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时间:2024-06-23 11:3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施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必须组建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一个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国家规定项目经理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当将合同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可以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示范文本。”
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0年4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有建筑管理部门,并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责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确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审计、劳动、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质量实行相关行政领导责任人和各参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 工程发包

第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照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执行。
依法可以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发包人不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员的单位代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应当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发包人发包时应当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出具的担保证明。
第十条 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需要划分若干部分或者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发包人不得将其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设计业务的发包,除专项工程设计外,以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为允许划分的最小发包单位。发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承包人的,必须选定一个设计承包人作为主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
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发包,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或者标段为允许划分的最小发包单位。
第十二条 发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规程的活动;
(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的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以垫资、变相垫资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
(四)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
(五)泄漏标底或者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其他投标人;
(六)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七)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进行施工招标;
(八)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开工建设;
(九)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图纸;
(十)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
(十一)拖欠工程款项;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工程承包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业务的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承包或者与其他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不得使用他方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包工程业务:
(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设计图纸必须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实行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还需有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 设计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注明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程、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设计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上无同类替代产品的;
(二)属保密产品的;
(三)复建或者修缮工程中需要购置原用产品的。
第十七条 施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必须组建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一个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国家规定项目经理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人必须为下列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一)高层建筑的架子工;
(二)塔吊安装工;
(三)工程爆破作业工;
(四)人工挖孔桩作业工;
(五)直接从事水下作业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和产地;
(二)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设备应当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
(五)实施生产许可、准用管理或者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人有相应的许可证、准用证或者认证证书;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
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结算。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进度拨付的工程款后,应当及时向分包人拨付该分包工程相应的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业务;
(二)以受让、借用、盗用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使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业务;
(三)以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业务;
(四)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书、图签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
(五)串通投标,哄抬或者压低标价,或者采用贿赂、给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承接工程业务;
(六)不按照原设计图纸、文件施工,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七)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工种和特殊作业工种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格(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并自行完成,不得转让。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工程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承接。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受托事务,对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服务活动和工作成果的质量,保守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应当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二)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委托人的相对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应当以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定额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力求使用工程造价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时,不得向委托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标底和与标底有关的情况、资料。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招标人的名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二)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三)拟订评标办法,组织开标、评标;
(四)草拟工程合同;
(五)依法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进驻现场,从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质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改正;发现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承包人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时,监理工程师应当对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理;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
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施工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核查并验收签证。未经监理人员核验签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条 工程检测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开展工程检测活动。
工程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测目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日期;
(二)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数据,必要的计算分析;
(三)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的说明;
(四)评定结论。

第五章 工程合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当将合同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可以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示范文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进行合同管理时,除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工期定额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约定,招标发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款。逾期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承包业务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结算期限和价款支付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结算书,发包人应当在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办理完毕工程结算。
支付工程价款,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江苏省工程建设专用发票。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审计的工程项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计。审计期限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组织机构是否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的资质认定,实行资质年度检验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完善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机制,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规范和管理,监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公平、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制定章程和规则,及时、准确地发布工程信息,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措施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竞争,不得取代招标投标等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不得取代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的权利,也不得行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能。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对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查处建筑市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干预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指定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或者作出书面答复。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者作出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建筑市场投诉中心,完善投诉制度,切实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和第(十)项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个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或者从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委、房地局)、计划单位列市建委
(房地局):
为了加强对城市大厦的管理,提高城市大厦的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开展创建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工作,在总结两年来对大厦考评验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部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制定《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
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所称大厦,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率达80%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或其它经营性大厦或大厦组团等。
本《标准》所称大厦管理,是指对大厦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二、本《标准》适用于评选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标准》制定。
三、本《标准》总分值为100分,按各条款分解。考评中,对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部门,按评分细则扣除相应分值。
四、各地向部申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前,由大厦管理单位认真填写《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申报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署预评预验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7月30日前申报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联系单位: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
地 址:(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联系人 :朱文奇
电 话:010-68393170

附件

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1.大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0.5|符合0.5,基本答合0.3,不符合0 |
|一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验收 |0.5|符合0.5,基本答合0.3,不符合0 |
| |3.具有完整的验收资料、图纸、档案 | 1 |符合1.0,基本答合0.3,不符合0 |
| |4.办理管理交接手续 | 1 |办理1.0,未办理0 |
|--|-----------------------|---|----------------------|
| |1.由专业的管理单位对大厦实行统一的专业 | 1 |实行1.0,基本实行0.5,未实行0 |
|二 | 化管理 | | |
| |2.有固定的管理经营场所 | 1 |具备1.0,基本具备0.5,不具备0 |
|--|-----------------------|---|----------------------|
| |1.成立大厦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2.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及 | | |
|三 | 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责、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权、利关系明确 | | |
| |3.制定业主公约或住用户公约 | 1 |完善1.0,基本完善0.5,不完善0 |
|--|-----------------------|---|----------------------|
| |管理单位制定出争创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 | |①规划、方案齐全1.0,缺一项扣0.5,规 |
|四 | 大厦的规划与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各 | 2 | 划、方案不具备0 |
| | 部门 | |②落实1.0,基本落实0.5,未落实0 |
|--|-----------------------|---|----------------------|

| |大厦各项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标准、各工作 | | |
|五 | | 3 |符合3.0,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 |
| | 岗位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完善 | | |
|--|-----------------------|---|----------------------|
| | | |①配制计算机并实际应用广泛,可查阅各 |
| | | |种资料1.5,配制但实际应用不广泛1.0, |
|六 |大厦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 | 2 |配制但尚未应用0.5 |
| | 行科学管理 | |②具备其它现代化管理手段(如监控、报 |
| | | |警、对讲机、机动能力等)0.5,不具备0 |
|--|-----------------------|---|----------------------|
| |1.管理人员要有明显标志,整体素质高,遵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经过职|
| | 守职业道德,语言规范文明 | | 业道德培训) |
|七 |2.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经过房地产管理及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无培训|
| | 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 | | 证书)0 |
| | 拓精神 | | |
|--|-----------------------|---|----------------------|

| | 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16 | |
| |-----------------------|---|----------------------|
| |1.房屋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2.建立住用户档案,所在栋号、房号清晰,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 随时可查 | | |
| |3.大厦(组团)及栋号、楼层有明显标志及 | 1 |标志、引路图齐全1.0,无引路图扣0.5标 |
| | 引路方向平面图 | | 志每缺一个扣0.2 |
| |4.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扣0.5 |
| |5.大厦外观完好、整洁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 |6.封闭阳台的,要统一有序。阳台(包括平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八 | 台和外廊)的使用不碍观瞻 | | |
| |7.装饰装修房屋的,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安全 | | |
| |8.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9.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 | 2 |①及时率达标0.6,每降低1%扣0.1 |
| | 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 |②合格率达标0.6,每降低1%扣0.1 |
| | | |③建立回访制度0.4、记录0.4 |
| | | |①实行代收代缴0.6,缺一项扣0.2 |
| |10.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际代收 | 1 |②收缴率达标0.4,每降低1%扣0.1 |
| | 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 | |
-------------------------------------------------------

续表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 设 备 管 理 |34 | |
| |-----------------------|---|----------------------|
| | (一)设备管理综合要求 |(7)| |
|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建立设备台帐,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 项目齐全、目录清晰、管理完善,可随时 | | |
| | 查阅 | | |
| |2.制定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巡 | 2 |符合2.0,制度不完善、有制度不落实或记 |
| | 回检查测试及维修保养、运行记录管理制 | |录不完整每一项扣0.3 |
| | 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 |
|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一年内无重大管理 | 1 |符合1.0,不符合0 |
| | 责任事故 | | |
| |4.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无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鼠、虫害发生 | | |
| |5.配备所需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和操作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人员持证上岗 | | |
| |-----------------------|---|----------------------|
| | (二)供电系统 |(5)| |
| |1.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出现故障,立即排除 | 1 |符合1.0,每次故障排除不及时扣0.5 |
| |2.限电、停电按规定提前通知住用户 | 1 |符合1.0,不符合0 |
| |3.配电室管理严格按国家标准操作运行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4.备有应急发电机的,可随时起用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5.制定临时用电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 | (三)消防系统 |(5)| |
| |1.消防控制中心及消防系统配备齐全,完好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 无损。可随时起用 | | |
| |2.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定期演练,开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展消防知识及法规的宣传教育 | | |
|九 |3.订有突发性火灾等灾害应急方案,设立消 | 1 |符合1.0,每有一项不合要求扣0.3 |
| | 防疏散示意图,紧急疏散通道畅通,照明 | | |
| | 设施、引路标志完好 | | |
| |4.无火灾及其它安全隐患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隐患扣0.5 |
| |-----------------------|---|----------------------|
| | (四)电梯系统 |(4)| |
| |1.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 1 |符合1.0,运行时间、安全设施、通风、照 |
| | 通风、照明及其它附属设施完好 | | 明等每有一项不合要求扣0.3 |
| |2.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 | 1 |符合1.0,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合同 |
| | 完备 | | 每缺一项扣0.5 |
| |3.桥厢、井道保持清洁 | 1 |符合1.0,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 |
| |4.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能在规定时间 | 1 |符合1.0,抢修不及时每次扣0.2,发生重 |
| | 内到达现场维修 | | 大电梯事故0 |
| |-----------------------|---|----------------------|

| | (五)给排水系统 |(5)| |
| |1.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蓄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消毒。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 | | |
| | 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俱全。保持水池、水 | | |
| | 箱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及 | | |
| | 隐患 | | |
| |2.设备阀门、管道无跑、冒、滴、漏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
| |3.所有排水系统通畅,汛期道路无积水,楼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内、地下室及车库无积水、浸泡发生 | | |
| |4.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供水计量及收费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 | | |
| | 无不合理计量及乱收费现象,限水、停水 | | |
| | 能预先通知用户 | | |
| |5.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 | 1 |符合1.0,每发现一项不合要求扣0.5 |
| | 修,无大面积跑水、泛水、长时间停水事故 | | |
-------------------------------------------------------

续表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 (六)空调系统 |(4)| |
| |1.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正常,无超标噪音和严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 | 重滴漏水现象 | | |
| |2.窗式及分体式空调的安装位置统一,排列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 有序 | | |
| |3.中央空调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在规 | 1 |符合1.0,抢修不及时每次扣0.3 |
| | 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并做好记录 | | |
| |-----------------------|---|----------------------|

| | (七)供暖供气系统 |(4)| |
| |1.锅炉供暖设备、煤气设备、燃气设备完好、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5 |
| | 运行正常 | | |
| |2.管道、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及事故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 隐患 | | |
| |3.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得低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于16℃ | | |
| |4.“三废”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贮放、清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运管理有序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4 | |
| |-----------------------|---|----------------------|
| |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2.公共照明、通讯、邮政设备设施齐全,工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十 | 作正常 | | |
|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有交通标志 |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0.2 |
| |4.订有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机动车、非机动 | 1 |符合1.0,无制度扣0.5,车辆停放每发现 |
| | 车无乱停乱放 |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 |
|--|-----------------------|---|----------------------|

| | 环境卫生管理 | 8 | |
| |-----------------------|---|----------------------|
| |1.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2.环卫设施齐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 | 1 |符合1.0,每缺一项扣0.3 |
| | 圾中转部等保洁设备 | | |
|十一|3.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由专人负责检查、 | 2 |符合2.0,每有一项不符合扣0.5 |
| | 监督。公共走道、地下室、天台等所有公 | | |
| | 共场所保持清洁,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 | |
| |4.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2 |
| | 乱帖、乱画等现象 | | |
| |5.无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 绿化管理 | 3 | |
| |-----------------------|---|----------------------|
|十二|1.绿地面积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1.5|符合1.5,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2.绿化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 |1.5|符合1.5,管理、养护措施未落实扣1.0, |
| | 及随意占用现象 | | 破坏、践踏、占用每一处扣0.3 |
|--|-----------------------|---|----------------------|

| | 治安保卫管理 | 8 | |
| |-----------------------|---|----------------------|
| |1.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2.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 |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
| |3.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 | 2 |符合2.0,每发现一人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
|十三| 谨 | |0.5 |
| |4.危及住用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 |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 |
| | 施 | | |
| |5.无因管理责任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和交通 | 1 |符合1.0,不符合0 |
| | 事故 | | |
-------------------------------------------------------

续表
-------------------------------------------------------
| | |规定 | |
|序号| 标 准 内 容 | | 评 分 细 则 |
| | |分值 | |
|--|-----------------------|---|----------------------|
| | 精神文建设 | 5 | |
| |-----------------------|---|----------------------|
| |1.订有住用户精神文明建设公约,住用户能 | 1 |符合1.0,无精神文明建设公约扣0.5,每 |
| | 自觉遵守大厦的各项管理规定 | | 发现一起不能遵守规定扣0.2 |
| |2.住用户之间关系融洽、团结互助文明住用, |0.5|符合0.5,基本符合0.3不符合0 |
| | 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 | | |
| |3.有宣传学习园地,并开憎爱分明宣传活动 |0.5|符合0.5,无园地或未开展活动扣0.3,不 |
|十四| | | 符合0 |
| |4.有公共娱乐场所和设施,管理单位定期组 |0.5|符合0.5,无场所和设施扣0.3,未开展活 |
| | 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 | 动扣0.2,未定期开展活动扣0.1 |
| |5.管理单位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0.5|符合0.5,基本符合0.3不符合0 |
| | 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 | |
| |6.住用支持和配合管理单位的工作,无重大 | 2 |符合2.0,有重大投诉的扣1.0,满意率每 |
| | 投诉,对管理单位的评议,满意经达95% | | 降低1%扣0.2(通过走访住户评议) |
| | 以上 | | |
|--|-----------------------|---|----------------------|
| | 管理单位经济效益 | 5 | |
| |-----------------------|---|----------------------|
| |1.大厦管理单位要有企业发展规划、建立现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代化企业制度方案 | | |
| |2.建立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基金,管理 | 2 |符合2.0,建立但管理不善1.0,尚未建立0|
|十五| 有序 | | |
| |3.建立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每半年向住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户公布一次 | | |
| |4.实行以业养业,多种经营,为住用户提供 |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
| | 多项服务,收费合理,价格公开 | | |
-------------------------------------------------------



1997年4月16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加快实施 “科技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市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发资金)的政策扶持引导作用,加强、规范科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发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发资金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和信息产业项目的资金管理,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科发资金包括科技项目资金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以及各类科技专项补助;信息产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软件产业的研究开发、产业化、公共平台建设和人才培训等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建立市科发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委、市农业经济局、市外经贸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委、市农业经济局、市外经贸局等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管委会职责:审定科发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审定当年科发资金重点扶持方向,各类项目资金安排比重、安排标准和补助方式;审定科发资金预决算和科技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信息产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对科发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当年科发资金收支计划、重点扶持方向,各类项目资金安排比重、安排标准和补助方式;审核科技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协调和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汇报科发资金使用情况;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五条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编制年度科发资金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和信息产业项目计划经费预算,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和信息产业项目经费汇总决算;负责项目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对科技项目经费和信息产业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二)市科技局: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比重、安排标准和补助方式的方案;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编制年度信息产业项目资金预算和年度信息产业项目资金决算;对信息产业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科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科学评估、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逐步推行重大项目课题制和监理制管理,强化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核,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
第七条 科发资金来源主要为: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经费;
(二)从其他发展专项资金中划转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八条 科发资金补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法人,税收上缴市本级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第九条 科发资金的补助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和事后补助等形式。同一项目市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十条 科发资金项目经费的安排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根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管委会确定的当年项目扶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及专家评审,提出项目安排计划和经费安排意见。
(二)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分别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计划(方案)和信息产业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计划(方案)(附项目申请表)送市财政局进行项目预算审核,市财政局自收到计划(方案)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财政预算审核后分别由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提交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审议。
(三)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对科技、信息产业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计划进行审议,对拟安排的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完善,并将审议结果提交管委会审定。
(四)根据管委会审定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下达经费补助计划(方案)。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要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因特殊原因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作出经费决算,报送市科技局或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剩余资金上缴市财政,转入下年度科发资金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科发资金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科发项目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要建立项目计划、实施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与评估,每年抽查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要求项目经费开支合理,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科发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要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参考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发项目补助经费等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与追缴拨款、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2年4月15日印发的《嘉兴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