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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诉前应三思/张要伟

时间:2024-07-07 06:4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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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诉前应三思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借款合同到期后,当借款人拒绝履行债务或者借款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擅自处分抵押物等情况出现时,借款人的行为直接危及到信用社的资产安全。此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不失为明智之举。但是,通过近期审查的几起经济纠纷案件,发现有的信用社在案件提起诉讼前的准备工作比较薄弱。笔者认为,诉讼前的充分准备是案件胜诉与否的关健所在。各信用社在借贷纠纷起诉前当“三思而后行”。
  一思:借款合同本身是否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是否齐全。首先要审查借款合同是否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借款合同所约订的金额、利率、借款日期等诸要素是否齐全,各要素之间有没有矛盾;信用社是否按期、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等等。否则,就应当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而不要轻易提起诉讼,避免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时陷入被 动,“不赢官司反输理”。
  二思:案件预计支出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 一是在案件提起诉讼前应当首先了解借款人现在的经济状况、保证人的资产状况或抵押物的现有情况,同时要预测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以及通过诉讼后能收回贷款金额的期待值是多少,然后再决定起诉借款合同金额的大小。二是根据情况对实际拟起诉的标的额有选择地进行诉讼,对收回希望很大的贷款可以全额提起诉讼,有部分收回希望的贷款可以部分提起诉讼,有些根本就是收回无望的贷款则不应提起诉讼。否则,诉讼费用开支远远超出能够收回贷款金额,结果是得不偿失,先算经济帐再决定如何诉讼,才能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三思:起诉的程序、方式、时机是否恰当。一是应选择最佳的诉讼程序。如果债权关系明确、合法、证据充分,符合《民诉法》规定“督促程序”条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一笔借款合同是经过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而且是在6个月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内,就应当直接向原公正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既可节省诉讼费用,又可以便捷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结案。如果借款人以不当的方式处分其财产或抵押物,危及到资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首先应当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同时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15日内提起诉讼。二是应确定适合的管辖法院。一般的借贷纠纷案件应以本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为宜。对于管辖权超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借款纠纷,应当审查该企业是否有多笔借款合同,若分开起诉管辖权可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则应当“化整为零”,以个案为单位分别起诉,以减少诉讼中的各项开支和其他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如果考虑个别企业的借款标的总额比较大,有实际偿还能力,基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于案件审结的情况,也可以“集零为整”,将拟起诉的标的额按借款人借贷总额进行诉讼,将案件送到有管辖权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之,由于诉讼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采取其他积极方法都不能奏效而使用的最不得已的方式。因此在借贷纠纷案件提起诉讼前应当慎重考虑,严格把关。笔者在这里提出的几点建议,权衡利弊,采取积极的、合适的方式进行诉讼,才能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达到“既赢官司又赢钱”的目的。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邢台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邢台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字[1997]52号 1997年6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1996年10月8日,市政府批转的市军转办等10部门关于《邢台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政字[1996年90号]),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研究,报经市政府同意,在没有作出新规定之前,今后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军转干部安置接收工作。
附件:
邢台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严肃安置工作纪委,规范安置工作程序,创造良好的安置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属驻市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配偶的义务。
  第三条 安置计划是行政指令。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所有单位应无条件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接收转业军官及其家属的安置。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执行中央和省的安置政策,不准自行制定下达与中央和省的安置政策相违背的规定。自行制定的与中央和省的安置政策相违背的规定、办法一律无效。
  第四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军转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军转安置工作实行“五包”,即:包领任务,包检查督促,包解决难题,包妥善安置,包按时定位。
  第五条 对安置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个人,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表彰,颁发锦旗或荣誉证书;成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报请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对不认真招待安置部门下达的计划,不按地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由监察部门对其实施行政监察,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完成任务。如仍不能按要求完成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第七条 对拒不接受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经反复做工作仍不改正的,除对单位和一把手进行公开曝光外,还要给予如下处理:
  (一)不能评为“双拥”达标单位;
  (二)单位和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三)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并根据管辖权限暂停办其单位工资审批工作。
  (四)财政部门扣拨单位全年公用经费10%,扣发单位一把手工资50%,直至完成安置任务为止。
  (五)公安、粮食部门暂停办其调入人员的户粮关系。
  (六)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单位新购置的车辆落户挂牌手续。
  第八条 接收单位不主动想方设法克服困难或者有意拖延转业军官及其家属的报到时间,转业军官的工资和福利由监察和军转部门直接从其单位开户行予以划拨,直到转业军官上班发薪为止。人行和各开户行要给予大力支持。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劳动总局、冶金工业部关于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冶金工业部


国家劳动总局、冶金工业部关于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冶金工业部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为了关心群众生活,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决定对钢铁冶炼企业中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发给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钢铁冶炼企业常年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简称高温作业工人),可根据工作地点温度高低,劳动繁重程度大小和工作表现好坏,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每人每月分别发给五元、四元、三元的临时补贴。表现不好的不发。发给五元补贴的,只限于工作地点温度最高、热辐射
强度最大、劳动最繁重的工人,其人数最多不得超过附表所列工种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余发四元和三元的人数,应大体相同,各占一半左右。
二、享受本临时补贴的高温作业工人,现在享受的保健食品津贴,凡符合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如有擅自提高津贴标准的,应纠正过来。今后保健食品津贴标准一律不能提高,实行的工种范围不得扩大。
过去经有关部门批准,已试行高温津贴或其他类似津贴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实行本临时补贴。
三、本临时补贴按月发给,因事假、病假缺勤或停工时,应按缺勤或停工的实际天数减发,旷工的全月停发。
本临时补贴自今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并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时,一律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有色金属冶炼高温作业工人的临时补贴,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冶金局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提出工种名称和实施办法,报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和冶金部备案。
重型机器制造企业的钢铁冶炼等高温作业工人的临时补贴,由一机部参照本《通知》的规定,选择少数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冶金局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经验随时报告我们。
各省、市、自治区在实行此项临时补贴时,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附:钢铁冶炼企业实行临时补贴的工种名称表
一、烧结
1.烧结机看火工(包括团矿焙烧工);
2.单辊小格工;
3.热矿筛分工;
4.热返矿工(包括圆盘、链板、地沟);
5.热矿输送工;
6.一、二次混合工;
7.热矿缓冷工;
8.竖窑司窑、链板机工;
9.混合料工;
10.抽风机工。
二、炼铁
1.高炉炉前工;
2.铸铁机工;
3.热料秤量车工(漏斗工);
4.煤粉喷吹工;
5.热风炉工;
6.高炉配管工。
三、炼钢
1.平炉、转炉、三吨以上电炉(不包括真空感应电炉)炼钢工;
2.注锭工(包括连铸、车铸、坑铸及领行、挂吊);
3.炉衬工(包括制焦油砖与打结炉衬);
4.整、脱模工(包括平板);
5.砌接出钢槽工;
6.平炉装料机工(包括喂料工);
7.转炉炉前行车(吊车)及领行工、注锭行车工;
8.热钢锭整理工;
9.炼钢吹风抹缝工; 10.熔铁炉工、混铁炉工; 11.储存保温铁水包工; 12.泥芯杆工; 13.炉前快速分析工; 14.平炉开炉门工; 15.合金料烘烤工; 16.平炉汽化冷却工; 17.炼钢测温工; 18.烘包工。
四、轧钢
1.热轧钢工(包括锻、压、挤);
2.热精整工(包括矫直);
3.加热炉工(包括推钢、排钢机工);
4.热钢材缓冷床工;
5.热钢材剪切工;
6.火焰处理工(包括热钢锭表面处理);
7.热钢材手工打印工。
五、炼焦
1.炼焦工(包括出炉、炉盖、上升管、集气管工);
2.拦焦、装煤机工;
3.推焦机工,热焦消火车工;
4.测温调火工;
5.炉门修理工(包括铁件)。
六、铁合金
1.铁合金电炉炉前工;
2.炉台上料工;
3.热矽铁破碎工;
4.电炉配电工。
七、铸造
1.轧辊、钢锭模铸造工;
2.熔铁炉工;
3.铸管工。
八、通用工种
1.热修瓦工;
2.钢铁、有色热炉渣工;
3.热区跟班维修工;
4.热区行车(吊车)工;
5.热区除尘工(电除尘、布袋式、多管式、炼钢烟道除尘等);
6.热区检验工(包括取样工);
7.热区工长及同级干部、车间以下值班主任;
8.煤气发生炉工。
注:(1)热区是指烧结、炼焦、炼铁、炼钢、轧钢、铸造、铁合金车间的热区。
(2)本表未列工种不得实行临时补贴,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扩大工种范围时,必须申明理由,报国家劳动总局和冶金部批准。



197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