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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01:0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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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一、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企业违反本规定,未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挪用、截留基本养老金的,责令其归还被挪用、截留的基本养老金,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退休人员及其亲属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回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1998年8月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港澳台同胞、侨胞在本市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发放、变更、收缴、注销暂住证;
(二)定期核对、查验暂住人员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对暂住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本辖区内暂住人口档案,定期进行暂住人口统计,完善对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
劳动、工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根据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户口协管员。
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员接受公安派出所的委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站的管理和对户口协管员的培训。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在履行暂住人口管理职责时,应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则。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文明执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暂住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遵守厦门市市民文明公约。
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暂住人员。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拟在本市暂住七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七日内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本市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员,应于到达暂住地后一个月内办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按照规定申请暂住人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办暂住证,但因工作、生活等需要申请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办理。
第八条 正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持监管机关的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第九条 住宿在旅馆的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办理:
(一)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单位申报办理;
(二)个人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雇主申报办理;
(三)暂住人员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申报办理;
(四)暂住人员留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申报办理;
(五)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申报办理。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暂住人员,应配合招用单位、雇主、出租人或户主履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申报义务。
第十一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暂住证应提交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近期标准照片三张。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育龄人员,还应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或厦门市外来人员婚育节育审检证。
第十二条 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认真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并发给暂住登记凭证或暂住证;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暂住登记凭证和暂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暂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第十四条 暂住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向变更后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手续。原暂住证有效期未满的,变更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为暂住人员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发现暂住人员死亡,应立即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应注销死者暂住登记,并及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本市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
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证,以备查验。暂住证遗失或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受理机关应当立即补发。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依法查验暂住证,对有违法或犯罪嫌疑的暂住人员可扣留暂住证。扣留暂住证应当开具扣留凭证。扣留暂住证的理由消除后,应及时退还暂住证。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证。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暂住人员,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房屋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出租房屋的,被委托人应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为暂住人员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督促,居住暂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须建立暂住人员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申报义务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申报暂住登记的,按未报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不办理暂住证的,按未报人数每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根据前款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时,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暂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申报义务人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并按所办暂住证的数量,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借、转让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暂住证而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扣押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侵犯暂住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1994年7月9日发布的《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结果的通知


2000-11-03

教基厅[2000]17号


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表彰活动在各地层层评选推荐的基础上,于2000年9月17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9月22日上午召开了表彰大会,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章新胜同志出席了表彰大会为获奖者颁奖,并观看了自制教具展览。
本届评选表彰活动是在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的新形势和背景下举行的。通过评选活动,反映出广大教师中蕴藏着极大的自制教具的积极性和丰富的经验。自制教具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学教法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一个重要的载体,要给予充分重视,并建立完善的机制加以推广。
本届评选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评选表彰的范围进一步拓宽,评选表彰的总量进一步扩大。和上一届相比,获奖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提高,出现了一批方向对头、立意新颖、构思巧妙、制作容易、节省经费、使用方便、易于推广、适合教学需要的好作品,代表了我国自制教具的发展水平。
第二,出现了一些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材料等技术水平较高的作品。
第三,参评作品体现了第三次全教会重要的理念,出现一些有利于培养创新思维、探索精神并有学生参与制作的作品,这是自制教具今后的重要方向。
第四,从本届评选参评作品的制作水平看,工艺性比以前有所长进,质量也有较大的提高,为进一步转化为产品创造了条件。
通过开展自制教具活动,涌现出一批优秀的自制教具能手。其中既有经验丰富,不断创新,成绩斐然的老将;也有初露头角、身手不凡的青年教师。在他们身上充分体现出创新的活力和教学改革的信心与决心。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队伍,应该加以支持和鼓励,使他们成为各地开展自制教具的种子选手,教育教学改革的骨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35个参评单位选送了666件参评作品。按照有关评选的条件和办法,在阅读材料、实验观察和询问后,经评委的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不同等次的获奖作品。其中一等奖31项,占4.7%;二等奖68项,占10.2%;三等奖142项,占21.3%,提名奖425项,占63.8%。根据团体记分办法,通过评选,河北省、北京市、吉林省分别获得团体第一、第二、第三名。
希望各地教育部门再接再厉,把开展自制教具活动作为培养师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来抓,继续积极组织和大力支持自制教具活动,为进一步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我国教学仪器事业的发展做好工作,为将在2003年或2004年举办的第六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做好准备。

第五届全国自制教具评选获奖名单

  团体奖:
    第一名 河北省  一等奖:5件,二等奖:7件,三等奖:7件
    第二名 北京市  一等奖:3件,二等奖:4件,三等奖:6件
    第三名 吉林省  一等奖:3件,二等奖:4件,三等奖:5件

  一等奖: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制作者

1
压力对化学平衡的影响演示仪
北京教育学院石景山分院
白福秦、何静



2
简易单片机学习器
北京青少年科技馆
朱骐

3
走进计算机-计算机工作原理演示
北京西城区青少年科技馆
胥筱汀

4
青蛙变态发育模拟演示器
河北安国市职业教育中心
李秀云、王宝山、程志清、郑选群

5
多功能电热切割机
河北保定南市区六一小学
许斯朴

6
小口瓶系列标本
河北昌黎县靖安镇陈庄子完全小学
陈广福

7
瓶塞、瓶盖开启器
河北唐山市62中
崔民树、陈国忠

8
二氧化氮与一氧化氮的制取和性质演示仪
河北唐山市车轴山中学
贾艳芹、鲍福顺

9
行程演示器
山西临县歧道乡康家塔学校
李绳锁

10
磁悬式气体反冲仪
山西太谷师范附小
崔永茂

11
摆的认识演示箱
吉林省舒兰市舒郊中心校
吕德福、徐德文

12
可变真空度放电管
吉林省松原教育学院
王维佳

13
灯泡系列教具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大房村小学
赵云飞

14
模块组合教具
上海风华中学
陈开云、朱国英

15
外置便携式多功能微机物理实验图示仪
上海市南洋中学
奚天敬

16
太阳能电池板多功能演示器
上海市彭浦新村第一小学
王衍庆

17
楞次定律与变压器原理演示装置
浙江杭州艮山中学
金明、陈欢庆

18
汽车驱动轮、从动轮摩擦力方向演示仪
浙江磐安县安文镇中学
傅忠余

19
演示及分组化学实验防毒装置
浙江温岭中学
董庆湘

20
心血管瓣膜模型及血循环演示器
安徽蚌埠铁路中学
郭士安

21
安培力演示器
安徽无为县第一中学
陈修云

22
液体表面张力演示仪
江西省奉新县第一中学
谢祥援、邓新华、帅胜友

23
无毒害托里拆利实验演示器
河南三门峡市第五中学
黄克治

24
高中立体几何多能可变折叠式教(学)具
河南郑州十二中
黄汉声、富国宝

25
气体性质定律仪
广西柳州市铁路第二中学
肖毅

26
地理平面图像动态演示器
重庆市第十中学
马昭恺

27
动量守恒演示器
深圳市布心中学
刘赐兰

28
恒力牵引仪
深圳市华侨城中学
方兴

29
“红外寻的”演示枪
深圳市华侨城中学
方兴

30
单摆式向心力演示器
厦门市第一中学
李丹、黄建通

31
大气压力实验器
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小学
张予红



  二等奖: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制作者

1
赤道坐标系模拟地球运行仪
北京朝阳区教育研究中心
方展江

2
学生研究鼠妇活动观察套盒
北京第十三中学分校
张应春

3
微型智能机器人演示教具
北京青少年科技馆
林鹏、皮德义

4
电子起电机
北京石景山区八角第二小学
朱国平

5
液体内部压强只与深度有关而与液体质量无关演示器
天津市广夏中学、天津市普通教育技术装备处
朱抚民、闫焕龙

6
内压式氯化铜溶液电解器
天津市宁河县师范学校、宁河县芦台五中
王克华、阚文广

7
叶绿体结构及光合作用过程演示仪
河北沧州市二中
宗树玲、何俊华

8
太阳能热水器原理演示器
河北冀州市文教局仪器站
张敬常、黄寿鸿、

孙洪杰

9
凸透镜成像性质演示器
河北乐亭县汤家河高中
周玉忠

10
固液分离法晶体熔化系列实验器
河北省华北石油中等职业学校附属中学
刘琰、耿永喜

11
电磁作用和共振实验装置
河北石家庄24中
张士峰、赵辉

12
便携式大气压强演示仪
河北石家庄市第五棉纺织厂学校
蒋学刚、周树民、

王永章

13
激光几何光学演示箱
河北唐山市开滦十二中学
王永利、张立然

14
数学教学屏
山西运城市解州中学
曲百友

15
电解质、非电解质及其溶液导电性演示器
内蒙古包头四中
吕清、杨德龙

16
竖笛指法演示板
辽宁鞍山市铁西区新陶小学
王立博、姜慧芬、

王福晨、李长英

17
气体液化演示瓶
辽宁锦州市黑山县大虎山镇初中
何长江、罗敏艳

18
防护林带作用演示器
吉林省蛟河市18中学
魏举忠

19
电机原理说明器
吉林省前郭县套浩太乡中学
刘文白、揣玉林

20
识调板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瑞光小学
李静

21
组合式力学平台
吉林省吉林市16中学
王兆军

22
摩擦实验演示仪
黑龙江省绥化市七中
吴庆柏

23
轮轴和轮轴应用演示仪
陕西西安交大附属小学
杨茹勤

24
透明骨胳染色系列标本
陕西西安市八十五中学
雷桂珍

25
原电池原理演示仪
上海市曹杨中学
沈祖翼

26
竹、筒组合活动器
上海市崇明庙镇中心小学
施斌、陆佩忠

27
地磁场测试仪
上海市建虹中学
李上果、杨介信

28
多功能地球仪
上海市七宝中学
吴纪舫

29
简易声级计
上海市铜川学校
舒聪海

30
饮料瓶系列实验
江苏淮阴市教研室
王育华、陈浩、

魏谦、谌枚东、

仝振化、杨根付

31
磁场对电流的作用力演示器
江苏省徐州市务本高级中学
张鸿岳

32
弹簧共振演示仪
江苏省镇江四中
潘阿顺、高彭道

33
调压式贮气桶
江苏铜山县大庙镇中心中学
李为才

34
CCD演示显微镜及其实验
江苏吴江市盛泽中学
孙雪山

35
高灵敏渗透压演示器
浙江杭州艮山中学
郭晟、陈欢庆

36
超重失重演示器
浙江湖州中学
顾慧波

37
新型电解制氧器
福建省罗源县第一中学
张耀星、陈丹

38
内力作用下动量守恒演示器
福建省莆田二中
姚国钦、陈扬芳、程兆敏

39
超重和失重演示仪
江西乐平中学
张鸿林

40
半导体激光光路演示仪
江西省九江市教研室
梁玉祥、熊亚浔

41
双受精作用演示仪
山东莱阳师范学校
左霄虹、王德强、张明东、禹阿丽



42
雨量遥浏仪
山东莱州市莱州镇北流完小
初海庭、李永伟、张月芝、董延玲、王友良

43
正余弦曲线演示仪
山东枣庄市第八中学
李修新、庞宝柱、苗璜芝

44
饮料瓶自制教具系列
湖北省广水市教研室
沈新家

45
儿童服装拼板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水塔小学
齐云

46
化学实验装置图组合教具、学具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中学
吴腊生

47
乖豆豆活动计算板
湖南省蔗陵市黄沙学区黄沙完全小学
文其林

48
即时速度演示仪
广东惠州市第三中学
姜南飞

49
浮力显示缸
广东梅州兴宁市第一小学
梁平儿

50
铜与硝酸反应演示装置的改进
广东南海师范
黄先碧、招业葵

51
声波演示器
广东省南海市大沥奇槎小学
吴福林

52
中国古代科技(水力机械)演示器
广东珠海市拱北中学
赵立林、梁国基、黄庆纯、粱富、

于果

53
TS一03型智能模拟量分析仪
广西南宁市逸夫小学
陆俊达

54
可控蒸气爆炸器
四川省宜宾市二中
凌受仁

55
小学自然电知识系列教具
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第四小学
朱朝全

56
噪声的危害与控制演示仪
重庆市北碚区实验中学
邹心泉

57
数学教学多用作图规
重庆市大足县万古中学
彭开柏

58
多功能光学演示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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