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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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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科技计划项 目编号、编码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由立项年度、计划名称代码和项目流水序号三组信息组成,分别 由阿拉伯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共12位,具体顺序及含义见下表:
位数〖〗1〖〗2〖〗3〖〗4〖〗5〖〗6〖〗7〖〗8〖〗9〖〗10〖〗11〖〗12
编号含义〖〗立项年度〖〗计划名称代码〖〗项目流水序号
表示方法〖〗四位数字〖〗两位英文字母〖〗六位

其中:
1立项年度由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如2001年立项,则填写2001,依此类推,2099年立 项,则填写2099。
2计划名称代码用两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个字母代表该计划在国家科技计划体 系中所属类型,即计划板块,第二个字母表示该计划在本计划板块中的排序,计划类别的具 体编码见附件一。
3项目流水号由6位代码构成,原则上由各计划自行制定。
--863计划按以下规范编码:
流水号第一位为领域代码
流水号第二位为主题或重大专项代码
领域、主题或重大专项与代码之间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二
流水号第三位至第六位为课题流水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对于领域项目,前 三位为课题流水号、后一位为其子课题流水号。对于重大专项,其中第一位为专项序号,第 二、三位为其课题流水号,最后一位为子课题流水号。
--科技攻关计划按以下规范编码:
流水号第一位为项目领域码
流水号第二、三位为项目流水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流水号第四位为项目类型码
流水号第五、六位为课题流水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项目领域、项目类型与代码之间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三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按以下规范编码:(附件四)
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码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关信息应统一规范。其中申报者地域、申报渠道、项目执行单位 的性质、项目领域等四组信息按以下规范编码:
1申报者地域代码
按照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域代码编排,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详见附件五
2申报渠道代码
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达的信息是项目的上报渠道。分为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科委、科技厅或科技局)和国务院各直属单位,具体数字对应关系见附件六
3项目执行单位的性质
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位字母按照事业单位和企业两大类型进行划分,第二位 字母表示项目执行单位的具体性质,它是大类的细分类,与第一位字母一起使用并排序,与 编号代码的具体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七
4项目领域代码
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同技术领域,具体规范标准另定。
附件一
国家科技计划名称代码
按照"十五"计划体系("3+2")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的设置,分别用A、B、C、D、E 具体表示各计划名称:
A-代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863计划
B-代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C-代表基础研究计划
D-代表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
E-代表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
国家科技计划名称代码对应关系
板块名称〖〗计划名称〖〗代码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即863计划(A)〖〗〖〗AA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B)〖〗〖〗BA
基础研究计划(C)〖〗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CA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计划(973计划)〖〗CB
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CC
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D)〖〗
国家重点实验室〖〗DA
国家重大科学工程〖〗DB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DC
科研条件建设〖〗DD
科技基础性工作及社会公益研究专项〖〗DE
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DF
软科学〖〗DG
科普〖〗DH
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E)〖〗
星火计划〖〗EA
火炬计划〖〗EB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EC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ED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EE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EF
科研院所研究开发专项〖〗EG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EH
生产力促进中心〖〗EI
大学科技园〖〗EJ
农业科技园〖〗EK

附件二
863计划项目领域、主题或重大专项代码对应表
领域名称〖〗代码〖〗主题或重大专项名称〖〗代码
信息技术领域〖〗1〖〗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1
通信技术〖〗2
信息获取与处理技术〖〗3
信息安全技术〖〗4
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领域〖〗2〖〗
生产工程技术〖〗1
基因操作技术〖〗2
生物信息技术〖〗3
现代农业技术〖〗4
新材料技术领域〖〗3〖〗
光电子材料及器件技术〖〗1
特种功能材料技术〖〗2
高性能结构材料技术〖〗3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领域〖〗4〖〗
现代集成制造系统技术〖〗1
机器人技术〖〗2
能源技术领域〖〗5〖〗
后续能源技术〖〗1
洁净煤技术〖〗2
资源环境技术领域〖〗6〖〗
海洋资源开发技术〖〗1
海洋生物技术〖〗2
海洋监测技术〖〗3
环境污染防治技术〖〗4
重大专项〖〗与所属领域同〖〗领域内各重大专项〖〗0
附件三
攻关计划项目领域、项目类型与代码之间的对应表
项目领域〖〗代码〖〗项目类型〖〗代码
信息〖〗1〖〗重大项目〖〗A
自动化〖〗2〖〗重点项目〖〗B
材料〖〗3〖〗引导项目〖〗C
能源交通〖〗4
农业〖〗5
资源环境〖〗6
生物医药〖〗7
社会事业〖〗8
其它〖〗9
附件四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后6位流水号编号:
从左向右:
第1位:领域代码(1-农业领域,2-能源领域,3-信息领域,4-资源环境领域,5- 人口与健康领域,6-材料领域,7-基础科学前沿)
第2-4位:项目流水号
第5-6位:课题流水号
攀登计划改为"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编号:
从左向右:
第1位:项目类型代码(具体分类另定)
第2-4位:项目流水号
第5-6位:课题流水号
附件五
申报者地域代码对应表
地区名称〖〗代码
北京市〖〗110
天津市〖〗120
河北省〖〗130
山西省〖〗140
内蒙古自治区〖〗150
辽宁省〖〗210
沈阳市〖〗211
大连市〖〗212
吉林省〖〗220
长春市〖〗221
黑龙江省〖〗230
哈尔滨市〖〗231
上海市〖〗310
江苏省〖〗320
南京市〖〗321
浙江省〖〗330
宁波市〖〗331
安徽省〖〗340
福建省〖〗350
厦门市〖〗351
江西省〖〗360
山东省〖〗370
青岛市〖〗371
河南省〖〗410〖〗〖〗
地区名称〖〗代码
湖北省〖〗420
武汉市〖〗421
湖南省〖〗430
广东省〖〗440
广州市〖〗441
深圳市〖〗442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
海南省〖〗460
四川省〖〗510
重庆市〖〗511
成都市〖〗512
贵州省〖〗520
云南省〖〗530
西藏自治区〖〗540
陕西省〖〗610
西安市〖〗611
甘肃省〖〗620
青海省〖〗630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650
台湾省〖〗710
香港特别行政区〖〗720
澳门特别行政区〖〗730
附件六
项目申报渠道代码
项目申报渠道分为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科委或科技厅、科技局)和国务院直属部 门两大类。其中:
1. 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科委、科技厅、科技局)代码从数字600至920,以"十" 数量级递增编排,其中各省计划单列市编码前二位与该省前两位相同,后一位按顺序编排( 见表6\|1)。
2. 国务院直属部门代码在101至292之间编排,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机构按照财政 部用于交换的一级编码标准代码编制(见表6\|2)。
表6\|1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科委、科技厅或科技局)代码

科委名称〖〗代码
北京市科委〖〗600
天津市科委〖〗610
河北省科技厅〖〗620
山西省科技厅〖〗630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640
辽宁省科技厅〖〗650
沈阳市科技局〖〗651
大连市科技局〖〗652
吉林省科技厅〖〗660
长春市科技局〖〗661
黑龙江省科技厅〖〗670
哈尔滨市科技局〖〗671
上海市科委〖〗680
江苏省科技厅〖〗690
南京市科技局〖〗691
浙江省科技厅〖〗700
宁波市科技局〖〗701
安徽省科技厅〖〗710
福建省科技厅〖〗720
厦门市科技局〖〗721
江西省科技厅〖〗730
山东省科技厅〖〗740
青岛市科技局〖〗741
河南省科技厅〖〗750〖〗〖〗
科委名称〖〗代码
湖北省科技厅〖〗760
武汉市科技局〖〗761
湖南省科技厅〖〗770
广东省科技厅〖〗780
广州市科技局〖〗781
深圳市科技局〖〗782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790
海南省科技厅〖〗800
四川省科技厅〖〗810
重庆市科委〖〗811
成都市科技局〖〗812
贵州省科技厅〖〗820
云南省科技厅〖〗830
西藏自治区科技厅〖〗840
陕西省科技厅〖〗850
西安市科技局〖〗851
甘肃省科技厅〖〗860
青海省科技厅〖〗870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88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89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891
台湾省〖〗900
香港特别行政区〖〗910
澳门特别行政区〖〗920
表6\|2国务院直属部门代码
部门名称〖〗代码
国务院办公厅〖〗10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0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03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104
教育部〖〗105
科学技术部〖〗10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10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08
国家体育总局〖〗109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10
公安部〖〗111
司法部〖〗113
外交部〖〗114
监察部〖〗115
人事部〖〗11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17
民政部〖〗118
财政部〖〗119
建设部〖〗120
国土资源部*〖〗121
铁道部〖〗122
交通部〖〗123
信息产业部〖〗124
农业部〖〗125
水利部〖〗12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28
文化部〖〗129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130
卫生部〖〗13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3
国家电力公司〖〗134
审计署〖〗137
国家邮政局〖〗138
国家税务总局〖〗13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40
中国气象局〖〗141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42
国家统计局〖〗14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44
国家旅游局〖〗145
国家测绘局〖〗146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47
国家知识产权局〖〗148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49〖〗〖〗
部门名称〖〗代码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191
共青团中央〖〗192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193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194
中共澳门工作委员会〖〗195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196
中共中央党校〖〗197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98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
全国政协办公厅〖〗200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
最高人民检察院〖〗203
最高人民法院〖〗204
新华通讯社〖〗205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6
全国妇联〖〗207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208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209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10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211
中国作家协会〖〗212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13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2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15
宋庆龄基金会〖〗21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18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223
武警边防部队〖〗224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225
武警警卫局〖〗226
武警森林指挥部〖〗227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228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29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30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31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232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23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234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235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36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3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38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239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242
表6\|2续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50
国家海洋局〖〗151
中国地震局〖〗152
国家文物局〖〗154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155
国家保密局〖〗156
国家外国专家局〖〗15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5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6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61
国家宗教事务局〖〗162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163
国家粮食局〖〗164
国家物资储备局〖〗165
海关总署〖〗167
新闻出版署〖〗168
国家林业局〖〗169
国务院侨办〖〗170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171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172
中国科学院〖〗173
中国社会科学院〖〗174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175
国家行政学院〖〗176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17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78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79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18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8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82
国家烟草专卖局〖〗183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84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185
中国工程院〖〗186
中央组织部〖〗188
中共中央宣传部〖〗189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190〖〗〖〗
中国黄金总公司〖〗244
国家信息中心〖〗245
中国人民银行〖〗251
中国包装总公司〖〗252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53
国务院参事室〖〗260
中国法学会〖〗261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62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63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64
中国红十字总会〖〗26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69
空管委办公室〖〗270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271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中央委员会〖〗272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273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274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275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276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277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278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27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80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81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83
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286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89
武警水电指挥部〖〗290
武警交通指挥部〖〗291
国家信访局〖〗292
附件七
项目执行单位性质代码
用大写英文字母A表示事业单位,用A结合第二位字母一起使用表达事业单位的细分类, 它包含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用大写英文字母B表示企业,企业的12种细分类用B结合第二 位字母一起使用。
项目执行单位大类〖〗项目执行单位细分性质〖〗代码组成
事业单位
(A)〖〗
事业型研究单位(即没有改制的研究单位)〖〗AA
大专院校〖〗AB
政府机关〖〗AC
群众团体〖〗AD
其它事业单位〖〗AE
企业(B)〖〗
科研型企业(即转制为企业后的科研院所)〖〗BA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BB
集体所有制企业〖〗BC
个人独资企业〖〗BD
合伙制企业〖〗BE
股份有限公司〖〗BF
有限责任公司〖〗BG
股份合作制企业〖〗GH
中外合资企业〖〗GI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GJ
外商独资企业〖〗GK
港、澳、台投资企业〖〗GL
其它企业〖〗GM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64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常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

精神病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肇事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重后果的精神病人:

  (一)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三)妨碍交通安全的;

  (四)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本规定所称肇祸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

  (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二)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刑法行为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精神病人治疗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辖市(区)公安机关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工作。

各基层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精神病人,由民政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

第六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确认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市、辖市(区)公安机关委托常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

受害人、肇事肇祸人及其监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

第八条 经确认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应由其监护人送医疗机构看护治疗。对拒不送医疗机构看护治疗的,由肇事肇祸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填写《看护治疗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审批表》,报市、辖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强制送常州市德安医院看护治疗,其中在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肇事肇祸的,强制送当地医疗机构看护治疗。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对疑有精神病的肇事肇祸人临时送医疗机构住院观察,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为精神病人的,办理有关入院手续;非精神病人或逾期未补办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亲属和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强制看护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

  第十一条 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按精神科医疗护理规范实施看护治疗,以保护精神病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强制入院看护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明显缓解或基本治愈,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以及年老体弱丧失肇事肇祸能力的,经医疗机构诊断后办理出院,由其监护人领回。其监护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督促其领回。非本市人员无人领回的,由民政部门遣送回原籍。

  第十三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出院后,其监护人应加强监护和继续进行巩固治疗,以防病情复发、肇事肇祸。

第十四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看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参加医保的,按医保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医保但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费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第十六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强制看护治疗期间,其监护人、亲属及有关人员到医疗机构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听教育劝阻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看护治疗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过程中失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侮辱、体罚和虐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影响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从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以及鉴定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更加充分地依法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特作以下决议:

  一、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正确认识并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全面强化侦查监督、审判活动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做到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紧紧抓住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高度关注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民生问题的执法、司法活动。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增多的新形势,在继续加强和完善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制度与机制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查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枉法追诉、枉法裁判、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坚持求真务实,切实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三、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为有效履行法律监督的职权提供制度保障。要建立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领导,形成上下整体联动的诉讼监督工作格局,促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协调、均衡发展。对重要的、敏感的案件,在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指定异地管辖。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提级督办。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形成监督合力。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有关司法机关的制约机制,加强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等机关的沟通与联系,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自身约束机制,强化检务督察,加强对自行受理并决定立案侦查、逮捕、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监督,坚决查处和纠正失职、渎职、违规执法和违法办案的行为。要建立健全考评激励机制,科学设置考评项目和标准,形成加强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检察人员开展法律监督的积极性。

  四、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要重视加强基层检察队伍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训力度,解决部分检察人员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不适应法律监督工作需要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论研究,准确把握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要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比较薄弱的实际,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机构与队伍建设,充实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力量。

  五、全省各级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各自在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义务,不断完善各项工作联系和制约机制。对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借阅、调取相关案卷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以发出通知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抗诉书、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的监督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并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文书后的三十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作出书面反馈,不得推诿、应付或者不作为。要启动内部监督机制,对确有违纪违法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坚决查处和纠正,并研究健全制度,建立和完善预防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

  公安侦查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和刑事发案、破案、立案、撤案工作情况的沟通机制,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加强侦查监督。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抗诉案件,应当依照程序及时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纠正。对检察机关建议再审的案件,符合再审条件的要依法再审,决定不再审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并说明理由。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落实并规范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向检察机关提供有关信息的制度,尽快实现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加大对罪犯的考核奖惩、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活动以及狱政管理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变相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问题的法律监督,规范监管场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法律监督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

  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人民检察院针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的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回复。

  七、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要通过听取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完善监督程序,落实监督责任。要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对于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诉讼活动的申诉、控告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受理并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人民检察院要将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通知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抗诉书、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文书抄送同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或专门工作机构。

  省级各司法机关要依据《决议》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