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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3:1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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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7月31日 财税〔2002〕1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共同组织编制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财政部



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
《关于肾移植费用在公费医疗中报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只能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一些脏器移植手术,基本属于拯救患者生命所必须的医疗需要,但费用开支较大。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要求做脏器移植手术的患者逐渐增多,费用开支也越来越大,目前国家财力比较困难,治疗费
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各方面都承受不了,应当加以限制。享受公费医疗患者器官移植所需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公费医疗经费、单位经费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国家、单位负担为主,个人也负担一部分,以抑制过高要求。具体三方负担比例,请你们自行确定。
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类似问题将在工作中一并研究考虑。在此之前,这类问题请你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解决。并先试行,同时,将有关规定告我两部。
特此函复。



198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