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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时间:2024-06-17 19:5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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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曲靖市城市绿地和绿化树木认建认养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0号


《曲靖市城市绿地和绿化树木认建认养办法》经2010年4月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曲靖市城市绿地和绿化树木认建认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增强全民爱绿、建绿、护绿意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和绿化树木认建认养是指单位、组织、家庭或个人,按照一定程序,通过捐款、捐资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城市绿地建设、养护的公益性行为。

认建认养不改变绿地的产权性质和所有权关系。

第三条 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和绿化树木认建认养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和绿化树木认建认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绿地和树木认建认养以自愿为原则,禁止强制性摊派。

第五条 城市绿地和绿化树木认建认养的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绿化树木及绿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 城市绿地、绿化树木认建认养的内容:

(一)种植纪念树、纪念林;

(二)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三)绿地的养护、保洁;

(四)绿化设施的维护;

(五)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六)捐赠有价值的树木或绿地配套设施;

(七)其他合法认建认养行为。

第七条 城市绿地、绿化树木认建认养的程序:

(一)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认建认养的项目和内容;

(二)认建认养人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认建认养人与绿地、绿化树木产权(管理)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合同;

(四)认建认养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城市绿地、绿化树木认建认养费用,履行城市绿地、树木养护义务;

(五)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向认建认养人颁发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绿化树木荣誉证书。

第八条 城市绿地、绿化树木认建认养的形式:认建认养人出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城市绿地;认建认养人也可自投资金,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城市绿地的建设(绿化树木的种植)、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绿地、绿化树木认建认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应当载明认建认养绿地的名称、位置、面积(树木数量)与建设、养护范围及标准,明确认建认养的费用、期限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

第十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遵守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者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不得利用认建认养绿地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认建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的养护标准执行《城市绿地养护规范》的规定,养护费用参照有关定额或者本地养护市场费用单价计算。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养期限最低不少于2年,期满可以续签。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认建认养古树名木的,可以设置认建认养期限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费用由认建认养人承担。认建认养绿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冠名认建认养。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人及其委托的专业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严格履行认建认养合同。认建认养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或树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承担经济赔偿和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人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认建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和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对城市绿地、树木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将年度绿地、树木认建认养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认建认养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决定

2011年4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决定予以批准。由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甘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