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污染源治理工作,根据世界银行(简称世行)职员评估报告中“对滇池流域的水质最有威胁的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给于财务资助”、“对其它控制污染所需资金相对较小的工业企业可通过建立工业污染控制基金给予支持”等的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根据《世界银行贷款云南环保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协定》、《贷款协定》、《开发信贷协定》、我国对世行贷款使用的有关规定、国内资金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的资金筹措:
(一)世行贷款500万美元(按美元:人民币=1∶8.40计算,折合人民币4200万元);
(二)国内配套资金按世行50∶50的比例要求为人民币4200万元,分三年注入(1997年至1999年),每年1400万元。配套资金多渠道筹集,其中:
(1)省级700万元/年(利用每年安排的省环保专项资金解决);
(2)昆明市700万元/年。
(三)小额贷款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企业的违约罚金罚息收入等。
第四条 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
(一)滇池流域内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全省“九五”期间100家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及各地州市确定的重点治理项目;
(三)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四)以治理污染为主的推广清洁生产的技改项目;
(五)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转产企业的技改项目;
(六)区域内污染集中的治理项目。
滇池流域内的上述项目优先考虑。
第五条 拟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
(二)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规;
(三)符合当地区域综合污染治理规划,污染治理目标明确,环境效益明显;
(四)项目经过技术和经济论证,切实可行,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总投资在120万美元以下;
(六)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30%以上;
(七)委托银行核实及证明企业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债务清偿率应大于1.4,有可靠的还贷担保。
第六条 昆明市拟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单位须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市项目办)提出申请。昆明市以外的地、州、市项目经当地环保局会同财政部门筛选后由两家联合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省级项目直接向云南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贷款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三)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评意见;
(五)贷款企业缴纳排污费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省环保局收到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就申请项目的相关技术、可行性、财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把关、汇总,送省财政厅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项目办收到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就申请项目的相关技术、可行性、财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把关、汇总,送昆明市财政局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如果有征地需求,则须按照世行的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审查批准的省级项目,由企业按要求提供经财政认可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它单位提供的贷款项目担保或承诺后与云南省财政厅或代理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审查批准的地、州、市项目,由当地财政局负责承借和转贷及签订贷款合同。各地财政部门在转贷过程中,不得改变省
财政厅确定的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必须保证小额贷款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所批准的项目内容;如果发生挪用行为,省财政厅有权收回贷款,并按日息4‰对挪用部分加收罚金。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环保局、财政局和省级主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的使用进行日常检查;省财政厅有权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环保局和财政局以及省级企业每年2月底前应向省环保局报送年度小额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会计报表及其它省环保局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省环保局于每年3月底以前,根据平时监督检查收集的资料和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写出全省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送省财政厅审查。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的贷款和转贷条件:
(一)小额贷款美元部分的贷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与世行标准利率挂钩。为世界银行标准利率再加上不低于1.5%的利率。人民币部分按低息贷款运作;
(二)对已经签约,但尚未提款的贷款部分,按0.75%收取承诺费;
(三)小额贷款的贷款期限为3至5年,含1至2年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利息和承诺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四)小额贷款的贷款以美元和人民币两种币种发放(外币不少于贷款额的一半,鼓励使用外币),还本付息按贷款币种计算,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五)小额贷款流向:
1.省级项目单位:云南省财政厅-项目单位;
2.地、州、市级项目单位:云南省财政厅-地、州、市财政局-项目单位;
3.小额贷款的提取采用“报帐制”。
第十六条 昆明市辖区的小额贷款项目,由省财政厅和昆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其它地区的小额贷款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共同管理。
第十七条 云南省财政厅对审查批准的项目,签订贷款和转贷合同;并根据用款计划及工程实施情况,划拨款项。
第十八条 贷款单位必须按合同按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除照收贷款利息外,按1.5‰的日息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的财务每年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经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由原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接受世行年度运作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需修改补充,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环保局联合提出修改方案,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98年9月2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 二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增强公民国土绿化意识,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和《内蒙古自 治区义务植树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整地、 育苗、 抚育、 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是指男 18 至 60 周岁、 女18 至 55 周岁的公民, 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已满 11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的参加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的绿化活动或者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
对法定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 愿参加义务植树的, 应当予以鼓励。
第四条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至二个劳动日的义务植树相关活动。
第五条 市、 旗县(区) 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组织领导工作, 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 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 旗县(区) 绿化委员会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 市、旗县(区)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市级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组织及驻市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二) 临河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区级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的义务植树工作。
(三) 其它旗县及农垦局绿化委员 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四)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第七条 单位职工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个体工商户、 城市居民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农村居民由村民委员 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第八条 实行义务植树基地化。 临河区在城区 20 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其它旗县在旗县所在地 10 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 有条件的镇( 苏木) 在镇( 苏木) 所在地 5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 有条件的村( 嘎查) 在村( 嘎查)所在地 2 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各旗县区及苏木镇人民政府负 责提供义务植树基地所用土地并负责渠系配套、 土地改造等基础设施工程。
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种苗, 并保证种苗质量。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新闻媒体单位负责宣传报道。第十条 每年的四月份为全市义务植树月。第十一条 市、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 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总数, 将义务植树任务书下达到单位, 任务书主要包括义务植树具体时间、 地点、 任务量等, 并在媒体上公布义务植树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报名电话。
第十二条 实行义务植树责任制。 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义务植树的责任人, 义务植树的任务一定三年不变, 责任单位负责栽植、 管护、 成活。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检查验收及后期管护各级绿化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义务植树的成活率、 保存率和抚育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要求: 当年成活率达到 85%以上, 第二年进行补植抚育,第三年保存率达到 80%以上。
义务栽植验收合格的林木, 由林权单位或委托个人管护。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履责形式及核算方式1、 栽植三至五棵树。2、 认养乔木三株或绿地六平米或抚育幼林 20 株算一株植树任务。
3、 交绿化费 50 元折合三至五棵义务植树。
4、 其它履责形式。
第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 林权归使用或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 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 林权归集体所有。 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 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另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以协议或合同约定为准。
采伐、 更新、 变更义务栽植的林木, 改造义务植树建造的绿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或者捐资支持义务植树的, 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拒不缴纳绿化费的, 由绿化委员会在市级媒体通报批评; 逾期仍不完成的,由绿化委员会依法予以应缴绿化费二倍罚款的处罚;拒不执行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