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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9 20:1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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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2月17日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邯郸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含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申请作出批准、许可、认可、同意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审批必须依法设立。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
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程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公开各项审批事项的服务内容、申请条件、办事程序、审批时限和收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第五条 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前置审批事项,建立牵头部门主办制度,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给主办部门反馈意见。
第六条 实行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审批。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或直接予以取消,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擅自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部门(单位)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市计划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6项)
1、一般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2、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人口机械增长计划
4、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5、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概算调整
6、重点项目竣工验收
二、保留核准事项(17项)
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2、间接利用外资(借用境外贷款)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
4、农村小城镇建设
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6、国家和省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
7、以工代赈项目
8、“农转非”计划
9、教育事业计划
10、企业债券发行
11、重要产品进出口申报(包括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食糖、羊毛、天然橡胶等)
12、编制下达市级资本金使用计划
13、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
14、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优惠证
15、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和建立报废汽车回收场点
16、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17、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三、保留备案事项(1项)
1、直接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暂停办理)
2、社会集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名称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4、物资分配计划
5、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下)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上报
6、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取消编制项目建议书,2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做初步设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9项)
1、工业企业限下技术改造项目及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
2、限下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3、工业企业集团组建
4、市直工业企业改制
5、企业兼并、跨地区租赁及本市范围内企业的整体租赁
6、限下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7、市食品生产许可证
8、食品企业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
9、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生产管理
二、保留核准事项(11项)
1、限上技改项目、现汇引进项目及国家专项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或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下,但项目属国家限制类项目、外汇不能自行平衡项目、进口设备需办免手续的现有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3、省以上新产品鉴定
4、征收酒类专卖利润
5、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
6、限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7、省食品生产许可证
8、省二、三类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
9、省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10、煤炭经营许可证
11、企业划型
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
1、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自筹资金建设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项目、不涉及国家限制类项目、不涉及外汇不能自行平衡项目、不涉及进口设备需办理免税手续的现有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市属非工业企、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改制
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全市企、事业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新设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
1、限下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同(含补偿贸易合同和带设备的加工装配合同)
2、加工贸易合同
二、保留核准事项(2项)
1、出口退税稽核
2、出口商品贴息稽核
三、取消审批、核准事项(4项)
1、市属外经贸企业成立、撤销、改制
2、企业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申领(按有关规定办理)
3、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申报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4、外国常驻我市代表机构的设立(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
1、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项目计划
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二、保留核准事项(6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技术贸易机构设立
3、省级科学技术奖励
4、技术广告
5、举办技术交易会
6、民营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三、取消审批、核准事项(6项)
1、技术合同登记(改为备案)
2、专利合同登记(改为备案)
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专利申请
5、对假冒专利的查处
6、农业高新技术园区

市财政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6项)
1、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2、专项控制商品
3、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和延期缴纳
4、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
5、市级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
6、工交企业各类资产盘亏、盘盈、毁损、丢失、报废、折旧方法、坏帐损失等
7、市直企业工效挂钩
8、国有、集体企业破产
9、国有、集体企业兼并方案、资产损失处理、资本金合并等
10、全市排污费年度收支计划及预决算
11、企业住房公积金
12、清产核资损失处理和帐务调整
13、限额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14、国有公房出售的价格和产权比例
15、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16、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保留核准事项(13项)
1、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运用
2、政府外债项目上报
3、劳模津贴
4、退税
5、运管费年度收支计划和预算
6、财会字[2000]5号文第八条规定人员的会计证审办
7、企业效绩评价审核、确认
8、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待处理资产损失、潜亏挂帐
9、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10、国有资产划转
11、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品的抵押、有偿转让
12、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资格
13、组建国有独资公司
三、保留备案事项(1项)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购买小汽车办理登记手续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15项)
1、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资金
2、支农专项资金
3、费用摊销和资本金增减变化
4、业务招待费
5、企业存货计价方法
6、会议证考度试审办
7、企业对外投资项目
8、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
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办
10、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
11、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12、公路差路费年度收支计划及预决算
13、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情况的考试、确认
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改为备案)
1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改为备案)

市审计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转为事后监管)
2、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2项)
1、市属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包干方案
2、市属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
3、企业职工调动手续
4、市属企业职工接续工龄手续
5、市属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
6、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7、定点医疗机构
8、定点药店
9、职业介绍许可证
10、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职业技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11、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资格证书
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二、保留核准事项(9项)
1、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2、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3、下岗待工证
4、企业招用工简单
5、集体合同方案
6、提前退休工种人员认定
7、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
8、建筑安装安全资格证
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
1、用工备案
2、企业职工“农转非”手续
四、取消审批事项(19项)
1、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
2、社会保险登记
3、下岗职工从业政策优待证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5、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6、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金和促进再就业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7、劳动服务企业认证
8、就业前培训单位和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
9、就业证
10、市属以上企业单位招用外埠和农村劳务工
11、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手续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13、劳动合同鉴证
14、劳动保护用品定点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鉴定证
15、起重机制造、安装、修理企业安全资格
16、对企业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作的保健食品
17、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资格
19、锅炉、压力容器建设工程技术方案与开工报告

市人事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4项)
1、国家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驻邯省部属单位)录用
2、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及涉及户粮关系转移的干部调动
3、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4、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中级工考核评定
二、保留核准事项(14项)
1、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晋升
2、市政府系统新增统配及调入人员工资转正定级及工资确定
3、市政府系统离退休人员增长离退生活费
4、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6、市直单位科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
7、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
8、基层部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退休后增加5%困难补助
9、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因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
10、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工资
11、退休高级专家特殊贡献待遇
12、工作人员二等功以上行政奖励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及提前退休退职、工作人员接续连续工龄
1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三、保留备案事项(9项)
1、市政府系统各类人员职务晋升处分后的工资确定
2、市政府系统事业单位3%审批指标内晋职工资
3、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滚动升级
4、市政府机关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人员晋升升级别工资
5、市直特级教师及男30年、女25年教龄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
6、全市乡镇部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退体待遇
7、市直调转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8、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9、市直系统工作人员辞职辞退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17项)
1、警衔津贴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初级工考核评定
3、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资格审查
4、报考专业资格、执行资格职称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
5、工作人员惩戒
6、三等功以下奖励
(7?16项安有关规定办理)
7、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离退休
8、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
9、市直单位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初聘(确认)
10、高级专家延缓退(离)休
1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高级工、技师考核评定
12、乡镇企业优秀人才家属子女“农转非”
13、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4、评选胡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15、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比例
16、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子女“农转非”
17、市直单位国家公务职位设置、调整、变更(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6项)
1、设置社会福利事业机构
2、地方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4、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
5、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象
6、城镇街道、城镇中新建、改建需命名、更名地区,城市居民区,自然村(含片村),辖区内山、河、湖(洼淀)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二、保留核准事项(3项)
1、经营性公墓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3、社会福利企业认证
三、保留备案事项(4项)
1、举办订婚、结婚仪式和举办丧礼具体标准
2、婚姻收养登记只
3、居委会的设立
4、社区服务项目登记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23项)
(1至7项改为按有关规定办理)
1、农村退伍军人二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义务兵安置
2、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置
3、军队离退体干部安置
4、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
5、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
6、特殊困难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7、省甲级敬老院
(8至15项改为按有关规定执行)
8、病故一次性抚恤金
9、因公牺牲
10、救灾款物的发放
11、追认革命烈士
12、伤残军人提高伤残等级
13、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评定伤残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定伤残提高等级
15、现役军人追认烈士
(16至21项改为按有关规定管理)
16、市级双拥或拥军优属模范县(市)区
17、市甲级敬老院
18、转业、复员、退伍债务伤残军人伤残建档
19、本市境内边界争议的调解处理
20、达标休干所
21、民政工作先进县和全优乡镇(街道)
22、丧葬用品管理(下放县[市]管理)
23、婚姻登记(下放县[市]管理)

市统计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统计调查项目立项
二、保留核准事项(3项)
1、统计资料公布
2、县(市)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调动
3、统计人员上岗证
三、保留备案事项(3项)
1、统计调查项目
2、统计单位注册登记
3、新开工、竣工项目统计登记
四、取消核准事项(6项)
1、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
2、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核
3、人口出生率、出生统计求实率和计划生育率三项指标的考核
4、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划分
5、小康县、乡建设经济指标审核
6、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考核经济指标审核

市物价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21项)
1、自来水销售价格
2、管道煤气销售价格
3、集中供热厂、销价格
4、燃氯销售价格
5、小火电厂、销价格(2.5万千瓦及以下火力电厂)
6、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7、复方胃友、复方降压片等50种药品厂、销价格
8、农电户表以下用电器材收费标准
9、污水处理费标准
10、医疗单位自制药剂售价
11、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12、公园和旅游景点门票
13、新增医疗项目收费
14、公交车票价(市区)
15、党政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
16、铁路专用线共用费
17、殡葬服务收费
18、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经批准办班收费标准
19、有形建筑市场市场服务费
20、二级及以下客运站站务收费
21、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二、保留备案事项(2项)
1、商品房价格
2、各县(市)区公交车票价
三、暂停审批事项(7项)
1、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收费
2、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强制性培训收费
3、物资供应价格
4、文体演出票价
5、美容、美发、照相(身份证除外)收费
6、旅业客房、娱乐业服务费
7、黄金饰品零售价格(省定限价幅度内)
四、取消审批,由政府或物价部门定价,公布执行,物价部门依法加强监管的项目(49项)
1、钾肥、复合肥厂、销价格
2、小氮肥厂、销价格
3、小磷肥厂、销价格
4、地产农药厂、销价格
5、粮食(小麦、玉米)收购价格
6、饮食行业毛利率(通过等级认定实现)
7、共有住房租金
8、基准地价
9、标定地价
10、房屋拆迁管理费及补偿补助标准
11、房屋拆迁管理费及补偿补助标准
12、地下水资源费
13、饮食服务行业超标准排污费
14、车辆停车收费
15、机动车辆喷放大号收费
16、喷车门字、机动车市内通行证工本费
17、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服务费
18、小学、初中杂费
19、借读生费
20、学校住宿费
21、高中学费
22、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和培养费
23、学前班收费
24、幼儿园收费
25、有线电视安装费
26、垃圾清运费
27、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28、商品和收费项目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
29、城市临时占道费
30、摊位费
31、出租车票价
32、出租车公司管理服务费
33、服装、鞋类暴利点界定
34、娱乐场所内售商品暴利点界定
35、蔬菜、水产品、熟肉制品、糕点、奶粉等商品的暴利点界定
36、理发、旅店收费暴利点界定
37、私立医院和个体行医收费暴利点界定
38、机动车、家电维修费暴利点界定
39、防劫防盗中心收费
40、电子警察收费
41、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价格
42、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43、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
44、个体车辆挂靠服务费
45、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含不动产)、无形资产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价格鉴证及复核裁定
46、涉案工程造价审核鉴证
47、旧机动车交易价格鉴证
48、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认证、登记
49、降价、让利、优惠销售价格认证

市公安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2项)
1、外国人签证的延期、变更和居留
2、公民因私出国
3、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4、爆破员作业证
5、爆炸物品管理中六种证件
6、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7、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8、民用枪支配购证、持枪证
9、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制作
10、国产机动车注册
11、机动车报废
12、进口机动车注册
二、保留核准事项(22项)
1、公民收养弃婴落户
2、废旧金属特种待业许可证
3、机动车修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4、出租汽车特种行业许可证
5、华侨、港澳同胞暂住
6、“网吧”安全检查合格证
7、打字复印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8、歌舞娱乐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9、洗浴按摩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0、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1、公民因私事前往(往来)港澳、台湾地区
1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13、安全防范工程
14、内部单位经济民警建制
15、保安公司组建、保安员培训
16、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举办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1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19、消防产品、阻燃产品
20、刻安业特种待业许可证
2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22、机动车驾驶证
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
1、三资企业、涉外宾馆、饭店及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
2、影像业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9项)
(1至4项改为按有关规定办理)
1、边境通行证
2、“农转非”
3、非农业户口迁移
4、部队干部家属随军落户
(5至9项改为备案)
5、旧货流通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6、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8、信托寄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9、音像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市国家安全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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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规范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管理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有突出贡献专家,是指被省委、省政府授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下列人员直接纳入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行列管理:在我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原为中央部委管理的在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属地化转制管理前,或者原在其他省(市、区)工作调入我省工作以前,已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者。

  第四条 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以下简称省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省管专家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同时,自申报之月止,过去5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得到国内同行公认: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人员;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四位,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人员;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获“中国青年女科学家”称号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人员。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国家或我省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国家技术发明奖人员;获省级及其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奖,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人员;获“中国青年科技奖”或“中国西部开发突出贡献奖”人员。

  (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人员;获“中华技能大奖”人员;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者。

  (四)在完成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国家勘察设计大师”获得者;获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或优秀工程金奖的前两位人员;获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或优秀工程银奖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国防科工系统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副总指挥、副总设计师。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是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或省级社会科学领域最高奖项,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同行所公认: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四位、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人员;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位、二等奖或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人员;被授予全国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称号者;被聘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学者。

  (七)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其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的专家学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专业领域最高奖项的文学家、艺术家、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家、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被国际公认的艺术大奖获得者。

  (九)在重点体育(奥运会比赛)项目中,培养出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全国及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对我省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卓越成绩的教练员。

  (十)在科技、教育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科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在企业管理领域,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或实践经验,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所管理的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跨入全国先进行列,为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选拔省管专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鼓励创新、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省管专家选拔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代省委、省政府审批。

  设立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管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被推荐人选的初评工作。省专家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评委库,入库人选由在陕的“两院”院士和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中业内公认学术技术地位高、影响大的高级专家组成。

  第八条 选拔省管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社会组织或者三名以上同一专业领域的专家(院士、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均可向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单位),或向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拟确定的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经本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填写《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连同能够说明本人突出贡献成就的奖励、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和有关团体、专家推荐信件等(担任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附由上一级领导机关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是企业法人的,附当地税务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及本人近三年来的纳税情况、企业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等证明材料)。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在各市的,向所在市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在省级部门(单位)的,向省级部门(单位)的人事部门推荐;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向所在市的市委统战部推荐,经初步筛选后,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推荐;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不在陕西的中央驻陕单位,直接向省人事厅推荐。

  第九条 各市委组织部会同人事、科技等部门,对被推荐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征求相关专业学会、行业协会意见后,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人事厅推荐。省级各部门(单位)的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经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向省人事厅推荐。

  第十条 省管专家评审程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推荐的省管专家人选的申报材料审查核实后,按被推荐人选所在行业及从事的专业,归口分送各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按照选拔条件逐人进行评审,经充分酝酿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通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的人选排列出名次,并写出评审意见,由省人事厅汇总后,报省专家评审委员会。省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审议的初步人选,经充分酝酿、综合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表决通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的人选,除涉密人员外,通过《陕西日报》和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后,提出××××年度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被批准为省管专家者,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颁发“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证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省管专家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共同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级各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省管专家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省管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省级各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专家每年年底填写《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季度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

  第十四条 建立与省管专家的联系制度。将省管专家纳入省委直接联系的高级专家信息库管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专家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来往等方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省管专家退休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要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

  第十五条 吸收部分专家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咨询机构,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在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立项方面,要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省管专家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对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要结合各自从事的专业领域,每年写(提)出一篇(条)以上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文章或意见、建议,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政治理论培训制度。加强对省管专家的思想政治教育,每年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举办专家政治理论研修班或专题理论研究班,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进行省情考察和专题研讨。各级党组织要勉励省管专家珍惜荣誉,进一步发扬科学求实、爱岗敬业、创新奉献精神,为陕西现代化建设事业再立新功。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省管专家的工作调动、奖惩、健康状况以及退休等方面的变化,要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报告。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往省外,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省管专家管理的,自发生之日的下月起,不再按省管专家管理,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省管专家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市或省直部门(单位)同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和待遇。

  第五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九条 对省管专家优先安排资助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有计划地安排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经费优先解决;保持所担负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使用不当的要及时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积极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出国进修、考察提供机会与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配备单独的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被授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由省保健局统一核发《特约医疗保健证书》,凭证就近在省内各指定医院特诊室(干部门诊)就诊,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每年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集中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统一划拨,专款专用;中央在陕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据实核报。享受每年15天的学术休假或健康疗养。省上每年组织部分专家休假考察或健康疗养,所需费用由省财政专项列支;专家也可自行安排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变。夫妻两地分居的,优先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等问题。配偶是在职人员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协助调动;配偶是农村户口的,直接办理城镇户口迁移手续;身边无子女的,可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到身边工作。执行货币化分房的有关政策,享受厅局级干部住房标准。因工、因病用车,所在单位要给以保证。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后,退休费按全工资额(缴纳社保金的基数)计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推荐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入选,从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中选拔产生。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省管专家的先进事迹,宣传重视发挥专家作用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管专家的选拔工作,精心组织,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被授予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者,享受除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其他待遇。在陕西工作的两院院士,享受除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其他待遇。

  今后不再进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过去被授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符合本办法的人员,可申报省管专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规定

卫生部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规定
1991年7月1日,卫生部

第一条 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必须由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自愿向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申请,并须在原注册证失效前6个月提出。
第三条 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1.生产国卫生当局批准该药品生产和销售的文件;
2.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
3.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后,该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若有修改的,应报送新的质量标准。
以上资料均需中文译本。
第四条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根据下述原则处理换证申请:
1.凡疗效肯定、质量可靠,并且临床或国内医药生产需要的品种,可予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2.凡其疗效不确或对其疗效有争议品种,需重新安排临床验证,并进行再评价后,方可决定是否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3.凡国内已有生产并能满足医疗需要的品种,且质量不低于国外产品,即不再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第五条 未获得换证的品种,从原《进口药品证可证》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失效之日起,国内进口单位不得再签定进口合同。失效日前签订进口合同,失效日后到货的品种,口岸药检所可接收报验。
第六条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药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