方式坐堂问案了,“老黄历”式的观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了。这不单是互联网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和法官面临的无法回避的新问题。在这个“人人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的年代,在这个人人都是新闻记者的新时期,中国的法院和法官承担者在一个全新的领域传播法治的任务。
  在互联网已经形成的客观情况之下,也要求我们对随之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思考:
  首先,就是新时期法院法官审判案件方面的要求。在新的时代之下,法院的法官不能再仅仅只会坐堂问案,而应该对与案件相关的社会以及网络舆情进行认知和分析。知晓网络舆情,实际上就是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只有把握了社情民意,我们才能知晓民众所需,司法才能更加被人所接受,司法判决在广泛听取声音的基础之上也才会获得更大的公正性。公正性的判决也会使得法院以及法官的判决在人民心目中获得更大的权威。有利于司法权威性的加强。
  其次,司法机关如何同媒体打交道。司法机关要树立正确的“媒体观”。要建立健全机制,公正司法,还要注意与媒体的有效沟通,把最真实信息公开并传递给广大人民。我们要着力构建一个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好环境,实现媒体与司法的双赢。这样的尝试已经有很多,比如,召开新闻发布会、实行重大案件的通报机制、开通民意沟通邮箱、实行法院法官的网络访谈等等。
  再次,我们在关注舆情的时候,应该有正确的认识。网络舆论就是真正的民意吗?显然不是。网络舆情只是一部分民众的意见,远不能代表全国十三亿的中国民众。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除了网络新闻之外,还有更加广泛的声音要去发现,我们不能仅仅只关注网络新闻。此外,舆情并非只是存在于网络,其他的比如手机短信、电视、平常的民众话语等等。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去粗取精,把握住真实的民意,而最关键的是:不能丢失法律原则这个最根本的民意。
  法治天下,网达万家。十六年,在网络时代之下,民众通过互联网表达真实意愿,参与国家治理的时代已经到来。在我们的内心深处,都怀揣着一个富国强民的心愿。互联网,在中国坚实的大地上,用自己丈量的脚步,传承着民族振兴和法治和谐的共同理想!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