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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1:3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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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6]10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我市从2001年开始,对市区一些重点地域(工业园区)通过实行免收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先后吸引了大批客商前来投资办企业,使招商引资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市区工业园区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凡经省级及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企业发展所需的工业用地,凭有效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认定文件,可免收土地出让金,只收取按土地出让金计提的农业开发资金。

  二、凡在市政府已发文明确给予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具体见附表)投资创办企业的,其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统一实行减半收取,如出让金减半后达不到按省定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标准的,按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标准收取。

  三、凡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点规定的工业企业,其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全额收取,不予减免。

  四、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享受优惠后的地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定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的,按最低出让金标准计收。

  五、凡在新会区投资创办工业企业的,其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办法仍按该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给予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通知规划、环保、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修改为: “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原因儒要兴建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交纳临时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作为拆除保证金。按期拆除的发还保证金,逾期不拆的,保证金没收,作为强行拆除费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修改为: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的通知

会协[2002]203号

为了帮助注册会计师做好会计报表审计工作,针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会将不定期发布审计技术提示。审计技术提示不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规则范畴,仅供注册会计师参考。现将《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予以印发。

附件: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


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


财务欺诈作为舞弊的主要形式,导致会计报表不实反映,对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巨大的危害。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制定审计计划并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定会计报表是否存在由财务欺诈导致的重大错报。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公司进行财务欺诈,或表明公司存在财务欺诈风险,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公司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对此予以充分关注,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
1.因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主营业务毛利率持续下降;
2.主营业务不突出,或非经常性收益所占比重较大;
3.会计报表项目或财务指标异常或发生重大波动;
4.难以适应技术变革、产品更新或利率调整等市场环境的剧烈变动;
5.市场需求急剧下降,所处行业的经营失败日益增多;
6.持续的或严重的经营性亏损可能导致破产、资产重组或被恶意收购;
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年为负值,或虽然账面盈利且利润不断增长,但经营活动没有带来正的现金流量净额;
8.与同行业的其他公司相比,获利能力过高或增长速度过快;
9.新颁布的法规对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可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10.已经被证券监管机构特别处理(ST)。
二、管理当局承受异常压力
1.政府部门、大股东、机构投资者、主要债权人、投资分析人士等对公司获利能力或增长速度的不合理期望;
2.管理当局对外提供的信息过于乐观而导致外界对其产生不合理的期望;
3.为了满足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对外筹资的条件;
4.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特别处理(ST)或退市;
5.急于摆脱特别处理(ST)或恢复上市;
6.为了清偿债务或满足债务约束条款的要求;
7.不良经营业绩对未来重大交易事项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8.为了实现设定的盈利预测目标、销售目标、财务目标或其他经营目标。
三、管理当局受到个人经济利益驱使
1.管理当局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成果挂钩;
2.管理当局持有的公司股票即将解冻;
3.管理当局可能利用本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谋取额外利益。
四、特殊的行业或经营性质
1.科技含量高,产品价值主要来源于研发而非生产过程;
2.市场风险很大,很可能在投入了巨额研发支出后却不被市场接受;
3.产品寿命周期短;
4.大量利用分销渠道、销售折扣及退货等协议条款。
五、特殊的交易或事项
1.不符合正常商业运作程序的重大交易;
2.重大的关联交易,特别是与未经审计或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交易;
3.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计量涉及难以证实的主观判断或不确定事项,如八项减值准备的计提;
4.尚未办理或完成法律手续的交易;
5.发生于境外或跨境的重大经营活动;
6.母公司或重要子公司、分支机构设在税收优惠区,但不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六、公司治理缺陷
1.董事会被大股东操纵;
2.独立董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难以识别对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单位或个人;
4.过于复杂的组织结构,或涉及特殊的法人身份或管理权限;
5.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人员频繁变更。
七、内部控制缺陷
1.管理当局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
2.有关人员相互勾结,致使内部控制失效;
3.内部控制的设计不合理或执行无效;
4.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或信息技术人员变动频繁,或不具备胜任能力;
5.会计信息系统失效。
八、管理当局态度不端或缺乏诚信
1.管理当局对公司的价值观或道德标准倡导不力,或灌输了不恰当的价值观或道德标准;
2.非财务管理人员过度参与会计政策的选择或重大会计估计的确定;
3.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曾存在违反证券法规或其他法规的不良记录,或因涉嫌舞弊或违反法规而被起诉;
4.管理当局过分强调保持或提高公司股票价格或盈利水平;
5.管理当局向政府部门、大股东、机构投资者、主要债权人、投资分析人士等就实现不切实际的目标作出承诺;
6.管理当局没有及时纠正已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7.管理当局出于逃税目的而采用不恰当的方法减少账面利润;
8.对于重要事项,管理当局采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试图将其合理化。
九、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异常或紧张
1.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在重大的会计、审计或信息披露问题上经常与注册会计师发生意见分歧;
3.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对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作出不合理的限制;
4.对注册会计师施加限制,使其难以向有关人士进行询证、获取有关信息、与董事会进行有效沟通等;
5.干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如试图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或审计项目小组的人员安排施加影响。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