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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时间:2024-07-21 11:4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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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90年3月1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陈慕华(女)
  王汉斌
  罗 干
  曹 志
  姚 广




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7年7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蛇岛、老铁山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蛇岛蝮蛇、候鸟及其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各功能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确定。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环境保护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做好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动态保护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旅顺口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应当征求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并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第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管理和科研设施;
  (三)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四)擅自烧窑、冶炼、修建构筑物、建筑物,以及进行规模化的畜禽养殖;
  (五)捕鸟、毁鸟巢、捕蛇、取蛇毒及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六)收购、倒卖蛇、鸟类及其他受保护的资源;
  (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内排放各种污染物和废弃物。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需要迁出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资金、物质补偿、提供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等形式,吸引和帮助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开展生态移民。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居民开展生态保护知识与技能培训,优先聘用保护区内及周边居民参加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进行生态补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由其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四)项、第(七)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由其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83年9月22日大政发 [1983] 286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加强旅顺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即行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3年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3年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

农办垦【2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内蒙古海拉尔、大兴安岭农(牧)场管理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今年以来,全国农垦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推进改革开放步伐,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着重推进民生建设,农垦经济社会继续保持稳定发展,但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仍然突出。为做好2013年发展计划工作,请各垦区和单位客观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准确判断和把握发展趋势,切实编制好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析总结2012年发展计划工作

  结合自身“十二五”规划,请各垦区和单位认真分析总结2012年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包括:2012年经济运行情况和各项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公路等重要工程和项目的落实和建设情况;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事业建设等方面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编制2013年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年,是农垦“十二五”规划实施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编制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分析研判内外部环境和条件,研究提出2013年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预期目标、需要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采取的政策措施,以及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政策建议等;同时按照有利于垦区现代农业建设、有利于巩固提升农垦的地位和作用的原则,结合区域和行业发展建设规划,科学编制重点产业和主要领域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有关要求

  请各垦区和单位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及表格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农垦局发展计划处(一式两份),同时发送电子稿。

  联系电话:010-59192621

  邮箱:NKJJTCH@AGRI.GOV.CN

  附件:1.2013年主要经济指标计划表

  2.2013年水电路房建设计划表

  3.2013年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30日


附件:
农办垦〔2012〕70号.CEB
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表式.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KJ/201211/t20121105_30121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