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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4 06:2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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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64号


《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统筹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 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 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置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三条 市级统筹按下列范围执行:各类城镇企业(不含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原11个行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市级统筹范围内,实行统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统一统筹项目、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参保单位的职工退休手续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缴费基数的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按照省规定的办法确定,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执行。
第六条 市级统筹范围内职工调动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动,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企业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缴费;
(二)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企业费率,雇主和雇员本人按缴费工资的8%缴费;
(三)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20%费率缴费。
第八条 市本级、各县(市、区)市级统筹前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和当期基金类收入统为市级统筹基金,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按照全额缴拔、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市级统筹前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应当足额上解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如有挤占挪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回收。2005年12月底前养老保险基金未能足额上解的,由市财政负责从县(市、区)财政中逐步予以扣划。
第十条 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将征缴、转移等形成的基金收入足额转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缴存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核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于每月10日前将应发放基金转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在基金支出户中应暂存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 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和管理。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管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逐步纳入社区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政事分离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业务和管理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级统筹信息管理网络。统一应用软件,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数据采纳。网络信息应当可靠、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管理激励机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凡未完成征缴、扩面、清欠等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所造成的养老金发放缺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缺口部分的30%,由市财政从县(市、区)财政中直接扣划,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弥补;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当年征缴超额的部分可用于弥补下年度基金缺口(弥补当地财政应解决基金缺口的30%部分)。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激励机制。对超额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由市财政部门按超额部分的5%核拨,作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补充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的通知

1990年2月12日,国家教委


由我委部署的检查《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工作,已于1989年12月底结束。现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结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改进工作。
“公报”归纳的是9所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检查结果,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面向本地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检查结果,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京、津、沪、粤、陕由教育厅、局会同高教局)归纳整理,在有关报刊上或以适当形式公布。各地应在公布检查结果的同时,提出改进实施《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工作的有力措施。
各地公布检查结果的工作,必须在1990年3月20日前完成,并于1990年3月31日前,将公布的材料及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分别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学校体育卫生司。我委将于4月初汇总并通报各地情况。
今年将继续进行该项检查工作,并拟扩大检查范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一、《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
二、各地三项总分不满180分的学生比例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
部分高等学校对89级新生中应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体育合格标准”实施情况检查的工作,于1989年12月底结束。现将9所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检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认真实施《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的地区和学校
(一)积极实施《办法》,抓好检查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制定了实施《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或细则;许多省(区、市)还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宣传《办法》;甘肃、福建两省,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江苏、辽宁、山东等省,制定了本省检查验收各地、各中学实施《办法》的标准。其中,江苏和辽宁于1989年上半年已在全省进行了检查验收工作。
(二)重视学校体育,保证活动时间
许多中学增加了体育课时,保证课外体育锻炼时间。如,内蒙古的包头、巴盟等地的中学;江苏的南京师范大学附中、苏州十中;海南的海南中学等。
(三)采取各种措施,争取达到合格标准
许多中学通过领导亲自抓,班主任与体育教师密切配合开展活动、写“告家长书”、对体育差的学生摸底排队、重点辅导、张榜公布体育不合格学生的名单等措施,促使学生达到“体育合格标准”。据报,下列中学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较好:
上海:吴淞中学;
广东:华南师范大学附中、韶关北江中学;
福建:宁化县一中;
山东:济南一中、诸城县一中;
湖北:罗田县一中;
青海:湟中县多巴中学;
辽宁:鞍山市一中。
(四)严格把关,执行规定
云南省89届高中毕业生中,有327人因体育不合格,被取消报考高等学校资格;上海市有168人因体育不合格,被取消报考高等学校资格。也有不少中学,不袒护文化课成绩优秀的学生。如:浙江的黄岩路桥中学、临海杜桥中学、临安于潜中学;江苏的南通中学;广东的南海石门中学等。
二、实施《办法》不力的地区和学校
(一)随意停开体育课
部分中学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停开高中三年级的体育课。如:湖北的公安县三中、江陵县弥市中学;内蒙古的傲汗旗新惠中学、海拉尔三中;云南的东川市一中等。据了解,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据华东化工学院调查,全国约有10%的中学,高中三年级停开了体育课。
(二)滥发体育合格证(卡)
一些中学在实施《办法》的工作中,不按有关要求去做,随意给毕业生发放体育合格证(卡),造成极坏影响。湖北的老河口市一中;浙江的鄞江中学;湖南的沙县一中、醴陵五中;江西的龙南中学;四川的南充高中等,只要学生参加了测试,就发给合格证。浙江的宁波效实中学,大部分师生还不完全知道《办法》的详细内容和要求,但毕业生均领到了合格证(卡)。天津、四川有部分中学将合格证发给体育不合格(文化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引起了其他学生的不满。
(三)“出口”、“入口”均把关不严
1989年是执行“体育不合格不得报考高等学校”规定的第一年。为保证这一规定的执行,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和学校体育卫生司曾专门下发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少无证(卡)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被录取,这反映出部分中学没有严格把好“出口”关;部分招生部门没有严格把好“入口”关。如:浙江省有的招生办公室竟擅自为考生补填体育合格证(卡),使其获得报考的资格。无体育合格证(卡)而被录取的学生,在中山医科大学有6人;武汉大学有16人;复旦大学有54人。复旦大学54名无体育合格证(卡)的学生分别来自:上海(12人)、江苏(10人)、浙江(4人)、河南(1人)、福建(3人)、四川(2人)、湖北(3人)、新疆(1人)、山东(5人)、山西(2人)、甘肃(1人)、内蒙古(2人)、安徽(3人)、广西(2人)、贵州(1人)、辽宁(2人)。
另外,从部分高等学校上报的材料中,查出下列中学的学生没有体育合格证(卡)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就允许参加了高考,并被高等学校录取:
新疆:石河子市一中、阿勒泰地区二中、石河子市143团中学;
甘肃:永昌一中;
内蒙古:一机一中;
四川:成都市十八中;
广东:潮州龙湖中学;
福建:罗源一中;
江苏:邗江县中学;
湖北:襄樊五中、孝感高中、咸丰一中、浠水一中、洪湖一中;
青海:工程机械厂中学。
三、毕业生的身体素质亟待提高
对29,172名应届高中毕业生三项身体素质测试的结果表明,高中毕业生的身体素质亟待提高。将部分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学校测试结果,分省(区、市)逐一统计,发现13个省(区)有一半以上的学生,三项(立定跳远、50米跑、推铅球)测试总成绩达不到180分。
广东、海南、北京、广西、辽宁、江苏、内蒙古、天津等省(区、市)的学生,在全国同类学生中,身体素质较好。
各地三项总分不满180分的学生比例
省(区、市) 百 分 比 省(区、市) 百 分 比
广 东 30.48 河 北 49.09
海 南 32.35 浙 江 50.00
北 京 33.48 湖 南 50.96
广 西 33.68 贵 州 51.67
辽 宁 36.24 湖 北 51.88
江 苏 36.76 甘 肃 53.72
内蒙古 38.93 福 建 54.59
天 津 39.13 宁 夏 55.32
吉 林 41.45 江 西 55.36
黑龙江 43.57 青 海 55.36
云 南 44.10 河 南 55.81
新 疆 44.55 安 徽 55.83
陕 西 45.30 四 川 56.10
上 海 46.69 山 西 58.68
山 东 47.04 西 藏 ——
注:平均比例为45.45%。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易感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易感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264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易感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易感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做好对动物调运的监督管理,有效阻断动物疫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农牧局(兽医局)负责全市易感动物调运的监督管理工作,乌鲁木齐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易感动物调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易感动物调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乌鲁木齐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易感动物调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人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有重大危害的一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的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己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以及其他有严重影响和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猪瘟、鸡新城疫、炭疽、羊痘、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爆发时等)。易感动物是指:对某种动物疫病容易感染发病的动物。口蹄疫的易感动物有牛、猪、羊、骆驼、鹿等家养和野生的偶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易感动物有鸡、火鸡、鸭、鹅、鹌鹑等家禽及野鸟、水禽、海鸟等禽类;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易感动物是猪;狂犬病的易感动物有犬科、猫科等温血动物;猪瘟的易感动物是猪;鸡新城疫的易感动物有鸡、火鸡、鹌鹑、鸽子、鸭、鹅等多种家禽及野禽;炭疽的易感动物有牛、羊、猪等家畜和野生动物;羊痘的易感动物是羊;结核病的易感动物有牛、猪、家禽;布鲁氏杆菌病的易感动物有羊、牛、猪、犬等多种动物。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本地良种动物繁育体系的建设,促进本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调运易感动物实行登记制度。到外地调运易感动物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并登记。
第六条 调运易感动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了解调运地动物疫情流行情况,核对相关的免疫证明,对免疫状态不明确的进行补苗,对补苗后拟调运的动物隔离观察
30天。
(二)选购动物应当在动物防疫有保障的非疫区的饲养产地进行。
(三)应当查看免疫档案和免疫记录,逐头(只)核实免疫耳标号码,对己入选的牲畜,按国家标准进行结核病和布鲁氏杆菌病的检疫,剔除阳性者。
(四)运输途中发现疑似疫情的,要终止运输,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出及时处置。
(五)调运的动物运达后,应先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和监督下隔离观察30日,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隔离期间发现疑似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出及时处置。
第七条 准备将易感动物运出本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实施产地检疫。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运易感动物的,依法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