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章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我省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经济合同进行监督。
第四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经济合同,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规,制订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
(二)对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往来,督促当事人依法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三)对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督促当事人按照国家下达的指标和有关规定签订、履行经济合同;
(四)引导和组织企业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五)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出具有效资格证件。委托他人代签经济合同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应按规定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经济合同专用章必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经济合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备案的,当事人应送交备案。
第九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另一方应当依法提请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提请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督促和处理。
第十条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冻结当事人款项的,可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协助执行。
对当事人财物已经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得重复保全。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仲裁机构办案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
第三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法人下属持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该法人授权范围内可以直接签订经济合同及参加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诉讼,当其无力履行合同时,由其法人负授权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非法干预致使经济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非法干预者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对已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执行。对不执行的,由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协助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仲裁决定书确有错误,可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执行的标的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机构新的仲裁决定书终结或恢复执行。
第四章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伪造经济合同;
(二)假冒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
(三)非法转让经济合同;
(四)为不法行为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经济合同书;
(五)利用经济合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
(六)利用经济合同行贿受贿;
(七)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
(八)其它利用经济合同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没收物资或本金、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的,在查处中应当保护非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举报者应予保护和鼓励。
第二十一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违法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违法事实及适用法律;
(三)处罚决定;
(四)执行期限;
(五)不服处罚申请复议的期限和机关。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仲裁员必须依法办事。对徇私枉法或渎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分别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1994年7月28日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内容简介、序言
内容提要
本书为作者继《海商法新论》和《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之后的又一力作,是目前较全面系统论述我国外贸法律规定的一本理论专著。作者研修数年,自成体例,重点阐述我国外贸立法,结合国际惯例,比较外国法规,深入浅出,易学好懂。不仅可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人员学习参阅,而且可作为高等院校外贸法教材。
自序
在特区,人们已经开始忙于迎接90年代的到来,我却还忙于《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一书的修改校对。尽管颇有倦意,但还是与每一个在特区生活的人一样,对未来充满着希望。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的写作,已孕育数年,但迟迟未敢下笔。回想起来,正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的时候,承出版社约稿,我开始搜集资料。当时,一位朋友对我说,中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对外贸易基本法,且外贸体制改革尚未结束,大方向未明,原则性问题无法确定,外贸政策多变,在这种情况下,写作《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为时过早。
诚然,写这么一本书,以我的学养和实践,实不敢欣然应命。40年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实践,既要概括准确,又要深入浅出,让人好学好懂,确非易事。但是,诺大一个中国,其中有4个经济特区,14个沿海开放城市,近10个沿海经济开放区和1个开放省,外贸事业迅速发展,确又亟须这样一部教科书,供从事外贸工作的同志翻阅,供大专院校的学生学习。我国虽未颁布对外贸易基本法,可是,积40年的法律和实践经验,写作“对外贸易法律”这样一本书,尽管困难,还是可能的,且诚有必要,甚有意义。我相信,全国正在研究和从事这本书写作的同仁一定不少,我们身处特区,更有义务为国家外贸事业贡献一份力量。“势”之使然,我想,这份热情,将会为读者朋友所接受。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书稿初步完成。它根据我国制定、缔结和参加的大量法律、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以及案例、资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性质、特征、作用和内容进行力求全面系统的阐述。全书共分14章,第1章概括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新时期对外贸易的性质、特征和管理体制;第2章简述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概况;第3章叙述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及其职权;第4章论述了各种外贸企业及其法律地位;第5章主要阐述我国外贸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第6、7、8、9章分别论述如何对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检验、监管、征收关税和外汇管理等问题;第10章详述了对外贸易运输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各种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海运提单的性质、作用,租船合同主要内容以及提单公约的具体规定等;第11章介绍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条款的内容以及投保险别的选择等问题;第12章是关于对外贸易支付结算问题的论述;第13、14章详细论述了如何处理对外贸易纠纷问题。
由于篇幅所限,本书在选材上,尽力求新;论述上,简明扼要。部分章节,在阐述对外贸易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论述我国新时期颁布和参加的外贸法律和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际贸易惯例,联系实际案例以及引用外国的某些具体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求得对问题有较深刻的理解。
本书的写作,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朱奇武老先生的指导和出版社率蕴铤先生、张步勇先生的热诚帮助,在此,一并鸣谢!
拙作匆忙赶就,无论内容见解,或体例结构,谬误及疏忽之处必定不少,至祈各界专家和朋友批评指正。
沈木珠
1989年12月15日
深圳大学粤海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