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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05: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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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3年11月16日,国家教委


为适应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实现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及业务建设各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我委在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分片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分类法》、《规范》),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分类法》和《规范》对现行的高等学校档案分类及管理有了很大改进,是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基础建设,望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我委办公厅。
《分类法》和《规范》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亦可参照执行。
《分类法》和《规范》的印发办法将另行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财综[2012]10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改进财政票据监管方式,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


  财政部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改进财政票据监管方式,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制定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根据“金财工程”建设规划,按照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要求,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完善和推广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即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票据管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作用,为构建规范、高效、科学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上述总体目标,结合当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实际,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金财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完善和推广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加强沟通协调,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各领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功能、业务流程、数据模型和数据编码等信息标准,满足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要求。

  (二)统筹兼顾。系统功能上,重点突出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同时兼顾所有财政票据管理需要,满足各方面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业务需求。系统完善上,既要考虑先进性,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保证系统具有较高可靠性和开放性;又要考虑实用性,系统操作要简便,方便用票单位使用、缴款人缴款、公众鉴别财政票据真伪;还要考虑安全性,系统要具有强大的防止非法用户侵入、权限控制、加密等功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三)强化监管。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核心是实现财政部门、用票单位间信息互联互通,将以前对票据使用、收费管理、资金缴交等情况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实时监管,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率和时效性。

  (四)分步实施。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推广,逐步实行全面、规范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逐步完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对财政票据申请、印制、登记、入库、核发、出库、使用、缴库、保管、核销、审验、销毁等实行全程监管。系统管理范围应涵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团会费票据等所有财政票据,具有电子开票、自动核销、资金监管、统计分析等功能。建立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流管理平台,实现财政票据电子信息防伪,实现与收入收缴、银行、国库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票据管理需求。

  (二)全面推广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根据“金财工程”建设规划,目前财政部已完成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整合、开发、测试工作。从2013年1月开始,将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单位试点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推动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系统,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全面实现中央财政票据全程电子跟踪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目标、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区域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有效监控财政票据的流向、使用和管理。尚未建立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地区,应使用财政部整合建设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已建立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地区,应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并逐步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三)大力压缩票种,统一规范票样。规范财政票据种类和式样是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坚持“以通用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原则,大力压缩财政票据种类,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扩大通用票据和机打票据使用范围,缩小专用票据、手工票据、定额票据使用范围,为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四)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流程。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改变传统的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流程。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研究制定新的管理流程,适应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要求,促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是财政票据管理发展的方向,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要求,明确时间表,落实资金来源,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全面梳理财政票据使用管理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梳理本单位的基本信息、领购财政票据种类及年度计划用量等情况,认真核实本单位现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文件依据,为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做好准备工作。要详细了解本单位业务流程、现有业务管理软件以及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需求,做好单位业务管理系统与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用票单位的沟通,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要加强与技术部门的沟通,做好系统设置和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对于执收项目和标准、适用票据、票据核销及资金缴交期限等信息,要进行严格审核与设定。要加强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保持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数据结构、功能等的一致性,以便信息共享。

  (四)加强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财政票据检查制度。及时督查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电子化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媒体等宣传渠道,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工作,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批转《丹东市投资类项目审批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批转《丹东市投资类项目审批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丹东市投资类项目审批代办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项目代办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于国平同志为组长、副秘书长鄂显厚同志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环保局、国土局、外贸局、工商局、招商局为成员单位的项目审批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的项目代办工作。对于一般性的项目审批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实施,重大项目采取领导现场办公的方式,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问题,加快项目审批工作进度。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确定一名县(市)区的领导,负责主抓项目审批代办工作。

二、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项目代办专门机构,负责审批事项的代办服务。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代办服务机构。各县(市)及合作区的代办服务机构设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内各区的代办服务机构设在区招商部门,并适当向街道办事处延伸,形成上下联动的全市项目代办服务网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与市招商局要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对项目进行筛选和对接,并对进入审批程序的项目实行代办服务,以促进项目尽快建设实施。

三、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协同办公意识,认真落实“四个一”的审批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窗口审批工作效能。凡窗口能够现场办理的,一律现场办理,需要部门领导签批的,实行部门领导现场办公、现场签批。对代办项目要按照专人负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好审批服务工作,保证项目审批的顺畅办理。

四、开展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市和各县(市)区项目代办机构应按照“边组建、边工作、边完善”的原则,加强与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的联系,注意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项目代办工作中的问题。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丹东市投资类项目审批代办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或投资者在办理建设项目或注册登记等投资类审批事项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可提供项目代办服务。

1、境外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2、域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应企业或投资者要求,其它需要代办服务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应按照“及时介入、一口受理、专人承办、联合审批”的程序进行。

1、及时介入。代办服务机构应及时与企业或投资者建立联系,深入了解项目情况,协助企业做好项目审批相关材料的准备,促使项目及早进入审批环节。

2、一口受理。经征得企业或投资者同意,项目代办服务机构一口受理代办项目委托事宜。

3、专人承办。项目代办服务机构指定专门代办人员协助企业或投资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联合审批。凡列为代办服务项目的,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按投资类项目联合审批办法优先办理。

第四条 设立丹东市项目代办服务专门机构,负责项目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事宜。

1、协助企业或投资者准备项目审批所需的前置材料。

2、协助企业或投资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和中介机构为代办项目提供审批服务。

4、组织指导全市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对代办项目审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各审批部门或审批窗口在办理代办事项审批业务时,要主动配合项目代办机构的工作,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代办项目审批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1、认真执行充分告知制,一般事项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复杂事项可二次补充告知。

2、代办事项凡能在窗口就地办理的一律在窗口办理,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窗口人员协调部门内部实施。

3、项目代办中涉及联合审批的,按《丹东市投资类项目联合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故不参加项目联审会议的实行“缺席默认”。

4、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对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实行“超时默认”。

第六条 中心对各审批部门或审批窗口审批行为进行考核和监督,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按《丹东市对损害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