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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4:3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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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 等


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为改善民航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机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航空运输业协调发展,决定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现将新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内各民用机场均按此标准收费。原(86)民航局字第105号文件和民航局发〔1989〕7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废止。
此标准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二、民用机场收费标准附表

附件一: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一、飞机起降服务费
飞机每起飞、降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以下简称每架次)。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25 4
25≤T<100 5
100≤T<200 7
T≥200 8
1.起降服务费分配比例:
(1)场道维护费25%;(2)消防服务费50%;(3)救护费25%。
2.夜航附加费
对北京时间23点以后起降的飞机,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20%计收。
3.场道灯光费
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4.停场费
停场时间 收费标准
4小时以内 免
4—24小时 按起降费的10%计收
24小时以上 每停场24小时按起降费的
15%计收,不足24小时,
按24小时计收
二、地面服务费
1.旅客过港服务费
航空公司承运的候机或到达旅客使用机场公共设施,机场提供候机楼服务设施、场区内道路保障、公共区域清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绿化以及停机坪上飞机的警卫等服务,机场按照国际、地区、国内航班客座数的80%计收;对有经停站的航班及客包机,经停站按实际出港旅客人数计收;对改换航班号的航班,亦按80%的客座数计收。收费标准如下:
(1)国内航线
折扣运价(y) 收费标准(元/人)
(a)y≤50元 免
(b)50<y≤125元 10
(c)125<y≤200元 20
(d)200<y≤400元 30
(e)y>400元 40
(2)国际航线、地区航线(不含国内段)的收费标准为40元/人。国际、地区航线的国内段按国内航线规定标准计收。
(3)对有经停站的航班,始发站按下列办法计算:
a.对有一个经停点的航班,始发站按80%客座数(其中30%为到达经停站旅客,70%为到达终点站旅客)计算;
b.对有两个以上经停站的航班,始发站按80%客座数(其中60%为到达终点站旅客,40%按到达经停站的个数平均分配)计算;
c.做技术经停的航班不在此列。
(4)西安(咸阳)机场、沈阳(桃仙)机场、重庆(江北)机场、长沙(黄花)机场、天津(张贵庄)机场、深圳(福永)机场分别在(1)项内(d)(e)及(2)项标准上加收10元/人。
2.机务费
(1)例行服务费,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30%计收。
机务例行服务内容:
根据承运人的现行要求进行航线维修项目的检查;
将航线检查情况记入飞机飞行记录本并签字;
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记入检查时发现的故障和缺陷;
飞机临起飞前进行飞行前的最后检查;
提供技术熟练的人员协助飞行人员或地勤人员进行检查;
机务机坪值班;
安排在飞机到达前和起飞后的等候迎送;
对飞机的地面服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引导和指挥飞机;
提供引导、指挥设备;
在飞机到达和起飞时提供或安排对飞机的引导、指挥;
飞机停靠、放置和移开轮挡;
放置并移开起落架锁销、发动机罩盖、空速管罩、操纵面锁销、尾撑杆;
提供通话耳机和进行地面与驾驶舱间的通话;
提供、放置并移开驾驶舱梯;
安全措施,在发现飞机的内外部有任何损坏时,不论何种原因或何时发生,都要立即报告承运人授权代表;根据要求提供、放置并移开以及操作适当的灭火和其他保护性设备。
以上费用包括机务车辆(含电源车、气源车、空调车、牵引车、氧气车)使用费。
(2)非例行服务,按工时及材料费或双方协议收费。
3.飞机清洁费
为进出、过站飞机打扫舱内卫生、消毒等服务按下列标准收费:
(1)一般客货机的清洁费,按最大起飞全重1.2元/吨计收;
(2)运输牲畜、水生动物及飞禽等的货机,按1.8元/吨计收。
以上费用包括清水车、污水车使用费。
4.运输服务费
为候机和到达旅客提供各种服务,如:随机文件的传递,飞机载量的控制,提供水、电、冷气、暖气,办理值机手续,引导旅客上、下飞机,收运、分拣、搬运、装卸、分发和查询行李、货物、邮件等,按下列标准收费:
飞机最大业务载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10 45
T>10 50
(1)受标高、温度的影响不能满载的,可按标高和气温允许的最大业务载重计收;
(2)对执行通用航空任务的,不收费;对执行货运任务的飞机,收取40%;
(3)国际、地区航线加收100%。
(4)运输服务费分配比例:
办理值机手续(含收运行李)、配载及常规服务(如文件传递、查询行李等)占13%;
引导旅客登机、清点旅客人数占2%;
分拣、分发、保管行李占6%(含50%的设备使用费);
装卸、搬运行李占8%(含50%的设备使用费);
收运、分发、查询货邮占9%(含50%的设备使用费);
内场装卸、搬运货邮占6%(含50%的设备使用费);
外场装卸、搬运货邮占7%(含60%的设备使用费);
保管货邮占5%;
候机楼设施使用、维护及服务占20%;
候机楼公共地带供水、电、冷气、暖气占15%;
电子控制、显示系统占5%;
手推车、问询、广播、饮水各占1%,共计4%。
5.安检费
机场为保证飞行安全,按规定对旅客、货物、邮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按飞机最大业务载重每吨15元收取;国际、地区航线加收100%。
6.加油费
包括油车使用费、从本场油库运至机场的运输费、再加到飞机上的人工费。标准如下:
(1)使用加油车加油的,6元/吨;
(2)使用管线加油设备的,5元/吨;
(3)从机场油库运往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可按当地标准收取航油调运费。
7.商务特种车辆使用费
名 称 收费标准
旅客摆渡车
飞机座位数≤40 20元/车次
飞机座位数>40 40元/车次
旅客桥
飞机座位数≤150 60元/次
飞机座位数>150 80元/次
食品升降车 35元/小时
客梯车 35元/小时
升降平台 50元/小时
收费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收。
三、航路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公里)
T<50 0.20
50≤T<100 0.30
T≥100 0.40
凡为国际航班、地区航班国外段提供监听服务的,收取300元/班次的监听费。
四、机场进近指挥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25 4
25≤T<100 5
100≤T<200 7
T≥200 8
1.机场进近指挥费分配比例:
(1)气象费15%;(2)空中指挥费30%;(3)航行服务
费15%;(4)通讯费20%;(5)导航费20%。
2.夜航附加费
对北京时间23点以后起降的飞机,按机场进近指挥费的20%计收。
五、候机楼内场地租用费(参考标准) 收费标准:元/月
1.头等舱休息室、贵宾室
由机场经营的,除按各航空公司提出的标准提供饮料并结算外,再向航空公司按旅客收取5元/人(国际、地区航线加收100%)服务费;由航空公司经营的,除按上述标准向其他航空公司结算外,还应按100元/月(平方米)向所在机场支付租金。
2.营业用地
(1)值机柜台
2000元/个(含柜台、普通磅秤、传送带、行李牌用柜及相应的值机用地);对使用电子磅秤的,2100元/个;不含传送带装置的,1800元/个。使用国际值机柜台,在上述标准上加收30%。
(2)仓库用地
8—10元/平方米。
(3)商业用地
基价:100—600元/平方米。
凡设在候机楼内的餐厅、饮食店、小卖部、免税店及旅行社、饭店、邮局、银行、汽车公司柜台等有直接收入的商业、服务业用地,除按价计收租金外,还应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收租金,具体比例由机场与各有关单位商定。
对航空公司设置的售票柜台、售票室(含售票收款处)按200元/平方米收费。
3.办公用地
20元/平方米。对航管部门工作用地按10元/平方米收费。
租用方未经允许,不得将候机楼内场地转租给第三方。
六、其它规定
上述一、飞机起降服务费;二、地面服务费;三、航路费,四、机场进近指挥费为三类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一类机场的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在三类机场标准上加收12%。
二类机场的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在三类机场标准上加收10%。
1.机场分类
根据“飞行区等级划分”和“起降架次、旅客吞吐量”指标,机场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机场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2)二类机场
西安(咸阳)机场 沈阳(桃仙)机场 成都(双流)机场
重庆(江北)机场 深圳(福永)机场
(3)三类机场,指除一、二类机场以外的所有现用民用机场。
以上机场分类为暂行规定,以后由民航局视实际情况调整。
2.最低收费和其它收费
(1)最低基础收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或业载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收,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收费不足20元的各按20元计收。
(2)对飞行学院不载客货的训练飞行和地区管理局对各地导航设施的校验飞行,凡使用民用机场的一律实行免费服务。
(3)对训练、熟练飞行的飞机按下列办法收费:
在本场训练、试飞、熟练飞行,每架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的50%计收;航线训练、熟练、公务飞行按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的75%计收;如载客货,按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的100%计收。
七、通用航空收费规定
1.在固定机场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免收航路费。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1)工业飞行收取50%;
(2)农、林业飞行当日内每起降5架次(含当日不足5架次)按一架次收取。
2.在临时机场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免收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航路费。地面保障费和任务组织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1)省(市、区)局、航站提供地面保障服务(含通讯、气象、飞行指挥等)的,按飞行小时收入的8%收取地面保障费、除航油及航油调运费以外,地面保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设备、车辆的调遣费由保障部门承担。
(2)航空公司自派通讯、气象、机务等地面保障人员的,省(市、区)局按飞行小时收入的2%收取地面保障费。
(3)由省(市、区)局组织、航空公司执行的通用航空生产任务,按飞行小时收入的2%收取任务组织费。

附件二:民用机场收费标准附表
--------------------------------------------------------------------------
机 型 | 起飞全重(吨) | 业务载量(吨)|80%客座数
----------------------|------------------|----------------|------------
B747--400CMB| 385.6 | 75.3 | 238
B747--200CMB| 377.8 | 78.0 | 236
B747--200F | 377.8 | 111.0 | —
B747SP | 316.0 | 43.5 | 233
A300 | 170.5 | 43.8 | 219
B767 | 159.0 | 32.0 | 171
B707 | 151.0 | 24.0 | 122
A310 | 145.0 | 32.0 | 182
B757 | 109.0 | 25.5 | 160
TY154 | 100.0 | 18.0 | 130
L100 | 70.3 | 21.0 | —
MD82 | 63.0 | 18.0 | 114
B737--300 | 61.0 | 15.0 | 102
安12 | 61.0 | 11.0 | —
B737--200 | 56.0 | 14.0 | 98
YK42 | 56.5 | 12.3 | 96
BAE146 | 37.3 | 8.5 | 72
安30 | 23.0 | 4.0 | —
安24 | 21.0 | 4.0 | 36
Y7 | 21.0 | 4.0 | 36
伊尔14 | 17.5 | 3.0 | 19
DHC8 | 18.6 | 5.6 | 43
S360 | 11.7 | 3.9 | 29
米8 | 12.0 | 2.7 | —
贝尔214 | 7.0 | — | —
双水獭 | 5.6 | 2.0 | 14
空中国王 | 6.4 | 0.6 | —
Y12 | 5.3 | 1.7 | —
Y5 | 5.2 | 1.2 | 10
S76 | 4.5 | — | —
贝尔212 | 5.0 | 1.1 | —
海豚 | 3.8 | — | —
B0--105 | 2.3 | 0.56 | —
--------------------------------------------------------------------------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为了进一步做好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地要按规定将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于规模较大、跨行政区域分布的企业,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地市级或省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的农垦企业,也可以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省级管理。

  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按本省农垦企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

  农垦企业单位缴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原则上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可采取与土地耕作面积挂钩等办法合理核定,以保证基金收入的稳定增长。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各地应进一步规范有关待遇政策,清理统筹项目,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本通知下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原已退休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退休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退休的农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可以本省农垦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为保持本通知下发前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平稳衔接,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幅度适当控制。  

  五、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是否补缴参保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同时补发基本养老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六、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农垦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并加大征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各项基础管理,特别是个人帐户的建帐、记帐和对帐等工作。

  七、各地要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对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垦企业的基金收支缺口,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农垦企业参保后增加的基金缺口,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八、已经实行撤场建区、乡、镇的农垦企业,改制后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负担;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及其职工、改制前参加工作的农业职工,以及原农垦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九、华侨农(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做好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关系农垦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各地的实施办法于6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马其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2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登科·马莱斯基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