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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3:45: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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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开展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国家助学贷款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
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助学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一)中国工商银行要继续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国家助学贷款的多种担保形式;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在利率水平上对贷款人给予适当优惠。
(二)停止执行《通知》的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进一步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各金融机构要在信贷原则的指导下,积极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其中,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也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学生家庭所在地对学生或家长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和信
用助学贷款。
(二)对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三)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1.金融机构与学校要签订银校协议,明确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转校后,应将其助学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之一移交新就读学校。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其去向通知贷
款金融机构。
2.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
他有关事宜。
3.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四)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3.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4.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
1.借款人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4.已婚借款者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
5.借款人家庭地址。
6.还本付息方式。
7.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
8.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9.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的方式。
10.其他条款。
(六)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固定住所和详细的地址,提供其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证明。
2.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出示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学籍证明)等证件;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以及每学期学习、品德表现的证明等。
3.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品德优良、无不良信用行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5.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展期。
(八)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若借贷双方约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
(九)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十)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十一)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十二)要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
〔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第十五条为: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为: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后的贴息经费
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2000年2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总 指 挥:回良玉  国务院副总理
  副总指挥:陈 雷  水利部部长
       张 勇  国务院副秘书长
  秘 书 长:鄂竟平  水利部副部长
  副秘书长:戚建国  总参作战部部长
  成  员:高俊良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李立国  民政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胡亚东  铁道部副部长
       徐祖远  交通部副部长
       奚国华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范小建  农业部副部长
       黄 海  商务部部长助理
       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杨国庆  民航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  广电总局副局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许小峰  气象局副局长
       梁 洪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水利部单设办事机构,鄂竟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日

监察部、商业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承办各类订货交易会的廉洁措施》的通知

监察部 商业部 财政部 等


监察部、商业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承办各类订货交易会的廉洁措施》的通知
监察部、商业部、财政部、审计署



近年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商业体制改革的需要,各类全国性的商品订货交易会已由地方用“以会养会”的办法承办。这种做法对于促进商品流通、活跃市场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程度不同的存在着多收费、铺张浪费、化公为私等腐败现象,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不久前
,福州市交电批发公司曾为此受到严肃查处。福州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为推动廉政建设,制订了《关于福州市承办各类订货交易会的廉洁措施》现转发给你们参考。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消除各类商品订货交易会中的一些腐败现象,特做如下通知:
一、承办各类商品订货交易会的地方和单位,都要把清正廉洁、消除腐败现象放在重要位置。收费要合理,不准铺张浪费、化公为私。一定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审批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会前、会中、会后的监督检查。
二、承办各类商品订货交易会的地方和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树立勤俭节约、艰苦朴素、为会议服务的思想。不准用会议费举办宴会、组织旅游、滥发礼品和纪念品;也不准用会议费给会议工作人员发奖金、礼品和不合理的补贴;更不准把会议费用于与会议无关的开
支。会议费决算后,如出现结余或亏损,由承办单位向主管机关汇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会议承办单位要钱要物。凡向会议提供有偿服务的,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事先签订合同或议定书,事后提供发票或收据,凡能通过银行结算的,不得用现金支付。
四、会议所有开支都应有财务凭证,建立帐簿,专款专用。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对于一切违反规定的支出,坚决拒付,不准以任何借口“变通”处理。
五、各地监察、商业、供销、财政、审计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加强对各类商品订货交易会的监督检查。对于清正廉洁的要给予表扬,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铺张浪费或化公为私的,要严肃查处。违犯政纪者,要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
以上通知,请你们根据当地的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附:关于福州市承办各类订货交易会的廉洁措施(略)



198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