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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4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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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20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促进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扩大招投标信息公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绍政发〔2009〕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以下信息应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
  (一)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答疑纪要以及各类补充文件;
  (二)资格预审结果;
  (三)废标认定结果;
  (四)中标候选人;
  (五)其他需要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本规定提交需要公示(公开)内容的电子文本资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网站进行发布。
  第四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同时在网站公开,并为投标人提供下载查阅功能。答疑纪要及各类补充文件应在书面发出的同时在网站公开。
  第五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应于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在网站公示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内容依法以不影响公平竞争为前提,包括: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项目名称;
  (二)资格预审条件;
  (三)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响应情况;
  (四)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结果,未获通过的应载明原因。
  第六条 废标认定结果应与中标候选人结果同时公示,公示时应载明被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认定依据。
  第七条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提交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提供不真实资料的,按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此复



资产交易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彭琰


注: 下文是彭琰于2001年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资金组织、高盛、亚发行、法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国际律师楼发言的“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NPC International Forum)上,以《资产交易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为题的演讲搞

女士们、先生们:

保护投资自由化、保护竞争、以及保障投资和竞争能够公平有序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对于任何投资者而言,就象万物的生长需要纯净而畅通的空气一样,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的业界人士一致认为,中国近3万个亿待转让重组的国有资产,其中包括有一半的不良资产,其受让者主要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和外国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所面临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上的壁垒和障碍则更多一些。
任何一个投资者在试图做一项投资之前,首先要分析和研究该地域的法律与政策环境,而后再考察被投资对象的品格,因为被投资对象的品格是随着情景的变迁而可能变化的,在法律框架完整的环境下,保护投资本身的立法精神、法律体系及政策导向是不变的。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国际产权交易及跨国购并方面,已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反托拉斯法、收购及兼并准则、跨国购并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这种完善的法律保障框架,将跨国的产权交易及跨国购并的立场、政策及政府审查程序都详尽地体现了出来。以达到确保任何投资者都具有均等的投资机会,享有均等的投资待遇;反对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的竞争;维持透明的市场秩序的目的。

中国在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方面,虽然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政策上,除WTO框架协议中所承诺的某些产业有一个过渡期外,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对象上、转让的方式上仍有诸多限制和障碍。因而出现了在国有法人股的拍卖会上,参会的竞买人还不够法定人数的情况。这说明,在国有股权出让重组的产权市场上,供给远大于需求的供需状态是极度不平衡的。因而,我赞成一些中国经济学家的观点,就是为了使国有资产能够真正得到有效的配置,使其使用价值能够得到利用,只能以低于其价值的市场价格出让,这就是“物只有稀才可能贵”的基本经济学原理。

跨国购并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国政府将调整产业结构及产业升级,国有资产从部分产业中退出和改善国有不良资产状况同跨国购并、跨国的产权交易作为系统的主要研究课题。外经贸部正在研究和制定进入WTO后跨国购并的法律体系;改善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法律环境及建立跨国购并的审查制度。

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已经意识到,基于跨国公司的雄厚经济实力及全球经营发展战略,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购并,很容易形成对某些产业部门的垄断。一旦这种垄断达到能够控制市场的程度,就可能形成对合理的市场竞争的压抑,就会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合理的市场结构。这实质上是原有的一股大的国有产权的垄断变更为另一种垄断。因而,在跨国购并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的研究和制定对我国来讲,应是重要任务。

跨国界的产权交易,使得中国国有企业须严格按着“公司法”进行改制。这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国有资产有效重组的进程。我们正在进行着的科技研究院的产权出让及不规范公司的重组,首先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这些原来仅懂得搞技术发明的研究院真正进入市场竞争;其次,在每个跨国并购案的政府监管方面,包括外国投资者货币式购并或股权置换或需在境外设立中资子公司,而政府抓紧建立跨国并购及国有资产出让予外方的审查制度是个有力的促进。

跨国并购和和国有资产出让也推动了民营企业购并国有产权的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国有产权出让及企业购并活动中,是一只不可忽视的巨大力量。一方面,他们具有可运用的数额不菲的资金,以待选择适当的项目;另一方面,他们掌握了很多紧俏的具有绝对竞争力的项目,如石油、柴油的环保节能技术,他们需要庞大的资金,以占领尚未开拓的领域和市场。因而,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和跨国并购的法律及优惠的政策,亦是中国政府迫在眉睫的工作。

我们这些有幸参与到国有资产处置,跨国并购事业中的专业人士,对国有资产,包括不良资产的出让;对跨国购并的实践操作及最为令人关注的法律政策环境有较深的切身感受。虽然,中国的法律环境有待于改善,有待于进化,但对中国不愧是投资者的乐土这一事实深信不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