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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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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 奥地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
  本着发展两国间经济合作的愿望,
  认识到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可以加强进行这种投资的意愿,从而对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作出重要的贡献,
  经过两国政府代表的谈判,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本协定内:
  一、 “投资”一词,系指缔约各方依照各自有效的法律所许可的所有财产,主要是:
  (一) 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用益权或类似的权利;
  (二) 公司股份和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 为创造经济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 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商标和商名;
  (五) 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所投财产形式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 “收益”一词,系指投资所产生的利润、股息、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 “投资者”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社团;
  (三) 第(一)或(二)项所指投资者有主要利益的、住所在第三国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社团。
  在奥地利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 具有奥地利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 依照奥地利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其住所在奥地利领土内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社团;
  (三) 第(一)或(二)项所指投资者有主要利益的、住所在第三国的法人,以及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社团。

  第 二 条
  一、 缔约任何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促进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并依照其法律规定批准此种投资。
  二、 缔约任何一方对该种投资在任何情况下应给予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三、 按照第一款所批准的投资和其收益受本协定的充分保护。上述保护也适用于再投资和再投资的收益。

  第 三 条
  一、 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
  二、 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特别是投资的管理、运用、使用和利用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第三国投资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待遇。
  三、 上述待遇不涉及:
  (一) 缔约一方根据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由于属于某一经济共同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
  (二) 缔约一方根据免征双重税协定和其他有关税收问题的协议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
  (三) 缔约一方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
  四、 缔约任何一方保证,在不损害其有关外国人参股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参股的合资经营企业和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不采取歧视措施。

  第 四 条  
  一、 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被征收或被采取具有同样效果的措施。补偿应与被征收的投资在公布征收前一刻的价值相符。补偿的支付不应不适当地迟延,并应是可兑现的和可自由转移的。
  二、 缔约一方征收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拥有股权的、依照本协定第一条第三款视为本国公司的财产时,缔约一方则运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保证该国民或公司得到适当的补偿。
  三、 缔约一方投资者和有缔约一方投资者参股的合资经营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由于战争、其他武装冲突、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在投资方面遭受了损失,缔约另一方就此采取任何有关措施时应给予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四、 投资者有权要求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的主管机构审查征收的合法性。
  五、 投资者有权要求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的主管机构或国际仲裁庭审查征收补偿额。
  六、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就本条所规定的事项,享受最惠国待遇。

  第 五 条
  缔约任何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自由转移与投资有关的款项,主要是:
  (一) 资本和维持或扩大投资所用的追加款项;
  (二) 收益;
  (三) 偿还由投资者提供的类似参股的贷款;
  (四) 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有关权利的许可证费和其他费用;
  (五) 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的清算款项;
  (六) 第四条第一款所述补偿。

  第 六 条
  如缔约一方或其授权机构因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所作担保而向其投资者支付了款项,在不损及缔约一方按第十条规定的权利时,缔约另一方承认,投资者的全部权利或请求权依照法律或法律行为转让给了缔约一方,并承认缔约一方对这些转让的权利或请求权的代位。 但缔约一方所取得的权利或请求权不应超过投资者原有的权利或请求权。缔约另一方也可针对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向缔约一方提出反求偿。因此种请求权的转让而向缔约一方支付的款项,其转移准用第四条及第五条。

  第 七 条
  一、 在当事双方未达成为接受投资一方主管机构所采纳的更好的约定时,本协定第四条、第五条或第六条所规定的转移则以双方约定的货币按转移当时实际使用的汇率进行,并不应不适当地延迟。
  二、 上款的汇率必须符合转移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同有关货币的汇率折算得出的套汇率。

  第 八 条
  一、 在本协定之外,如根据现在或今后缔约一方的法律或缔约双方间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有一般或专门的规定,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待遇较本协定更
为优惠,则从优适用。
  二、 缔约任何一方应恪守其批准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第 九 条
  本协定亦适用于缔约一方投资者在本协定生效之前依照缔约另一方法律规定在其领土内已进行的投资。

  第 十 条
  一、 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 如某项争端在六个月内未获解决,则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提交仲裁。
  三、 仲裁庭应按下述方式专门设立:由缔约双方各任命一名仲裁员,根据该两名仲裁员的一致意见推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并由缔约双方政府予以任命。自缔约一方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将争端提交仲裁之日起,应在两个月内任命仲裁员,并在其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
  四、 如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作出任命,而又无任何其他约定时,则缔约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国际法院院长作出必要的各项任命。如国际法院院长具有缔约任何一方的国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则可请求国际法院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中资历最深的法官履行此项任命。
  五、 仲裁庭将根据本协定和缔约双方已签订的其他协定以及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进行裁决。裁决由多数票作出,并为终局裁决,具有拘束力。
  六、 缔约双方各自承担其成员和其代理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其他费用将由缔约双方平均承担。
  七、 仲裁庭得自行规定其程序。

  第十 一条
  一、 本协定在双方政府相互通知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要的国内条件业已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前十二个月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则其有效期在十年期满后将继续延长。本协定十年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终止本协定,但在通知终止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二、 对本协定失效之日前已进行的投资,本协定第一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在本协定失效之日起的十五年内继续适用。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奥地利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郑 拓 彬                 (签字)

宝鸡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宝鸡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宝鸡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人事人才工作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和《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事代理,是中、县(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服务业务。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第四条 人才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和人卒倚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人才中心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只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人事代理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
(一)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律师、会计、审计、监理、造价、评估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非国有企业单位的各类人员;
(五)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
(六)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i
(,八)白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九)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十)自愿委托人事代理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开展并组织实施人事诊断、人才测评、员工培训等项服务;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办理委托大率代理人员的流动手续;
(四)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
(五)代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户口迁转等事宜;
(六)负责承办委托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申报及相关工作;
(七)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工龄审核、档案工资调整、身份确认、转正定级以及考核工作;
(八)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有关证明材料;
(九)代管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党、团组织关系并组织开展活动;
(十)负责委托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证;
(十一)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婚育证明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二)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第八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向人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具体代理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人职代理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刚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现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该机构成立的批艾复印件;
3、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人才中心审核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三)委托方和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确定人事代理关系;
(四)委托方向人才中心移交人擎代理人员的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向人才中心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山受委托的人才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中心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工作单位变更,持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函件和新单位聘用的证明到人才中心变更大率代理手续。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持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函件和接收单位人事主舒部门的接收函件,到人才中心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人郭代理单位(个人),须在每年筑一季度内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到受委托的人才中心进行验证,逾期不办理验证或在代理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才中心将终止其委托人事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
第十三条 外省、地(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愿来我市工作,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按正常调人办理人事代理,人才中心出具证明,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外地生源的高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参照办理。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的人擎档案,按照中组郡、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现人员,在办理完失业保险金发放手续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历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同级人才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 被单位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原单位按隶属关系移交市、县(区)人才中心代为保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保管此类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困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教党[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刚刚闭幕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人才发展面临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胡锦涛、温家宝、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对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做出了重要部署。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充分认识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意义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明了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人才规划纲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纲领和指南。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发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重大意义,这是人才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把握精神实质,深刻领会人才发展的战略思想,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在学习领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过程中,要深刻理解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重要思想,深刻理解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刻理解“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深刻理解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深刻理解人才发展的重点任务、改革要求和重要举措。要准确把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教育在人才事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准确把握教育在建设人才强国中的重要地位和基础性作用,准确把握建设高素质教育人才队伍的新形势新使命。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学习活动。教育部将举办专题培训班,重点培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高等学校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人才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要进行专题集中学习,并通过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专家解读等多种学习方式,让广大干部和教职工全面了解,让各类人才普遍知晓。要重点做好组织人事、人才培养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的战略思想武装干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理解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为建设人才强国而努力奋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紧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对教育工作提出的各项任务

  人才工作与教育工作联系十分紧密。教育系统在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中承担着重要使命。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育人才队伍是全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高度重视发挥教育在国家人才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教育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抓住了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为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人才规划纲要》与已经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即将发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相互支撑、紧密联系又各有侧重。教育系统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把人才工作放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优先位置,围绕《人才规划纲要》对教育提出的各项任务,并紧密结合《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对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抓紧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人才培养和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为核心,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研究提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新举措,加强青年人才特别是青年英才的培养,加强经济社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培养;要坚持把以教师为主体的人才队伍作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加强中小学教学名师、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高校青年学科领军人才、优秀校长等各类高素质人才培养;要进一步研究制订本地区、本学校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争取纳入当地人才发展的整体规划,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聪明才智,切实提高教育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才强国做出更大贡献。

  三、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环境

  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是教育系统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人才工作放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优先位置,切实加强对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和《人才规划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在完成人才发展任务、推进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等方面,努力走在全国的前列。要按照落实党管人才责任的要求,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的监测、评估和考核机制,促进各项人才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努力为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人才规划纲要》和《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契机,坚持用事业发展聚才育才,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要满腔热情关心教师和其他各类教育人才,千方百计为他们排忧解难,努力改善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环境。

  要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及时发现、总结、交流先进典型经验,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类教育媒体要设立专刊专栏,加强对人才强国战略的宣传,集中宣传国家的人才政策、先进经验和重大典型,积极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在教育系统大力营造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环境。

  请各地和部各直属高校将学习贯彻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