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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04:07: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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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2]77号
2002年6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晋市发[200018]17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2316"规划的意见)(晋市发[2002]2号),切实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对优势项目和潜力产品的扶持力度,更有效地发挥市政府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宏观导向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基金是指市政府为调整我市产业结构,推进产业优化升级而向优势项目和潜力产品项目等投入的财政性资金,在使用上给予政策优惠,该项资金属政府所有,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周转使用。
二、产业基金的构成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 产业基金的来源由以下部分构成:
1、市政府每年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的产业发展基金。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历年发放的贷款的本金回收、注入的资本金及股权收益。
3、其它专项产业基金(包括市政府另行确定的和从资金市场筹措的资金等)。
每年用于调产项目的资金规模一年一定。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运营管理,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产业基金的使用方向和原则
第五条 市产业基金的使用方向主要为:列入省经济结构调整“1311”规划项目(配套)、市经济结构调整“2316”规划项目及其它效益好、有重大带动性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产业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担项目的企业已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成改制工作,有一定的融资能力,有一批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才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2、项目本身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科技含量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四、产业基金的投入及回收
第七条 产业基金采用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入股和对特殊项目采取特殊方式投入。
第八条 产业基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的,由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代表市政府持股,行使出资者权利。为发挥产业基金的导向作用和确保产业基金的滚动使用,原则上实行阶段性持股,不控股。在项目’建成后3—5年内由项目法人优先回购,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也可与其他法人协商进行股权转让。
第九条 产业基金以贴息方式注入的资金,原则实行项目建设期贴息,到期回收的办法。
建设项目的贴息标准由政府投资部门根据项目实际落实到位的银行贷款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确定。
对已使用国家、省和市财政性贴息资金的项目不搞重复贴息。
贴息期限按批准项目的合理工期确定。
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三年内归还完毕。若到期不能归还的,可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转为国有股本,由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持股,行使出资者权力,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特殊方式投入(拨款或优先股方式)。
第十一条 以资本金注入和由贴息转为股金的产业基金其产权收益除40%用于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业务经费外,其余全部转入“政府产业基金”专户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安排周转使用。
第十二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历年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按20%、40%比例分别作为委托代理行的手续费和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费,其余40%作为市政府向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注入的注册资本金;
第十三条、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可结合上述原则,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详细钓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五、产业基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新建项目申请使用产业基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1、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计委将资金来源基本落实并已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上报推荐给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调产办。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科室会同市调产办就推荐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批复,根据落实的资本金或银行贷款,下达相应的配套资本金或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在建项目申请使用产业基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对前期工作完善的在建项目,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计委可将项目批复和建设的有关材料直接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调产办,经审查并实地核实后,提出资金扶持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相应的配套资本金或贴息资金计划。
六、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调产办和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要对产业发展基金的投入、使用、回收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确保“产业发展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到期回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截留的资金收回原投资部门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的立项、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及投资效益承担终身责任,并自觉接受上述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承担企业要按季度向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报送有关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按季度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提交基金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在第一季度末向市政府作关于上年“产业发展基金”运营情况,包括项目安排、资金使用、回收及扶持项目发展情况的报告。
七、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

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现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可否将这个建议作为人大常委的议案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80年4月8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七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8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七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七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业经我局批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299.pdf
2、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0.pdf
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533.pdf
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535.pdf
5、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429.pdf
6、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433.pdf
7、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424.pdf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替代下列标准: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

2、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

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

5、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WKB4-2000)

6、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2-1999)

7、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4-1999)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