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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时间:2024-06-17 08:2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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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国税地函发[1990]20号

1990-08-29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鄂税二便字(90)第52号文收悉。关于国税函发[1990]428号文《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中第一条“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警总队


陕 西 省 物 价 局 文件
陕 西 省 交警总队

陕价认发[2003]123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公安交警支队:

为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过去制定的有关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警总队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
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和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均依照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指定机构。

第六条 省上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遵循行政区域属地划分的原则。

省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并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设区市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交警支队协商确定。

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省物价局负责统一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汽车、交通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取得《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

由于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需要一个过程,在2004年7月1日前,具有陕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也可承办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业务。

第十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核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章。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章实行年审注册制,年审注册工作由省物价局办理。

第十一条 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价格认证中心必须具有3名以上取得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章的鉴定人员,并有相应的设备和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时,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车辆单位(车主)、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号、底盘号;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后,鉴定人员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停放场所或事故现场勘验、鉴定。

鉴定人员在鉴定现场勘验时,应对事故损坏车物进行拍照,并现场出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确定损坏项目和程度后,鉴定人员及当事人应在《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鉴定,每次作业不得少于2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2名具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章的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物品灭失的,当事人需提供原购买发票及相关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价格认证中心按其使用年限进行折旧,综合考虑其它因素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事故三个工作日,重大事故五个工作日,特大事故七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完成鉴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处理和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专用票据管理。鉴定费由当事人先行垫付,在事故处理后由当事人依据事故责任按比例分配承担。

鉴定费由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3日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原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向上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发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复核裁定委托书,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专用文书,由省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因鉴定失实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价格认证中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鉴定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省物价局注销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807号

1991-06-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要求,为适应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申报表参考格式附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后印发基层税务机关,依照执行。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格式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经办人与电话   建设项目所在地点   开户银行和账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性质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单位  
建设项目批准日期和文号   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建设项目建设起讫期限  
工程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其  中 建筑面积(m2) 备  注
建筑工程投资额 设备购置投资额
           
           
           
           
           
           
           
           
           

纳税单位:(盖章) 税务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表列项目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2.“工程名称”栏,按单位工程填写,“项目性质”栏,填“基建”或“更改”。
       3.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交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单位。
       4.零税率项目亦应填报。

附件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施工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工程名称 计划投资额 实际完成投资额

竣工决算数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补(退)税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纳税单位申报 税务机关审定 纳税单位申报 税务机关审定
                       
                       
                       
                       
                       
                       
                       
                       
                       
                       
合  计                      
备  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申报日期: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税务机关和代扣代缴单位各一份,申报单位留一份。
     2.“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填列。
     3.“累计”栏,应填列自开工之日起的累计发生数。
     4.年度实际完成数按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竣工决算数按财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
     5.零税率项目,亦应填列。
     6.经税务机关核准延(分)期缴纳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或另列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