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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查动画制作机构和播出机构有关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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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查动画制作机构和播出机构有关情况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查动画制作机构和播出机构有关情况的通知
(2005年11月3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全面掌握我国动画制作和播出机构的具体情况,更好地促进我国动画产业发展,现请你局报送辖区内国家影视动画产业基地、主要动画公司制作、发行动画片的有关情况以及少儿频道(含青少频道、妇女儿童频道)、动画频道的有关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制作机构
  1.公司概况:成立时间、公司人数、注册资金;
  2.2005年完成动画片的情况:每一部的片名、集数、分钟、完成时间、投资规模、合作方(每一部请标明国产片、合拍片、加工片);
  3.正在制作动画片的情况:每一部的片名、集数、分钟、预计完成时间、投资规模、合作方(每一部请标明国产片、合拍片、加工片);
  4.发行情况:发行渠道和成本、已发行国内哪些电视台,每一部国产动画片销售价格分别是多少;
  5.衍生产品情况:音像、图书、版权授权收入等衍生产品的版权收入分别是多少;
  6.海外版权销售情况:出口到哪些国家,版权收入分别是多少;
  7.盈利情况:制作生产动画片从哪些方面获得回报,成本与收入的对比值;
  8.所处区域有哪些扶持国产动画生产的政策,扶持措施兑现情况;
  9.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播出机构
  1.频道概况:开播时间、频道工作人员总数、运作体制;
  2.动画片播出情况:每天首播动画片和重播动画片时长各多少、每天播出国产动画片与引进动画片时长各多少;
  3.频道覆盖情况:覆盖区域及人口;
  4.收视率:最高收视点及其时段、最低收视点及其时段、在本台和本地区的收视排名;
  5.广告情况:目前广告收入、预计年广告收入及其它收入情况;
  6.请列出引进10部国产动画片的方式、价格和渠道;
  7.频道投资制作动画片情况:已完成和正在制作的动画片的名称、集数、分钟、完成时间;
8.开播以来,已播出的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片名;
9.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请将上述情况于2005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影视动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86092872;传真:010-86091863。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4年)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0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5月26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实物造型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市容,规范设置,与古城风貌和现代化城市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
第五条 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属县的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工商、规划、建设、文物、园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权管理


第六条 西安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七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户外广告经营者按照公告要求,持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与竞标、竞买活动。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受让人。
第九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持租赁合同、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证规定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权受让方必须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


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或者场所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设施设计方案批准后六十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建。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夜间照明。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限期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
(三)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四)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日常维修,影响其安全、整洁、完好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挠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化工部党组转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勤政考核暂行办法

化工部


中共化工部党组转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勤政考核暂行办法

1994年6月14日,化工部

根据化工部党组“关于廉政勤政一起抓,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干部考核”的指示精神,为了使纪检监察部门更好地协同人事组织部门搞好干部考核,将加强监督与干部的选拔任用相结合,力求优势互补,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自觉性,适应化学工业改革开放和持续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勤政考核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好用好干部的论述为指针,以建设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为重点。切实加强干部考核工作,调动人事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力量,发挥联合优势,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廉政与勤政情况的考察了解,把干部选用好,把领导班子配备好,为化学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条 考核对象
1.部机关处以上干部;
2.由部直接管理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3.主管部门管理的各单位干部。
第三条 考核办法
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日常领导干部德、勤、绩、能等方面的考核由人事教育司为主;干部的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方面的考核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为主,直属机关纪委协助,各有侧重,各司其职,又经常通气,有机地结合起来。
集中力量,全面考核一至两年进行一次。集中考核工作在化工部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考核组由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划分若干个小组开展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原则上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单位采用不同的方法,实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单位,在考核中要和达到的管理目标结合起来,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在考核中要和聘任条件结合起来。通过党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年终工作总结,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任职终结审计等项工作,对干部的廉政勤政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考核可采用以下具体形式:
1.找考核对象进行个别谈话。
2.到考核对象的单位,听取有关同志的意见。
3.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4.一定范围内的民意测验。
5.走访有关部门的同志广泛征求意见。
6.查看政绩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条 考核原则
对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考核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上下结合,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历史与现实全面考察,重在现实表现的原则;批评教育与表扬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集中考核的内容
针对形势发展和化工事业的需要,干部考核工作要放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进行,适当地赋予一些新的内涵。
1.能否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坚持“两手抓”的方针,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工作中是否有原则性、预见性和创造性,考虑问题是否着眼于大局,胸襟是否宽阔,善于团结同志,做好工作。
2.是否勤于学习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有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有“两手抓”的能力和解决本单位复杂问题的能力。是否勤奋高效地工作,有无失职、渎职和严重的官僚主义,给国家造成重大政治经济损失的行为。
3.能否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带头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在车子、票子、房子、孩子等问题上不搞以权谋私。能否发扬艰若奋斗的优良传统,不讲排场,不比阔气,勤俭办一切事业。是否坚持廉政勤政一起抓,并采取了有效措施,对本单位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腐败现象敢抓敢管,没有发生重大违纪犯罪活动,一旦发生了,能亲自抓好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4.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团结共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经过集体讨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反复比较论证,进行科学决策。
5.领导班子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四有”职工队伍建设,提拔使用干部坚持任人为贤的原则。是否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关心群众的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取得两个文明建设的成果。
第六条 考核结束后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考核小组在考核结束时,向考核对象的管理单位通报考核情况,在互相通气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考核意见。必要时有选择、有重点的将考核意见向考核对象进行反馈。
2.向部党组写出干部考核的书面报告。
3.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考核档案,每次考核结果要记入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奖惩、调整干部搞好双向交流和建设后备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依据,也为教育、培训干部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七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定期研究制度。除重要情况及时通气研究外,拟每季度(末用)召开一次专门会议,根据会议的议题,分别情况,请对口部门的同志参加,共同研究总结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方面的正反典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还要研究那些搞以权谋私、群众反映较大,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干部,采取调离领导岗位、调整职务、降职使用等措施,把严肃执纪与必要的组织措施结合起来。
第八条 部直属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可以参照本考核办法对考核时间和考核内容做适当调整和补充。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以及重点化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在考核过程中,如遇到政策界限不清楚,或发现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汇报。本考核办法如有和上级精神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