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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00:12: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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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员工队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辞职,是指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建设银行总行本部的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辞退,是指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解除其与总行本部工作人员的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要求辞职,可以向所在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可直接向总行人事教育部提出辞职申请)。
第五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批准辞职申请:
(一)总行新接收的院校毕业生在总行本部连续工作未满5年(不含试用期)、且未按《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偿还有关费用的;
(二)由总行委托国(境)外机构进行培训后,服务期未满《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培训服务合同》规定年限、且未按《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偿还有关费用的;
(三)在涉及建设银行资金安全和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或重要岗位上工作,且暂不宜辞职的;
(四)经办的重要业务尚未办理完毕,且不能由他人替代的;
(五)所在单位正在被有关部门检查或涉及诉讼、且与本人有工作关系的;
(六)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相关司法事务尚未了结的;
(八)其他不适宜辞职的情况。
第六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辞职者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因私出国(境)人员申请辞职的应附有关证件和相关资料;
(二)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部;
(三)人事教育部对申请辞职人员进行考察、考核;
(四)对符合辞职条件的申请辞职人员需要进行离行审计的,由人事教育部填写《离行审计委托书》,稽核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行审计;
(五)人事教育部根据考核、考察情况和离行审计结果,提出审批意见或建议;
(六)人事教育部按任免程序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中一般干部由人事教育部审批,处级干部须报请分管行领导审批,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须经总行党组审批;
(七)人事教育部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部门。
第七条 总行人事教育部应在接到《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的3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超过3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 辞职人员必须承诺;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培训服务合同》的规定偿还有关费用;辞职后不得以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建设银行的工作。
第九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建设银行及附属机构工作;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向其本人及其新的录用单位追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三章 辞 退
第十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违反党纪政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政策,损害国家和建设银行经济利益的;
(三)不履行其应尽义务,不遵守行规行纪,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已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分配工作后在1年内仍不称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或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和岗位交流,经做工作仍拒绝到任、上岗的;
(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或贪污、挪用、侵占本行及客户的资金;或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及提供担保的;或者行贿行为的;
(八)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在外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十)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反道德规范,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泄漏在职期间知悉的国家机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总行本部工作的。
第十一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妇女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二条 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部门在核清事实的基础上,经部务会或部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报总行人事教育部审批;
(二)人事教育部征求机关党(团)委、工会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有争议的辞退工作人员,由工会进行协调、并签署意见;对确需进行离行审计的,由人事教育部填写《离行审计委托书》,稽核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行审计;
(三)人事教育部根据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及离行审计报告情况,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并在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凡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门;凡未批准的,将有关请示报告等材料退回所在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被辞退人员按规定办完相关手续后,由人事教育部发给《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退工作人员通知书》,办理辞退手续。

第四章 审 计
第十三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前,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其进行离行审计;对被辞退人员视情进行离行审计;其结果填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辞退)人员离行审计、行为考核情况报告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离行审计的内容包括辞职辞退人员近三年来在总行本部工作所经办业务应承担的责任,其具体内容由稽核审计部门会同人事教育部根据本人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准其离行:
(一)经办业务帐目、帐表、帐物不符或不清者;
(二)经办业务未交接完毕者;
(三)保管的各种空白凭证、有价证券或已制作的凭证不齐全者;
(四)拖欠总行款项、财物未还清者;
(五)拒绝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偿还有关费用者;
(六)稽核审计部门认定为暂不宜离行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保留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按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十八条 被辞退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的辞退费。
第十九条 本人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应在批准之日起的15天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交回总行的各种文件、证件、标志等;60天内退回住房或按市场价交付抵押金;30天内转出组织关系。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期办理上述手续的,须经所在部门和人事教育部、机关党(团)委、服
务中心等部门同意;无故逾期不办理的,给予开除处分以及其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由本人自谋职业。
第二十二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准重新录用到建设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工作。
第二十三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不得泄漏国家机密,不得以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不得损害建设银行信誉,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将提交司法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移交、转接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事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总行各直属机构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可比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6年8月21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补充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补充通知》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3]2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编写工作。编写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补充通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补充通知

  我司曾于2003年7月15日以建市监函[22]号文印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纪要>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内容的调整

  1.考试时间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建设工程经济”2小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小时、“××工程管理与实务”4小时。

  2.专业考试大纲中知识能力结构要求

  一级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中,对整个科目的知识能力结构要求,按“掌握”70%、“熟悉”20%、“了解”10%的比例设置;其中,“掌握”部分的比例为,“技术”25%、“管理”60%、“法规”15%。

  3.适量增加考试大纲中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

  综合考试大纲和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和调整时,应适量增加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内容。如综合考试大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中有关质量管理的条款由现在的12条增至30条以上。

  4、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内容的调整

  综合考试大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费用控制”部分中的投标报价编制程序和方法、概预算编制方法和标底的编制方法纳入专业考试大纲中。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及其考试大纲

  1.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设置为“2+1”,“综合知识与能力”考2科,即“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2小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3小时;“专业知识与能力”考1科,即“××工程管理与实务”,考3小时。

  2.考试大纲条目设置

  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中,“条”的数量应分别按“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80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20条、“××工程管理与实务”100条左右设置。

  3.专业考试大纲中“章”的设置

  二级建造师各专业考试大纲统一设置为两章,第1章“××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第2章“××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其中“××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的编制体例可参见建市监函[2003]22号文中附件2。

  4.知识能力结构的要求

  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中的“目”按“掌握”70%、“熟悉”20%、“了解”10%的顺序和比例设置。

  二级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中“掌握”的比例按“技术”内容占25%、“管理”内容占60%、“法规”内容占15%设置。

  5.时间要求

  二级建造师综合考试大纲和专业考试大纲于2003年8月15日前编制完毕,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后,于8月底前报送建设部审定。

  三、考试指导书体例要求

  考试指导书重点是对考试大纲中的“条”进行解释。考试指导书的体例、格式参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示范(附后)。

  四、推荐教材和参考用书问题

  为了体现公正平等原则,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中均不推荐教材和参考用书。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和建市监函[2003]22号文的有关精神,抓紧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的编制,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示范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示范

1Z201040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概念、内容和编制方法

1Z20104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概念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国际上的常用的术语为:Project Brief,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lan, Project Management Plan) 是指导项目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从总体上和宏观上对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描述:

  ·为什么要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需要做什么工作;

  ·怎样进行项目管理;

  ·谁做项目管理的哪方面的工作;

  ·什么时候做哪些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的总投资;

  ·项目的总进度。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涉及项目整个实施阶段,它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如果采用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模式,业主方也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总承包方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因为建设项目总承包的工作涉及项目整个实施阶段。

  (3) 建设项目的其他参与单位,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等,为进行其项目管理也需要编制项目管理规划,但它只涉及项目实施的一个方面,并体现一个方面的利益,可称为设计方项目管理规划、施工方项目管理规划和供货方项目管理规划。

1Z20104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项目概述;

  ·项目的目标分析和论证;

  ·项目管理的组织

  ·项目采购和合同结构分析;

  ·投资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进度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安全、健康与环保的策略;

  ·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分析;

  ·设计过程的管理;

  ·施工过程的管理;

  ·风险管理的策略等。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内容涉及的范围和深度,在理论上和工程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应视项目的特点而定。

1Z2010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编制方法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编制应由项目经理负责,并邀请项目管理班子的主要人员参加。

  (2) 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客观条件的变化是绝对的,不变则是相对的;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平衡是暂时的,不平衡则是永恒的,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必须随着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

对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书示范的说明

  ·采用模块式结构,即在每一个知识点(条)下分点表达,如 (1)、(2)、(3)等。

  ·在分点下如有并列的表述,统一用园点。

  ·表和图尽可能给予表名和图名。

  ·目名和条名加粗表示。

  ·注意控制字数,每个知识点(条)的解释字数平均在1500字左右,若用5号字,大约在1页左右。值得说明的是,本示范的内容有待进一步扩展。

  ·编写时请考虑复习和出题的关系。

  ·注意指导书与教材的区别。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有关厅、局:
《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行领导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和7月7日中民副行长主持召开的信贷管理办公会议的精神,现对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自今年7月1日起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执行新利率,使用现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但需修改合同文本中的有关条款并在修改和补充处加盖双方的印章(副本可以不盖)。各种文本的具体改动如下:
1.基本建设贷款总借款合同
第四条中的“按年计收”改为“按季计收”。并在此后的空白处加写“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基本建设贷款年度借款合同
第三条中的“按年计收”改为“按季计收”。并在此后的空白处加写“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在第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处填写“1、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执行期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本合同利率也有调整时,由贷款方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书面通知借款方。”
3.基本建设贷款借款合同
第四条中的“按年计收”改为“按季计收”。并在此后的空白处加写“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在第二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处填写:“1、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执行期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本合同利率也有调整时,由贷款方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书面通知借款方。”
4.技术改造贷款借款合同
在第五条“本贷款利息按季计收”之后加“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在第二十四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处填写:“1、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执行期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本合同利率也有调整时,由贷款方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书面通知借款方。”
二、自今年7月1日发放软贷款(包括特别贷款和股本贷款),使用现行的合同文签订合同。各种合同文本比照基本建设贷款总合同、年度合同和借款合同修改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并由双方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
三、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
1、今年7月1日前,我行与借款人已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但尚未发放贷款,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正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包括对方已签字盖章,而我行尚未盖章的合同),按本文第一条意见办理,即修改合同文本,并由双方在改动处补盖印章后再发放贷款。
2、对7月1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尚未拨付资金的,以开发银行发文的形式处理,不再修改合同。如双方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合同文本全部在我行,还没有发出去的,经双方同意,也可以对原合同进行修改,补盖印章。
3、7月1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并已发放贷款的,维持原合同不变,仍执行原利率,属于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暂按年计收。
4、已签总借款合同、年度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7月1日前拨付部分资金,7月1日后还要继续拨付资金,对7月1日前发放的贷款执行原利率,属于基本建设贷款的,利息暂按年计收;对7月1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新利率,利息按季计收。以开行发文的形式予以明确。
5、7月1日前已发放贷款,但没有正式签订借款合同的,应尽快签订借款合同,仍使用现行合同文本,不加改动,执行原利率,属于基本建设贷款的,利息暂按年计收。
6、94年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至今尚未签订正式借款合同或只签订了临时借款协议的,应使用现行的合同文本抓紧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暂按年计收。
94年发放的差别利率贷款,94年9月20日前按原定差别利率计息,从9月21日起按94年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即银传〔1994〕121号文附表二中的现行利率)计息。



199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