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6:5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建设部 交通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其正常运行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营运车辆猖獗,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收费项目繁多,车辆重复检审,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重。二是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与驾驶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规范,以包代管、以罚代教;部分城市随意有偿出让和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有的企业,个人私下倒卖经营权牟取暴利,引发纠纷。三是车况较差、超龄服役、超载运行,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小公共汽车运营不规范,乱窜线、乱停靠、乱收费,随意拉客、甩客、宰客。四是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与公共汽车、电车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多头管理,地域分割,争抢客源,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状况。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影响城市的功能发挥和整体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因此,必须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重点是城市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

  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领导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在非法营运车辆活动猖獗的机场、码头、车站、公交线路沿线、大型客流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地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一律报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确需开征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报财政部批准;重要的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要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

  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要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从业者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个体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

  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

  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要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由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要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占有份额占主导地位。要引导非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配置资源。在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中,要稳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和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经营活动,保障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抓好驾驶员队伍建设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保持行业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

  当前,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切实落实管理经费,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有关规定,在下一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六)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等部门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管理,严格执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文明驾车。要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电车通行。要配合规划部门合理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建设、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任何单位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

  (一)要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建设部、交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等部门组成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由有关司局承担,不增加机构和编制),具体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公安部要按现行职责做好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明确目标、责任、期限,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定期向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1999年11月下旬至2000年春节前,重点打击非法营运,清理取消各种乱收费,推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清理整顿,使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第二阶段:2000年春节前至2000年5月底,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

  (三)第三阶段:2000年7月底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对地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对没有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更好地为各级党政机关决策和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任务日益繁重,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大量政务信息,越来越成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制定和实施决策的一个重要
因素。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在政务信息的采集、分析、整理、报送、交流、反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视不够,工作队伍力量薄弱;逐级报送政务信息的责任制和网络体系尚未建立起
来,信息渠道不畅,反应迟缓,时效性、针对性和典型性不够;政务信息的采集、处理、报送缺乏规范,零散信息多,综合信息少,一些重要的政务信息迟报、漏报或不报现象比较普遍;信息传输手段和自动化技术处理手段比较落后,等等。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政务信息的需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尽快建立一个反应灵敏、采集准确、传递快速、覆盖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务信息网络体系,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提供重要信息和决策参考。这对于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报送政务信息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的重要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是直接为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服务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承上启下的枢纽。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为领导制定和实施决策提供政务信息,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在向本级领导报送政务信息的同时,要积极负责地向上级领导机关
报送政务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要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政务信息。这是保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揽全局、指导工作、进行正确决策的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要努力增强上报政务信息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把向上级领导机
关报送政务信息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恪尽职守,切实履行。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专报制度,实行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每周要向上级机关报送1—2条政务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至少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5条以上政务信息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做到及时掌握、及时上报。对重要政务信息不得迟报、漏报或不报。
为确保政务信息畅通,今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归口管理。综合性政务信息,应由办公室综合上报。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提供政务信息,应通过办公室统一协调。要坚决克服和避免政务信息工作中各行其事、政出多门的现象,充分发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的主渠道作用。
三、紧密围绕职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政务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政务信息工作必须紧密围绕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重点反映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重要情况,突出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服务。
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政务信息,是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各级领导对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及时,就是要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报送政务信息的基本要求是:(一)凡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出台后,要迅速报送下级的安排、部署和具体措施,每隔一段时间要报送决策实施的综合情况。(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工作思路
、安排和重大举措,制定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指示、讲话和意见,都要及时上报。(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情况,应每月,至少每季度综合报送一次。(四)遇有紧急、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
发生,应在6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续报事件处理进展情况。要坚持急事急办的原则,周休日和节假日也要照常办理,不得延误。
准确,是政务信息的生命。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提供真实、可靠的政务信息。要加强对重要政务信息的分析、核实工作,务求内容确实、数字准确、情况清楚。
全面,就是要坚持“两点论”,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在报喜中要避免虚假情况,在报忧中要敢于反映真实情况。要坚决杜绝虚假信息,反对以假信息谋私。
四、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网络建设
网络建设是信息工作十分重要的基础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为中心,上下贯通、左右相连、反应灵敏、传递快速,覆盖全系统的信息网络体系。当前,要进一步理顺系统内部政务信息工作的关系,明确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的主渠道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政务信息工作,由办公室调研处统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要相应明确办公室的一个职能部门或有关工作人员,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建立政务信息联系点和直报点制度,是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各地建立政务信息联系点和直报点。各地的政务信息联系点和直报点,要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善于抓领导的关注点和上级决策在基层的落实情况,捕捉题目,进行信息调研,及时向本级
领导和上级机关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政务信息调研报告,不断提高报送政务信息的质量和针对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进一步重视发挥政务信息网络的作用,通过网络加强对下级机关信息工作的指导,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传达上级机关的信息需求,反馈信息采用情况,提高报送信息的质量。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保证网络反应灵敏、采集准确、运行安全正常。

要不断增加对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加快政务信息自动化技术处理手段的运用,使信息传递更加快捷,效率不断提高。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指导办公室积极开展政务信息工作。要努力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使信息工作人员及时了解领导的意图、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给他们提要求、交任务、出题目。上级领导机关要
及时向下级机关提供报送政务信息的参考要点,反馈政务信息的采用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要进一步抓好现有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骨干队伍。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有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或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现有政务信息刊物的质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创办的政务信息刊物,要突出“短、平、快”的特点,不断增强针对性、时效性,力求篇幅短、文字精、条目多、内容新。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广大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发挥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发
挥勤奋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经常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收集反馈信息。要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努力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做得更好。



199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