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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5-20 19:2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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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10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7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新机场海关机构设置问题的请示》(粤府[2003]3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机构名称、人员编制和录属关系不变。

  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6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九日





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63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定期开展打假工作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镇区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分别为镇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辖区内(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辖区内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市打假办。各辖区自评情况由市打假办汇总后报省打假办和市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 考核组由市打假办召集,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 组织考核应提前10天通知被考核的镇区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镇区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办。

(6)市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汇总对各镇区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镇区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镇区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市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8)各镇区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打假办起草报市政府审批,各镇区对村(居)级打假工作责任考核可参照执行。

(五)各镇区对(村、居)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镇区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根据《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63号)、《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本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200分至190分为优秀;189分至160分为合格;1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1989年8月22日,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对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作如下规定:
一、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均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这种制度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很不适应。继续实行这种制度,不仅国家财政难以承担,而且也不利于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和提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为此,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
二、考虑到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收取学杂费的标准,本着起点从低,逐步调整的原则,一般地区以每学年100元为宜。经济特区和广东、上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当高些,但最高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三、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要收取住宿费,一般每学年20元左右,住宿条件好的可适当多收一些。住学生公寓的,仍按各地规定执行。
四、学杂费、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学校条件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备案。
五、对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其他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只收取住宿费。
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酌情减免学杂费,住宿费不予减免。学杂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制定。
七、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杂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按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八、各院校收取的费用,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用于与学生学习和住宿等有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九、实行收费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不执行本规定。
十、有些地方或部委所属院校,如1989学年度实行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条件尚不具备,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1990学年度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