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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2:2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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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文件
卫法监发[2001]332号
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各有关行业协会,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科学地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职业病防治的成功经验,将行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了深入学习和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职业卫生法制意识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学习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有检查,要讲究实效。要增强职业卫生法制意识,明确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各地要对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做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发挥法制部门、工会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宣传、贯彻中的作用,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学习《职业病防治法》,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掌握法律条文内涵。
二、加快配套法规和标准的建设,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为了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我部正在组织配套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从程序上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
三、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和技术保障体系的建设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职业卫生监督队伍作为卫生监督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考核。同时,各地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按要求开展资质认证,把好准入关,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
四、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卫生法制宣传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在法律实施前组织一系列宣传活动,在全国掀起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的热潮。卫生部制订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意见(附件1)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统一用语(附件2),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我部确定的重点宣传活动,要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宣传工具,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制意识。
为了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决定,从2002年起,每年4月25日至5月1日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学,认真研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附件:1、《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意见
2、《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统一用语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组织专题报道、新闻发布、培训教育、知识竞赛、座谈会、研讨会、发布公益广告、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宣传教育活动,使《职业病防治法》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职业卫生法制意识,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组织领导
《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为了保证活动效果,我部将会同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组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卫生部法监司,负责具体宣传贯彻活动的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会同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成领导小组,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营造宣传声势,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颁布的重大意义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二)宣教结合,使社会各界,尤其使劳动者、用人单位了解法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学法懂法提高依法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意识,促进执法水平和职业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宣传重点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和重要意义。
(二)《职业病防治法》对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
(三)建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的成就。
(四)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
(五)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六)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职业病卫生监督制度和职业病防治科学知识。
四、工作进度和方式
《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明年将开展比较集中的宣传活动,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从现在到明年春节这段时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的意义和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在中央和地方各主要新闻媒体组织宣传文章和专题报道;
2、召开职业病防治法新闻发布会和宣贯会;
3、举办各类培训班(师资培训、技术服务机构、执法人员);
4、举办《职业病防治法》执法高级培训班;
5、举办多期企业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班;
6、制作职业病防治法公益广告、宣传挂图和宣传手册;
7、统一规定宣传活动用语;
8、组织《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的编写,如《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指南》、《职业病防治法卫生监督员执法手册》、《职业病防治法知识问答》等;
9、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等重点培训教材。
(二)第二阶段:从2002年3月到5月1日,做好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结合新出台的《职业病防治法》的配套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学习,深入系统地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2、召开全国和地方职业病防治工作会,全面部署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工作;
3、召开《职业病防治法》高层研讨会;
4、组织各类培训班。
(三)第三阶段:2002年5月至10月底,结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宣传培训活动:
1、培训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2、举办《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
3、在《职业病防治》颁布一周年期间,举行纪念活动。





















附件2: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统一用语
1、重视职业卫生,崇尚文明生产。
2、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3、保护劳动者健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4、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5、学习、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6、职业病人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7、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8、正确认识和使用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9、了解职业病危害是劳动者的权利。
10、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11、保护劳动者健康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12、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13、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14、工作场所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15、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16、防治职业病危害,促进经济发展。


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的通知

津人〔2004〕78号


各区县人事局、总工会,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工会:
  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样式)
      2.×××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样式)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解人事争议,根据《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由本单位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熟悉人事政策法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联系群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宣传、解释人事政策法规。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十条 当事人因下列人事争议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因建立、变更、终止、解除聘用或者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代表的人数由调解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提供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争议事实和理由。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后的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作好记录,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调解;同意调解的,从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期满,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 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争议事实,作好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组织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
  (三)召开调解会议,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提出调解建议;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样式见附件1),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实和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意见书》(样式见附件2),说明情况,经调解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调解协议书》和《调解意见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并做好调解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人事争议调解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得有伤害调解人员的言行和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调解活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3日起施行。

附件1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协议书(样式)
                              字第()号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争议的主要事实:
       协议的内容: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意见书(样式)
                             字第()号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争议的主要事实:
       调解意见:





                       调解员:(签名)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7个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7个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办牧[200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动物防疫工作,科学、全面、合理地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我部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7个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系列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生产、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请各地组织好实施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畜牧兽医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2.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

3.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

4.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5.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

6.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7.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