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9:0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勤工俭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促进教育结构、教育制度改革,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有效措施.希望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加强领导和管理,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注意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把勤工俭学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人,我们于八月一日至十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会议.会议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了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形势,总结交流了经验,表彰了先进,讨论制订了《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并对今后全国中小学如何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如何加强领导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期间,中央领导同志接见了全体代表,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目前,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的发展是好的.据一九八一年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中小学有四十三万一千所,占全国中小学总数的43%.校办工厂有四万零三百六十个,工业产值达十五亿四千多万元.校办农场、林场有土地三百六十多万亩,生产粮食三亿七千七百万斤.勤工俭学的纯收入达五亿七千多万元.
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发挥了多方面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使教育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中学,坚持勤工俭学,四年来,毕业的九百一十二名高中生中,三百五十名考上了大专和中专;其余毕业生参加了农业生产,其中二百余人担任了社队农业技术员,有的学生由于带头进行科学种田试验并取得了优异成绩,被省报誉为种田“状元”;一百三十余人担任了农村基层干部.勤工俭学开展较好的地方,学校风气较好,教学质量逐年提高,毕业生参加工作和劳动以后,普遍得到群众欢迎.
第二,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改善了办学条件,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吉林省三年来用勤工俭学收入补充的教育经费有一亿多元,他们用国家补助一点,群众支持一点,勤工俭学解决一点的“三股劲拧成一股绳”的办法,把全省中小学70%的校舍修建成了砖瓦房;怀德县校舍的砖瓦房已达到96.5%.河北省三河县勤工俭学的收入,为普及教育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全县普及了小学教育;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每年稳定在80%左右,接近普及初中教育.吉林省怀德县不仅基本普及了小学教育,而且办起了二百五十多个校内幼儿班,使全县50%的儿童受到了学前教育.
此外,一些校办工厂开展技术革新和新产品试制,填补了社会生产的一些空白,对活跃市场、为社会服务起了促进作用.
第三,有利于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目前,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较快的地方,一般勤工俭学活动都开展较好,为前者提供了部分资金、实习场地和专业师资.三年来,辽宁省城镇已办起四百八十多所职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其中教育部门利用普通中学改办与联办的一百零五所,绝大部分是以校办工厂为生产基地兴办起来的.青岛市教育部门自办的五十五个职业班中,有二十四个班是与校办工厂生产结合,根据校办工厂生产项目开设的.
实践证明: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符合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长期坚持.


这次会议总结交流了各地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基本经验,归纳起来是:
一、领导重视.这是搞好勤工俭学的关键.吉林省领导同志经常关心勤工俭学工作,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广西柳州市领导亲自指导,把勤工俭学作为培养人才、发展教育事业的一个有效途径.这样,就使勤工俭学取得了显著成绩,学校也办好了.
二、坚持育人.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正确方向.青岛市从育人的目的出发,选择生产项目,把学生参加劳动纳入教学计划,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掌握了一定的生产知识和技能.一些地区和学校,把校办工厂、农场办成劳动的基地,作为育人的课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基本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哲盟科左后旗满斗中学,把植树造林作为勤工俭学的主要项目,现在该校已有林地一千多亩,种树三十多万棵,绿化了校园,基本上控制了风沙对学校和本地区的侵害.四川省达县开展了“十小”活动(小种植、小饲养、小采集、小作坊、小菜园、小茶园、小药园、小林园、小土窑、小鱼塘),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四、有关部门的支持.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重要条件.开展勤工俭学,涉及到产、供、销各条渠道,涉及到工交、财贸、农林、工商、物资等很多部门.凡是勤工俭学开展较好、发展较快的地方和学校,都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分不开.苏州市计委和湖北省财政局把支持勤工俭学、办好校办工厂,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一些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虽然成绩很大,但发展还不平衡.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勤工俭学历来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一度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十年内乱的破坏,一些同志误认为它是“四人帮”极左路线的产物,对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心有余悸;学校工作重点转移到教学上来之后,有些同志把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与提高教育质量对立起来,认为是“不务正业”;即使是勤工俭学活动开展比较好的单位,也有不少人把它单纯当作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手段,只注重经济收入,忽视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
具体工作方面: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校办农场、林场土地被占的现象比较严重;不少地方发生学校林场树木被砍、农副产品被抢的情况;有的地方把生产搞得好的校办工厂上收或调并;有的校办工厂产、供、销没有保证;有些校办工厂、农场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管理不善,也出现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使之继续向前发展,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我们对于今后工作的意见是:
一、继续统一和提高认识,力争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在近几年内有一定的发展.
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的中小学,包括一些客观条件较好的学校还没有把勤工俭学活动开展起来,除有一些实际问题外,主要还是由于一些同志对开展勤工俭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要在统一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要求有条件的中小学,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而稳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
二、坚持育人的正确方向,把勤工俭学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勤工俭学,虽然是从事经济活动,必须讲求经济效益,但它的主要任务是为教学服务,根本目的在于育人.这个指导思想,有些地方和学校还不甚明确,需要在前进中引导解决.要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这是目前教育工作和勤工俭学活动中必须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并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在学好系统的文化基础知识的同时,通过勤工俭学、科学实验活动学到一些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要注意同教学的结合,学校应当根据各个学科的具体特点,研究如何使教学同生产实践、科学实验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充分发挥校办工厂的特点和优势,使勤工俭学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得到巩固、发展.
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各有关部门要从发展教育、培养人才的战略高度,对校办工厂、农场在组织上加强领导,行动上给予支持,政策上加以保护,措施上予以扶植.要认真执行《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校办工厂要根据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趋势,统一规划,合理安排.要注意调整成适宜学生参加劳动的项目,还要注意调整服务方向,使产品适销对路.农村学校要有一定数量的劳动教育基地和实验园地,要大力开展科学试验活动,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校办工厂、农场都要注意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保证勤工俭学活动健康发展.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把勤工俭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关心和推动这方面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一支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遵纪守法,既懂生产、又懂教育的职工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和教育部门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定期检查财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勤工俭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随文送上这次会议讨论制订的《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勤工俭学的开展,对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条 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有理想、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
2.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学实验、科学种田活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3.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三条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学校的可能,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含林、牧、副、渔),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的也要为外贸出口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计划、经济、财政及其它有关部门,要把校办工业、农业做为经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予以扶持和指导,把勤工俭学的事业筹划好、安排好.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五条 校办工厂、农场实行经济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要加强经营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高经济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生产劳动
第六条 要按照中、小学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或公益劳动.要正确处理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关系,使生产劳动与政治思想教育、生产劳动与教学结合起来.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和劳动时间,防止学生不参加劳动或参加劳动过多的偏向.
第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

第三章 校办工业
第八条 学校举办工厂,一般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管理.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一个学校单独办厂或几个学校联合办厂.校办工厂应利用当地有利条件,生产有原料来源、适销对路的各种产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承接外贸部门同意的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任务.教育战线所需的产品,尽量安排在校办工厂生产.严格禁止生产迷信产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要搞纯商业经营.商业性的职业班和职业学校,可结合专业试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各项修理等行业,为国家培养劳动技术后备力量提供生产实习场地.
第九条 校办工业的生产,产品属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其产、供、销计划,由校办工厂的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列入本系统计划,由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对纳入计划的产品,要按计划执行.原有协作关系,不要轻易中断.不属于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小商品,由生产单位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对于需要调整、转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转产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第十条 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国家统配物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统筹供应.属于有关单位带料加工的,材料仍由有关单位供应.
校办工厂的产品,凡不属国家统一调拨又为市场需要的,商业、外贸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或按有关规定自销,或举办联合展销门市部.对适合学校组织的出口项目和有出口价值的产品,外贸部门要积极扶持、指导.
第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一切财物属学校所有,由学校隶属部门归口管理,其它部门不得借口“调整”“归口”或其他理由平调、收缴和占用,己经发生上述现象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妥善解决.
学校内部不准私分或变相私分勤工俭学的财物.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校办工厂开展新产品的研制,并在技术、设备、材料、科研费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对研究成果要给予奖励,其他单位采用时要给予适当代价.
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业调整、产品归口、规划定点时,对校办工厂要给予扶植和支持.召开有关订货会、展销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传达等,都应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为开展勤工俭学举办工厂或经营其它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四章 校办农业
第十四条 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应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和特点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和采、拣、编织、修理等多种类型的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就近划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下同),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劳动基地.并允许学校师生按国家规定开荒、拣种撂荒地.凡已经拨给学校的土地,或由学校师生开垦或垦复的土地,拣种的撂荒地,以及征购的土地均归学校使用,有关部门应发给土地、林权执照,保证学校的使用权.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占用或串换,已经占用的应尽量退还给学校;需要串换的,要经双方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校办农场(含林、牧、副、渔)要结合教学开展科学实验和科学种田,采用先进技术,搞好实验园地,培育优良品种,改进耕作方法,培养学生掌握初步的农业(包括林、牧、副、渔)知识和技能.
校办农场要为发展当地农业生产、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校办农场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需要的物资、设备等生产资料,要详加核算,各地计划、农林、物资、供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解决.
农村商业部门收购学校的农、林、牧、副、渔产品时,应评等计价.
适于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除外贸、商业部门要积极收购外,教育部门还可组织生产加工,并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直接交付出口.

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十八条 校办工厂、农场,要按照精简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懂教学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必需的固定工人,以加强生产的组织领导,保证生产的有效进行和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编制时,要给校办工厂、农场适当的编制.新增人员要首先从现有教职工中调配.
校办工厂、农场根据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少量政治思想好、生产技术水平高、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职工,以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和产品质量的把关.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劳动工资和职工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
校办工厂、农场中的职工,原属全民所有制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今后需新增加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职工为主;农村校办厂(场)的职工参照社队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及粮食标准等,根据厂(场)生产经营情况并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标准执行.所需劳保用品和粮食补助,按当地规定,由有关部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到校办工厂、农场的教职工,仍属学校事业编制.长期从事校办厂(场)工作,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教职工,可按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标准,按规定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厂(场)的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应根据所属地区校办厂(场)的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利用本地区的学校条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培训工人、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部门要尽力帮助与支持.要建立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
农村中心校应有专人负责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校办工厂、农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
(2)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学校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安排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处理日常工作.
(3)代表所属校办工厂、农场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参加同级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疏通或解决校办工厂、农场的供、产、销渠道及其他有关问题.
(4)按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组织开设校办工厂、农场产品的展销门市部,帮助学校推销产品.
(5)组织研制新产品,掌握经济技术情报,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组织学校之间、地区或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产品交流.
(6)管理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组织职工的培训.
(7)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校办工厂、农场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其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厂(场)长和必要的管理干部.全面负责校办厂(场)的日常生产和行政业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为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服务,为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对重要的来信来访,常委会领导人要亲自过问,及时指导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任务:
(一)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督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和交办信访案件;
(五)催办、协调查处信访案件;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和有关政策;
(七)综合反映信访信息;
(八)建立、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第五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办理下列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一)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批评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六)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和意见;
(八)人大常委会职权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宪法、法规、法规方面提出的申诉、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提出的检举和控告,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处理办法,必要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处理;一
般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办;
(二)对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和意见,重大案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办,一般案件转职能部门处理;
(三)对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转主管机关或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处理;
(四)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检举和控告,转代表的选举单位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五)对下一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诉和意见,转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或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职责不明、管辖不清的控告、申诉案件,由人大常委会指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 发函交有关职能部门查办的信访件,应明确提出必须查实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结果;不能按期结案的,要说明原因和预计结案时间。
第八条 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其重新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要求其补充说明。承办单位应在接到重新调查或补充说明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
第九条 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应在三个月内或按上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第十条 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人大常委会可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来信不及时阅办、对应接访而拒不接访的;
(二)对有理有据的申诉、控告案件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
(三)对交办的信访件拖延不办,又不说明理由的;
(四)将附有上级单位或领导批示的信件转给当事人的;
(五)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被控告、被检举人的;
(六)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七)受贿索贿、徇私枉法、打击报复当事人的;
(八)利用职权引诱、恐吓、胁迫当事人的;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来信来访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人大常委会可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收容遣送、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听劝告、妨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聚众闹事,影响地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冲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三)侮辱、威胁、伤害信访工作人员的;
(四)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涉及少数民族的问题,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来信来访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海南省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30日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愿古孤狼


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条件、生活方式、文化宗教传统、风俗习惯的差异,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很有其自身特色。婚姻法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适用时,形成了一些与当地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相冲突的矛盾。认真解决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对构建和谐新疆有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 少数民族;传统婚姻;问题


Abstract: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of the produce condition 、 life style 、 traditional religion culture and minority custom,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of the minorities have their own specialties for many years in Xinjiang. There are some contradictions in the region which minorities in Xinjiang are living in. Working out these problems which are in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of the minorities in Xinjiang seriously will play a very strong role in building the harmonious Xinjiang .

Key words: Minority Traditional marriage Problem


  新疆的维、哈、回、乌孜别克、塔吉克等民族均是深受伊斯兰婚姻文化影响的几个民族。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使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习惯有其自身特点。婚姻法律制度在整个伊斯兰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伊斯兰婚姻法深深地渗透到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中,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均规定了凡中国公民均适用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则规定凡伊斯兰教徒可以最多娶四个妻子,实行一夫多妻制。由于我国新疆有许多民族信奉伊斯兰教,这就造成了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补充规定之间的冲突。这就导致了许多事实上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认真研究和解决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这些问题,对构建和谐新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问题

1、 一夫多妻制

  根据伊斯兰婚姻法规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须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应当为单身。圣训云:结婚是信仰的一半,男人应当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这才是正常的人类生活,来建立信仰和文明的基础。伊斯兰的教义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但因为特殊的理由男子容许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个,这些特殊的情况,如战争和灾难之后,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妇人数超过男人,她们需要有人负责扶养和保护,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无能、不孕等原因。谈到不孕,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中国古代传统婚姻法中的观念,“子不孝,无后为大”,“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七出”之一就有不孕,无后代,男方可以休妻。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法的一些规定与中国传统的儒家婚姻文化也有一丝相通之处。解放前,根据新疆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在南疆各少数民族中,男女比例不协调,贫富分化不均,又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落后,女子的身体条件等因素,女子在社会上生存面临着很多的压力。解放后,随着新中国婚姻法的颁布,再加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颁布实施,通过对少数民族的宣传与普法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他们的婚姻习惯,这样在解放后的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婚现象与一夫多妻已比较少见。

2、男女地位不平等

  我国是一个经历过漫长封建社会的国家,深受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一直被某些男人所发扬,这种现象在农村较为严重。直到现在农村的家庭仍认为养儿防老。在儿子家会很心安理得 ,因为儿子在家理应说了算。因此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计划生育部门的重点。

  由于新疆少数民族中,大多数均信仰伊斯兰教,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对其思想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特别严重。这样,家庭暴力现象在新疆的少数民族家庭中时有发生。如何切实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也需要新疆妇联的努力工作,下到基层去切实维护与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社会各阶层去多多关心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出谋划策,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为新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民族团结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严禁民汉通婚

  在新疆,民汉通婚问题主要是指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与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汉族之间的相互通婚问题。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而新疆也有大量的汉族生活在这片广阔的疆域上。爱情是很奇妙的东西,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有时也会产生爱情,有的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这些现象在当今新疆社会中已屡见不鲜。在笔者的身边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一个民族小伙子(姑娘)爱上了一位汉族姑娘(小伙子),并且走上了红地毯。笔者就有一位回族女性好朋友,其丈夫是汉族,诚然其夫皈依了伊斯兰教,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信仰和民族习惯,每天都要做乃玛子(礼拜)。由于伊斯兰教严禁与异教徒通婚,由此造成了许多悲剧。有的虽然最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由于生活习惯的差异,也导致了这些家庭的不稳定、不幸福。

4、婚姻登记观念淡薄

  新疆的少数民族一般都不重视结婚登记,只注重是否按照他们本民族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按照他们的习俗,他们的婚礼一般由德高望重的阿訇主持。结婚仪式完之后,男女双方就是名义上的夫妻了。新疆少数民族离婚,也不重视到行政职能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新疆少数民族早婚早育现象的形成,除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经济基础较差。婚姻登记观念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早婚早育铺设了一个温床。根据新疆自治区的婚姻补充条例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子20岁,女子18岁即可。而事实上,在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中,一般比这个年龄限制还要早上一两年,严重的还要早好几年。这就严重的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及新疆自治区的婚姻补充条例的规定。

二、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的影响

  新疆地区伊斯兰教的传入时间,是在公元10世纪末及11世纪初喀喇汗王朝时期。它首先由喀喇汗王朝入喀什噶尔,继而入叶尔羌、和阗。从公元12世纪到公元13世纪初,伊斯兰教逐渐从喀什、和阗地区向阿克苏、库车等地发展,从吉木萨尔到喀什噶尔的大片土地,已成为伊斯兰教区域。从公元10世纪末到公元18世纪,伊斯兰教在新疆的传播和发展,大约经历了七八百年的时间,终于被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群众所接受。

  新疆民族分布十分众多,主体民族为十三个,除汉族之外,其余的少数民族中大多数民族均全部信仰伊斯兰教。因此伊斯兰习惯法对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婚姻又是老百姓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事情,信奉伊斯兰教的这些少数民族也不例外。在伊斯兰教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伊斯兰婚姻法对新疆的少数民族婚姻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根据传统的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的规定:人民在力所能及的平等对待妇女的前提下,容许一夫多妻,但最多不能超过四个。《古兰经》云:“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她们,那么,你们只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在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中,尤其是在南疆偏远地区的维吾尔族中,一男子如果家庭条件相对殷实,可以娶两个以上妻子,有的甚至已经六七十岁了,仍然可以去娶十七八岁的姑娘,当地人也普遍能够接受。由此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给新疆少数民族的民族心理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2、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的影响

  在新疆,相对来说,经济水平低下,文化比较落后,交通也十分不便,信息闭塞,生活的自然环境也比较恶劣,尤其是南疆地区,干旱少雨。信仰伊斯兰教的哈萨克族主要生活在北疆,分布在伊犁、塔城、阿勒泰这一带,主要以放牧为生。他们已经习惯了游牧的生活方式,一般逐水草而居。生活在城市的哈萨克族相对比较少,收入状况较为稳定。由于哈萨克族为游牧民族,主要以放牧为生,而牧人则以男子为主,男人的劳动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导致了家庭中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维吾尔族在历史上曾经也是游牧民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转变为了农耕民族,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建立在绿洲文明的基础之上的,尤其是南疆,干旱少雨,沙漠面积广大,唯有借助绿洲,维吾尔族才能不断生存与发展。新疆拥有一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面积,几乎占了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新疆人少地多,由于疆域辽阔,这就给行政职能部门对老百姓的管理带来了许多不便。特殊的生活环境造就了特殊的生活方式,也就形成了一些独特的问题,需要我们努力的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