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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9 10:2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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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温政令第9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7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建立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接受监督。
第五条 政府部门执行法律及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四)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致使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严重损失的,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六条 政府部门决策发生重大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四)未按《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五)行政决定或者命令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六)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政府部门不正确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未能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采取行政措施违规违法或行政行为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八)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的单位所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失误或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政府部门不正确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政府部门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等其他人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市长发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政府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八)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九)其他反映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检举、控告,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部门的问责建议和收集相关材料,并定期向市长报告。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应当责成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5日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
调查组成员与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 市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市政府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第(七)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有问责情形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被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及作出问责批示或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机关及个人。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国家赔偿法》和《广告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贯彻《国家赔偿法》和《广告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已分别于今年1月1日和2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这两部法律在烟草系统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和所属工商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国家赔偿法》和《广告法》,认识实施这两部法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或者参加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宣传工作要结合本
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及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政策法律水平,严格依法行政,严肃行政执法,正确行使《烟草专卖法》赋予的职权。在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强制收购、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和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制定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时,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乱处罚、乱发证、乱收费,尽量减少或者避免因违法行使职权而引起行政赔偿,以维护烟草专卖管理和执法的权威。
三、各级烟草专卖局对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为保证行政赔偿义务的及时履行,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有专人或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处理行政赔偿事务。鉴于行政赔偿工作与行政应诉、复议工作关系密切,因
此,除县级烟草专卖局可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外,各级烟草专卖局和行政赔偿事务由同级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委员会承担。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
)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费用的进行追偿,提出具体追偿方式和标准;(5)具体管理监督本单位赔偿费用的支出情况;(6)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烟草系统贯彻实施《广告法》的重点是有关烟草广告的第十八条规定。各卷烟工商企业要严格依照《广告法》的精神,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制品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四种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制品广告;利用其他形
式或在其他公共场所发布和设置烟草制品广告,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烟草制品广告中必须按规定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五、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把贯彻《广告法》和执行《烟草专卖法》结合起来,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对现有的各种形式的烟草制品广告进行必要的全面的清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进行纠正,督促所属企业严格遵守有关烟草广告的法律规定。
请各地将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和《广告法》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知国家局政策法规司。


1995年2月15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常政发〔2009〕17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3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状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查清十年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统计信息,对科学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和内容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情况。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并抽调主要业务骨干直接参加市普查办公室工作。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镇(开发区、街道)、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相应建立普查工作机构,镇(开发区、街道)分管领导要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开展本地区人口普查工作。届时要抽调或招聘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强、文化素质较高、懂政策、熟悉本地情况、有一定调查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并认真做好培训和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国务院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全市各地普查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落实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障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也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严格数据质量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认真落实普查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复查、汇总、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为确保人口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与各辖市、区政府签定人口普查工作目标责任状,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奖罚分明,有序推进。
  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制定宣传工作规划,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以及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常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俞志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蒋华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荣平  市统计局局长
      石小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葛树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月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秀华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李亚雄  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吴全清  市监察局副局长
      孙茂斋  市台办副主任
      余建新  常州日报社副总编
      黄和明  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庄小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 辉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佩  市民政局副局长
      董保国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杭 勇  市人事局副局长
      刘京亭  市劳动保障局调研员
      赵维忠  市建设局副局长
      谢小方  市农林局纪检组长
      宗培立  市文广新局助理调研员
      周秀华  市卫生局助理调研员
      谢卫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婉如  市房管局副局长
      王汉潮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沈一林  市外事办主任
      孙明敏  市法制办副主任
      恽 爽  市侨办副主任
      周建忠  市工商局副局长
      薛 晔  共青团常州市委副书记
      周 琪  常州军分区司令部军务办主任
      周 新  武警常州支队副支队长
      吴志刚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吴志刚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