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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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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政发〔2008〕2 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四平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城管、交通、药品监管、人口计生、工商、价格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医疗废物统一移交给医疗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用专门工具和车辆收运医疗废物,并及时进行集中化、无害化处理,并为医疗废

物产生单位提供存、装医疗废物专用容器(包装物)。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进行2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活动。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

第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使用专用包装物、周转箱、容器、警示标识、标签等,需遵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应使用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防渗漏、防蚊蝇、防鼠、防蟑螂、

防盗窃以及防止儿童接触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时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分别放置于专用包装物、容器内。

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先行就地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运医疗废物。其中,医院每天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设置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每2天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运送管理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不得丢弃、漏撒医疗废物。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工具和车辆使用后,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

构,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将前半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

录台账,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由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准则》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准则》的通知

2003-05-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连接高效的政府。

三、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四、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与时俱进;牢记宗旨,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敢于负责;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廉洁自律,艰苦奋斗;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五、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及时作出通报。


第二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六、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广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不相适应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十二、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或市政府制定。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十三、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行政执法错案情况,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第四章 行政监督

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十六、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地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十七、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二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交流沟通情况,研究确定市政府阶段性工作。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二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市长或秘书长确定。会议纪要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出席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


第六章 报告通报制度

二十五、市政府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及时向市委报告重大问题,包括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等,坚决贯彻和落实市委作出的各项决策。

二十六、市政府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主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十七、市政府在同市政协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就有关国际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征求意见,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证的职能。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二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保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行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经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后,按规定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批。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市领导个人保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审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登记的公文。

二十九、保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事先主动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在保送的公文中一并明确说明。

三十、对需要请示市政府或需要市政府转报上级政府批准的事项,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保送、给市政府留有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需要部门会签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市长签发。

三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送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文件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具体意见。

三十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相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送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要加强学习,努力学习理论、科技、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丛。市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要有2至三个月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并建立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点。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做好处理工作。

三十八、为集中经理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领导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提前一周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掌握,统筹安排。

三十九、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离开温州外出,应事先向上级部门领导报告。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部门和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装[2012]48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船级社,有关企业,有关院校: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十一五”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成果,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以下简称“建模”)是促进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对提升船舶制造技术水平,增强产业国际竞争能力,推动我国船舶工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指导意见》和《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发布以来,我国船舶工业的建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骨干企业基本建立起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模式,造船技术、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生产效率明显提高,造船周期明显缩短,与先进造船国家的差距明显缩小,建模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建模工作对产业发展的整体贡献程度仍然不高,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未能与产业规模实现同步提升,以注重要素投入为主的外延式发展方式仍未得到根本转变,我国船舶工业在建模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十二五”是我国船舶工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在国际船舶市场需求持续低迷、世界造船业竞争日趋激烈、船舶企业利润空间不断压缩、国际海事新规则新规范频繁出台的多重压力下,我国船舶工业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必须要将建模作为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在巩固“十一五”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推进建模工作在深度、广度和精度三方面使建模工作进入全面提升的新阶段,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进产业由大转强。有关企业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建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入开展建模工作。
二、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方针
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推行“精益造船”和“绿色造船”,以“两化融合”为重要手段,进一步提升造船总装化、管理精细化、信息集成化水平,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船舶工业实现由大变强。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行业基本建立高效船舶制造体系,主要造船技术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15%,骨干造船企业造船效率达到15工时/修正总吨,典型船舶建造周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骨干造船企业平均钢材一次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一五”末下降20%。大中型企业造船管理信息化普及率达到80%,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85%。
三、总体要求
(一)以“精益造船”为导向,打造高效船舶制造体系
把打造现代高效船舶制造体系,构建精益造船企业,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应用精益生产理论,引入价值流管理技术,以精准、精良、精细的先进理念不断消除产品设计的多余功能,降低资源消耗,优化物流,减少各类库存,压缩无效作业时间,推行准时生产,实现造船物流、信息流和价值流的实时管理、监控与调节。
(二)以“绿色造船”为目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把“绿色造船”作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以积极应对国际海事新规则、新标准的实施为契机,加强研发设计,从源头上提升造船安全、环保、绿色水平。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三)以“两化融合”为手段,全面提升造船管理效率
把信息化和工业化高度融合作为进一步改造现有造船生产体系的重要手段。把深化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装备、过程控制、物流管理、精度制造等环节的信息集成作为重点,推动信息共享、系统整合和业务协同,推动企业现有工艺装备现代化改造,推动质量升级和管理效率提升。
四、工作重点
(一)全面提高造船总装化水平
1、大幅提高“中间产品”社会化、专业化、成品化、集成化生产程度
坚持以中间产品为导向的总装化造船生产组织方式,充分利用企业、社会两种资源,建立健全专业化配送体系,持续提升舾装件、分段、单元、总段等中间产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注重中间产品的设计制造专业化程度以及设计、制造、管理一体化水平。注重提高船体分段、总段等中间产品的壳舾涂完整性及成品化水平;注重提高舾装单元、设备单元、功能模块等中间产品的集成化水平,向大型化方向发展。
2、制定各类中间产品的完整性标准
深入贯彻工序前移的基本要求,提高中间产品完整性,减少后续工序生产负荷。尽快完善制定分段、总段、上层建筑、下水/出坞、试航前的完整性标准;单元、托盘、模块的完整性标准以及与船体、舾装相应的涂装完整性标准,为保证工序前移及分段/总段舾装完整性、下水/船坞舾装完整性提供坚实基础。
(二)全面提高管理精细化水平
1、建立精益造船工程管理体系
(1)优化作业流程和工序流程
依据精益造船的基本理念,对正在运行的造船分道生产线进行精细化分析,消除生产流程中停滞、倒退、迂回等不增值环节,施行中间产品物流的合理流通量管理。依据生产节拍制定标准作业周期,为组织均衡、连续生产提供保障。
(2)建立拉动式准时化的工程计划体系
建立基于拉动式准时化生产、资源综合平衡的造船工程计划管理体系,促进工程计划体系的管理重心下沉,强化全员、全过程的自主计划管理。在工厂、部门、车间、班组分级计划管理体系中,强化车间、班组计划的精细化,充分调动基层管理人员制定计划的积极性。在年、月、周、日计划体系中提高周计划、日计划的精细化水平。
(3)加强对任务包的精细化分解
按区域/阶段/类型,进行造船工程中间产品任务包的精细化分解。合理确定任务包内的物量数量,明确任务包和生产资源的对应关系,为负荷计划均衡化、日程计划准时化创造条件。
(4)强化对现场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反馈
规范生产现场基础数据采集的内容和流程,运用信息分析系统、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基础数据采集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强化计划与实绩的对比分析,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适时调控场地、设备、劳动力等资源,为推行准时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提供有效支撑。
2、建立精益造船成本管理体系
(1)推进造船成本管理创新
按照区域/阶段/类型的工程分解与组合方式,建立与任务包相对应的目标成本体系。重点加强作业成本的构成与分解,创新符合现代造船规律的成本管理实现形式。要从设计源头提供精细化设计成本,不断优化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流程,完善成本反馈信息体系的建设,提高成本核算的即时性,改变事后统计的成本管理方式,提高成本管理效率。
(2)建立应对船价异常波动的风险机制
要从经营、设计、建造、管理、物流等多环节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快速应对机制,重点加强目标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实时监控与考核,实现作业成本与设计成本、采购成本、制造成本、管理成本的有机链接和统筹管理,达到降本增效目的。
(三)全面提高信息集成化水平
1、加速实现过程集成和信息集成的融合
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坚持两化融合的基本方向,以流程再造为基础,努力实现过程集成和信息集成的融合。探索建立总装厂与中间产品专业化生产企业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共享的服务平台,实现敏捷制造。着力推进数据流与管理流、资金流、物流的整合,实现船舶制造企业信息集成应用。
2、夯实企业信息化基础工作
加强基础数据的积累和研究分析,整合现有基础数据资源,健全完善典型船舶产品数据库、设计资源数据库、生产设计信息库、制造资源数据库和生产管理信息库等,为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奠定基础。
3、加强生产制造过程和物流虚拟仿真技术的应用
开展船舶生产制造过程虚拟仿真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实施过程验证,减少无效劳动,提高造船效率。实施对物流的仿真应用,以船体托盘和舾装托盘为主线,通过虚拟仿真,发现各类物资配送管理的制约瓶颈,促进对物流的精细化管理与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量和资金占用量,为物流、物配便捷化管理、准时化配送创造条件。
(四)建立精益造船生产设计模式
1、全面推行“区域生产设计”模式
建立和完善满足两个“一体化”要求的设计模式和设计体制。充分发挥生产设计引领现代造船模式其他构成要素的作用,为进一步实现精准生产、精细管理提供坚实基础。以零部件、分段、总段为基础,实现船、机、电按区域配套出图,为区域造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艺信息、生产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2、加强生产设计前期策划
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宗旨,统筹考虑技术、计划、工艺、质量、安全、成本等要素,确保设计内容满足建造、管理需求。将工法研究策划和先进工法应用作为生产设计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编制分段/总段划分图、精度布置图、区域划分图、单元及模块划分图、建造流程图(WSD)、详细组立图(DAP)等顶层技术文件的设计原则和要求。重点推进WSD/DAP等先进设计制造技术,提高生产设计的可制造性及与新规范的协调性。
3、持续推行设计流程优化
不断消除影响船体、舾装、涂装开展并行设计的障碍,为提高设计效率与质量创造条件。依据区域设计要求,调整生产设计组织,保证设计组织与设计流程相适应,与中间产品完整性设计相适应,提高中间产品设计水平。
4、强化设计基础工作
不断完善生产设计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工作,逐步形成设计内容、设计方法、设计出图等的标准模式,提高生产设计效率。不断完善设计工时、设计标准日程管理,提高生产设计管理水平。
(五)推进和深化精度造船
1、建立和完善造船企业精度管理体系
制定船舶建造精度管理标准,健全精度控制管理办法,加强现场精度测量,加大过程监控与考核,完善精度数据库建设。逐步将造船精度控制从船体搭载工序向前道工序延伸、向设计延伸,从船体工程向舾装工程的扩展,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精度控制。
2、重视精度管理基础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开展变形预测、精度测量和控制等新技术新手段的研究和应用,逐步建立企业精度补偿体系,实现以补偿量替代余量,提高分段无余量制造率,降低中间过程的修割率,提高产品质量。
(六)改进完善企业用工管理
1、改变现有用工观念和方式
研究提高工时利用效率的方法、途径和实现形式,逐步从劳动密集型向精干高效型转变。提高员工自主管理、团队协同功能,加大岗位复合技能的实施力度。深化作业区、班组基层组织的管理改革,规范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及考核要求,提升作业区、班组的现代造船管理能力。
2、加大全员培训力度
建立健全符合企业战略发展需要的常态化的培训体制和机制,加大对员工综合素质能力和协同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力度,切实提高各类员工的素质。建立起用工结构合理、人才队伍领先、人才梯队跟进管理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形成企业稳定的技术与管理骨干队伍。
3、创新外来劳务工使用管理机制
进一步改善企业用工结构,探索创建新的用工机制和员工自主管理的方式;将外来劳务工的管理全面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彻底改变“以包代管”的做法;结合企业资源条件和产品实际,建立符合我国造船实际的新型用工模式。
(七)大力推进绿色造船
1、推行节约型设计
在合同设计、详细设计、生产设计各阶段,在满足国际海事新规范、新标准的前提下,强化降低能耗、物耗和减少排放两方面的设计能力,重点在降低船舶设计自重和提高钢材利用率上下功夫,在降低建造成本和降低运营成本两方面同时取得成效。
2、加强企业原材料、能耗等资源管理
积极采用先进套料设计软件,提高钢材一次利用率;建立企业余料管理系统,加强余料管理提高钢材综合利用率;采用先进动能监控管控措施,开展高耗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降低综合能耗。
3、加大先进制造技术的开发应用
围绕高效制造、绿色造船和满足国际新规则的要求,大力开发应用总段建造、快速搭载、先行舾装、大型单元模块制造、高效自动化焊接、绿色涂装等先进制造工艺技术。
4、强化高效工装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
要结合企业实际、结合产品为载体,继续推进造船先进工装、设备、柔性生产线的开发应用。加快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改造现有生产装备体系,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以及安全生产水平。
5、加大节能减排绿色造船设施的改造
以降低消耗和排放为目标,采用和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推动现有生产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推广应用动力站房余热回收利用技术,促进能源的循环使用,构建绿色环保、高效节约的造船制造装备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建模组织领导,完善推进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抓导向、协会抓推进、企业抓落实”的建模工作组织体系。各地船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模的宣传和引导,切实提高全行业对建模工作的重视程度。各企业要强化建模“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建模推进工作落到实处。行业协会建模专家组要着重围绕“抓目标导向、抓难点推动、抓成果交流”开展工作。
(二)加大建模关键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积极支持造船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加大对 “精益造船”、“绿色造船”和“两化融合”等现代造船模式核心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引导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骨干造船集团和企业加大建模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专项经费开展建模技术研究,促进建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组织国际国内交流,深入开展对标分析
鼓励开展与先进造船国家、造船企业的多层面交流与合作,从政策、技术、管理及组织方式等方面分析与先进国家在建模方面的差距,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带动行业建模工作水平快速提高。制定和颁布船舶行业标准《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引导全行业提升船舶建造技术水平。依托行业协会建模专家组开展行业评估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造船企业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成效和差距,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四)及时总结建模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积极推进建模工作典型示范,大力宣传典型企业在管理理念、制造技术、软件、工法工装、外用工管理等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组织开展示范推广工作。行业建模专家组要结合“十二五”建模工作的实际,对建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成果及时进行系统梳理和固化,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指导性文件,促进成果共享。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